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背景下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023-03-06 10:12赵光煜安徽大学
财会学习 2023年3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科技型优惠

赵光煜 安徽大学

引言

RCEP的实施为中小企业与其他成员国企业贸易和投资拓宽了渠道,但同时国内企业也将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小企业历来就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扩大就业和技术创新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片面且时效性不强,无法与RCEP签订后的新环境相匹配,因此应当主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帮助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目标,提高产业竞争力,缓解融资压力,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RCEP背景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提高产业竞争力

1.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RCEP生效后,中小企业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但实际上进展并非顺利,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核心在于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进而销售,大部分企业都会经历长时间的资金亏损阶段,相比于普通的中小企业,它们还要面临着技术创新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破产。目前我国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偏向于小微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少部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且方式单一,局限在延长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和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之间,即使满足上述两种优惠条件,税负高仍使得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便举步维艰,直接导致产品得不到创新,企业没有核心竞争力,制约其走向国际化的进程[1]。

2.研发风险较大,现有政策很难鼓励企业进行创新

创新是企业立足之本,但对普通的中小企业来说,资金薄弱和研发的不确定性限制了其自主创新,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依靠外来技术,发展相应的受到限制。目前我国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大多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若企业研发成功,便可享受税率或税额减免,但若研发失败,企业投入的资金、时间无法给企业带来利润,也不能转化为企业的财务绩效,相应的这类优惠政策也就没有意义。而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仅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制造业企业,而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则不能享受,再加上创新难度大,中小企业受自身规模的限制难以支持研发周期较长、成本较高、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创新项目,而且缺乏资金支持,运营不好就容易导致破产,大部分企业家为避免研发风险还是选择对创新“零投入”,因此很难摆脱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

3.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单一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通过直接进行税收减免以及出口退税来进行。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迅速减轻企业负担,对资金充足的大企业来说有积极作用,但却并不适合所有中小产业。这是因为中小企业不像大型企业一样实力雄厚,其投入的资金很少,在研发过程中遭遇的困难更多,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帮助不能帮助他们大幅度减少成本,也不能帮助其资金盘活,在大打“价格战”的国际竞争中不占优势。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信用担保、科技创新、资金供给、行业发展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而在组织创新、人才需求、产业和投资导向等方面上几乎没有相应的扶持手段,企业所享受的优惠范围窄,并且已有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且具有系统性的体系,中小企业的困难并未有所缓解,特别是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当他们面临短期资金短缺时,他们很难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渡过难关,底气不足便无法与RCEP成员国的同领域企业竞争。

(二)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方法分为直接性支持与间接性支持,前者包括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优惠、免税政策等,后者则是通过对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政策来鼓励其给予中小型企业资金支持。随着RCEP的推进,目前已有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够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具体来说:第一,税前利息扣除力度不大。中小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这一渠道来进行债权融资,但银行为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往往不愿意为信用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故中小企业只能通过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来融资,但只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才符合条件进行税前扣除,超出数是无法抵扣的。因此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利息费用的同时也要面临较高的税负。第二,缺乏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当个人投资者选择投资中小企业时,只有当该企业属于初创2年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时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除此之外便无其他政策来鼓励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另外,个人投资者从中小企业获取的利息、投资取得的股份转让所得均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相同条件下,个人投资者倾向于投资稳定性强的大型企业。

二、RCEP成员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验借鉴

(一)针对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RCEP各成员国均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新加坡政府通过减免中小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用和研发费用预提税来降低企业税负[2];越南政府针对某些研发活动和大规模投资项目制定了特殊的投资优惠,例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6年免税期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澳大利亚采取在研发支出上使用差异化税收抵免的方式,规定只有当企业研发支出达到2万澳元,才有资格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且不同收入级别的企业适用不同种类的税收抵免。若研发支出超过1亿澳元,抵免税率降低为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研发支出处于2万澳元到1亿澳元之间,且总收入低于2000万澳元,其税收抵免额高达研发支出的43.5%,并且可退税[3];日本政府建立了完备的中小企业政策执行体系,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执行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其从事技术创新,采取免征或减征的税收优惠,企业因研发创新所带来的利润可以延迟纳税。另外,为减轻中小企业更新生产设备的财务压力,还允许中小企业可以选择特别折旧或是税收抵免,前者可以按买价的30%进行折旧,后者是按买价的7%进行税收抵免。

(二)针对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国在银行和国内外投资者两方面都有着可以借鉴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日本政府成立了专门为其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为确保中小企业享受低贷款利率和长还款期限还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工商组合中央公库,即便当中小企业经营不当,无法及时还款时,其可以先从保险金库中支取偿还金。若中小企业融资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推行的会员制便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概率;韩国政府将把部分财政资金单拿出来设立周期长且利率低的“政策资金”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相当实惠;泰国政府采取延长投资奖励计划年限的方法以帮助国内企业吸引投资者,即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5年至8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还可另外享受为期5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三、RCEP背景下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普惠性,无法确保每类企业的获得相同的优惠力度,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保持优惠政策的灵活性。RCEP生效后市场环境日益变化,国际贸易壁垒越来越小,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与科技型企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保持足够灵活,帮助企业在各个阶段顶住压力,当然灵活不代表政策可以频繁大幅度变动,而是应当在明确优惠政策的目标及导向的基础上,进行的每一次改动都应具有预见性,协助科技型企业设立长期计划。第二,完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有盈利的企业,对处于初创期且还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优惠政策少之又少,因此可以考虑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初创企业先免再减半征收,具体时限可根据企业的规模进行相应调整,帮助他们渡过困难阶段。在个人所得税上降低企业的科研成员成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或减免他们获得科技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业科研的同时减轻其人力成本。第三,增加优惠税种。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都属于直接税的优惠,该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生产后获得的所得,而企业在生产时需缴纳的增值税等间接税的优惠不多,科技型企业发展战略是技术创新,其无形资产占比高,可以通过扩大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折旧范围降低企业资金压力。

(二)完善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为了更大程度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创新,可以将现行的加计扣除政策改为税收抵免。有关研发创新的加计扣除比例有75%、100%,但在最后计算企业所得税使仍需和适用税率相乘,当适用税率为25%时,计算税额时能抵扣的只有18.75%(75%×25%)、25%(100%×25%),如果改为税收抵免,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再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优惠力度更高,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所享受的低税率同税收抵免相互配合,大幅度减轻企业研发的税收压力,激励企业创新[4]。其次,由于当前仅有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并且只有当科技型中小企业内的从事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才属于加计扣除对象,其他类型的中小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建议扩大加计扣除或税收抵免的企业范围。另外,对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适用对象由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全部工信部中小企业。最后,为确保中小企业吸引且留住科研人才,可以通过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考虑减免他们获得科技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提高中小企业科研人员的待遇,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减轻相应的人力成本。

(三)拓宽优惠政策覆盖面并丰富优惠方式

当前使用最多的优惠政策是优惠税率和减免税这两种方式,这些直接优惠方式对那些产生应税所得的中小企业影响较大,但对大部分刚成立的中小企业来说,没有能力去实现应税行为,无法享受直接优惠,相比较来说,间接优惠的影响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前,对于刚成立的企业来说,可以大大减轻其负担。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结合在一起,并增加间接优惠方式的数量。具体来说,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上缩短折旧期限;在年度亏损弥补上延长期限;扩大加速折旧适用行业范围与条件;对安置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进行超过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允许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收递延缴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小税种进行减免,从多角度去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优化激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完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确保投资获得收益,金融机构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投资风险大小来决定是否放贷,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使金融机构不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也就不敢冒风险去投资。此时便需要政府加强“互联网+”财税体制改革,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弥补信息不对称的融资市场。例如,建立政银联合的征信评价平台,提供企业产品采购信用、外源融资信用和财务信用等情况,帮助银行鉴别授信支持的可行性,将互联网与税收优惠结合起来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意义重大。其次,加大向非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扣除。建议扩大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范围,对能够提供完整账目资料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利率进行税前利息费用扣除[5]。最后,给予个人投资者与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府应当为投资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放宽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适当降低个人投资者从中小企业获取的利息、投资取得的股份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断鼓励个人对中小企业投资。

结语

综上所述,当政府不断改进税收优惠政策、丰富优惠方式、扩大优惠范围时,对中小企业来说,其便能感受到税负渐轻的春风,充分享受RCEP带来的红利,对国家来说也缓解了创业难的问题,促进了就业,维护了经济的稳定。本文从产业竞争力与融资两方面分析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建议,希望可以为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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