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霞
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近15个月后,相关新规正式发布。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新规”),并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自今年3月31日起施行。
一个明确而积极的信号是,新规重申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表明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导向不会改变,与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愿景目标不会改变。
2021年以来,中国境内企业赴美上市的节奏明显放缓。有分析认为,本次新规落地有助于企业境外发行重回正轨。对于VIE架构企业还能否境外发行上市这一热点问题,新规并未禁止。前述证监会人士表示,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此外,新规还压实了企业维护网络安全及国家安全主体责任,涉及安全审查的企业应在提交境外上市申请前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
香港交易所外景。图/中新
此次发布的新规在诸多方面均有优化,主要体现在“放”“管”两个层面。“放”的层面,新规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比如放宽了发行对象限制和币种限制;“管”的层面,新规强化了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并明确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
新规的一大变化是将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并完善了负面清单。首先,新规坚持监管全覆盖,补齐境外发行上市制度短板空白,将直接及间接(VIE架构)于境外上市的企业均纳入监管范围。其次,针对目前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采用核准制的问题,新规取消了证监会的前置审批流程,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同时也将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统一纳入备案制进行监管。
负面清单方面,新规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除了法律法规禁止上市融资、境外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企业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明确禁止境外发行上市,新规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此外,新规还增强了制度包容性,考虑到企业不同的发展需求,在一定层面有所放宽。一是放宽发行对象限制: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在股权激励、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特定情形下,允许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时可以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是放宽币种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通过人民币募集资金、分红派息,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明确“全流通”安排: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允许持有其境內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备案后,依法将上述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