基于共生理论的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提升方略研究

2023-03-13 16:10李彦龙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判罚裁判员体育赛事

李彦龙

(哈尔滨体育学院 学术理论研究部,哈尔滨 150008)

1 问题的提出

2021年,国家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1]2022年,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赛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涉及人员、场地设施、组织管理、气候条件等众多要素,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安全风险诱因。在人员要素中,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是体育赛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之一,处理好这一对关系,对于体育赛事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意义重大。

目前,有国内学者针对CBA的研究认为,裁判员和运动员关系的理想样态是双方理性、互惠互利、权利对等[2]。还有研究者从主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从业人员)正当性、手段正当性、结果正当性等角度反思,指出黑哨、假球、赌博、行受贿等人为操控比赛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竞赛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3]。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建设性意见,包括,加强体育科技支撑(如鹰眼技术),推动裁判员执裁规范化、运动员竞赛公平化、观赛体验多元化[4];以及明确多元主体权责,以“严惩腐败+行为限制+刑法规制”为举措治理裁判员、运动员的违规违纪行为[5]。国外研究认为,运动员的运动自信心、自我控制、运动安全、运动感知、退赛意向[6]和裁判员的判罚意识[7]、执裁动机[8]、临场状态、特质焦虑、决策能力[9]、公正性判罚对比赛成绩影响较大,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良好关系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有序发展呈正相关[10]。

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运动员需要裁判员公正公平判罚,裁判员需要运动员服从判罚、遵规守纪,二者具备内在联系,可形成共生关系。本文基于共生理论视角,分析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共生关系问题,探究二者共生的现实困囿,提出提升方略,对于改善二者关系,优化体育赛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促进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 共生困囿: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的交互壁垒

“共生”一词最早出现在生物学领域,20世纪中叶,被广泛应用到人类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尤其是社会学领域,发展、合作、互惠、共赢等成为共生理论的高频词汇[11]。社会共生关系是共生主体以资源为纽带,按照一定的约束条件而形成的关系[12]。依据社会共生理论,共生关系分为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对称互惠共生4种模式,共生三要素包括主体要素、约束条件、资源要素[13]。

就社会管理而言,活动的效果取决于功能的发挥。具体到体育赛事活动,对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管理,有效发挥二者功能,对体育赛事活动效果取得至关重要。然而,现实赛场中部分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紧张,违规失范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裁判员与运动员未能满足其作为主体的期望价值、竞赛共生规范约束效力有限,以及双方未能合理地分配资源。

2.1 未能满足主体的期望价值

在裁判员与运动员的二维共生体系中,裁判员和运动员作为共生主体,关系紧张,共生度低,危害赛事秩序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根源在于主体要素未能满足主体的期望价值。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裁判员未能公正公平判罚,二是运动员存在不当言行。

2.1.1 共生度低:裁判员与运动员存在信任危机

共生度是反映主体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程度的指标,由象参量和质参量构成。反映共生单元外部特征的为象参量,反映共生单元内部特征的为质参量[14]。从主体要素的外部特征来看,裁判员与运动员象参量不同,裁判员运用裁判法执裁,运动员运用运动技能参赛;从主体要素的内在性质来看,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质参量差异明显,裁判员属于管理者,运动员属于被管理者。二者相互影响、双向互动,共生度随之发生变化。从相互影响来看,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但在体育比赛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信任危机,一方面,运动员为获得优异运动成绩,总是试图争取有利判罚,在遇到不利判罚或不公判罚时,经验丰富的精英运动员会调整心态、保持冷静,但缺少经验的运动员很难控制情绪,会冲撞、辱骂裁判员,这自然导致裁判员不满;另一方面,裁判员出于种种原因,也可能做出不公正判罚。这些都会加剧二者间的信任危机。

2.1.2 利益分殊: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参与动机多元

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利益存在严重的分殊,而这源自二者的不同动机。需要指出的是,动机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动力意愿。动机的内在条件是需要,外在条件是诱因。因为裁判员与运动员面临内外多元需要与多种诱因,所以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动机呈现多元化。裁判员与运动员在正当动机驱动下,一般会做出正确判罚或规范动作,从而实现对称性利益分配。但在不良动机驱动下,则可能做出不当判罚或失范动作,从而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在体育赛事中,若不当判罚或失范动作侵犯利益超出对方所能承受的负荷时,即裁判员和运动员共生系统非对称性分配因子超过某一临界值,共生关系解体,从而推动共生系统相变发生。

2.1.3 共生反抗: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反向环境影响

共生环境由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构成,分为正向环境、反向环境、中性环境。正向环境起激励和积极作用,反向环境起抑制和消极作用,中性环境既无积极作用也无消极作用[15]。裁判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是在一定情境和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也必然受环境影响。在体育赛事中,赛事主办者倾向、赛场氛围、观众情绪等信息都会对裁判的判罚和运动员的行为造成影响。当裁判员与运动员遭遇反向环境影响时,产生反向的抑制和消极作用,出现判罚失准或行为失范。当裁判员与运动员与环境信息和能量交流的阻力加大,导致共生双向反抗,当二者受环境阻力影响造成的伤害超出阈值时,冲突爆发。

2.2 竞赛共生规范约束效力有限

从约束条件看,在裁判员与运动员的二维共生体系中,规则、道德、制度是共生规范的约束条件,裁判员与运动员的竞赛共生规范约束效力有限。主要表现为迷失的规则理性、不良的职业道德、有限的制度规约。

2.2.1 规则理性:裁判员与运动员自我约束意识薄弱

裁判员与运动员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迷失的规则理性。遵守规则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共生的约束条件。组委会要求裁判员精通比赛规则,作出准确的判罚;要求运动员尊重裁判,服从判罚。在体育比赛中,如果裁判员连续作出争议判罚、双标判罚、偏向判罚等不公平判罚,运动员、教练员、观众等就会提出质疑,甚至是指责、辱骂、殴打裁判员。众所周知,裁判员判罚决策经常会面临双避、双趋、趋避等冲突的多重困境。双避冲突表现为同时有两个威胁,都想躲避,内心痛苦。双趋冲突表现为同时有两个诱惑,都想选择,难以取舍。趋避冲突表现为同一目标,希望解决又不得不回避。例如在足球、篮球比赛中,特别是面临被淘汰的关键比赛中,裁判员可能会受到比赛双方的威胁或利诱,而承受巨大心理负担。优秀裁判员泰然处之,问题裁判员自我约束意识薄弱,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在威胁与私欲的裹挟下,规则理性迷失成为难以破除的顽症痼疾,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误判、漏判、改判等“裁判门事件”层出不穷,不准确、不公平、不公正的判罚频频上演了。

2.2.2 道德规范:个别裁判员与运动员僭越道德底线

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冲突多源于不良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裁判员与运动员需要共同遵守的软约束。运动员不仅要热爱体育事业,刻苦训练,钻研技术,顽强拼搏,勇攀高峰,而且要尊重对手,尊重裁判,敬畏规则,公平竞争。裁判员既要做到专业技术过硬,准确、公平、公正判罚,又要做到文明执裁。在体育赛事活动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背景下,传统的道德观受到冲击,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有些裁判员或运动员不顾道德底线,实施违规违法操作,破坏了赛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虽然,比赛后可以回看裁判报告,但是裁判报告是在承认比赛结果的基础上对判罚的监管。因此,对不良职业道德驱使下的违规操作监管有限。对于维持良好赛场秩序来说,关键在于行动者的意识中被内化的道德性规范。有研究显示,同样的技术动作遭受双重判罚是裁判员不良的体育道德造成的[16]。特别是在主观性较强的难美性竞赛项目中,存在更多体育道德失范现象。道德失范主要与个人利益、人情关系和管理机制有关[17]。

2.2.3 制度规约:对裁判员与运动员制约效力不足

裁判员与运动员发生冲突与有限的制度规约内在相关。制度规约构造了二者的行动规范,是二者共生的硬约束。为规范参与者行为,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制度建设,国家体育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对体育赛事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现有制度约束仍然乏力,如《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虽然也列举了运动员、裁判员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办法,但处理方式仅限于警告、扣分、比分作废、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程序复杂且缺少经济制裁,对违规谋利的裁判员、运动员处罚效力有限。其他如运动员、裁判员宣誓等手段,约束效力更弱。因此,在制度规约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裁判员与运动员受不当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实施违规操作和虚假比赛。

2.3 未能合理分配资源

资源是共生关系形成的纽带。从资源要素来看,裁判员与运动员冲突的根源在于未能合理地分享与配置资源,表现为沟通交流不畅、管理机构不健全、申诉渠道受阻、调节能力有限。

2.3.1 融合困境:共生单元沟通交流不畅

共生度反映共生单元质参量相互影响的程度,质参量反映事物的内在性质,质参量具有动态性,质参量的变化引起共生系统的变化。裁判员与运动员质参量不同,表现为目标不同、角色不同、职责不同,相互交流少,形成裁判圈和运动员圈,共生界面不同,阻尼作用明显。裁判员们在裁判圈交流裁判法、临场经验、突发事件处理等,运动员们则在运动员圈沟通专业知识、比赛经验、运动成绩等。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沟通和交流较少,裁判员为保障比赛的流畅性,一般只与运动员进行简短的沟通,而全面深入的专业知识、比赛规则的交流较少。在裁判员“零容忍”的绝对权威和合法性认同下,运动员的话语权更少。问题的根源在于,在裁判员与运动员的管理模式上,我国采取的是“分而治之”模式,裁判员由裁判员协会管理,运动员由教练员管理,不同人员分属不同部门,跨部门信息沟通存在场域壁垒,阻滞二者融合互动与和谐沟通,导致共生度低。

2.3.2 联合困境:共生单元管理机构不健全

共生单元之间相互关联的程度高,关系紧密,形成强关系,反之则形成弱关系[12]。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裁判员与运动员关联度低,二者关系脆弱,容易爆发冲突。有研究显示,对不同单项赛事特别是对同场对抗性项目和商业性价值较高的项目冲突风险预测、追踪、检测、监管的管理机构不足,风险防范机构、道德伦理机构、裁判员与运动员双边交流机构、仲裁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不健全[18]。二者沟通交流平台有限,且有限的平台管理形式呈现出碎片化、单一化特征。缺少整体系统的大型体育竞赛管理组织,导致二者之间关联度低。

2.3.3 聚合困境:共生界面申诉渠道受阻

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相互接触的方式和机制的总和,共生界面为共生单元提供接触平台和信息交换[12]。共生界面的优劣决定了共生关系的稳定性。共生单元之间相互协同配合,阻尼系数小;相互对抗,阻尼系数大。共生单元的聚合作用催化共生系统向更高层级有序演化。就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而言,当运动员的专业权威处于裁判员绝对优势地位的权威监管下,公正、公平判罚的竞赛要求难以满足时,共生界面交流阻力增加,共生界面阻尼系数升高,聚合难度增加。主要表现为技术动作的规范性不被认同,受到不利判罚后的申诉机制不畅,从而对个人与集体造成不良影响,如“丁宁事件”“清水聪事件”“康兰事件”等。随着运动员的不公正感的增强,加之疏导渠道受阻,则易发生冲突,如“马托斯事件”。

2.3.4 契合困境:共生系统调节能力有限

共生系统是由共生单元按某种共生模式构成的共生关系的集合[13]。在体育赛事共生系统中,现代体育赛事本质特征发生改变,运动员对获胜后的利益期待远超过运动竞赛本身,导致共生系统相变,非对称性、非互惠共生是系统相变的根本所在,也是系统不稳定的根源所在[19]。裁判员与运动员矛盾的深层原因是利益驱动。任何忽视共生主体利益诉求的单向度理解,都不能清晰揭示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破裂的内在机理与实践逻辑,一旦任何一方利益受损,且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就会发生语言冲突甚至肢体冲突。在冲突爆发后,技术官员、组织者、决策者等的调节能力有限,往往无法遏制矛盾升级。

3 和谐共生: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的提升方略

共生理论视域下,裁判员与运动员可通过共生作用相互协同配合,取得共生效益,进而形成利益共同体,缓和或纾解冲突。具体可通过强化主体自治、提高共生规范的约束效力、完善资源分配的共生权益等举措,促进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发展。

3.1 以强化主体自治为关键,为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提供内生动力

3.1.1 重塑信任机制,统一思想观念

基于动机理论,构建信任机制,消减交互行为的不确定性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的关键因素。信任有助于规范主体行为,消弭交互壁垒,提高协同效应,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充分信任有利于降低共生界面的阻尼系数,从而促进优异运动成绩的产生和赛事活动的顺利开展。首先,裁判员与运动员在相互尊重、相互需要、协同配合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流,促使观念统一。其次,裁判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紧张激烈的比赛中能够迅速反应、准确判罚,提高服务质量[20],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公信力;运动员要不断打磨自身技术,注重动作的合理性与规范性。最终在双方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建立共生秩序,实现共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混沌演化为有序。

3.1.2 树立成就动机,驱动理性行为

树立正确的参赛理念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的基础。无论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都要树立良好的参赛动机,坚定正确的竞赛方向,这有利于形成理性行为。相关部门要对裁判员和运动员加强宣传教育,使他们清楚认识到,规则应当且仅仅是裁判员用来维持比赛秩序和运动员参与竞赛的工具,不应该用来满足自己的不良动机。裁判员要保持统一判罚尺度,公平对待每一位运动员,最大化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和判罚结果的准确性。运动员应规范技术动作,顽强拼搏,锤炼意志,健全人格,克服唯金牌、唯成绩、唯名次的顽瘴痼疾[21]。

3.1.3 优化共生环境,强化竞赛保障

良好的共生环境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的保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携手构建。首先,裁判员与运动员应以“共生”为根本遵循,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当面对不利的外部环境时,要稳定情绪、放平心态,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应对,消除不利影响,促进环境和谐。其次,赛事组织者要以打造品牌为依托,积极营造文明办赛、文明参赛、文明观赛的正向环境;以及通过改善竞赛条件,为裁判员与运动员提供舒适的参赛环境。再次,管理部门要通过体制建设、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塑造风清气正的体育赛事发展环境。

3.2 以提高约束效力为核心,为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提供法治保障

3.2.1 完善规则意识,规范动作行为

裁判员应钻研裁判规则,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则变化,不断总结执裁经验教训,进而为精准判罚打牢基础。裁判员要随时观察赛场上的形势变化,及时与同伴、运动员、教练员沟通反馈,防范赛场冲突的发生。运动员应不断规范自身技术动作,注重技术动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体育行为运用上,运动员应从自身做起,加强自我控制,提升自治能力。裁判员与运动员都应提高认识,尊重比赛,敬畏规则,尊重他人,要深刻认识到裁判员与运动员相互需要,相辅相成,所有参与者地位和权益都具有合法性。当运动员对判罚不满时,裁判员应及时通过民主合议、公共协商,消除运动员对执裁的不满和不安。

3.2.2 强化道德规范,维护赛场秩序

道德是人的软约束,源于内心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的监督谴责。道德由美德和规则组成,人们有义务培养美德并付诸实践,也有义务遵守规则,依原则行事。一方面,教练员、运动员要加强道德自治,完善道德修养,强化自我约束,坚决反对服用违禁药品、虚假比赛、“黑哨”等违法行为,通过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使遵守规则、尊重裁判、尊重对手成为自觉行动。充分考虑关系群体的依赖性特征,坚决抵制暴力冲突。另一方面,管理者要加强对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等赛事相关人员的道德伦理教育,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加大对优秀裁判员、优秀运动员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道德模范的社会形象,激励广大教练员、运动员以合乎道德规范的言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2.3 加强法治建设,约束违规行为

法律是社会共生的主要约束条件。法律即他律,其作用是强制的,是对人的硬约束。体育改革之道,重在法治建设[22]。要进一步完善针对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等赛事相关人员参赛行为规范的强制性制度,使其不敢违背比赛的基本原则和初衷。可效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例》,对体育参赛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对吹“黑哨”、打“假球”等行为,增设操控体育比赛罪[23];建立问责机制,创新性引入经济制裁机制,加强裁判员情绪控制能力[24]。对体育经济犯罪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给予数倍经济处罚。应对体育赛场暴力犯罪制定明确的处罚办法。以法治为依托,强制约束赛场行为。最终,形成以道德伦理软约束与法律法规硬约束相结合的共治体系,营造良好赛事运行环境,形成运动竞赛的良性共生态。

3.3 以完善资源分配为手段,为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提供良好条件

3.3.1 打造交流平台,破除沟通壁垒

裁判员利用竞赛规则保证体育赛事有序进行,运动员亦需要良好的竞赛环境,以争取胜利、提高运动成绩。虽然二者的利益诉求不同,但在维护良好竞赛环境、促进体育赛事健康发展方面是一致的,存在质参量兼容。因此,应打造共生平台,通过双边交流机制,打破裁判员与运动员群体的专业壁垒。从扩大联系范围、改进联系方式、丰富联系内容、增强联系实效等方面入手,全方位提高主体要素关联度。如,运动队可定期聘请资深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裁判辅导,使运动员及时掌握最新规则变化,运用合理规范的技术动作。再如,建立体育单项裁判员与运动员指导委员会,增进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对话交流,增加运动员话语权,通过强化以运动员为中心的思想,弱化技术专家决策论的思想影响[25],促进体育赛事健康发展。

3.3.2 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保障

健全管理制度是加强裁判员与运动员管理的前提,可建立健全体育道德伦理委员会,加强对相关人员的道德监管;建立失职问责机制,对不作为的裁判员进行警告,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建立单项体育仲裁部门,设立谈判制度等等。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还要针对裁判员与运动员冲突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首先,及时追踪、监测、收集情报,分析矛盾危机的缘由。其次,对同场对抗性项目和商业性价值较高的项目进行重点预警和精准防控[26]。通过建立裁判员与运动员指导委员会,以正式组织沟通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裁判员也要积极听取和吸纳运动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依规回应运动员诉求。

3.3.3 畅通申诉渠道,避免冲突扩大

健全的申诉机制是裁判员与运动员不良情绪排解的有效途径。首先,要提供多元化的信息利益表达窗口,不断提高信息交流的频度、广度和深度,可有效预防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冲突。其次,构建连续共生机制,改变传统的裁判员绝对权威,代之以公共服务型执裁机制,提高裁判员运动员间的共生度。再次,不断完善第三方协调机制,通过在体育竞赛中委派督察员和调解员,发挥其媒介作用,促进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的信息传导和情感交流,构建大型体育赛事共生服务体系,推动赛事朝公正公平、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最后,在大型体育赛事治理网络中拓宽申诉渠道、完善申诉机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公正透明,使大型体育赛事中的冲突局限于“微冲突”层面,使内部协调解决成为赛场冲突的主要解决方式,避免冲突扩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4 结束语

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是体育赛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之一,促进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现实中,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在于裁判员的不当判罚和运动员的违规行为。在治理过程中,既要通过加强沟通交流、合作共享,构建信任机制;也要完善规则意识,强化道德规范,加强法治建设,提升共生规范的约束效力;还要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提升日常管理与冲突处置的效果。从而为裁判员与运动员和谐共生提供良好条件,为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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