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的三重意蕴

2023-03-10 13:53:12
江汉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现代性共同富裕改革

刘 宇

“共同富裕”是彰显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伟大战略,它以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导向,宣告了中国社会改革的全面开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是在时代之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和转换中不断推进的。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把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工业国,解决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那么改革开放时期则是以经济改革为主体,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从而充分释放经济的活力。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表征着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从总体性社会内部开启的经济改革,以及片面追求GDP的经济主义,却导致了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贫富分化、分配不公等就是其最直接的表现。民生事业与社会领域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另一部分人却并未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未能受到社会的保护。对此,党和国家在经济改革为主体的框架之下,先后进行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也以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与政策安排,意图通过二次分配的调整,形成区域之间、各项事业之间、各个群体之间的平衡发展,为全面的社会改革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就奔向彻底消灭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目标,以共同富裕的伟大战略吹响了全面推进社会改革的号角,力图从根本上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将在社会政策、社会结构、制度架构三个层面表征其必然展开的三重意蕴:就社会政策而言,社会改革意味着“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①,以期实现分配结构的矫正、民生事业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培育、核心价值的重塑;就社会结构而言,社会改革意味着推动社会结构的现代性构建,进而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合理边界和良善格局;就制度架构而言,社会改革意味着以完善的制度架构保障人民平等的民生权利,以平等权利塑造人民之于现代性的主体地位。

一、矛盾的应对: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的第一重意蕴

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社会结构理应是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形成边界合理、功能互补的基本格局。如果说“政府”表征的是一种权力关系,提供权责界限的“秩序”,“市场”表征的是一种货币关系,提供创生财富的“效率”,那么“社会”表征的则是一种更为根本的共同体关系,它提供规范的“伦理”,是嵌入其中之政治与经济关系的根基,一旦遭到破坏亦将使政治与经济自身丧失基础。质言之,社会领域就是民众生存其中的日常生活世界,它承载着共同体的认同与人际之间的信任,民生事业和公共服务则是维系其良性运行的物质基础。然而,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总体性社会结构内部展开的,从一开始就未能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致使公共服务与民生事业遭到一定程度的市场化,从传统共同体的消解中释放出来而未能再度社会化的原子化个人,只能无所依傍地以个人的努力化解一切生存的压力。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培育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致使有些公权部门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产生了设租与寻租的问题。于是,社会领域及其内在的伦理关系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不仅侵蚀着国家的社会基础,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弱化着主流的核心价值,亦消解着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经济与社会之间不平衡的发展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富裕之伟大战略的提出就意味着全面开启社会改革,进而以积极的社会政策应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这成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一旦展开就必然具有的第一重意蕴。

首先,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将为解决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及其所表征的社会高度分化、伦理关系的消解、主流价值的弱化,提供弥合、修补、重塑的社会政策体系。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是在回应与解决每一个历史时期所遭遇的社会主要矛盾中不断推进的,亦在社会主要矛盾的不断转换即旧矛盾的解除与新矛盾的凸显中调整改革的重心。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主要任务是如何在资源匮乏和外部封锁的条件下推动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的构建。这一时期以行政指令作为有计划、按比例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进而完成了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却以体制的封闭和僵化形成了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40多年的改革开放推进的经济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成为创造举世瞩目中国奇迹的关键举措。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在总体性社会结构内部开启的,政治、经济、文化并未发生领域的分离,政府、市场、社会亦未形成合理的边界,加之“并联式”的中国现代化道路亦产生了前现代、现代、后现代同时并存、时空压缩的复杂性格局,致使各个领域在互动和博弈中不仅产生了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也造成了片面的经济主义对社会领域的遮蔽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凸显了社会系统的失衡与失调。因此,新时代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此,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共同富裕”便是内在于整体布局的伟大战略,它不仅致力于彰显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为克服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及其所呈现出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供解决之道与政策基础。一方面,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尚未形成合理边界,它缔造着“一体化分配原则”,“其结果,是各种资源向同一个群体集中,而另外的一些群体则在各种资源的拥有上均处于劣势”②,进而产生了社会的高度分化。另一方面,民生事业与社会领域也遭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化,经济的货币关系消解着社会的伦理关系。比如,“嫌贫爱富就是一种我们熟悉的新羞辱形式。贫困者被当作次等人、下等人,当作劳动力市场的商品,当作社会中的盲流,当作没有竞争能力的低能弱智者,等等”③。律师伸张正义,记者揭露真相,教师教书育人等“潜在契约”与“礼物关系”亦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侵蚀,致使主流核心价值逐渐弱化,从而危害着社会的基础性秩序。“因为人还同时生活在一个比市场更大的社会中。在这个更大的环境中存在着对市场价格体系有添加和补充作用的潜在互助互利契约和自觉执行意向”,“在社会的政治权力和商品交换关系之外,存在着一种与它们对立的非功利的礼物关系,而社会公正必须靠这种礼物关系来维护”。④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正是要以一系列社会政策来弥合社会的高度分化、修补消解的伦理关系、重塑弱化的主流价值。国家不仅将极大地推进民生事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使民众“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⑤,也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⑥,使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形成中产阶级占据绝对优势的格局,使主流的核心价值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防止因社会撕裂而产生各种极端思潮,为消除分配不公、遏制两极分化、实现精神富裕创造积极的政策环境。

其次,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亦将以各种社会政策促进内需型社会的建设与经济模式的调整,为产业结构的升级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社会动力,进而实现中国经济的再次转型。经济改革的开启使中国经济获得了高速的发展,有效地解决了自计划经济以来的贫困与落后问题,但片面追求GDP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导致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失衡,进而陷入新的矛盾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⑦这不仅意味着以社会改革的全面开启解决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新的社会问题,由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社会改革也意味着以积极的社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内涵式与内需型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富裕应是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结果,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共同富裕”⑧。一方面,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失衡所造成的社会高度分化侵蚀着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它产生了两个严重的后果,即内需的严重不足和供给的相对过剩,若不以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改革分配结构、建设内需型社会,即便推出一系列刺激内需、改善供给的经济政策也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如果劳动在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越来越小,资本与权力在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民众的生存空间也必将越来越小,“内卷”和“躺平”就不可避免,长此以往将会出现经济逐渐衰退的局面。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成为建设内需型社会、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将社会改革的目光放置于民生事业、公共服务投入和发展的二次分配,并以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三次分配作为补充,也必将在一次分配的经济格局重塑中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大型国企与中小型企业的平衡发展。如此,就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⑨,既扩大民众的生存空间,也使国有企业切实承担“国有”的责任,而非向社会领域扩张,从而不仅形成从一次分配到三次分配的“连续的统一体”⑩,更在经济与社会之间形成效率与公平的相互贯通和相互促进。与此同时,社会改革的推进也将以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因为,只要企业还能够通过压低劳动力价格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就没有动力以提升技术的附加值来占据盈利链的上游,就不会告别外延式发展模式而转向内涵式发展。另一方面,中国长期以来推行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在西方世界围堵中国、贸易壁垒持续增高、国际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不仅经济增长的阻力越来越大,而且国家的经济安全也面临着威胁。党和国家所制定之“双循环”发展战略,即“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⑪,正是要立足于建设国内统一而稳定的消费市场,在维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之下,通过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构建内需型社会,赋予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动力。总之,社会改革与经济改革实则是一体之两翼,它们共同推动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社会的重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的第二重意蕴

如果我们仅仅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的重大意义视为一系列社会政策的出台,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个又一个具体的问题,那么也就难以真正从整体上看清社会改革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社会政策一旦在实践中展开,就只有在与之相配套的社会结构与制度架构中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其中,以社会的重建推动社会结构的现代性构建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总体性社会结构内部开启的,它本身也面临着在多元化、异质性的社会结构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成现代性构建的重大问题,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⑫。这种现代性构建不仅意味着确立以“人民”而非“资本”为主体的新型现代性,它同时还意味着人民权利从总体性社会形态下的集体权利向分化性社会结构下的个体权利转变。集体权利是在国家和人民之间整体性、非法治化的“隐性契约”支撑下实现的,“政府保证提供基本的社会正义,同时人民接受政府的领导,这就是隐性契约”⑬。分化性社会结构之下的个体权利的保障,必须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与良善格局,不仅以社会领域的重建赋予人民行动的自主性,培育抵御权力与资本侵入的社会力量,奠定社会政策落实到位的社会基础,而且以程序正义的构建确保这种边界不至于遭到权力与资本的僭越,从而以法治的形式保证社会政策的内容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权利。这成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一旦展开就必然具有的第二重意蕴。

首先,社会的重建必然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赋权,它对于社会结构的现代性构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赋权就是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⑭,就是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⑮。它使社会领域本身有能力抵御权力和资本的侵入,进而成为承载现代性的坚实土壤,也成为落实社会政策的推动力量。中国社会的不断分化使政府的运作成本急剧增长,国家只有向社会赋权才能走出这一困局,造就强国家—强社会的良性治理格局,同时亦能形成领域分离状态下诸领域之间相对独立、相互平等的现代性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并非诸领域间的“等级结构系统”,而是一种诸领域间的“网状结构状态”,“等级结构系统的控制自然是从其中心发出的,而网状结构系统的控制则只能是一种诸领域的交互控制”。⑯这样,不仅政治活动更能有效地实现自身所追寻的公平价值,经济活动、科学与文化活动亦能相对自主与独立运行,从而按照各个领域内在的规律彰显各自的价值。由于各个领域相对独立,“强势领域”就难以形成对于“弱势领域”的宰制,某一领域中的优势也不易转移为其他领域的优势,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然而,尽管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推进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空间的有限让渡、物质资源的有效流动,却并未完全形成诸领域的分离与分化,而是呈现出“半总体性”的结构形态。政府—市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合理边界尚未形成,权力与资本对于社会领域的侵入便难以避免。与此同时,民众从总体性社会结构与传统共同体中被释放出来,成为失去自我组织的原子化的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制等参与决策的制度体系亦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弱化,故而劳动者既无法以原先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框架捍卫自身的权利,也无力以契约和法制力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力和资本等强势力量面前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赋权,就是要通过培育自主性社会组织形成自主性社会力量,这也成为社会改革与现代性构建的重要基石。社会赋权不仅能够形成人民的合力与社会的权力,更能重塑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形成强国家与强社会之间相互促进的治理格局。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赋权,其具体实施不外乎两种方法:一是给予社会更大的空间。在这方面,中国的决策者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因此才会出现“利益代表”的概念和以此概念为指导的改革。但是要在决策过程中反映人民的利益,就必须给予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聚集的空间。二是要确立社会参与决策过程的制度机制。这两方面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中国政治改革的社会动力。⑰从根本上讲,自主性社会组织是利益主体表达其权利诉求的重要载体,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均衡发展,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权利失衡,使弱势群体亦有利益表达的渠道和组织化形式,进而形成一定的利益均衡机制。“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社会主体平等利益表达权利的制度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较为公平的利益博弈。这当中最首要的是利益表达以及追求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而这种机制又涉及诸多制度安排,如“信息获得机制、要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要求凝聚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矛盾解决机制”⑱。不仅如此,自主性社会领域的构建还是改革走出“裁判”与“球员”角色合一困局的关键所在,由此在社会领域中寻求到人民所汇集的现实力量,使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相互平衡与各司其职。从这个意义上讲,自主性的社会领域不仅是人民意愿表达的公共文化空间,亦是人民思想交锋的公共商谈平台,还是人民理性行动的社会自治领域。“作为公共文化空间,它为多元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与意志言说提供了开放的空间,激发了公民表达其思想的意愿;作为公共商谈平台,它为多元价值观念的协商与斗争搭建了自主的舞台,促使了多元化观念在摩擦与沟通中形成价值共识,并赋予了社会自主性价值生产与伦理创生的重要机制;作为自治性社会领域,它动态地反映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与价值诉求,为社会矛盾的‘自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使公民分散的意志化为一种理性化的集体行动。”⑲这样,社会赋权和重建使社会领域不仅承载着人民的权利,更成为构建和体现现代性的坚实基础。

其次,社会的重建同时也意味着在社会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社会,从而既能确保社会政策真正得到落实,亦能促使市场经济有效创造财富,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以及主流核心价值的重塑。保护社会不仅意味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分享改革与发展的红利,以维护自身的民生权利,进而彰显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意味着健康的社会必然承载着主流的核心价值与良善的共同体认同,为国家政权的稳固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一方面,保护社会“就是要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住房等,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保障其不至于饿死、病死和冻死这样的最低水平的同时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⑳。这就为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构建了维系生存的“安全之网”,使之在国家与社会共同体中感受不被忽视、不被抛弃、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地位和权利,从而坚信国家和社会并非外在于自身、与己无关的存在,自己亦非他者或局外人,而是这个共同体的光荣成员,分享着这个共同体的事业、理想与价值观。同时,这种社会保障的“兜底”,即“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也为市场经济更为有效地创造财富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另一方面,保护社会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培育庞大的中产阶级,“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以此社会主体的整体形态承载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价值的共识。从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来看,中产阶级不仅是防止社会极端分化、阻止社会过激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重要力量,还是形成价值共识、维系价值秩序、捍卫总体道德的社会基础。“在任何社会,中产阶级是爱国主义的来源和基础,他们在其生存的社会致富,为这个社会感到骄傲”。不仅如此,由于中产阶级大多来自工薪阶层的劳动人民,其数量的庞大将直接有助于恢复人们对“勤劳致富”之传统正义观念的信心,也容易形成对人民的生活与社会的正义更多的关切感和责任感,亦易于达成对主流核心价值的社会共识,形成承载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人群。它将使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引导人群”,精英阶层和成功人士成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坚人群”,广大青少年学生成为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力人群”,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分子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保证人群”。由此,社会领域的重建,即社会赋权的推进、保护社会的实施,不仅成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的重要环节,也为弥合社会的高度分化、修补消解的伦理关系、重塑弱化的主流价值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平等的权利: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的第三重意蕴

如果说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要以社会结构的现代性推进,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赋权和保护社会为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形成合理边界奠定社会基础,那么制度架构的现代性推进和不断完善则不仅要使这种边界法治化,更要使社会改革出台的各种社会政策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平等权利,从而以形式普遍性的制度架构作为凸显基本社会结构与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现实载体,以程序正义承载和体现“人民的正义”。“在当今时代,只有奠基于生命尊严、人格平等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之上,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的正义。人民的正义与自由、民主、法治的生活方式,融为一体”,故而是一种“坚持‘普遍的’(而不是特殊、部分人的)、‘普通的’(而不是权贵的)正义”。这就意味着,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在普遍性制度的规约之下所形成的程序正义乃是人民正义的“定在”,它不仅在宏观的意义上限定权力和资本的合理边界及其运行方式,保障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呈现自身独立的价值原则,亦在微观的意义上将社会改革的政策与原则,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规范与行为规则以及权利义务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以保证人民的平等权利与人格尊严不受到任何非法力量的剥夺和侵害。不仅如此,普遍的形式合理性还承载着规范价值的实质合理性,它通过社会主体的平等对待、社会行为的惩恶扬善、现实利益的规范引导,凸显规范价值的普遍同一性、现实规约性、行为示范性的巨大力量,进而形成社会良善的价值秩序,为主流核心价值的落实提供重要的制度基础。这成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一旦展开就必然具有的第三重意蕴。

首先,现代性的制度架构不仅成为社会结构之合理边界的重要保障,它也使社会改革出台的各种社会政策能够真正保证人民的平等权利。因为社会结构的现代性固然是以社会赋权、社会保护为基础的,但也需要制度架构的现代性与之彼此互动、双向推进,如此才能真正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合理边界,从而使社会改革造就的社会政策体系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承载人民的人格尊严。这就使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治成为首当其冲的重要问题,它使权力的运转、利益的分配、权利的保障都被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来。其实质决不仅仅意味着法律制度与法律条文的拟定,而且是政治化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它以人民民主和人民权利为基础,也保障人民民主与人民权利。这种制度架构使一切政治权力运作都内在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中,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范,一切组织、团体、机构也必须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约之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法治的秩序架构便能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亦能凸显诸领域独立的价值原则。政府权力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程序限定中,消解着自身支配社会资源的恣意性,在透明和公开的规则与流程中规定了政府按章办事的方式和步骤,以体现政治领域之“公平”的价值原则,从而形成“有为政府”。市场经济也将在没有异化权力的僭越和干扰之下回归法治的健康状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自身的“效率”原则,从而形成“有效市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要坚决反对资本无序扩张,对敏感领域准入划出负面清单,加强反垄断监管”。同时,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社会领域在没有异化权力与越界资本的侵入和扭曲之下亦可显现出“平等”的价值原则,从而形成“有机社会”。这种平等是基于人民的平等权利与人格尊严,毋需依附权力和资本就将受到尊重的平等,是程序正义保障与分配正义承载的平等,它使人民不会因为掌控权力的高低与获取财富的多寡而导致权利得不到保障或受到侵犯。这样,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正义就承载了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社会结构,使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在政治领域凸显“公平”,在经济领域显示“效率”,在社会领域表征“平等”,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良性格局,通过社会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与人格尊严。

其次,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所确立的民生权利,只有在相对独立之司法保障的权利体系的拱卫下才能真正得到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与程序正义只是在宏观的意义上确立了社会结构与制度架构的现代性特征,它的人民正义原则还必须具体化为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与平等权利的现实保证,才能融入日常生活世界之中。这必然需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同时,公平合理的社会一定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一定是人民拥有平等权利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分配正义就是内在于程序正义的实质正义,它依托于司法制度将平等权利与人格尊严渗透至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而在特定的程序和规则中确定各种物质资源的具体流向、各类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都需要司法这个中间地带。一方面,司法已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程序正义的关键环节,必须树立司法制度之权威,避免行政权力对司法制度的政治化僭越,从而保证司法的相对独立性与法律的形式普遍性,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司法亦承载着分配正义,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在经济领域,它维护市场交换的秩序性,保障经济主体以契约关系的平等身份从事市场行为,强制性纠正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欺诈行为的发生,捍卫平等的经济权利。在政治领域,它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有关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进行问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在社会领域,它赋权社会,保障人民的利益表达权与利益协商权,亦保护社会,使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免于权力与资本的侵蚀,维护平等的民生权利。这也意味着,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之社会改革所确立的民生权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既依托于现代性的制度架构,以强大制度规范限制权力与资本的侵入,也以相对独立之司法保障的完整权利体系拱卫着民生权利本身,使底层民众不被排除在利益博弈之外,不仅在经济领域具有平等协商和谈判的集体性力量,亦能在政治领域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的形成。

总而言之,共同富裕是彰显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伟大战略,它通过40多年的经济改革解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创造了伟大的中国奇迹,又以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导向,宣告了中国社会改革的全面开启,进而在社会政策、社会结构、制度架构三个层面表征着社会改革必然展开的三重意蕴。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改革,在社会政策层面表现为以分配结构的矫正推进内需型社会的建设,以民生事业的发展解决经济主义带来的问题,培育维护稳定的社会力量,实现主流核心价值的重塑;在社会结构层面表现为推进现代性的构建,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合理边界和良善格局;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保障人民平等的民生权利和人格尊严,以平等权利塑造人民的主体地位,从而为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注释:

②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③徐贲:《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页。

④徐贲:《在傻子和英雄之间:群众社会的两张面孔》,花城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页。

⑤⑫⑭《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⑦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⑧厉以宁、黄奇帆、刘世锦等:《共同富裕:科学内涵与实现路径》,中信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

⑩郑永年:《共同富裕的中国方案》,浙江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18页。

⑬郑永年:《改革及其敌人》,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⑯王南湜:《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⑰郑永年:《保卫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80页。

⑱孙立平:《走向社会重建之路》,《第七届中国改革论坛论文集》2009年10月17日。

⑲刘宇:《论当代中国价值虚无主义精神状况及其超越》,《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3期。

猜你喜欢
现代性共同富裕改革
共同富裕
经济(2022年11期)2022-11-05 08:25:06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当代陕西(2021年16期)2021-11-02 06:45:02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华人时刊(2021年21期)2021-03-09 05:31:28
复杂现代性与中国发展之道
浅空间的现代性
现代装饰(2020年2期)2020-03-03 13:37:10
改革之路
金桥(2019年10期)2019-08-13 07:15:20
由现代性与未来性再思考博物馆的定义
中国博物馆(2018年4期)2018-02-16 07:36:58
改革备忘
改革创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