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民间习俗发展研究—以社习俗为例

2023-03-05 07:47谢秋慧河池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化产业 2023年4期
关键词:习俗仪式民间

谢秋慧 河池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民间“社”习俗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革新。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习俗要摒弃“神护”的糟粕内容,充分发挥凝聚情感记忆、规范道德秩序、促进议事管控、筑牢心理认同等功能,将“社”习俗作为,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渠道,调动边缘群体能动性的平台,增强乡村文化旅游厚度的资源,增强民族文化自信的民俗文化,促进“社”习俗进行自我革新,并助力乡村振兴。

长期以来,“社”习俗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解决自然资源分配、社会交往、区域政治关系的一种方式,集地方知识、信仰、道德、习俗于一体。“社祭”是一种官方和民间共同的礼俗,在中国延续了至少两千多年,湖北省恩施州土家族的春社、广西民间的春社和秋社就是“社”习俗以活态形式在民间存续的节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家族春社习俗不仅是一项民俗事项,具有补偿与治愈功能、认同与整合功能、传承与教化功能,更是丧葬文化、性别文化的实际载体,展现出当地女性的价值和地位。广西民间“社”习俗在地方各民族长期交往过程中衍生出了新的内容,展现在毛南族肥套、仫佬族依饭节、民间祈愿等仪式中,是文化传播和资源交换的结果。虽然土家族的春社和广西民间“社”习俗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着自我革新,但都面临着本真与自我日渐丢失的困境。如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掌握“社”习俗的现代传承规律,为新时代民间文化建设提供富有现实意义的理论依据;“社”习俗如何进行自我革新,摒弃糟粕,实现传承和发展,继续为文化多样性提供助力,是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社”习俗概况

“社”习俗是一种地域性文化,也是一种行为模式、一种认知表达、一种价值体系,其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具有共性认知,又在不同民族的特定文化场域里具有特性。立社、祭社是夏朝出于对土地神的崇拜而慢慢演变出来的习俗。秦始皇扫六合,一统宇内,废分封行郡县,“社”既是一国之保护神,一政权之保护神,也是一个地区,一个村落、里社的保护神,可以说“社”文化已经深入国家社会的各个层次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日祭祀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进入唐宋,在唐代达到鼎盛,唐代社日成为皇帝官员与万民同乐的节日,祭祀和庆乐成为民间社日节的标志性习俗[1]。在传统社会,“社”不但可以保护一方百姓平安,也是官方控制、教化民众的一种手段,还是基层民众联络感情,相互学习、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方式[2]。关于“社”的仪式是人、自然、鬼、神的意念搏斗,其过程充满现实事件、灵验鬼魂以及神圣力量的交织,体现出“灵验性”“超越性”“神秘性”等特征。

贯穿人们生产生活的“社”仪式有四种,“社”神也分别被赋予了不同的角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在春祈秋报的社节中,“社”神被视为社区空间的庇护神。从古至今,春祈秋报的社节主要是围绕祭拜“社”神所展开的一系列行动。在春祈秋报的社日举行祭祀聚餐活动较为普遍,户数较多的村屯一般由3至5户当头人,户数较少的村屯一般由1至2户当头人,采取每年轮换制,负责社日的物品采购、食品烹饪、祭祀、记录账簿等事宜。祭祀“社王”的活动结束后,每户派一名家庭代表参加社日的聚餐活动,餐毕分食,把未吃完的食品带回家同家人一起分享,表示家人全部得到“社王”的福泽和庇佑。除了春祈秋报的社节,关于“社”的民间习俗还有“V社”“做改”“还社”。“V”在壮语中是“乞求”的意思,经过“V社”“做改”仪式后,不管人们的愿望是否实现,在仪式进行后的第三年都会举行“还社”仪式。“还社”是回报“社”神的恩情,此时“社”神成为人们供奉的祈愿神。

“社”习俗的功能

如果说有些民族的节日体系是以宗教纪念日为核心的话,那么“社”习俗的重要特征在于其是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而建立的,体现了农耕社会的文化,但后续衍生的“社”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封建迷信色彩,如果现在不对其进行正确引导,那么将不利于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文化振兴。对“社”习俗的功能进行分析,不仅可以窥见这一信仰群体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挖掘其所蕴含的正向价值,而且能够“对症下药”,引导“社”习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建构基于地方民俗的新时代乡村精神文明体系。

凝聚情感记忆

“社”是一种集体表象,是一定社会事实和社会结构的表达。民间“社”习俗表现出的个体认知与集体文化的关系,印证了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 Mead,1901—1978)提出的个体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复杂、动态的过程这一观点。然而,“社”习俗更突出“集体性”,如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rukheim,1858—1917)所说的,表达集体实在的集体表现是社会事务以及思想的产物。从集体意识到个体认知,春祈秋报的“社”仪式是对传统的尊重,是“某一地方的人群共同体共同拥有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取向”[3]。“社”习俗是集体记忆的凝聚和集体情感的表达,形成了地方感(sense of place)或乡土情怀。从个体认知到集体意识,“个体是塑造了他与其他人共同点的文化模式的产物……将社会革新和对传统的尊重相结合来努力改善人类的境况”[4]。衍生而来的“V社”“还社”体现出民间还存在着一些陈旧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虽说个人需求是基于维持心理秩序需求的认知形式表达,却也体现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短板。

规范道德秩序

“V社”是个体面对风险无防控能力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亲属关系;“还社”是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道德秩序的约定俗成。在精神世界对神的祈求和感恩还愿促进了“借还相连”的道德秩序的形成,转化成物质世界中人与人经济上的借还关系。借还相连的“V社”“还社”,以仪式的形式表达了社会要求的道德秩序,传达了人们必须遵循的秩序,如拉德克利夫·布朗(A.R.Radcliffe-Brown,1881—1955)所言的宗教的作用在于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要求以及该去遵循的秩序,其是克利福德·格尔兹(Clifford Geertz,1926—2006)所谓的“常识”的能动性以及地方性知识体系的作用,是当地人共同拥有的认识世界的视域、立场和观点,仪式促使他们拥有共同的心理认同。

促进议事管控

社会整合是指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各要素联系在一起,使它们一体化。社会控制是对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各个方面予以约束,社会控制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5]。崇拜“社王”的信仰文化以及开展关于“社”的仪式活动能够把有血缘的人和具有地缘关系的群体聚集起来,从而增强和促进地方族群内部团结一致。春祈秋报的立社、祭社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浓厚的政教合一的教化作用。如今,虽说“社”习俗的政治控制能力已经被弱化,但对民间及地方社会的管控能力始终存在,在“社”王前所立的伦理道德规范及村规乡约,没有人质疑、触犯和违背;在聚餐时进行的议事照常进行,人们不仅分享自己农耕或外出务工的经验心得,传达国家的政策法规,而且商讨乡村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乡村道路硬化、乡村文化建设等事宜。

筑牢心理认同

如巴斯蒂安所说的,文化要素的相似性证明不同文化在历史上存在同根关系和某种联系。不同的是,民间“社”习俗不是随民族迁徙而传播的,而是中央集权下历史文化传承的结果,也是各民族交往交流的结果,但“社”习俗的地域性、民族性印证了威廉·里弗斯提出的各民族的联系及其文化的融合是人类进步的主要推动力,相同的“社”习俗对整个民族特质和精神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更促进了当地人们心理认同的形成,“社”习俗的功能由调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娱神育人、调节社会心理向整合乡村秩序、促进族群心理认同、传承传统文化转变。

“社”习俗自我革新的路径

实现乡村振兴的前提是发展乡村经济,开发乡村文化资源,挖掘特色乡土文化,为乡村注入“活力”和“灵气”是乡魂存在的关键,要想实现这一切,就必须了解地方民族文化的实质和内涵。地方政府应该通过探索研究民间“社”习俗,引导“社”习俗自我革新,摒弃“神护”的思想,发挥其传承和谐生态观、德育教化、议事管控等作用,充分挖掘民间“社”习俗的内涵,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

作为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渠道

费孝通曾指出,文化的意义在于通过实践活动提升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和生存境界,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下,既有的文化观念往往是基于物质文明本身而出现的,以往关于文化的象征性表述,如习俗、仪式等不再适用于快速变迁的社会情境,传统的标准亦不合时宜[6]。如何解决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不断分离以及技术与文明的冲突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化对乡村资源的‘抽离’,工业化对乡村资源的‘输入’交互作用,乡村治理与发展问题已经处于由变迁中的权力格局、要素重组与价值创造、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等因素所构成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中。”[7]而如“社”习俗的社会整合与议事管控功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开展民族民俗庆典、仪式前通常有“议会”程序,这些民俗庆典和仪式在具有共同文化信仰的空间内进行,过程往往伴随乡村社会的治理。如果从地方传统文化仪式活动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角度来看,其不仅可以增进人们对地域文化的了解,理解族群心理,促进民族认同,还可以传承传统文化,实现文化自信,促进乡村文化振兴。这是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工作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

作为平台调动边缘群体的能动性

参与习俗的主体大多是资源社会的边缘群体,改革开放促使中国乡村社会由“权力的文化网络”向“资源的文化网络”转变,广大农村地区人力资源大量外流,使得乡村社会变成由“386199”群体留守的村落,而这群被资源社会边缘化的群体却是传承民族文化的主要力量,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就来自他们之中。他们是民俗活动的参与者,是民族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充分发挥资源社会边缘群体的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要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就要重点解决边缘群体本身的特殊性问题,针对“61”群体,要打造学校教育与民族文化教育一体化,针对“38”“99”群体,要利用民族民俗节庆定期进行培训,使其能真正发挥继承和传播民族民俗文化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实现对乡村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作为资源增强乡村旅游文化深度

中国民俗资源丰富、形式多样,集民族性、艺术性、娱乐性于一体,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社”习俗不仅具有凝聚力,还是民间文化的一张名片,可以让农民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对“社”习俗进行文化资源开发,融合其他民俗文化,利用农村地区宜居的生态环境、淳朴的民风和独特的建筑等宝贵资源,推动绿色乡村旅游发展,振兴乡村旅游业。

作为民俗文化增强民族文化自信

很多少数民族的民俗、民间信仰都是在满足人的需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一种文化自觉。文化自觉的真正含义是不同民族要求在世界文化秩序中得到自己的空间,它所代表的是现代性的本土化。在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利用中要遵循文化自觉的规律,尊重传统文化的延续规律;要把某一民族的民俗或民间信仰融入区域社会村落文化的整体中,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构建研究民俗的理论逻辑,结合社会整体论与文化整体论,重点从解析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功能、重塑文化空间、加强活态保护等方面着手,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科学研究,以理论指导并助力乡村文化发展,实现乡村文化振兴,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不断增强文化自信。

“社”习俗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底蕴,曾经是官民齐乐共享的节日,如今被时代赋予了新的文化内涵,成为具有乡土特性的区域性文化形态。正如帕森斯所说,文化是一种集体性的表征,是社会每一位成员所共享的,是某一社会的知识、信仰和价值观的体现,具有独特性,体现了当地人的宇宙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关于“社”的仪式也是人们对存在的意义和塑造需求方向的表达,不仅维系着地缘性区域社会的组织建构,调整血缘性家族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强了族群的心理认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习俗的变迁,关于“社”的传说、仪式以及衍生的一系列风俗构成了“社”习俗体系,“社”习俗在地方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根植于当地人们的意识观念中,贯穿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文化。对“社”习俗等民间习俗的研究发现,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很高的价值。对少数民族民俗的价值内涵进行深入探究,可以充分发挥其德育教化功能、议事管控功能,促进民族文化的继承,推动民族地区生态文化旅游业发展,从而实现乡村文化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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