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歌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 457000)
我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的制定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强调了要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方法做好食品安全的把关工作。如今,大数据的发展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建立起全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系统,做到有据可查,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食品的安全检测以及风险评估等大数据发展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健全智慧监管的总体思路是要形成智慧的思维方式,构建智慧的运行机制以及不断完善智慧的基础设施,其关键在于管理水平、领导理念和优化整合数据而不是技术水平。智慧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机制体制需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投入的成本较大、涉及面广、环节多。部分企业受人力、物力和管理水平的制约,本身生产经营状况不佳,为推进智慧监管试点,在建设初期,运营模式多为企业建设,政府埋单。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鼓励,但智慧监管信息溯源却没有法律依据,智慧监管的推进仅限于采用宣传教育、典型引路、借助执法以及示范等方式。遇到阻力时很难受到法律保护,还会对工作人员产生履职风险,成为基层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推手。目前来看,食品生产和流通之间的信息没有实时共享,食品信息录入不够齐全或者信息重复,浪费人力、物力。虽然已经建立起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和舆情监测处置平台,但是建成时间短,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应对错综复杂应急事件的能力,对风险点的收集评估不到位,应对风险能力有待提高。
机构改革后,市场局监管的对象迅速增加,总编制人数不变,但重点监管领域的覆盖面、力度、深度要求均大幅提升,对刚建立不久的市场而言,最具有挑战性的是在工作要求下对现有资源重新进行合理的分配。监管队伍的稳定性受改革频率的影响较大,对监管队伍的发展起了很大的负面作用,阻碍了监管业务工作的发展,其人数以及质量并没有达到期望[1]。
就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的规划问题而言,重视程度还不够,关于信息方面的投入也有所欠缺,缺乏认识高度,整体发展不够;缺乏建设资金,长期投入不够。对于部分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农贸市场的摊贩来说,部分经营者文化水平较低,终端操作不当,导致有些信息录入不完善或者不及时。线上订餐等新兴产业的监管并不全面,无论是在分线监控方面还是在食品安全方面,对线上订餐等新兴事件的监管具有难度性,其线上订餐的相关合作机制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架构,并没有收集到线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作出的负面数据,也没有对问题层出的商家实行针对性监管;在“明厨亮灶”的推行过程中,许多高风险餐饮业,如集体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都没有实行全方位的视频监控,对于有可能出现违规加工操作等环节存在信息数据缺失的问题;没有形成有关连锁餐饮公司的中央厨房的共享信息链,不能及时预防一些可预测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2]。
基层大数据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硬件设施和监管力量非常薄弱,人才缺乏,监管精力不足,导致各个环节监管水平发展不平衡。生产环节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源头,按照“从源头抓起”的原则,各部门都比较重视,以往投入的资金和精力也较多,且生产企业位置固定,利于监管;但食品流通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跨度较大,层层分销导致批发与零售环节众多,监管难度较大,要求更高。在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这些事关人们生命安全的重点区域发展智慧监管相对来说比较成熟,监管水平较高;但是一些小商超、小作坊还未得到良好发展,造成行业发展不平衡。
①媒体对舆论欠缺引领力。在食品安全备受重视以及其相关信息非常流行的情况下,某些媒体和公众号抓住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心程度以赚取流量牟取利益,不惜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这种做法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引起民众恐慌的同时还给食品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②部分不良媒体为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降低广告真实性的门槛,使广告宣传失真,给社会以及人们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中老年人受此毒害最深,因其容易被虚假广告洗脑而购买相关保健品,最终不仅浪费金钱还影响其身心健康。③部分人群并没有意识到自身也是监管体系的主体之一。现有的食品安全反馈方式的途径单一,多是线下进行,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巨大,这对消费者直接参与反馈造成阻碍,与此同时,大部分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所在,间接或直接丧失了其在食品安全中所具备的权利,缺乏监管意识。
①需要通过理念创新,对顶层设计进行有效指导,采用总体架构方法来推动取得监管成效,使领导组织得以强化。统一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之后,对各个部门的具体责任进行强化,强调地方政府发挥各自的引领作用,如通过省卫生健康委设立、总领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部门,各市、县、州卫生健康委可单独设立食品科或将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职能职责并入已有科室,各县市区均明确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门技术机构。②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加强政策出台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联合性。食品安全政策不应在某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再大量出台,而应该在宏观层面上进行把控,以预防为主要原则与目的,长期连续地、有规划地出台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构建一个长期有效的预警机制。相关部门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配套规章以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等辅助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大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的力度,进行联合发文,尽量避免出现大量的政策条款重复的现象[3]。
而本领域的工作责任则更加的细化,进一步加强考评及监督等工作的重要性。继续强化内部职责,深入整合各项业务,合理衔接好各项职能,促进机构自身的职能体系变得更加高效。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中,确保“党政同责”的目标得以有效落实,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使办证及审批等流程得以精简,着力加强该领域各项改革措施的探索,通过跨层级或跨部门以网上协同的形式实现主要事项的高效办理;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对各工作部门以及环节进行协调,发挥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部作用[4]。
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尤其是加强对信息系统平台的维护和建设人才的培养,可以促使高校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培养相关职业技能人才和数据工程师应用创新型人才。此外,食品安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作为新兴事物,需要大量的数据人才。当前,我国正在大范围推行食品安全大数据的应用,这就造成了短期内食品安全大数据开发面临着人才短缺的现状。国家应提前做好准备,为培养食品安全数据人才留出充足的空间,立足实际做好发展规划,做好人才由数据专家到食品安全专家的转换,完善有关人才培养和知识学习的体制机制。
政务服务需要信息化手段的支持。在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过程中,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外网已经建设的数据交换平台等现有基础资源。横向上与各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交流,纵向上与国家总局实现资源共享[5]。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和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搭建平台实现省内市场监管服务信息交流和实时共享,实现信息在不同层级系统和部门的交流共享,让各地区现有市场监管服务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拥有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同时,政府应当增加对于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抓住当前大数据在全社会流行的转型机遇,积极建设“云储存信息设备获得信息”的新模式,为民众提供餐食的场所,如学校和餐饮单位等列入非现场电子监管名单,利用大数据对名单中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为日常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的理念有效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向信息化的转型。通过大数据中的信息共享,消费者、生产者以及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了信息的实时交流与共享,促使普通消费者更加积极地投入到食品监管中,提高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通过互联网建立的大数据食品监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还实现了纵向上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生产商通过在数据平台上公开自己的产品安全信息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也可以利用数据库中的信息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实时的信息获取。
政府、企业以及普通消费者必须互相合作,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一体的监管系统。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用到食品监管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技术水平,提高各监管部门的组织性与协调性。在全社会中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全社会共同投入到食品监管工作中的局面。
新时代食品监管要用新思维,在方式和渠道上不断进行创新。作为青年一代,更应当承担起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推动智慧监管工作机制,服务监管工作大局,同心协力、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食品安全数据监管平台,迈出食品智慧监管的一大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共同参与和各部门信息实时沟通的局面推动了国家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推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局面的形成标志着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在发挥作用,而是全社会都积极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队伍中去。现如今,大数据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数据管理也成为政府管理社会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在食品安全监管这一方面,将大数据与食品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将政府管理与社会多方监管联合起来,是未来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建立食品大数据平台,不仅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还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也促使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队伍中来,形成了政府与民众共同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