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先行保障“两个先行”

2023-03-06 01:09方帅
浙江人大 2023年1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示范区法规

方帅

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根基,示范区建设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2022 年,在中共浙江省委的有力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紧跟中心大局,紧扣改革急需,紧贴群众期盼,认真履行立法职能,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出台了一批具有创制性、辨识度的重要法规成果,全年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17 件,修改3 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8 件,以立法先行引领保障我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

体系化推进加快构建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

2022 年11 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草案)》,这是继9 月省人大常委会后的第二次审议。条例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也是我省具有标志意义的创制性立法项目。

“与共同富裕探索实践同步出台促进条例,没有先例可循,是一项开创性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等7 个方面先行示范的目标举措,既对改革中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固化提升,又为后续的改革创新留足制度空间,“下一步法制委员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调研、论证、修改,再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光荣使命和重大政治任务。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根基,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为了形成“有干有枝有叶”、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示范区建设法规制度体系,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专门成立共同富裕制度体系建设专项工作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社会建设委、省司法厅牵头,成员包括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省经信厅等30 余家单位。

从2021 年8 月份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研究示范区改革举措涉及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经过多轮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形成需要调整的法律、行政法规清单,并组织力量对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开展系统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报全国人大。

2022 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印发支持我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支持和鼓励我省在法治轨道上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完善提升。

“应当做好立法与改革间的衔接工作。”“综合立法重点可以聚焦城乡融合发展,专项立法切口一定要小。”在2022 年2 月召开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上,与会单位展开了热烈讨论。示范区建设的立法框架轮廓逐渐清晰——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为基础,逐步健全各领域具体法规,推动形成“1+N”的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法规制度体系。

除了做好“1”这部综合性、基础性立法,2022 年省人大还出台了公共数据条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先行示范领域的具体法规,积极构建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夯实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根基。

坚持立法为民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民生实事票决制发端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2008 年由宁海县率先探索试行,2018 年实现全省范围市县乡三级全覆盖。

“票决制”全面开展5 年多来,确定了5 万多件民生实事项目,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成为浙江基层民主的生动实践。2022 年3 月,全国人大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吸收了浙江的做法,增加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内容。票决制立法进一步提上议事日程。

2022 年9 月29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这是全国首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法规,于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票决制”规定共五章27 条,对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三阶段六环节”等内容作出系统规定,通篇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围绕民生福祉,统筹开展教育、就业、养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立法,不断健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规制度。

2022 年9 月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同步审议通过了《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并于10 月1 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三省一市在民生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积极探索。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

规定明确在长三角区域内,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实现社会保障卡的一卡多用、跨省通用,三省一市将共同制定和动态调整长三角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这为促进长三角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2022 年,围绕惠民立法,省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保障失业群众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全国首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法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法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公共服务的需要。

加强生态环境立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浙江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在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等方面相继出台了相关单项法规,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注入了强劲动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和生态环境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为更好地协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普遍性、综合性问题,我省亟需制定相关综合性法规,全面构建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体系。

2022 年8 月1 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

为充分发挥浙江生态优势,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专设一章,从生态产品价值评价、考核、补偿机制等方面作出创制性规定,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打通“两山”转化通道作出规定。

碳达峰碳中和已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要求。条例还专门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为源头防治、协同减排、绿色转型提供了有效规则。

“前山微有雨,永巷净无尘。”洁净的生活环境是共同富裕美好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面临一些迫切需要在法制框架内加以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法律修订的有效衔接,2022 年9 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条例分别从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方面,对全省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并将我省数字化改革、全省域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塑料治理、动物医疗废物治理体系建设、涉疫废物管理等领先全国的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及时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回应现实期待和实践需求。

此外,《浙江省电力条例》也于2023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双碳”目标提出后颁布的第一部综合型地方性电力法规,对于推动我省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以法治思维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推进省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2022 年11 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于2006 年出台,2016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聚焦进一步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 条,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还将我省‘大综合一体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去。”

例如,为明确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商协调,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研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

在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方面,条例提出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改革,加强安全生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社会监督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条例单设“社会参与”一章,明确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是我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关社会稳定、人民福祉。

多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禁毒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实践,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尤其是在数字化禁毒、禁毒信用监管等方面实施了一些创新举措,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2022 年5 月1 日,《浙江省禁毒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两项首创: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根据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差别化管理;二是首次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中考考试范围。

“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推动毒品治理沿着法治轨道走深走实,提升禁毒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围绕社会治理立法,2022 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海塘建设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省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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