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芳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提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有权利优先受偿。针对目前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的适用存在的不同理解,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实践案例,以期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抵押权在不良资产交易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如果原抵押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者担保债权不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不在少数。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则适用做一梳理。
《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是否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条文,只不过台湾地区民法中规定的期限是五年。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其原理在于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所有之物,抵押权构成了对抵押人物权的限制,若抵押权长时间不受限制地存在于抵押财产,则抵押人的物权将无法充分行使,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上述规定中的“二年”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段期间为物权期间,具有权利消灭时效的本质,该段期间一般固定不变,抵押权因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所以,从《民法典》第419条来看,并没有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就消灭。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认为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抵押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却没有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后面再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目前的通行观点认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就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但这种说法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1、按照前面所述,《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不发生期间届满,抵押权即告消灭的法律效果。
2、从文义解释来说,不能将《民法典》第419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然解释为“抵押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中,也明确规定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人丧失受法院保护的权利,但是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
3、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即便抵押人同意履行,也将使抵押权人构成不当得利,这显然不符合民商事交易的常理,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4、如果主债权罹于时效,抵押权本身并不消灭,将不正当限制抵押人对其财产的利用,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那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59条,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并未消灭而是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为了发挥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抵押登记。涂销抵押登记的请求权与时效抗辩权类似,由抵押人自行选择是否行使,行使后抵押权才消灭。
5、即便在抵押权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抵押人也无法仅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涂销抵押登记。抵押人依然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才能使抵押权归于消灭。
从以上理由可以看出,本文认为《民法典》第419条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是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挂钩。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将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并不自动消灭,而是不再受到法院保护,此时抵押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方才消灭。
抵押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但我国当前立法未对该期间予以规定,可能是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也未明确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是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挂钩。并通过《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时效期间相挂钩的这种思路,延续至执行阶段。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的行使
1、与抵押人协商。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将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并且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只有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其他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协议不成时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此为司法保护。从实践来看,由于抵押权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在主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往往需求助于司法程序以实现抵押权。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担保物权。相比于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在当事人双方无实质争议的情况下,有效提升了物的流转效用。
(2)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此为实践中最常见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债权人(抵押权人)一般应当在起诉主债权时一并对抵押权进行主张,若仅起诉主债权的,不当然包括对抵押权的确认。抵押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单独行使请求权。
(3)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无论其是否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果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按照举重明轻的解释原则,抵押权人在没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时向执行法官要求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亦应得到保护,亦属于行使抵押权的合法方式。无论抵押人(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分配案款时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人持抵押证明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当主债权诉讼期间尚未届满,抵押人被受理破产之时,抵押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管理人根据申报对其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鉴于此,也将这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列入司法保护的范围之中。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抵押权的行使。《民法典》第392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该时效抗辩权应当也得以向抵押人行使。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实现了抵押权后,其可能无法再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求偿,从而成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
(三)主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后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抵押权的行使。主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后,抵押权作为从权利是否也将受到法律保护?该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若主债权诉讼过程中未主张抵押权,抵押权是否还能受到司法保护?其二,只要主债权经过法院裁判,抵押权人即毋须再担心抵押权落空?
现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可以得出较为确定的答案:其一,若主债权诉讼过程中未主张抵押权,只要主债权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依然可以受到司法保护;其二,抵押权在主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后并非永久受到司法保护,而需要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积极主张。在(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中,在主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不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申请执行期间。同理,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吉盛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间、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行使了主债权,主债权仍在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相应的,其抵押权也应当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四)主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抵押权的行使。在处理不良资产包时,遇到有些债权尽管已经向法院起诉且申请强制执行,并取得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但过程中从未就抵押权进行过主张,那么当投资人受让债权后,是否依然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抵押权,或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经过上文分析可以得知,抵押权的行使若要得到司法保护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抵押权的主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包括诉讼时效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向人民法院积极主张,如此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方能受到司法保护。二是抵押权作为有期限物权,只能在特定的期间内存在,其长期无限制的存在将对抵押人的物权产生不正当的障碍,不利于实现物的价值。所以,当主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且取得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时,此时主债权在得到清偿之前可谓永久地获得司法保护,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也一并主张过的抵押权也应当享有永久的司法保护,因为这时抵押权不能实现的原因不可归因于抵押权人。从主债权提起诉讼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相应中断;待诉讼程序终结之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抵押权人可以先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当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1、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确认抵押权,并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就所得变价款优先受偿。
3、在本案主债权尚未起诉,但他案已对抵押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在他案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在本案主债权尚未起诉,但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时,向抵押人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申报时限内及时申报担保债权。
(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但寻求司法保护实现抵押权将不被支持,且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抵押登记,使抵押权消灭。
(三)在主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后,若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过程中同时主张抵押权,在主债权申请执行期间内,依然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或在破产债权申报时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若主债权未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主债权转换为自然债权,不受司法保护,抵押权同样不再受到司法保护。
主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且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并取得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后,抵押权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一并行使过抵押权的,在主债权获清偿前将永久享有司法保护;但抵押权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从未行使过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时,再次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则重新计算,期间届满后依旧未行使的,其抵押权将不再受到司法保护。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抵押权的实现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无论是债权人、不良资产投资人或是债务人,在面对相关问题时应当明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潜在风险,积极行使权力,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