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兆云
(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建设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美好生活便无从谈起。不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跟其他公共服务一样,有兜底式和深层式两个层次。兜底式的公共卫生服务属于满足病有所医的起点需要,而深层式的公共卫生服务则属于注重以人为本、全面关注广大人民的多样化医疗需求的民生保障。有学者称之为“深层民生保障”,认为与美好生活相适应的民生保障应该超越传统的兜底式保障,全面转向更加多样化和精细化的人民需求满足①“深层民生保障”的概念,指的是比传统兜底式民生保障更加高质量更加全面而深入的保障,是强调以人为本,基于广大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最大化满足的保障,而传统兜底式保障主要是基于生存需要的保障。参见何云峰、潘二亮《美好生活、民生保障与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实现》,载《学术月刊》2022年第2期。。由于深层民生保障关注人民的多样化需求,所以必须首先精准而全面地分析各个人群的需求状况,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升相应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本文的目的是尝试选择农民工这个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他们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然后提出符合美好生活特征的深层、高质量发展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2]。202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562万人,其中外出、本地农民工分别为17190万人、12372万人[3]。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4],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他们“创造美好生活”和对“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定义为“面向群众的免费卫生项目”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属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中一个范围,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试点到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是落实预防为主、保障居民健康的重大制度创新。
从服务人群看,我国城乡居民,不论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户籍等,均可机会均等地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前实施的项目是国务院2017年3月1日公布的八大领域公共服务类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一项涉及政府主导、服务主体供给和服务客体认可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复杂过程,其具备显著的外部性特征,其主体、客体在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均会对服务效果产生一定的主观评价,即“满意度”。在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过程中,由于受到政府供给水平、人力资源配置和政府财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能有着一定的差距,相应产生不同的较高、较低水平的满意度,由此成为衡量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目标是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使大家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终使老百姓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防止“因病返贫”“因大病致贫”,并由此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5]。2022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文中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制度体系,重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6]。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7]。
经过艰苦努力,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2022年7月14日,国家卫健委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新闻发布会介绍说:我国以群众公平享有为导向,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服务内涵逐步丰富,受益人群不断扩大;具体表现为:推动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提升;但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一些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老百姓获得感还不强、感受度还不深”。未来一段时期内,要进一步“围绕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和感受度来下功夫,特别是要强服务、提质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8]。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一般是指跨地区外出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作了如下的概括: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9]。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0]。国家统计局历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农民工规模庞大,且呈现出明显增长的态势。2012年、2022年,全国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年内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规模分别为26261万人、29562万人,10年间增长了12.57%,分别占当年全国人口总量的19.32%、20.70%;其中,外出农民工(是指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本地农民工(是指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分别为16336万人、9925万人,17190万人、12372万人,分别增长了5.23%、24.65%①③有关数据分别见: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3/05/27),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898305.html;国家统计局《202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23/04/28),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304/t20230427_1939124.html。。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数据同时显示,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就业职位、经济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1)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2012、2022年接受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的农民工占比分别为84.2%、85.9%。(2)农民工就业主要以制造业、建筑业的第二产业和服务业的第三产业为主。2012年,从事制造业、建筑业的第二产业农民工占比为54.1%,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的第三产业占比为22.0%;2022年,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比重分别为48.6%、50.9%。(3)农民工工资收入增速较快,受职业、地区等因素影响明显。2012年,东、中和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2286元、2257元、2226元;2022年,农民工月均收入4432元,其中,外出、本地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5013元、3878元。(4)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水平有所提高,但仍有提高的空间。2012年,农民工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的参保率分别为14.3%、24.0%、16.9%、8.4%和6.1%②见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3/05/27),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898305.html。,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参保率来说,是比较低的。农民工群体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强化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提升其自身健康水平和健康中国建设十分关键。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提出“流动人口目标人群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11]。
根据年龄和进城时间的不同,学术界一般将1980年前出生的、直接脱胎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进城的农民工称为“第一代农民工”,而将1980年后出生后就上学、上完学后就进城打工的称为“新生代农民工”[12]。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显示,2012、2021年全国农民工平均年龄分别为37.3岁、41.7岁,10年间增加了4.4岁;两代农民工占比分别为63.2%、36.8%,51.8%、48.2%③。农民工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农民工“无限供给”状况正在发生变化。研究文献显示,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来说,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经历和成年后的生活历程更多地与城市和城市生活联系在一起,由此决定了他们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职位、经济收入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可能具有与其父辈不同的特征[13]。一段时期以来,有相当部分农民工在流入地却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方面与当地居民存在巨大的落差[14]。一方面,其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比例不高,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的数据分析发现,其满意度处于“比较满意”和“一般”之间,即处于“一般”水平[15];另一方面,城乡地区等因素对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影响也较为明显,如广州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存在差异,在人均投资相等的情况下,农村的效率优于城市,而其项目服务覆盖和质量在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存在明显差距[16]。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浙江省数据显示,浙江省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处于较低的水平,其与受教育程度、居留意愿、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等因素呈显著关系[17]。基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视角,对全国中、东、西部地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在实践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项目区域差异[18]。两代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处于较低水平,且存在着较不明显的差异,亟须结合农民工的代际特征,有针对性地促进他们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获得[19]。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以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意涵的城镇化。在目前我国城镇化率高达65.22%(2022年数据)的情况下,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深度城镇化越来越依赖于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向城市的转移,依赖于农民工群体的市民化。在此过程中,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他们在市民化过程中的生活环境和社会交往空间,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获得各种城市资源和公共服务,积累人力资本,融入主流社会提供机会,可以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是农民工融入城市、实现市民化的关键因素。因此,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状及其选择方式是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社会融入以及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切入点。基于此,本文选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进行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2020年数据,对两代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现状及其同质性、异质性进行分析,以期对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政策选择提供前期基础性的工作。
本文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主持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ese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项目2020年数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对象为我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宁夏、海南)中的家庭户和家庭成员个体,主要聚焦于居民的家庭关系及动态、经济条件、健康状态、人口迁移等诸多研究议题;采用内隐分层的、多阶段、多层次、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式(PPS)。根据国家统计局将农民工定义为“户籍仍在农村,年内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文筛选出“在城镇从事非农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岁之间”的调查样本,相应剔除了失业和未就业的样本;在此基础上,采用向前插补法将测量所需指标中存在缺失值的变量进行替代,共获得4175个有效样本;再以调查时的出生年月对调查样本农民工进行代际界定,第一代农民工(即调查时点为1980—1960年间出生的40~59岁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即调查时点为1980—2004年间出生的16~39岁农民工)的规模分别为1657人、2518人,占比分别为39.69%、60.31%。根据研究内容的需要,本文选取两代农民工个体特征和职业特征的自变量主要有: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户口状况、月收入和职业类别;控制变量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周工作时间。其体现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因变量主要有三个。(1)住院地点,选择项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2)对住院地点的满意度,选择项包括:很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很满意;(3)对医疗水平的满意度,选择项包括:很不好、不好、一般、好、很好。
两代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和职业特征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两代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和职业特征基本情况
表2 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基本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作为调查对象的两代农民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两代农民工男性占比都高于女性,分别多出19.6、7.2个百分点。(2)因为年龄的缘故,第一代农民工的在婚比例远高于新生代农民工,高出16.3个百分点;但离异和丧偶低于新生代农民工,分别低于3.0、2.0个百分点。(3)两代农民工主要以接受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为主,占比分别为81.1%、60.3%,相对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接受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要高于第一代农民工。(4)两代农民工的户口状况差别不大,绝大多数为农业户口,占比分别为98.6%、96.2%。(5)两代农民工月收入有一定的差别,第一代农民工月收入3500元以下占比为86.6%,而新生代农民工月收入高于3500元及以上占比为67.7%。(6)两代农民工的职业分布主要以商业/服务业、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等为主,两种类型总和占比分别为80.9%、69.9%。(7)就劳动合同签订率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高出了13.5个百分点;两代农民工的周工作时间,较多以≥44小时为主,两者占比分别为68.7%、56.1%。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两代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程度以及“过去12个月是否因病住院”的基本状况;(2)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基本情况,通过两代农民工对因病住院地点选择、对住院地点以及医疗水平的评价等体现出来;(3)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与其个体特征、职业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因素;(4)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其异同程度的主要原因及其可能的优化完善对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事关每个人的健康福祉和幸福指数。由于两代农民工在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职业分布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等方面存在区别,因而他们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两代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程度以及“过去12个月是否因病住院”的基本状况有着明显差异,影响这一边界的主要函数为两代农民工因病住院地点选择是否已同质性;(2)两代农民工因病住院地点选择、对住院地点以及医疗水平的评价等三个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影响这一边界的主要函数为两代农民工住院地点选择、医疗水平的满意度是否已同质性;(3)两代农民工的个体特征、职业特征等变量对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影响有着明显差异。在此基础上,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2020年数据,结合本文研究内容,对本文的三个研究假设进行验证。
调查数据显示,两代农民工的健康情况不容乐观,选择非常健康、很健康、比较健康、一般和不健康等项目的比例分别为5.2%、7.5%,9.4%、10.3%,30.1%、38.3%,49.4%、35.8%,5.9%、8.1%;可以看出,选择“比较健康”“一般”的比例是非常高的,这一情况和两代农民工的职业类别、较长工作时间有着一定的关联。分别有35.6%、40.1%的两代农民工“过去12个月因病住院”,这一比例也是比较高的。“过去12个月因病住院”的两代农民工,其住院地点选择主要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等为主,而“诊所”选择都排在第一位(比例分别为46.2%、39.6%);由于农民工选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等场所就医的比例较高,相对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较好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住院地点、医疗水平的评价。调查数据显示,两代农民工对他们住院地点选择及其医疗水平的满意度较低,选择“不满意”“一般”比例分别为35.5%、32.4%,24.4%、32.4%;选择“不好”“一般”的比例分别为25.9%、27.7%,44.3%、40.5%,特别地,选择“很不满意”“很不好”的比例分别有8.9%、9.2%,13.8%、11.8%。一般来说,相对于综合医院较好的医疗条件来说,较大比例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这势必会影响两代农民工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进一步分析发现(如表3所示),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与其性别(以表1的变量分类进行赋值,男赋值为1,女赋值为2;其他变量赋值情况相同)、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等变量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其Spearman_rho秩相关系数分别为0.011、0.023(P=0.000<0.01),0.035、0.042(P=0.000<0.01)和0.105、0.118(P=0.000<0.01)。与其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劳动合同签订率、职业类别等变量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其Spearman_rho秩相关系数分别为-0.165、-0.187(P=0.005<0.05),-0.231、-0.228(P=0.005<0.05),-0.198、-0.201(P=0.001<0.01)和-0.187、-0.197(P=0.001<0.01)。与其户口状况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P=0.015>0.05)。
表3 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与其自变量相关关系矩阵
基于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如表4所示),在显著性影响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与其个体特征、职业特征的变量因素中,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等变量的Logistic Regression均为正值。其结果分别表现为:(1)就性别变量来说,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较高,分别增加了11.07、11.85个百分点;(2)就年龄别变量而言,年龄较大的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较高,分别增加了11.40、12.64个百分点;(3)就婚姻状况变量而言,婚姻较为稳定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较高,分别增加了12.30、12.52个百分点。两代农民工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等变量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Logistic Regression呈现正值,其可能原因在于:女性、年龄较大和婚姻较为稳定的农民工,他们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期望值较低,对于住院地点、医疗水平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表4 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影响因素(Logistic Regression)
而在显著性影响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与其个体特征、职业特征的变量因素中,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职业类别等变量的Logistic Regression均为负值。其结果分别表现为:(1)就受教育程度变量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表现越低,分别降低了1.19、1.49个百分点;(2)就月收入变量而言,收入越高的农民工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表现越低,分别降低了9.79、9.97个百分点;(3)就劳动合同签订率变量而言,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表现越低,分别降低了10.24、10.33个百分点;(4)就职业类别变量而言,职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表现越低,分别降低了2.08、2.76个百分点。两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月收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职业类别等变量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的Logistic Regression呈现负值,其可能原因在于:受教育程度较高、月收入较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和职业较为稳定的农民工,他们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有着较高的期望值,而现实中住院地点、医疗水平与预期中的差异,影响他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承载着人民群众的健康期待,其遵循全体国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以预防为主的服务原则与核心理念。作为在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农民工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规避这些风险,这对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20年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两代农民工的健康状况都不容乐观,选择“比较健康”“一般”的分别为30.1%、38.3%,49.4%、35.8%,还分别有5.9%、8.1%选择“不健康”;分别有高达35.6%、40.1%的两代农民工“过去12个月因病住院”,其住院地点选择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等三项,而“诊所”选择都排在第一位,比例分别高达46.2%、39.6%。由此导致他们对住院地点、医疗水平评价的满意度较低,选择“不满意”“一般”比例分别为35.5%、32.4%,24.4%、32.4%,选择“不好”“一般”的比例分别为25.9%、27.7%,44.3%、40.5%,特别的,选择“很不满意”“很不好”的比例分别有8.9%、9.2%,13.8%、11.8%。
虽然两代农民工在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职业分布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见表1所示),但本文分析发现:他们在包括住院地点的选择、对住院地点选择和医疗水平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却没有明显的差异,总体上表现为大同小异,即主要表现为同质性(见表3、表4所示)。其可能原因有:(1)农民工作为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我国特殊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经历着由农民到农民工、再由农民工到市民的特殊的“中国路径”。虽然目前已基本上完成从农民到农民工的转变,但从农民工到市民的转变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20]。因此,这决定了两代农民工虽然能够在流入地工作和生活,但难以获得和城镇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利,他们难以在生病时到综合医院看病住院,难以获得优质的医疗资源,处于城市社会无形的“社会排斥”之中,导致两代农民工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果的主观评价处于较低的水平上,即较低的满意度。(2)一段时期以来,对于以出生时间划分的两代农民工议题的诸多研究,仅局限于学术界。在目前政府层面有限的关于农民工的政策文件中,都没有对两代农民工的概念和权益进行区分。因此,在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并不因为两代农民工在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职业分布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而有所区别,而是实施相同的标准和流程。这是导致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同质性(即较低的满意度)的重要原因之一。(3)从农民工个体来说,虽然两代农民工在个体特征、职业特征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差别,但相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和国家公职人员等群体而言,一段时期以来仍然作为一个群体的农民工,他们的社会资本、经济收入等因素制约了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广度和深度,他们生病后可能较多只能选择“诊所”、选择医疗水平相对较低的医疗机构。这是导致两代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同质性(即较低的满意度)的个体原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一类极其特殊的公共产品,其目的是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提高整体国民健康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包括两代农民工在内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一步增强他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是重要一环。因此,将来一段时期内,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政策优化和完善。第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导向。制度具有管长远、治根本、保长效的基本特征,良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三大类人群提供14项服务。但由于制度供给层面的一些问题,对于农民工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由此,应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对农民工群体的供给项目和服务力度,提高他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具体优化建议有:(1)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予以特别对待,甚至可以在目前农民工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独立群体的背景下,将农民工群体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大类人群,至少要保证和城镇居民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2)充分考虑农民工群体的年龄、婚姻状况、户口状况、经济收入和职业类别等因素,加大对有城市融入意愿农民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力度。第二,充分考虑农民工群体健康状况和职业特征,保障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20年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两代农民工的健康状况都不容乐观。这要求政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群体的倾斜力度,在住院地点和医疗资源等方面有更便捷的选择空间。具体优化建议有:(1)由于农民工群体较多住宿在城乡接合部及建筑工地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相对不便利地点,可以对他们开放相邻、相近社区的医疗资源,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成立近邻医疗帮扶中心,甚至可以考虑在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区域,适当增设服务点和服务人员,通过提高服务覆盖率,服务质量和效果,提高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2)农民工流入地区的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可以考虑设立农民工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专项资金,基本保证农民工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运行经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强化部门、机构的统筹协作,强化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属于公共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只有采用层级管理,严格各层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力和落实效果。在此过程中,强化部门、机构的统筹协作,督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安排、进程以及效果。具体优化建议有:(1)增加涉农民工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保障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频率和服务机构的服务次数;(2)强化涉农民工群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医院和基层服务机构的协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广、普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