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 嵩 陈奕滔
近日,乘客王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赶往机场但最终误机,她一气之下将司机、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机票改签费。那么误机损失究竟该谁来承担?
2022年7月7日,原告王女士欲乘坐自首都机场出发的航班到成都出差,该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点30分,起飞前提前15分钟关闭舱门。早上8点17分,王女士通过某打车平台打了一辆出租车,接单司机为赵师傅,该订单的路程起始点为“福瑞四季”,路程终点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王女士于8点20分给赵师傅拨打了第一通电话,告知如何驾驶到上车地点。王女士见赵师傅依旧未驶到上车地点后,又在8点28分、8点30分、8点32分、8点38分、8点40分、8点42分与赵师傅共进行了7次通话。直到8点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车。通常情况下,从上车地点“福瑞四季”出发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需要30分钟,当日赵师傅仅用了20分钟就到达了目的地,但王女士仍未能在机舱门关闭前登机。随后,王女士改签了当日10点30分自首都机场出发的航班,由此产生改签及其他税费共计958元。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多方投诉要求赔偿,均未能解决。她一气之下将司机赵师傅、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
一、顾客乘坐出租车产生损失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一、原告王女士的主要观点:
(一)赵师傅未能准时到达乘客指定位置,耽误半小时时间,导致误机。
二、被告赵师傅和出租车公司的主要观点:
(一)王女士不能准确表述位置,导致车辆离上车地点越来越远。赵师傅不存在过错。
(二)王女士早高峰时段打车未预留充足时间,导致误机完全是自身原因。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的诉求。王女士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司机赵师傅是否存在过错?
王女士于8点17分下单后,赵师傅已于8点28分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王女士上车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用较短时间将原告送抵目的地,亦未出现故意耽误王女士行程的行为。赵师傅不存在过错。
二、王女士是否存在过错,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漫画/赵晓苏)
王女士提交的飞机订单截图中明确记载“请携带购票所用证件提前2小时前往办理值机”;根据王女士打车订单显示自王女士上车地点到达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预计需要28分钟,王女士在明 知飞机将于9点30分起飞且会提前15分钟关闭舱门的情况下,于8点17分才打车前往机场,在早高峰时段未预留必要的交通时间,是导致其延误乘机的主要原因。王女士存在过错,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乘客的延误损失应当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比如,若赵师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的飞机延误,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但如果王女士因飞机耽误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导致损失上千万利润,这不属于直接损失,也不是赵师傅在接单时能够预见到的,因此王女士无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租车司机乘客纠纷案件,此类事件中通常乘客遭受损失、司机因多种客观原因无法满足乘客需求导致被投诉,双方产生诸多矛盾,极大影响了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对于某些偏激的乘客或者司机发生矛盾纠纷,甚至会对双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乘客应合理安排出行,在交通拥堵时段更要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出现因行程延误产生不必要损失。出租车司机应当忠于职守,尤其在一线城市早、晚高峰期间,多一些耐心,理解乘客的焦急心情,尽自己最大努力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政府应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出租车信息化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调度,提高行业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因定位不准问题导致的司乘矛盾。出租车公司可提供延误保险购买服务,通过第三方保险公司保障各种原因导致的乘客或司机利益不受损失。网约车平台应完善服务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功能,为出租车提供车内监控和录音,软件平台提供司机和乘客的问题反馈入口,及时了解和解决服务过程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