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剑 ,王恒利,李 凌
2021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汇报会时强调,场馆和基础设施建设是筹办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扎实有序推进场馆建设、赛事运行、赛会服务保障、冬奥备战等重点任务,积极谋划冬奥场馆赛后利用,将举办重大赛事同服务全民健身结合起来,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1]。冬奥场馆作为整个冬奥周期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尤其后冬奥时代场馆可持续利用工作也是研究的重要议题。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2020议程》中对奥运场馆遗产工作提出明确的新要求与新规范,即“可持续性”。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为落实“可持续性”要求,将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性”理念贯穿于筹办、赛中、赛后的全部环节[2],充分考虑了冬奥场馆初期规划设计、中期建设及运行、后期维护与使用等问题,统筹制定“一场一策”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场馆赛后利用计划,以实现冬奥场馆赛后的可持续利用[3]。
奥运场馆赛后利用,指在奥运会场馆建造时对其完成赛事需求的功能定位和赛后利用予以充分考虑,并在赛后对场馆的功能与价值进行挖掘,以持续发挥场馆赛后利用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过程[4]。冬奥场馆作为冬奥会最直接的有形遗产,其赛后利用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否得以妥善解决,既是衡量冬奥会举办城市成功与否的关键内容,也是影响冬奥会申办城市获取申办权的重要参考。因此,探究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冬奥场馆”相关研究既涉及法国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模式[4]、北美冬奥竞赛场馆赛后治理主体选择[5]等域外经验,也涉及2022北京冬奥会场馆的规划[6]、设计[7]、治理[8]和智慧化转型[9]等,探索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的研究相对较少。基于此,本研究以“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为切入点,试图从赛后场馆治理主体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因建构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的自我推进机制,并通过探讨该机制的运行机理、运行困境与实践路径,回应如何实现或推动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为破解冬奥场馆赛后利用主体的主观驱动不足、治理创新不强等问题提供参考。
“可持续性”是国际奥委会关于奥运会改革发展走向的重要理念引领。未来奥运会的申办、筹办与举办,包括后奥运时代, “可持续性”都将扮演“牛鼻子”角色。这一点在《奥林匹克2020议程:奥运会新规范》改革文本中,尤其奥运场馆利用的可持续性上有更为直观的体现,这对 2022北京冬奥会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冬奥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做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筹办工作,也要积极谋划冬奥场馆的赛后利用。同时,为践行“可持续性”发展理念,北京奥组委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遗产战略计划》,提出冬奥场馆可持续性发展的“北京方案”,并针对体育场馆及赛后利用的可持续提出具体的任务举措,即通过充分利用现有场馆、抓好新建场馆规划建设、编制场馆赛后利用方案等加以实现[10]。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奥运大环境,均已启动奥运举办城市场馆利用及问题的治理改革,并将“可持续性”纳入奥运会总体改革的转型要求。
奥运举办城市场馆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不是短效性阶段利用过程,而是长效性系统利用过程,必将服务于城市及其他系统,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11]。场馆利用“可持续性”这一奥运新规范需要改变以往重场馆赛时需求、轻赛后利用的治理状态。要实现北京冬奥场馆的可持续利用,必须探索新型的可持续利用机制,破除“重建设轻运维”的诟病。鉴于此,本研究认为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的内涵指治理主体充分借助并协调相关资源,通过增强主体合作,开展场馆信息交流,以充分提升冬奥场馆的赛后利用率,推动冬奥场馆可持续性发展的动态过程。
内在动机驱使的治理创新可以有效解决驱动力和持续力自实施、自维系问题[12]。目前,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普遍缺乏主动性与创新性。以自主发展—自我建构—自觉生成为内在动机驱使的自我推进机制,在克服冬奥场馆赛后利用主体逐利性、消极被动性、行为短期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2.1.1 自主发展:从现实影像到理想影像的突破 世界和自我的形成与发展源于内在的“影像”,从未成熟状态的“现实影像”向成熟状态的“理想影像”的靠近与转变是世界和自我发展的关键[13]。 “可持续”作为冬奥场馆的“理想影像”之一,从申办时场馆规划、筹办时场馆建设、举办时场馆使用到赛后场馆利用,整个系统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应汲取过往经验和综合现实基础,不断谋求冬奥场馆赛后与城市发展等方面的多点融合,挖掘与扩大冬奥遗产价值。而从“现实影像”向“理想影像”的靠近与转变,就是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的自主发展过程。
2.1.2 自我建构:从外部推动到内部推进的转向 自我建构是治理主体在赛后对冬奥场馆发挥治理能动性的具体表现。当前,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的治理实践,无不是以打通赛前赛后为基点,在内外部驱动影响下促使治理主体采取有效回应,以撬动原有治理基础与系统,探索冬奥场馆与城市社会的新型结合机制,以谋求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经济性与公共性的适度平衡。在顶层设计引领与基层探索革新的治理环境下,自我建构是冬奥场馆赛后利用主体进行内部自我推进的行为逻辑体现,在形成综合动力、展开集体行动和保障革新持续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12]。
2.1.3 自觉生成:从被动寻变到主动寻变的衔接 自觉生成是将政府、市场、社会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输送到冬奥场馆治理链系统中,由场馆治理主体根据多方需求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一旦发觉原有利用方案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具体需要,主动寻变和被动寻变成为一种必然。这一变化是基于冬奥场馆的政府效能感和利用价值等内在治理动议,在理解和遵循奥运改革规划、制度弹性空间的内置治理规制基础上,通过自我限制自利行为维系场馆赛后利用方向的公共性、自我限制惰性行为维持场馆赛后利用价值的创新性、自我限制盲从行为维护场馆赛后利用效能的精准性,旨在有效解决自实施、自维系的治理创新驱动力和持续力缺乏的问题[14]。
审视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问题,既有场馆赛后利用主体“探测”偏好的筛选,又受原有利用方式和现实制度环境的限制,同时还与管理规则的缺失相关,这与复杂适应系统(CAS)理论视角相契合。作为复杂系统的治理过程,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有赖于治理主体所设置的治理目标、所采取的治理方式及据以协调治理活动实现治理目标的运行保障,这便是自我推进机制的运行机理。借鉴戴祥玉[15]的成果,构建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的自我推进机制(见图1)。
图1 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自我推进运行机理图Figure 1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Diagram of the Sustainable Use of Self-promotion After the Winter Olympics Venue
2.2.1 启动目标:可持续动议 可持续动议作为自我推进机制的启动目标,是整个运行机制的目标引领,既是基于可持续目标所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也是指引后续内置规则制定和结构化行为选择的奠基。冬奥场馆赛前建设、赛中使用及赛后利用的治理链应以可持续为核心考量标准和要素要求,并将公共性、公益性融入治理链。公共性的延续,是冬奥场馆可持续动议的必有之义。另外,政府的天然公益属性,决定其行为的最终产出是提供各类公共品[16],因而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的功能定位必挂钩于自身行为的公共性,脱钩于自身行为的偏利性。
2.2.2 运行准则:自适应规则 自适应规则作为自我推进机制的运行准则,是治理主体基于动态环境以及治理系统的内置变化,所提出的自我适应与自我改变的行为规范,并在运行过程中搭建起可持续动议与结构化行为的互通桥梁,即目标输入与行为输出建立对应关系,形成目标和行为之间的“函数转换”,以提高环境适应度和结果预测能力[15]。实际上,这是治理主体在面对复杂冬奥场馆利用问题上不断更新“武器装备库”,辅以相应的“使用说明书”以适用新问题的解决与新目标的实现,而用于指导治理行为的“使用说明书”就是创新性规范。
2.2.3 行动方案:结构化行为 结构化行为作为自我推进机制的行动方案,是治理主体的具体行为表现,基础是基于可持续动议和适应性规则的综合作用,所呈现出的结构化能力表征自我推进机制作用于冬奥场馆的模式化行为。在自我推进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治理主体通过主动探索新的治理方式或模式,以自创新、自调整的形式不断增强场馆可持续利用的内容、功能等样态输出行为,不断提升自我治理能力来形成自我推进的结构化行为,进而演变为行为定势。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冬奥场馆赛后利用问题备受关注,存在主体间利益取向、利益结构、利益需求等冲突所引致的赛后利用目标的“偏利性”问题。首先,利益取向不同所引致的场馆利用目标“偏利性”。经济学角度,利益影响行为,内部利益取向不同会影响场馆治理主体赛后利用目标的行为选择,易产生利益冲突,进而严重制约场馆赛后利用效能的提高。对于冬奥场馆赛后治理主体,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也不能忽视自身利益的客观存在,易产生内部利益冲突。因此,在谋求冬奥场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权衡自身利益,当获取场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成本增加时,治理主体的利益取向会发生偏离,产生内部利益冲突,导致自利现象更加明显。其次,利益结构和利益需求不同所引致的场馆利用行为目标“偏利性”。在社会改革与经济转型背景下,政府主体作为赛后场馆资源配置的利益分配者,易受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影响其行为而产生目标“偏利性”。利益具有排他性,当治理主体重视少数特殊群体利益时,在政策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一部分特殊群体将得到更多利益,而大多数群体则只能分配到少量资源,甚至公众利益还会受到侵害[17]。如在政策资源配置上,体育场馆政策数量远少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体育产业政策数量,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又比非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具有很大政策资源优势[18]。
大型体育场馆赛后运营的制度体制问题一直是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政策阻滞、机制体制不灵活、配套治理滞后等问题限制了场馆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使得场馆治理主体在场馆赛后利用方面呈现一定的治理“懈怠”。首先,现行政策法规对场馆引入非体活动或非体业态有严格限制[19],阻滞场馆赛后利用的业态扩展与用途改造,使得场馆运营范围过窄、活动内容受限,一定程度上迫使场馆治理主体放弃对于场馆赛后运营的创新性探索,从而导致场馆资源浪费。其次,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体育场馆行政干预过多,体育场馆治理主体受到各种体制机制的刚性约束较强,尤其财政制度、税收政策、行政审批、绩效考核机制等,使得大型体育场馆在赛后利用方面有局限,成为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主要机制体制障碍。最后,场馆的顶层设计政策已出,但相应配套执行滞后,使得体育场馆治理主体在赛后利用问题上因保障措施不足而有所考量,导致体育场馆赛后治理过程中产生主体懈怠。
体育场馆赛后利用问题存在治理行为惯势,即参照过往利用经验,从现有场馆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或治理路径上看到已有体育场馆治理的“影子”,这种行为惯势是路径依赖的一种表现形式。路径依赖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早期偶然历史事件对系统发展轨迹产生一定影响,并强调系统变迁中的时间因素和历史的“滞后”作用[20],实质上这是原有治理行为的惯性延续,是治理主体自主创新性不足的一种行为表现。而这种惯性延续会引致体育场馆治理主体产生行为依赖,进而表现为与过去相似的利用状态或过程。首先,现有体育场馆赛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锁定在过去的治理结构上,即“强政府、弱社会”,政府掌握大型体育场馆的资源配置,通过行政命令支配体育场馆资源,呈现“政府垄断”,并保留传统治理结构特征,而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治理存在较大制度障碍。其次,体育场馆的治理模式一般可分为政府下设公司模式、委托—代理模式、服务外包模式、PPP模式等,而现有奥运场馆运营模式基本是其中一种,但实际运营效果并未达到应有的赛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平衡。最后,场馆治理方案或路径基本上都参考“风险是否可控”和“抗突发风险能力”,核心是权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衡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21]。如果治理主体对体育场馆赛后运营进行风险评估与权衡利弊之后,得出成本大于收益、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预期结果,往往在治理方案或路径上便会偏于保守,陷入场馆治理的循环或重复状态。
法国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普遍以政府运营管理为主,通过投资大量资金,支持或补贴冬奥场馆的赛后运营、维护。虽然赛后经常举办会展、承接赛事等经营性活动,但其功能定位是以公共服务为主。如梅杰夫运动中心由当地政府直接管理,大约每年投入900万欧元,并雇佣专业人员维护与运营场馆,当然也会通过收费形式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水平的体育服务获取部分收入,但更多还是免费或低价向公众提供体育休闲服务,吸引公众参与体育运动;阿尔贝维尔旅游和休闲中心也是依靠政府投资来维护与运营,该场馆为专业运动员和业余参与者等不同群体提供优质的滑冰等场地服务,还为当地市民提供攀岩等休闲文化活动。
韩国平昌冬奥场馆赛后运行主要以地方团体运营管理为主,特别是冬奥场馆所在地的政府或学校,如江陵冰壶中心和江陵冰上竞技场由江陵市运营管理,关东冰球中心则由关东大学运营管理。场馆赛后利用一方面服务于大众冰雪运动需求,另一方面服务于国家竞技体育发展。但平昌冬奥场馆也存在赛后场馆运营管理策略不明确、缺乏有效信息沟通,导致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率及收益较低,甚至场馆赛后被迫拆除或改建等问题。如平昌奥林匹克体育场在建设初期因没有制定完善的场馆赛后利用政策,缺乏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又因赛后用途提案未获地方政府审批而被拆除。
温哥华冬奥场馆赛后运行主要通过组建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赛后运营管理,政府更多是辅助监管。温哥华政府在设计建设之初就明确了冬奥场馆赛后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提出创造遗产、设立专门遗产管理机构的构想,在完成赛事任务后,冬奥场馆均由社会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更多是监管与服务。如温哥华奥组委在赛后将惠斯勒滑行中心交付“2010 Legacies Now”(2010遗产现在时)专门的遗产机构组织进行管理,体育组织结合场馆自身特点与优势,实现该中心自主运营与可持续利用;惠斯勒运动员村赛后转型为当地居民的保障性住房,既解决居住问题,又解决该地区发展所需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冬奥场馆赛后运营管理既存在共性问题,也存在个性问题,个性问题是区分或辨别冬奥场馆赛后运行情况的重要体现。通过上述案例可见,不同国家对于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模式的选择不同,各有优劣。政府主导性过强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社会组织或市场等非政府主体参与冬奥场馆赛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如果冬奥场馆赛前规划不完善、政策协同能力不强、信息沟通机制不畅,也会导致赛后场馆资源闲置甚至拆除。由此可见,科学规划赛后利用功能与定位,积极制定赛后利用措施或方案是冬奥场馆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创新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模式,通过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运营,政府协同监管,形成具有开创性的冬奥场馆运行特点,构建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模式,是实现冬奥场馆赛后高效运行与利用的重要模式。
化解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是保证自我推进机制实现可持续效能定位的共识基础。目前,我国冬奥场馆赛后利用模式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专业公司运营或政府与企业协作运营等,涉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体育组织、社区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由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与目标的差异性,潜在利益冲突或矛盾往往会导致场馆赛后利用效果的退化和公共资源的浪费[22]。对此可从以下3条路径强化场馆公共利益的可持续共识,化解主体间的利益冲突。(1)畅通部门信息沟通,拓宽多元主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部门合作机制,明确部门合作关系,确定部门合作事宜,如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减免等方面加强体育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合作;完善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体育部门牵头,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围绕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建议,提升科学决策质量,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冬奥场馆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网站等互动交流平台,以及政社企之间的合作项目、公益项目等数字化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听取多方利益诉求,寻求利益契合点,提升主体间利益需求的满足感,确保场馆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2)增强公共价值共识,规范多元主体利益取向协调有序。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数字媒介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制定场馆公益性宣传手册,不定期开展场馆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积极营造与树立正确的公共价值共识氛围与凝聚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价值取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冬奥场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充分利用多价值平衡原则巩固多元主体间的公共价值共识,增强多元主体间的协作,保障多元主体利益,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参与格局。(3)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造多元主体利益结构动态平衡。冬奥场馆治理主体间权力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利益结构失衡,而参与式治理是解决冬奥场馆治理主体利益结构冲突的有效途径。简政放权,简化优化相关审批程序,为相关场馆治理主体或参与主体营造良好的场馆营商环境以及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等;放宽社会力量准入门槛,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或采用社会招标等形式吸引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点培育枢纽型组织力量,强化政企社等多方力量的优势互补,以此推动冬奥场馆赛后运营管理的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水平和自治化能力;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加强行政监管,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平台,为多元参与力量创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标机会。
破除冬奥场馆治理环境的制度性条框阻滞,是激活自我推进机制实现可持续效能定位的准则环境。我国场馆建设融资主要来自于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赛后场馆治理主体的异质性、诉求的离散性、需求的多样性,可能会导致公私治理主体之间产生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不合理的制度困境。表面上,经营者拥有全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实质上缺乏激励的政府部门仍挤占经营者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空间[8],进一步加剧公私冲突,进而造成场馆闲置或过度经营与开发。
对此可从以下3条路径破除制度性条框阻滞,营造主动创新为核心的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的自适应环境。(1)强化部门间政策协同,营造科学决策的创新环境。完善政策协同体系,各级政府作为政策方案的制定者与出台者,应积极推动建立政策协同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协同环境,使各部门在协同治理理念上达成一致,避免政出多门所引发的政策效应互抵互消。扩充政策制定主体,实施政策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加强部门业务内容、范围整合,组建冬奥场馆赛后运营协同中心,最大限度避免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通过协同中心提供互动交流平台,发挥多元主体的创新优势和智力支持,降低府际间的纵向冲突和部门间或利益相关者间的横向冲突,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对话、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商共建以此有效推动主体间的功能、结构、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协同。(2)增强机制体制韧性与弹性,降低自我创新的机制体制抗力。政府应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与深化场馆治理放管服改革,推动场馆治理权力下沉和制度创新,注重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冬奥场馆主管部门职能转变,赋予社会组织或企业公司等非政府力量更多的自主性治理空间,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来增强多元主体参与场馆治理的内在活力,调动场馆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元主体的合作效力,弥补政府治理失灵或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等问题。政府充分扮演好监管者和服务者角色,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完善奖惩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等举措加强监督监管职能,明确场馆治理权责,清晰界定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确保场馆赛后利用的公共性与可持续性。(3)完善场馆治理配套体系,促进冬奥场馆提档升级。持续优化完善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为可持续利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如完善冬奥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继续实施财政拨款和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水电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政府购买冬奥场馆体育公共服务,加大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和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依法筹措发展资金等。加强“生产、生活、生态”类配套设施建设,如场地器材设施等“生产类”配套设施、交通住宿餐饮等“生活类”配套设施、太阳能发电等“生态类”配套设施,在不改变冬奥场馆公共性质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冬奥场馆延伸配套服务,发展文化演艺、餐饮娱乐、商超零售等其他业态,打造冬奥场馆服务综合体。
突破冬奥场馆赛后利用的延续性行为惯势,是触发自我推进机制实现精准性效能定位的方案策略。我国很多场馆的赛后运营依然是纯政府行为,多数场馆难以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陷入赛后可持续利用困境。为贯彻冬奥场馆可持续性要求,北京冬奥组委先后印发《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场馆可持续性管理办法》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场馆与基础设施可持续性指南》等政策文件,并针对每一个场馆制定赛后可持续利用方案。
在落实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方案过程中,可从以下3条路径突破场馆赛后利用的延续性行为惯势,强化以精准靶向为核心的结构化策略。(1)鼓励治理主体选择多元化,积极建构多元主体的治理结构。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过渡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至,政府应鼓励与支持多方力量参与冬奥场馆赛后治理。一方面,政府应主动适应公众对于美好体育生活的向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全方位调动政府、社会和市场,以及公民个人等多方力量参与场馆服务供给,丰富冬奥场馆服务供给内容,降低冬奥场馆服务成本;另一方面,转变政府在场馆赛后治理的角色,实现由“主管者”向“监管者”的身份转变,降低政府行政干预的治理风险和公共成本,建立相关责任清单并启动问责机制,将场馆赛后利用效应的可持续与政府治理的绩效考核挂钩,针对场馆治理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行政问责。(2)综合考量场馆区位资源的优劣势,因地制宜选择场馆赛后利用模式,突出赛后治理特色。不同场馆利用模式有其独特的环境适应性,要根据场馆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区位因素来综合考量哪种利用模式适合,这就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冬奥场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可计量的指标来反应该场馆的区位优劣势, “对症下药”选择适宜的利用模式。冬奥场馆所在地政府要确立赛后利用的可持续观念与目标,统筹局部与整体,将场馆利用与城市社会发展、居民体育生活等相结合;在综合评价过程中要注重硬性指标与软性指标、量化指标和质性指标的结合,以确保所获得评价结果的综合性与准确性;突出场馆利用的可持续特色,适应绿色发展需要,深入推动场馆清洁能源使用和周边生态环境建设。(3)选择精准的治理路径在精准靶向的定位基础上,依据适宜的治理模式设计、评估并实践操作可持续的结构化方案。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知识凝聚优势,通过课题研究、专题调研等提供方案支持;积极借鉴已有场馆赛后治理的成功范例或实践经验,综合考量其方案适用性问题,取长补短、因势利导。
奥运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是场馆“存量”问题,也是如何利用好场馆“存量”的问题。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奥运场馆赛后可持续的自我推进路径是在一个既成事实的场馆“存量”问题上,建构场馆治理主体与赛后利用环境交互影响的自我推进系统,实现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与发展。自我推进路径的适应性实施,需要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主动创新为准则,以精准靶向为方案,并通过不断增强冬奥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公共性、准则的创新性与方案的精准性的效能定位,防止场馆赛后利用的目标偏利性、主体懈怠性和行为依赖性,从而推进冬奥场馆赛后利用主体自适应的“存量”可持续。然而,奥运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是长期性问题,需要紧跟社会经济与体育发展趋势,适时调整与精准定位奥运场馆赛后可持续规划,同时未来理论与实践研究也应从奥运场馆的运营管理、多元协调、资源配置等多角度进一步探索奥运场馆赛后可持续利用问题,为奥运场馆赛后的规划、治理、运行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