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林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养、选拔、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精通金融工作的干部队伍。”[1]其中“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是金融干部队伍的第一指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条件就是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体系。金融伦理是研究金融市场行为道德规范、价值判断与道德评价的交叉学科。与金融学科的快速发展不同,目前金融伦理发展明显不足,但每一次金融危机之后金融伦理都会成为研究热点。赵建和王静娴的研究表明:在新一轮新冠疫情与俄乌冲突引发的金融动荡中,金融从业人员的短视与道德伦理缺失是其中的微观原因[2]。
然而在我国金融伦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西方以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伦理观念并不适用,并且存在理论缺陷、逻辑谬误,不适应于中国国情,应当予以坚决批判。为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当立足中国特色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基本原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金融发展的价值取向,以自由、平等、公正、法制为金融行业的基本要求,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构建一个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金融伦理体系。
传统认为金融与伦理无涉的观点存在两个偏见:一是认为金融是价值无涉的技术分析;二是认为金融体系的运行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与道德哲学无关。然而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片面的。
首先,金融并非价值无涉的技术分析。金融理论是集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和人类行为学于一体的学科,所有这些学科都被统治在“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第一原则”之下。但实现情况与此相反,不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不是完全按照这种“第一原则”来参与市场的,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金融市场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与道德风险问题更是具体体现。与第一原则相反,现实中每个金融主体,不论代理人还是企业,都希望构建良好的声誉或美德,所以多布森(J.Dobson)才说“金融学更是一门关于理性的美德哲学”[3]。
其次,金融法律法规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行。原因有四:①滞后性,所有的法律法规是依据过往经验和对未来预期而制定的,当金融技术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法律法规的修改一般都要费时耗力才能跟上,只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②片面性,合法或合规的行为与合乎道德的行为不完全重叠,一些行为合法,但不合乎道德,比如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前期对次级贷款的无限扩大,金融销售人员对老年人推销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等,这些行为只能通过金融伦理的方式来加以约束;③局限性,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依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我国的金融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就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不利于金融的国际化,但基本的金融伦理概念是一致的,比如公正、平等、诚信等,这是金融国际化的基本前提;④高成本,通过司法体系来解决金融争端的成本不言而喻,相对而言,伦理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成本则小得多,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繁荣。因此,森-约瑟(L.San-Jose)叹道:“严酷的事实已经表明脱离伦理基础的金融体系不可能运行良好,否则,社会和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将是巨大的。”[4]
再次,“别人的钱”使现代金融体制陷入伦理困境。金融的基本特征是金融机构或投资者通过理性投资在自由竞争市场中获取最大化收益,其核心假设有3个方面:自由市场、经济人、理性决策。对于这3个假定的批判已成体系,但金融市场还有一个其他市场所没有的显著特征就是委托-代理的普遍化。布兰代斯(L.D.Brandeis)说金融机构运作的都是“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5],所以金融机构到底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还是委托人的利益是一个根本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传统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是设计一种委托—代理机制进行约束,如监管机制、激励机制、惩罚机制,其本质是将委托—代理问题转化为契约问题,以尽可能减少代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伤害。
但这种委托—代理机制的运行成本很高,只适用于公司层面运行,对股东—经理之间的关系处理较为有效,而对金融市场则缺乏效率,原因有3个:一是金融市场上有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不能像少数股东一样团结在一起对代理人实行监管和激励,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二是金融市场时刻有大量交易发生,传统的委托—代理机制不适用于金融市场的高频小额交易;三是金融产品与金融合约的高度专业性形成了信息壁垒,进一步增加了委托人监管的困难程度[6]。
因此现代金融就存在一个基本性矛盾:一方面由于市场细化,私人投资者不得不将一些投资或理财决策交给金融机构,希望它们可以从委托人角度出发做出最优决策;另一方面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性假设,使得代理人始终存在着利益冲突。这种矛盾本质上是伦理困境,是利己与利他的考量,金融伦理的研究因此产生。对此诺里(E.Noreen)评论到:“委托代理理论已经提供了各种由于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系统性损失的隐喻,由于信任的相互缺失,一些原本互惠的交易没有发生,就算这种交易发生了,也需要付出相当的监管成本和风险无效分配的代价。因此,如果在交易之前,每个人都能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结果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不幸的是,机会主义行为很难察觉,因此奖惩制度不能有效保证事先达成的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契约有效实行,故而对不道德的行为需要一种内在的惩戒,依赖于自我的反省,良心的谴责,舆论的压力。”[6]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桑-约瑟等人在其《金融伦理手册(2021)》中指出“现在,伦理已经成为金融的中心与轴线”,同时指出“我们要忘却之前的金融知识,它给我们带来金融危机与生存危机,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新的金融体系,一个具有伦理和负责的体系,从而重新夯牢金融的基础。”[4]
相比金融伦理,我国金融从业人员重点关注金融政策、金融理论、技术分析,认为金融伦理不能带来实际回报,因此选择习惯性忽视。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要求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以及数字金融的发展也在要求金融分析更注重伦理规范,金融伦理的现实意义已经十分突显,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1.现代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伦理问题。金融领域普遍的委托-代理机制是现代金融机构存在伦理问题的根源,苏乔伊(C.Sujoy)等人的研究表明金融机构在操作“别人的钱”时确实存在两个方面的道德风险:一方面是在做投资时对风险不够重视,实验表明代理人在为陌生人做投资决策时表现出更少的风险规避倾向;二是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时附加监管条件,干预企业运营,降低经济运行效率[7]。这两方面都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
2.金融危机的防控离不开金融伦理。桑特罗(M.A.Santoro)和斯特罗斯(R.J.Strauss)断言:“现代金融危机本质上是商业伦理的危机,这个危机在华尔街的金融机构中存在了30余年,‘华尔街价值观调查’最重要的发现就是证明了商业道德与价值观的重要性,没有什么金融系统的改革或政府法规能够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除非华尔街职业经理人的道德实践和价值观与市场效率与公共福利达到一致。”[8]鲍德温(D.B.Boudewijn)也赞同上述观点,他从美德伦理的角度补充道:传统认为金融危机是金融从业人员动机和能力之间出现了分离,即华尔街这些有能力的金融专家信奉了“让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错误动机,而忽视了美德等道德目标的存在,但实际上知识和美德是一体的,是股东本身缺乏知识所致[9]。
3.金融资产定价与风险测度涉及伦理问题。金融市场兼具财富分配功能,这一功能是通过金融产品定价与利益分配来实现的。金融产品价格及其收益的确定,要满足3个基本的伦理要求:一是要满足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要素分配为辅的基本原则;二是要保证风险与收益呈比例的正义准则,现实金融合约中的隐形条款,让投资者收益与风险不呈比例,这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基本原因[10];三是要为所有投资者,尤其是社会上的弱者,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在分配上要向弱者倾斜[11],这也是普惠金融的要意所在。
4.金融行业的知识壁垒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金融行业是高知识含量行业,资产定价、风险测度、金融创新、金融合约制定等均需要较高的知识积累才能实现。这种知识壁垒使得金融从事人员具备天然的信息优势,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随着数字金融的发展在不断恶化[12],为此国际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与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一直将“商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放在首要位置。但这样做还是不够,正如多布森(Dobson J)指出:金融行业的不道德行为发生并不是对道德准则的无知,而是环境影响的结果,只有在全行业形成良好的伦理氛围,而这需要每一个从业人员提升对自己的道德要求[13]。
在当前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需要先“破”后“立”,即首先破除对西方金融伦理的盲从,尤其是破除对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信奉,认识到它们的理论缺陷和逻辑谬误。然后依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现实,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教育以西方金融理论为基础,因此批判西方金融伦理,揭露西方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金融伦理缺陷是构建中国特色金融伦理体系的重要前提。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西方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产品类型、市场规模相对发达,但并不代表其金融理论和实践就更加合乎伦理规范。相反,西方金融理论存在着重大伦理缺陷,其基于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金融理论具有较强的阶级性,是为少数资本家服务的理论。
1.西方自由主义思潮是金融危机的根源。21世纪之后,我国金融体系不断进行系统性改革,很多从业人员在不理解西方自由主义缺陷的情况下,盲目支持金融市场自由化,对我国的金融体改革产生了误解。一个社会的金融制度及其革新是以其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发展水平决定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经济理论与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之上,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个人可以以最大的自由追求自我利益,当每个人实现效用最大化时,或当每个企业现实利益最大化时就是他们认为的最优状态。然而在西方经济学发展史中,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也是不绝于耳。在19世纪对经济自由主义就有3大系统性批判:经济国家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嵌入式自由主义,在20世纪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等[13]。21世纪以来,2008年金融危机是直接对新自由主义的鞭笞,麦卡纳尼直言:“2008年秋,我们经历一场金融危机,其在经济、社会、政治的影响是严重且深远的,危机的原因直接源于对新自由主义教条的实行与普遍化,而弗里德曼与此密切相关。说新自由主义已亡可能言之过重,但我们应当寻求转向和调整。”[14]
2.西方功利主义存在先天理论缺陷。从亚当·斯密到现代经济理论,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都是功利主义,在边际分析和福利经济学中表现最为明显。如经济学诺奖得主阿罗(K.J.Arrow)所说“经济政策评价暗含的伦理基础就是某种形态的功利主义”[15]。虽然金融主体都以寻求利润最大化作为运营目标,这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动力,但这并不是金融市场的全部,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①认为金融主体无法独自、孤立地实现利益最大化,必需依存于社会政治、社会、司法系统,正是这些使得金融协作或合作成为可能,因此社会逻辑优先于经济逻辑,即功利主义是处于次要地位的[16];②依据功利主义设立的“经济人”假设是远离实际的,人不是瞬间完成计算的计算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还是依据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来行事,而非功利计算[17];③功利主义将利益放在第一位,无视正义和道德义务的存在,经济活动中的人不是脱离社会伦理与义务的“稻草人”[18],虽然不同主体可以对正义有不同理解,但所有经济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鉴于功利主义的缺陷,以多布森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正在试图用美德伦理学取代功利主义,因其能够提供更为灵便的行为准则,更加符合金融主体追求声誉与职业操守的诉求[19-20]。
3.西方个人主义充满逻辑谬误。几乎所有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都根植于个人主义哲学,其基本的哲学逻辑关系如下:①人是天生平等和自由的,因此人有权利追求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任何目标,尤其是财富;②个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形成社会,不论社会的权力和财富如何分配,只要契约是双方认可的,这样的社会也就是公平的、正义的;③任何社会机构的存在只是为了保护每个功利人的平等与自由,否则其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即个人优先于社会,社会是手段,个人是目的。这一套理论充满着逻辑错误,首先是颠倒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忽略了个人的生存是依赖于社会的,而不是相反;其次是忽视了社会阶级的存在,在经济基础起决定性作用的现代社会,人人生而平等只能是法权上的平等,并非真正的平等;再次,在不平等的阶级关系中形成的契约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基于个人主义的西方金融伦理是充满谬误的。
4.西方金融市场的发达并不代表其合理性。现行大多数西方金融学教材都在强调一个事实,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是相对完善的,因此也是相对合理的,是学习的榜样。这里犯了一个典型的哲学错误,即不能从“是什么”推导出“应当是什么”,即西方资本市场的发达不能代表其道德正确。从亚洲金融危机,到次贷危机,再到占领华尔街运动,历史反复证明西方的金融市场本质上有双重目标:在国际上服务于国家资本主义,在国内服务于精英阶层。从2020年开始,以桑-约翰(L.San-Jose)和雷托拉萨(J.L.Retolaza)为代表的金融学家通过收集金融伦理案例的形式编撰《金融伦理手册》,用金融事实证明西方金融体系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规定,以及伦理问题,主要包括4个方面:金融的风险与责任、金融产品与服务中的伦理问题、金融机构监管的危机、金融会计的伦理与社会影响[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体系是与西方金融伦理完全不同的一套体系,这个体系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需要金融实践者、金融监管者及金融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方能成形。目前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体系已经具备充分的建设基础,具体来说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准,以中国特色与中国实践为方向。
1.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基本原理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体系一定是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金融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其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显著区别于西方学说,首先它不是建立在假说、抽象、理性分析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金融伦理不是一套抽象的理论,而是由经济事实决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其次,马克思主义金融伦理是服务于共产主义的。西方伦理学总是强调有一个自然的、超阶级的、永恒的道德标准,而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所反对的,马克思主义伦理一定是历史的、具体的、具有阶级性的,与西方服务资产阶级的伦理学不同,马克思主义伦理是服务集体的,是服务于共产主义的,因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得以消除,全人类共同的道德才有可能产生[22]。再次,马克思主义金融伦理强调实践。西方金融伦理认为先存在一个道德标准,金融实践要去符合或靠近一个道德准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相反,认为应当是道德准则去服务金融实践,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23]因此,中国特色金融伦理理论不是理性思考的产物,而是实践的产物,是对我国金融实践的总结。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中国社会实践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具体体现[24],是金融伦理的理论核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作为一个完整的伦理体系指导着金融实践。首先,金融市场发展价值取向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不同。社会主义充分认识到了人的本性,人是社会人,人无法脱离国家而存在,国富民强是人得以自由、平等的前提条件,是构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其次,金融市场繁荣的手段是“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社会主义强调普惠金融的建设,为每个公民提供进出金融市场的自由、平等的合约以及公正的分配,并以法制为保障措施。最后金融市场从业者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爱国是动力,敬业是手段,共同构建诚信、友善的金融市场,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3.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为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1]这是我国金融伦理发展总的纲领和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也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最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历次金融危机已经证明,缺乏金融伦理的金融体系是不完整的,西方社会正在以他们的伦理体系为核心建设新的金融体系。同样,在金融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也急需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具有对抗金融危机的显著优势,其基本逻辑是强调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所有权来实施金融控制,有效降低或阻隔金融市场上的“羊群效应”和“传染效应”,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金融监管始终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难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5]。
金融市场因为其独特的委托-代理属性而不能脱离金融伦理独立存在,金融伦理的缺乏是世界金融波动的微观原因,因此构建金融伦理体系对新时期金融体系的发展至关重要。从2020年开始,西方以桑-约瑟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学家已经开始围绕金融伦理问题构建新的金融体系,他们用《金融伦理手册》记录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会计4个方面的金融伦理案例,以证明金融伦理的重要性,并为新的金融实践提供指导。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伦理体系是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有重要作用。建设过程总体是分为两步,首先要破除西方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认识到它们的理论缺陷与逻辑谬误;然后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基本原理,从金融实践出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准,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伦理思想,为金融体系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