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体系的构建

2023-03-11 15:13李杰媛朱洪源刘荣娟刘丽燕
关键词:性侵犯心理咨询救助

叶 红,李杰媛,朱洪源,刘荣娟,刘丽燕

(1.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中山 528400;2.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中山 528400)

一、构建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体系的必要性

202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披露,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57295名,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2706名,约占40%。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色情网站成为不法分子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新型工具。与传统手段相比,这类新的犯罪形态更加隐蔽,父母或老师难以监控,导致很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未被父母或老师发现。同样地,即使父母发现了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的因为孩子没有受到身体的实质伤害,有的担心家丑外扬而选择不报案,导致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因此,必须对性侵害未成年案件中的被害人进行救助,构建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体系路径。[1]一方面,心理救助体系可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利益,治疗其心理创伤,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心理救助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害人的恶逆变,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体系现状

(一)学校方面

1.学校救助能力与被害人心理需求不匹配。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发现被害人多为在读学生,在案件办理完毕之后,被害人还要回归校园。在未成年人被害人回归校园后,校方通常会安排班主任老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这种安排与被害人的心理需求并不匹配:一方面,很多学校的心理老师都是由美术老师、音乐老师、体育老师兼任,他们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心理救助技能,难以对被害人的创伤情况进行准确地判断;另一方面,即使是心理专业的老师,由于其是毕业后就直接进入校园,基本没有心理咨询师的执业经历,只能倾听和共情被害人的经历,无法给予被害人实质上的心理疗愈。

2.学校消极开展性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该规定明确了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性教育活动,但由于传统观念和认知的限制,学校对于开展科学的性教育活动仍然不够主动。同时,由于受侵害学生的同伴同样也是未成年人,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足,在性心理健康意识没有得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这些同伴可能会对被害人实施议论、嘲笑、侮辱,甚至肢体攻击等暴力行为。[2]

(二)家庭方面

1.原生家庭环境差。中山市Y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显示,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往往存在问题,被害人的家庭不仅不能给予被害人足够的心理支持,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遭遇二次或多次创伤的风险。比如,在“矫某(女,14周岁)被强奸、猥亵”一案中,在与矫某多次接触后,心理咨询师感觉到孩子有意愿走出阴影开始新生活,但其始终无法走出阴影,经了解后才发现矫某始终不能走出阴影与其母亲有很大关系,其母亲患有一种非常严重的心理疾病——孟乔森综合症(Munchausen’ssyndrome)。正是因为其母亲的这种疾病,矫某的心理创伤不仅不能得到疗愈,反而变得越来越糟。

2.性侵害给被害人家庭成员造成的负面影响削弱了家庭支持功能。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的事实,会对每个家庭成员产生不同的负面影响,从而削弱了家庭对被害人的支持功能。例如,在“黄某(女,11周岁)被强奸”一案中,黄某被继父强奸,黄某母亲一方面感到心痛,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扛起家庭的重担。每当黄某母亲的生活不顺的时候,就会因为黄某报案而责骂她,而生活境况好一点的时候又流露出对她的关心,这种反复无常的态度让黄某无所适从,也让黄某无法从家庭获得应有的接纳和支持。

(三)司法机关方面

1.性侵犯罪案件办理专业化有待改进。理论上讲,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较为特殊,故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现实中,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未保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并未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相应的规定。

2.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性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潜伏期往往很长,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用一生来疗愈心理创伤,因此,被害人需要接受长期的心理救助服务。但是,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工作社会参与度较低,司法机关、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工作保障力度有限。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心理救助次数是有限的,为被害人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难以保障,难以满足被害人的心理疗愈需求;另一方面,受限于社会和家庭对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工作的关注度不够以及单次心理救助费用较为昂贵等原因,在性侵害犯罪案件结案之后,社会和家庭并不会为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购买心理救助服务,致使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工作难以为继。

(四)社会方面

1.未成年被害人缺乏专门庇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如果能够得到及时的庇护,便可以很快走出性侵害的阴影,逐步恢复心理健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性侵犯罪的实施者有的是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甚至是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所为,在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的母亲往往缺位(父母离异),或者对父亲的侵害行为无力制止,甚至成为帮助犯。因此,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实质上无法得到应有的庇护。

2.心理救助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救助不及时可能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甚至终生不能正常生活,危害性极大。在我国,心理救助的重要性还未获得全社会的充分了解和关注,突出表现之一就是社会上的心理救助服务机构发展较为滞后。一方面,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数量较少;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制定统一的标准,有关行政机关也没有建立对相关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度,导致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3]

三、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体系之构建

(一)学校心理救助系统的构建

1.对教师队伍开展系统化培训。系统化开展教师队伍心理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教师掌握专业的心理教育知识,保障教师能够为被害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时,学校和教师还需积极主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及时搜寻及保存好相关线索与证据,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尤其是要重点关注家庭相对困难或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被害人,常态化追踪这些学生的心理状态。

2.配备专业化心理教师。心理救助工作的专业性与独立性的特点对学校的心理教师提出以下要求:(1)拥有心理学学科教育背景;(2)持有心理咨询师专业证书;(3)具有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学校应通过招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有心理专业背景和实际业务经验的人员作为心理教师,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

(二)家庭心理救助系统的构建

中国家庭对于青少年性心理健康教育还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甚至谈“性”色变,这不利于子女正确的性意识的培养。父母应该学习如何在家庭中进行科学的性心理与性教育,并应把它视为和文化课、艺术课一样的必修课。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对开展家庭性教育有重新认知和积极的学习态度,告诉孩子自我保护的方式和方法,教会孩子应有的防范意识以及受到侵犯以后的处理办法。从孩子上幼儿园开始,父母亲就应该给孩子灌输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知道,当别人触摸他的隐私部位、用语言谈论他的隐私部位、或要求看他们的隐私部位的时候,就是在侵犯他们,懂得这样就是性侵犯,是违法犯罪,一旦发生了就要告诉家长和老师。

(三)司法机关心理救助系统的构建

1.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机制。提高专门办案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要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帮助办案人员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知识。二要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将对未成年人保护渗透于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获取被害人陈述的过程中,要着力建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询问程序和制度保障。

2.细化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心理救助的范围和形式。可以考虑由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派员介入,对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初步的测评,然后根据测评情况分级处置,采用不同的救助方式,将心理救助与案件办理双轨同步进行,心理救助是否开展或如何开展不再由被害人的父母决定。二是确认心理救助的职责定位。心理救助原则上应该由该办案阶段的机关负责,但是对于心理咨询师还是有必要坚持同一性,如果不是因为被害人或被害人父母反应称咨询师有不当言行可能影响心理救助继续进行的,原则上由最初介入的咨询师跟进全过程,是否更换心理咨询师应当由办案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负责人共同审核决定。

(四)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性侵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产生严重后果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考虑,应在《未保法》中增加条文,明确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后可以获得哪些心理的救助,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等司法机关,民政局、妇联、共青团等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分别就哪些情形承担哪些义务,在心理救助上给予何种帮助,从而促进在立法上形成系统完整、一体联动的心理救助体系,保证被害人心理救助的国家责任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让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制度在每一件案件中生根发芽。

2.落实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接的操作程序和细则。建议案发后,由公安机关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成员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情况,如果存在相关情况,则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证明材料,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再由人民法院通过速裁程序快速确定未成年被害人的临时监护权赋予民政部门,然后由民政部门安排被害人至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庇护。

3.探索未成年人心理救助的基层工作模式。一是要建立区级儿童福利保障工作体系,加强街道儿童督导员和社区儿童主任的配备和培训,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协作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二是要以项目形式引入社工机构,为庇护区内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安全、个性化的社工服务;主动为辖区未成年人开展上门探访关爱服务,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近况,宣讲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庇护区设施;设立社会工作室。

4.大力培育心理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培养人才、孵化服务机构。一是鼓励高职、本科院校开设心理学专业,并加强实践操作,培养更多心理学专业人才;二是鼓励和培育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引导其规范执业,提供更高水平的心理咨询服务;三是就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购买心理专业服务的范围作出指引,进一步激发社会对心理专业服务的认可度;四是成立相关的行业组织对心理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制定执业规范指引,建立违规执业的惩罚制度,保障心理专业服务机构良性发展。[4]

猜你喜欢
性侵犯心理咨询救助
由“中华富强”轮失火救助引发的思考
水下救助抢险
拒绝性侵 疗愈童心
法科大学生心理咨询案例研究
心理咨询:架一座心灵的彩虹
水下救助抢险
高校心理咨询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预防儿童性侵犯之建议
心理咨询广播节目如何保持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