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翔珠
党的十九大正式把“四个自信”写进了党章,成为文化教育工作重要的指导思想。在法学领域坚持“四个自信”尤为重要,其中的“制度自信”很值得被引入法学课程思政教学内容当中,特别是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知识产权制度史等法律史类课程。因为这些课程的近现代史部分的教学内容,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息息相关,在这些课程中培养学生对现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自信尤其重要。
长期以来,在国内各大法学院系中,弥漫着盲目推崇西方法律制度的风气,“言必称希腊罗马”成为许多师生的口头禅,他们总是认为“西方法治”更为发达。因此,法律史类课程亟待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应当让学生明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适合中国国情。虽然,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学习或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做法,以促进和完善自身制度建设,但必须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之内,并且必须要适应中国自身的国情。法律移植并不能代替本土法治建设,应该在制度自信的前提下引入其他先进法治理念。为此,教师可以在近现代法律史的教学中,详细讲述社会主义制度是如何最终胜出并拯救了中国的光辉历程。在近现代法律史上,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就开始努力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改造自我,但清末修律没有能够挽救清王朝的覆亡。辛亥革命后,中国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也没有使中国强大起来,反而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潭。历史已然证明,全盘照搬国外的法律制度并不适合中国。最终,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挽救了中华民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使中国逐步走上了繁荣富强的道路。通过大量令人信服的史料,使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树立自信,摒弃了盲目崇尚西方法治的观念。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辩证地吸收、扬弃、传承中华传统文明,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学习中国法律史课程的目标之一,就是让学生具备向世界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明的能力。“研究中国法制的历史变迁,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阐释我们祖先留下的精神财富,正是法制史学科的基本任务。”[1]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优秀的法律文明,从而使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之林中独树一帜。其中许多优秀的制度都被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借鉴、传承。例如,在治国方略上德治与法治并行;在司法审判中重视亲情、重视家庭伦理的“有温度”的判决书;在民商事交易中讲求诚实信用、自愿协商、公序良俗;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免除近亲属作证义务”与刑事和解制度等等,都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辩证吸收。通过这些制度的讲解,使学生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不仅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薪火相传,还促进了对中国国情的精准把握和深刻理解,更加坚定了制度自信。
在所有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程中,法律史课程恐怕是最不受“待见”的,许多学生认为学习这些课程没有实际价值和用途,不如学习部门法实用。在法学专业学生必过的“独木桥”——法学执业资格考试中,有些学生干脆就放弃了中国法律史部分的分值。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教师可以在近现代法律史部分的讲授中融入大量的史料、案例、图片、视频资料,生动形象地讲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来龙去脉,使学生明白现在的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凝聚了大量前人的智慧和心血,是经历了大量的实践检验,逐步改革完善而来。学生只有了解了这些制度的历史,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这些制度所蕴涵的原则和法律原理,从而对该制度留下深刻的印象。一些学生表示,听完法律史课后,在法考中遇到相关问题,一想到制度的渊源,就立刻就找到了正确答案,所以法律史课程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理论功底,从而对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产生共情。例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盗窃自家财物或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有所区别”所做的司法解释,可以与古代的相关制度联系起来,从而让学生明白这一原则的由来,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1.古今比较
这种比较法分为两种:一是正面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都可以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找到相契合的规范。通过古今对比,可以让学生了解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华古老文明一脉相承的关系,从而建立制度自信。例如,将西周的“眚”与“非眚”①;秦代的“端”与“不端”与现代刑法上“故意”与“过失”的概念进行比较;将《尚书·大禹谟》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现代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比较;将汉代的“老幼妇恤刑原则”与现代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及对妇女的优待进行对比;将唐代的“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与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比较。通过这些比较,使学生在现代与传统之间建立起联系,体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二是反面比较。通过讲解封建社会中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如伤害生命健康的酷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士”“连坐”等,凸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平等性和民主性,从而培养制度自信。
2.中外比较
在讲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时,将其与西方一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例如,在讲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将其与美国对印第安人的保留地制度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及地区对土著人的制度进行比较,最终通过历史事实告诉学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解决多民族问题最成功的制度。这种中外对比,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的先进性。
案例分析法是法学课程较常使用的教学方法,法律史类课程也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教学使学生对法律制度形成感性的认识,从而树立制度自信。例如,通过2004年发生在云南省宣威市的“用西周‘傅别’制度巧断半张借条”的案件,说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对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借鉴和吸收;在讲到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时,通过黄克功案说明陕北根据地司法的公正性,可辅以相关电影视频的放映;在讲到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时,则通过“纠正错判的苏云发三兄弟杀人案”以及封芝琴婚姻案,并辅以戏剧《刘巧儿》《小二黑结婚》等的片段等,阐述马锡五巡回法庭审判方式的伟大意义。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讲解,既增添了课堂的生动趣味,又把制度自信深深地植根于学生的心中。
一般认为,法律史是纯理论课程,因此主要运用的是课堂讲授的方式,但实际上,法律史类课程也可以采用翻转课堂的方式,把学生变成课堂的主人,积极探索,主动思考,寻找真理。教师可以采用演讲辩论、情景设定、模拟法庭、戏剧表演等方式,把法律史内容通过主体参与的方式内化为学生的知识。例如,在《中国法律史》课堂上举行演讲赛和辩论赛,让学生们认真查阅文献资料,寻找证据,通过对大量法律条文和史料、案例的吸收和辨析,学生不仅主动汲取了知识,也逐渐感悟到现行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此外,还可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案例做成模拟法庭或戏剧表演等;也可以把近现代部分的若干重要章节拿出来,举行学生讲课比赛,让学生自己备课、讲课,从而感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来之不易,进而倍加珍惜。
法律史并不是闭门造车的高深学科,也需要阳光下田野上的实地调查和体验。所谓“实践出真知”,在讲到一些与现实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周边的文物古迹和红色历史资源,带领学生参观访问,从而通过实物观察和实地考察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例如,在讲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过程时,就带领学生参观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白面瑶寨的红军岩,并指导学生辨认红军当年在岩石上留下的主张民族自治的标语“红军绝对保护傜民”;同时告诉学生,红军为了突出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政策,特意用单人旁的“傜”以示对瑶族同胞的尊重,学生们听了都很感动,认为红军在那么艰难的岁月中都不忘宣传民族平等的政策,足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主张。在讲到抗战时期的民事经济制度时,可带领学生参观八路军驻桂办事处,让学生了解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经济主张起到的保障作用;在讲到中国商标制度史的时候,带领学生参观相关博物馆,了解革命根据地时期解放区生产产品的商标,从而培养学生强烈的自豪感。
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更注重“知识传授”这个目标,一味强调课程的专业性和知识难度,殊不知如果学生自身未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再多的知识灌输也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走耳不走心”,知识学过就忘,变成过眼云烟。相反,如果加强课堂教学的“价值塑造”这个目标,可以增进学生学习的动力,激发他们主动探寻知识的意愿和潜能,在脑海中留下很深的印记,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只有树立了制度自信,学生才会主动积极地去学习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并运用所学习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例如,通过对古代酷刑、不尊重人格的衙门制度、不平等的身份制度的讲解,让学生感受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民主、文明;在布置作业时,要求学生寻找三个具有优越性的我国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学生自觉走上探索制度自信的道路,提升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效果。
四个自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缺一不可,应齐头并进,共同推进。树立学生的制度自信,也就是在确立他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同时,确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反过来也可加强和巩固制度自信。
1.道路自信。学习中国法律史,就是学习一部追寻正确道路的历史,尤其是近代法律史部分,通过有层次渐进式的讲解,可以让学生逐步感悟到我们现在所选择的制度道路的正确性。“近世中国的法权问题,实际上是主权问题,没有主权独立意义上的法律是不健全的法律;只有保有主权独立,根据本国历史、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的进程,合理引进先进法律文明,创制出适合本土社会的法律才是正常的法律。”[5]例如,在讲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程时,从清末修宪讲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天坛宪草”③讲到曹锟的“贿选宪法”,从“五五宪草”④讲到《共同纲领》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引导学生探寻中国建立民主宪政的艰难历程,最终证明,只有建立了独立自主、强大富饶的国家,才能真正地实现法治和宪政,也证明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使学生内心真正认同现在中国的国家制度。
2.理论自信。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就必须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信仰。“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代表了广大民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因此,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指导思想;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基本原则。”[4]因此,应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包含的法律理论“润物细无声”地融入到法律史课堂内容当中。例如,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订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体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理论;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签订的《共同纲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国家观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出台的《民法典》,体现了社会主义财产观和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学习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就是在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和完善,从而建立起理论自信。
3.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来源于文化自信,只有对自己本民族的文化有深深的热爱之情,才能产生制度自信,进而产生用制度去维护文化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制度自信也必然带动文化自信。“中华法系作为中国社会土生土长的法律体系,符合中国国情,在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社会控制方面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中华民族的绵延、发展、繁荣做出重大贡献。”[2]在法律史类课程中树立制度自信,学生必然会对包含中华传统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产生极高的自豪感。例如,在讲到中国特色的继承制度时,告诉学生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制度,不仅是对中国特殊国情的理性总结,也是对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褒扬;我国在国际公法中所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我国古代外交文化的继承;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对外国人适用中国法律,也是对唐代“化外人相犯条”②这一“中国立法史上最优美的条文”[3]的传承,从而树立起学生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西方文化强势入侵本土,从饮食到服饰,从电影到动漫,从思想到制度,对我国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在校大学生的影响尤其强烈。为此,我们要利用一切机会,重塑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和信心,树立他们的四个自信。而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史类课程是重要的阵地,只有树立他们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才能树立他们的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进而培育他们抵御西方文化的强大思想武器。所以,在法律史课程中融入制度自信教育,能让学生重新审视西方文化的价值观,自觉自主抵御西方文化入侵,真正实现思想上的自信与独立。
注 释:
①“眚”与“非眚”:音shěng。西周时法律名词,眚指过失,非眚指故意。
②化外人相犯条:所谓化外人,系我国封建法典中对外国人的通称。唐《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指同一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纠纷,以至产生犯罪,都依其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及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纠纷,都一律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③天坛宪草:《天坛宪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因于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此名。辛亥革命后第一届国会于1913年4月8日宣告成立,并由参众两院各选30人为宪法起草委员。同年10月31日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④五五宪草:全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发表于1936年5月5日,故名。抗日战争前夕,全国人民普遍要求团结、民主、抗日,国民党政府被迫结束“训政”,重提“还政于民”的老调,并袭用资产阶级民主词句,制成这部宪法草案,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虽然也规定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民主自由,但同时又规定可以“法律限制”的名义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