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闫 然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对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对做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法2015年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4个不设区的市充实健全立法工作力量,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全国323个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州新制定地方性法规超过4000件,涵盖物业管理、文明促进、烟花爆竹、城市养犬、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领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广东省各市积极行使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制定修改了一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全省21个有立法权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占全国近十二分之一,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2023年立法法圆满完成了第二次修改。其中根据地方立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本次修改对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多处修改完善。
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一是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为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地方立法预留一定空间。二是总结实践,增加规定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一是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表述,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
关于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增加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三是明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及立法资料应及时刊载。四是对地方立法清理作出规定。
地方立法实效性是地方立法服务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增强工作整体实效”,为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对地方立法实效性作出明确要求。2023年9月,赵乐际委员长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地方立法要牢牢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防止照抄照转、大而全、小而全,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新时代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效性是人大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增强整体实效的必然要求。一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选题要紧扣地方发展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在地方各项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积极探索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二是发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贴近实践、贴近基层的重要特点,从百姓身边事出发,以“小切口”立法着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三是科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效果;四是及时跟进国家立法,统筹推进地方立法立改废工作,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