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复林
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的朱莹是一名酒水销售,经常很晚回家,丈夫李进非常不满。2021年1月21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朱莹被一名男子背着送回家。李进见朱莹衣着凌乱,起了疑心,当即呵斥该男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面对丈夫的盘问,朱莹解释道,公司举办订货会,自己喝多了,记不清是谁送她回家的。李进不相信。1月22日上午9时,他前往小区物业查看监控视频,监控室没人,便打电话给物业员工陈辉,说妻子在小区丢了手机,需要查看监控。陈辉告知其正在参加物业组织的义务劳动。李进说:“帮帮忙!迟了怕找不回来。”陈辉遂请假返回。
到了门卫室,李进显得很着急。陈辉指了指张贴的《监控室管理规定》说:“业主不能随意查看监控,我睁只眼闭只眼,但你只能观看,不允许翻录翻拍,要是翻录翻拍,后果自负。”李进点点头。于是,陈辉打开监控录像,两人共同查看。
恰在此时,大门外响起了喇叭声,陈辉出去放行并收停车费,收完费回来却见李进举着手机对准监控屏幕拍摄。陈辉挡住屏幕,要求李进交出手机,删除掉翻拍的内容。李进快速离开。
李进偷拍的视频,正是朱莹醉酒状态下被人背着进小区的影像,其中有模糊的片段,在几棵树木间,那名男子把朱莹放下来,两人似乎在拉拉扯扯。见此,李进将手机储存的视频发到朱莹的手机上,并回家殴打辱骂她。朱莹被打得浑身青紫。
双方亲友闻讯上门劝解,李进强行从朱莹身上收走了钥匙,要让只穿着睡衣的朱莹净身出户,并声称要离婚。经亲友劝阻,朱莹才没有被赶走。
朱莹要求追究小区物业员工陈辉的责任,被物业公司拒绝。朱莹仍然很气愤,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朱莹所持的视频是李进偷录的,造成朱莹人身伤害是李进的行为所致,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建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诉求。
2022年3月2日,朱莹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主张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3万元。
朱莹诉称,物业员工的渎职行为和视频流出,让李进产生严重误会,致使其家庭发生严重的感情危机,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住宅区的监控摄像头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而业主对公共区域发生的事件及公共事务具有知情权,特别是在小区业主丢失财物的情况下,其有权了解特定时间发生的事情。而调看小区录像并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范围都在公共场所,不会涉及个人空间及其隐私。目前,对于物业的监控信息哪些人可以调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的监控信息除了有权机关可以调阅外,不是所有业主都有权查看,只有在小区出现人身或财产等权益受损的业主才可以调阅。本次事件并没有造成监控视频的传播,而给朱莹的名誉权带来负面影响。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是有必要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监控行为不存在侵犯业主的隐私权,物业公司也未将案涉的监控视频予以传播或不当利用,故本案不会产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朱莹诉请的医疗费及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是朱莹与李进因夫妻矛盾所致,与物业公司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朱莹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系物业公司的违法加害行为所致,主张物业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停止侵害适用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形,但朱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物业公司的行为而处于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朱莹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朱莹、物业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流出的监控视频系李进私自录制,说明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视频的查看、管理程序上存在漏洞,需要改进完善,物业公司应向朱莹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6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朱莹赔礼道歉,驳回朱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住宅区监控录像资料虽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不得随意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物业监控室可在公安部门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