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洗钱罪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3-03-07 02:22李超
南方论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法币犯罪分子比特

李超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120)

随着比特币等具有去中心化特点的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在虚拟货币热潮之下,虚拟货币交易也吸引了一些犯罪分子的关注,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新方式。由于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的一系列如非官方机构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数字化形式等特征,其具有难以追踪、匿名交易、无国界性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洗钱工具,甚至滋生了更多跨国犯罪。此外,犯罪分子也经常会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使得侦查犯罪的难度大大提升。对此,应了解虚拟货币的特点和被频繁用于洗钱犯罪的原因,并通过相应防范举措减少法律风险。

一、虚拟货币的监管情况和特点

(一)虚拟货币的监管情况

在2009 年比特币诞生之前,虚拟货币其实是Q 币之类网络平台币的指称,人们一般将由私营机构发行以购买虚拟商品或者权益的代币称为虚拟货币。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逐渐出现了比特币和以太币之类新型虚拟货币,其迅猛发展致使全球金融市场掀起了狂风大浪。由于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和监管政策存在诸多区别,所以目前不同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政策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大部分欧美国家持开放态度,不但成立了虚拟货币交易所鼓励虚拟货币交易,如中美洲的萨尔瓦多共和国于2021 年6 月9 日通过了《比特币法》,将比特币认定为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而我国对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则持完全相反的监管态度,2021 年9 月15 日,我国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司法裁判差异大、人口庞大而素质差距大,若不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将导致利用虚拟货币特点实施的金融犯罪风险加大。

(二)虚拟货币的特点

1.匿名性

由于虚拟货币的运行主要依托的技术是区块链和加密算法,每个账户其实就是区块链上的不同网络节点,节点上只有促成交易的数字地址,并没有记录使用者的任何信息。不过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并非真正的匿名,而是“非实名”或者“假名”,中本聪曾说过“比特币没有必要实名”,因为“匿名”的意思是每个人的身份无从知晓,而且我们无法通过使用者的化名找到用户与系统的真实关联性,而“非实名”的意思就是使用者使用的是化名。

2.双向兑换

Q 币和抖币等私营部门创造的网络平台币可以用法币充值兑换,却无法兑换为法币,其实这种单向兑换的原因是刚开始为了减少公司的交易成本和提高利润率,后续才增加了交易安全的要求,所以网络平台币更像是一种商品。而虚拟货币却可以和各国的法币之间进行双向兑换,这种兑换既没有时间差的束缚,也没有汇率的损失,使得各国法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快捷、高效且成本低廉。

3.去中心化

虚拟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的支撑,不受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公司的控制和监管,也没有任何服务器支持,其基于互联网点对点支付的特性实现了去中心化监管的目的。所谓“去中心化”是相较于“中心化”而言的,中心化系统是拥有一个绝对权威的存在,比如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就可以把央行看做整个系统的中心。而虚拟货币并没有类似的中心系统,所以不受中心系统的监管,该特征称之为“去中心化”。

4.无国界性

虚拟货币并非由一国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所以其可以进行跨国界交易,而且没有汇率损失。虽然传统洗钱活动也是涉及跨国犯罪,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无国界性不仅仅体现在交易仅通过网络实现国际流通,还体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和态度存在很大的差别。同时,虚拟货币也不同于一国法币一般受到该国司法管辖领域的限制或者汇兑程序的束缚,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全球交易。

5.洗钱手段多样性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4、2020c)发布了5 类共15 例涉及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的案例。其中有6例是通过暗网洗钱,即将虚拟货币存入暗网交易所,通过在线时长托管后发送至卖方的地址来完成非法来源资金清洗。有4 例是分层洗钱,分层洗钱指不法分子通过将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所之间多次交易,甚至采用“跨链”技术将A 类虚拟货币兑换成B 类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转移清洗。有3 例是通过混币洗钱,即通过技术手段将虚拟货币交易与他人的网络数据混合,分离出交易中的输入和输出地址,然后通过随机映射方式割裂原有输入和输出地址。

有10 例是通过监管洼地洗钱,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存在很大的区别,我们将监管薄弱地带称为“监管洼地”,部分犯罪分子会选择在这些监管洼地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然后再将业务延伸到其他地区。3 例使用金钱骡子洗钱,金钱骡子指被不法分子雇佣来帮助转移或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犯罪分子通过控制金钱骡子的虚拟货币账户或钱包,将违法犯罪所得分散到多个账户进行清洗转移。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虚拟货币在特定情况下是货币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所有商品价值的表现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货币已经经历了多种形式,包括原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贝壳、金属和纸币,以及后续出现的通过信用卡储蓄的电子货币。虽然虚拟货币同电子货币一样拥有数字形式,但是电子货币是国家法定的通过电子信息形式表现的电子储值,其本质依旧是国家发行的货币,只是相较于纸币而言拥有不同载体。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非国家金融机构,其主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特征,由于不同国家的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不一,诸如上文提到的萨尔瓦多共和国就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币地位,而我国就不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货币。

(二)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权益类商品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劳动产品,确定商品的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使用价值,二是价值。2019 年7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2019)浙0192 民初1626 号判决书认为比特币是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商品。因为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这个过程需要投入人力、时间、设备电力、计算机运行和维护等成本,通过这些付出后获得的比特币其实已经拥有了凝结人类抽象劳动力的属性,而且可以通过对价予以交换和交易,实质上是拥有价值的。

另一方面,由于几乎所有的虚拟货币总量都是恒定的,比如比特币的总量是2100 万个,中本聪在设计比特币的时候,规定每个比特币可以细分到小数点后8 位,每个区块发行50 个比特币,每21 万个区块后,每个区块的比特币产量减半,所以比特币拥有稀缺性。最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和支配虚拟货币,也可以获得其价格上涨的收益,同时虚拟财产也可以被转让和分离,因此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应该属于权利客体的虚拟权益类商品。

三、虚拟货币易引发洗钱犯罪的原因

(一)匿名性导致交易主体身份难跟踪

由于虚拟货币的设计机制不需要提供实名信息和验证身份,其通过密钥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虚拟货币通过向全网节点推送的方式进行交易,在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会生成一对密钥,除了使用人之外没有人可以查询到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所以没有办法对交易的过程或者痕迹进行追踪、控制与锁定。而且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的时候也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只要是身份证注册的账号就可以使用,平台并不会通过人脸识别或者指纹识别技术去辨别身份证使用人的真伪,这就造成了有人利用虚假身份证注册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双向兑换性导致交易赃款易洗白

法币可以兑换为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也可以兑换为法币,这就导致了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虚拟货币洗白赃款。用法币购买商品后很难再反向兑换为法币,因为如果是同一对交易主体,购买了商品的人不可能毫无理由退款,即便是网购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和虚拟货币的双向兑换有本质的差别,退货的原因是商品购买者不满意商品要求返还财产,而不是双向的无障碍交易兑换。而虚拟货币和法币无障碍的双向兑换性就导致洗钱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不需要承担时间和汇率损失等成本,使得犯罪分子洗钱的效率大大提升。

(三)去中心化特征导致交易过程难追溯

其实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并非无中心化,而是中心多元化,平台内的任何一个节点都有机会成为中心,不会再发生黑客攻击一个中心节点就导致整个系统瘫痪的情况,但是同时也导致了交易过程难以追溯,没有一个节点可以掌握整个系统的全部信息,如果节点中有人参与非法活动,监管机构很难在数以万计的所有节点中掌握相关信息,两点之间的交易过程也难以追溯。

(四)无国界性导致交易成本低于法币

虚拟货币并不同于某国法币一样具有国家属性,如人民币和美元进行兑换时可能产生汇兑损失或者需要给作为交易平台的银行一定金额的服务费,而比特币的无国界性可以完全规避这部分损失并提供更大的便利。犯罪分子可以用人民币兑换为比特币,再用比特币兑换为美元,完美地避开了一国法币兑换的缺点,交易成本更加低廉。

(五)虚拟货币洗钱手段多样难监控

虚拟货币洗钱手段的多样特征导致政府监控犯罪困难,因为一次洗钱行为可能使用了多种隐蔽的交易手段,即便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和平台方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制,但是并不能完全保护我国金融秩序处于避风港的保护之中。由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没有限制我国主体注册交易,我们国家的管辖权也无法管辖他国主体的行为,所以造成了追诉犯罪异常困难。

四、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洗钱罪

(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

国家应该尽快将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虽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本质上是私营机构,但是由于其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将其认定为“特定非金融机构”,以设定一些反洗钱义务和责任,以此来限制和约束平台交易主体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交易的检测、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要求在我国法律体系范围内的交易所保存好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防止匿名导致的不可追溯风险。

(二)加强全球协调和国际合作

虚拟货币的跨国交易性和各国政策差异性导致了洗钱犯罪猖獗,只有加强全球协调和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防控相关犯罪。根据FATF 于2023 年进行的统计得知,全球有一半数量的国家和地区没有任何关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制度,这就导致了很多强监管国家的犯罪分子会跑到监管洼地实施洗钱犯罪,所以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规建设至关重要。

随着虚拟货币的进一步发展,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将成为一个紧迫的国际问题。对此,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协定的方式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作一个基本的监管规定,各国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类似地,由于跨境偷逃税的猖獗,各国通过国际协定的方式建立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当前在CRS(共同申报准则)背景下大部分国家间已经可以进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大大提高了对跨境偷逃税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跨境的全球性问题,单个国家的努力有限,加强全球协调和国际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必经之路。

(三)宣传和培训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缺乏防范意识的普通民众很可能被卷入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下游工作,无意间帮助犯罪分子,甚至造成自身财物的损失或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关注外,普通民众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首先,民众需要提高对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警惕,尽可能避免参加虚拟货币“挖矿”的上下游活动,并避免跟风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炒作工作。其次,民众需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谨防诈骗。此外,还需要在相关交易过程中注意不要泄露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也不要出借相关个人证件。最后,民众在发现疑似虚拟货币犯罪的相关活动时,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对于宣传和培训渠道,可以通过官方新闻报道、自媒体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发布一些虚拟货币的案例并对民众进行提示和警醒,也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开办一些线下讲座和培训活动,帮助民众更直观地认识到虚拟货币犯罪的风险。

(四)加强民间机构和政府部门合作

民间机构距离民众更近,不仅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在民间进行相关教育和宣传,在收集犯罪分析信息和线索方面有时也能起到一定助力。比如在关于儿童失踪的一些案件中,一些关注儿童权益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间平台可以为警方提供一些有效线索,帮助警方尽快侦破案件。

五、结论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双向兑换、去中心化、无国界性等特点,借助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交易具有主体身份难跟踪、交易赃款易洗白、交易过程难追溯、洗钱手段多样难监控等特点,给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难。对此,我国应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加强全球协调和国际合作、宣传和培训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加强民间机构和政府部门合作。虚拟货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但是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等犯罪必然需要加强监管,只有让虚拟货币发展保持在正确的轨道内,才可以推进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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