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手机套餐成“套路”

2023-03-07 23:20《检察日报》
湖南农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吴先生营业厅业务员

吴先生去营业厅办理手机套餐时,选择了一个月租39元的低价套餐,签订协议后,业务员送给吴先生一款老年机。同时,业务员告知吴先生为了防止违约,还要在其余额宝中预授权冻结273.6元。随后,吴先生查看自己的消费记录发现,余额宝中预授权冻结273.6元的商品并不是手机套餐,而是一款综合授信金融合约产品。

现实中,在办理手机套餐业务时,业务员往往只是介绍套餐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隐含条款持一种“消费者不问我不主动说”的态度,这就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预授权冻结等金融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业务员在向顾客推销手机套餐服务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将套餐中包含的各项内容和条款解释清楚,且这里面的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而非需要专业人士的“翻译”。

吴先生表示,自己就是要办一个手机套餐,业务员拿出好几张纸,指着空白处让他签名,根本没说这是个金融分期产品。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如未尽提示义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签订协议后,业务员告知吴先生预授权冻结金额的情况,吴先生虽然心里不满,但还是默认了这个“条款”,这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什么会有这种“神操作”?原来很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都有办理金融分期的业绩考核,这也就是消费者“被分期”“被贷款”的原因所在。营业厅有业绩的担忧,难道就能成为免责的合理托词?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

有了前车之鉴,消费者在日常交易时要擦亮眼睛,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避免陷入商家挖下的陷阱。对商家来说,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这种瞒天过海的套路、骗一个算一个的经营很难持久,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做好法律法规培训应为本分。此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行业乱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行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莫让“套路”寒了消费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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