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臣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法律传播作为人类一种特殊的符号化行为与专类信息传授过程,既是一种专门性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广泛渗透到一切活动领域的伴随性社会活动。”[1]法律的传播依赖于媒介技术的革新与发展,可以说,媒介技术变迁的发展史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本承载样态的进化史,同时也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技术传播史。依赖生产力的发展,媒介技术革新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进化的流程以及法律文化的传播,而这种法律文化的传播既包括时间(纵向)的转向也包括空间(横向)上的架构。可见,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律发展、法律文化内涵以及法律应用于社会治理方面都与媒介变迁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嬗变,实际上是一种从抽象到具象再到抽象的过程,媒介就是承载这一过程的“连接器”。
中华传统法文化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具有包容性和持久性。“媒介无时不有,无时不在,它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重建了人的感觉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2]媒介,作为文化及法律思想传播的重要载体,在中国传统法尤其是中华法文化之发展及嬗变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媒介技术手段的发展变迁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传播效率及近代转型,这种影响突出体现在每一次媒介技术的革新都将中国传统法文化代入一种全新的“法文化体系”,当然在此过程中,这种“法文化体系”有主动传播阶段也有被动接受阶段。主动传播阶段最具代表性的当为《唐律疏议》,“法学界特别是法史学界,一般都认为《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3]。“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4]《唐律疏议》在彼时对东亚各国之法律体系影响重大,被誉为“中华法系之代表”。被动接受阶段则为清末法制改革,清末法制改革也是出于多重因素考量,最先“清廷在输入域外法律文化上仍‘取法欧美’”,后转德日,“中国多歆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源),正当以德为镜鉴”[5]。实际上可以发现,无论是秦通过法制手段迅速强兵并统一六国,还是有唐时期《唐律》之辉煌成就影响中亚各国,以及清末被迫的法制变革都与媒介技术的革新有着千丝万缕之联系。
以秦帝国为切入点,“事实上,古代法不但顺应着当时新旧秩序的交替而发生相应之变化,而且其本身也是摧毁旧的宗法制度,建立新的大一统帝国的有力手段”[6]。而这种手段往往也是媒介技术革新所带来的,秦帝国是建立在文字上的国家,周朝至秦之转型,正是通过口语文化向书面文化的转型,才推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王朝——秦帝国的建立。经过了近两千年的发展,中华法系之体系日益完备,清末以降,清政府的闭关锁国导致经济、文化、现代法律文明等各方面的落后。这固然与西方工业革命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有关联,但是深究其中,也可以发现,媒介传播的落后也是中国法律在清末时期丧失法律优先性、丧失法律文化自信的诱因之一。
“礼乐文化”之精粹一直蕴含于整个中国古代法文化发展进程之中,这种法文化从其深刻意义上讲要做广义理解。“从比较文明论来看,只有中国传统文化才能成为与西方相比较的对应项,而且大家都亦都把中国传统文化习惯地理解为中国文化,法律文化亦然。”[7]礼乐文化秩序代表了一种通过口语文化调整的社会秩序,其蕴含之核心是,“通过礼强调仁义”,“通过乐促进和谐”,“为政上以中庸”,“通过刑罚来教化”,而这种在口语文化引导下所构建的社会秩序最主要的核心便是“位置与等级”。口语文化的空间传播造成了位置与等级的固化。“在口语文化里,语词受语音约束,这就决定了人们的表达方式,而且决定了人们的思维过程”[8],其最显著的弊端就是口语文化的传播方式更加依赖于空间。
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9]
“礼乐”的出现实际上也依托于生产力的发展。“礼”的出现与中国古人从事农业生产,依赖经验,推崇祖先崇拜有关。人们在祭祀祖先的活动中孕育出了博大精深的礼文化。“礼乐”之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1世纪,周朝灭商后,如何应对百废待兴的政治形势以及建立稳定的统治,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角度进行宏观的探索就成了当时刻不容缓的任务。周公旦从商朝灭亡的教训之中总结了经验,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他重点从以德化民、明德敬德之角度提出了周朝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即“明德慎罚”,而这种思想正是保证周朝赖以统治的基础——“礼乐制度”。
“礼所调整的除贵族间的行为规范以及权利与义务外,还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法律、社会、宗教、教育、伦理、习俗等诸多方面。”[10]可见,在周朝“礼”贯穿了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治理体系,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故有“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11]。而“礼”所承载的是一种固国安邦、维护社稷的根本,使得尊卑有序、君臣有位、贵贱有别,也即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2]。
“乐”是先秦六经之一。周公“制礼作乐”说明制礼与作乐是紧密相连的,乐也可以理解成一种为礼所服务的工具,通过艺术形式来配合强化礼的功能与作用。“礼既有贵贱尊卑之分,乐也相应地有天子庙堂之乐、诸侯卿大夫之乐和庶民之乐。”[9]46固有“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13]。
可以说,“礼乐”是周朝利用口语文化进行综合而治的法政治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工具。“礼乐文化”透过口语文化媒介,起到了商周时期维持宗法秩序以及治理的作用。
礼乐文化的传播模式及社会治理角度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礼乐文化作为一种维护法政秩序的手段,承担了彼时社会治理之角色。礼乐文化作为先秦时期的“统治工具”,构架出了一种“礼乐之治”的美好图景。其中,礼往往作为一种规范,而乐便是传播礼文化的手段。“乐”的传播途径一般都是口语传播,周公制礼作乐,其内容据考种类庞杂、繁复琐碎,周礼不啻单纯作为一种道德礼仪而存在,且在政治意义与社会意义之上有明显规制宗法秩序的作用。直至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礼崩乐坏”之现象,孔子斥责“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从礼乐文化的传播角度看,造成“礼崩乐坏”之原因正是因为周朝是口语文化所承载的政法秩序,制礼作乐的根本作用就是通过“礼乐”来维持宗法秩序、法政秩序。礼乐的传播主要以口语传播为主,虽然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不高,但商周时期人类已把字铸刻于青铜鼎之上,形成了金文。鼎代表了天子的权威,鼎的重量以及体积都很大,不允许长距离、长时间运输,这种脱离了秩序空间的权威很容易造成其他诸侯对周天子的崇敬感下降,换言之,礼乐文化这种治理模式随着时间的跨越以及宗族人口的发展,必然会被时间及空间所“消灭”。
其次,从礼乐的空间传播角度代入。口语文化传播的弊端在于其具有相当强的现场性,其只存在于固定的空间场域,易随时间的流逝而消散,不利于传播。在周天子不能掌控的其他地区,周天子的权威日渐衰微,这充分体现了口语文化传播时期不论从维护统治抑或社会治理之角度都存在着明显的弱点。在周朝的统治过程中,“礼乐”一直伴随始终,而“制礼作乐”又是一种周天子维持权威、维护统治的基本法政形态。这种统治模式,抑或说这种口语文化形态下构建的周朝法政秩序是以口语文化形态为根本的,但不论从维护宗法秩序还是突出天子权威角度都较为脆弱。口语文化建构的宗法秩序、政法秩序更多限制在了空间上,周天子的权威在远离中央的其他诸侯王的领域内并不能完全涵盖,这也正是导致周朝末期各诸侯“僭越”现象不断之原因之一。
最后,从位置与等级关系来看,在位置上便可以体现等级。“社会生活存在的基础则是传统、等级制度以及阶级地位。”[14]“在传统社会中,由于传播以口头形式存在……社群的形成来源于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互动,而社会生活存在的基础则是传统、等级制度以及阶级地位。”[14]位置与等级秩序也一直伴随着中国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在口语文化的交流形式中,位置至关重要。这些都体现了周朝是一个以口语文化为主导的法律治理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朝代。分封位置亲近天子的诸侯,往往对天子更加尊重与崇拜,其政治等级也更为尊高;而分封位置较为疏远的诸侯,因地域差距、等级落差等原因无法亲临王邦接受周天子礼乐文化的“思想洗礼”,故而几世之后与天子之关系愈发疏远,周朝的宗法等级、分封体系也基于时间的流逝慢慢分崩离析。
在上古时期的中国,先祖就有通过各种甲骨文、金文来进行生活和统治部落族群的记载。在商朝,一些事情被记录在龟甲上,起着祭祀、占卜的作用。可见,文字的出现虽由来已久,但从法文化角度考察,彼时之文字不具有“礼”之工具属性更无谓“法”之工具属性。“成文法的出现都以一定的文化发展如一定程度的文字普及和社会关系复杂化作为前提。”[6]46故而,文字作为一种媒介工具而真正运用于法律与社会治理上应当为周秦转型时期,而这种传播媒介便是竹简。竹简的出现更方便了法律的传播。
“探索秦至清两千年间中国社会结构的锁钥即是周秦之变。”[15]周秦转型时期不仅可以认为是宗法制向官僚制的转型,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模式也是从口语文化治理模式向文字文化治理模式的转变。可以说,秦帝国处于一种文字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秦帝国正是通过文字文化的传播来构建其政治体制与法律体制,此时“书写成为权力的媒介”[16]。这不仅维护了秦始皇的权威,同时还构建了一种文字文化为主导的更加偏向法律的治理模式,并深刻地规制于社会生活之中。
随着文字更多地应用于日常生活加之竹简这一媒介的应用,中国文字的功能开始由祭祀文本向法律公布、社会控制等方向扩展。固然,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在学界主要有几种学说,其一,公布成文法始自刑书刑鼎说:“昭六年三月,郑铸《刑书》,叔向贻子产书曰:‘……吾子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由此可知子产是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17]。“法律之公布始自郑刑书、晋刑鼎。”[18]其二,悬法象魏是公布成文法的标志,无论是上述“悬法象魏说”,还是“刑书刑鼎说”,单在成文法的公布上讲都有一定道理,但从公布成文法是否可以构建文字文化法政秩序来讲,还是缺乏一定说服力。因为无论是文字文化的应用抑或法文化传播,其必须保障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必须要有文化观念认同;二是,有便于文化传播的媒介;三是,有统一使用的文字。
商周以降,简册已成为彼时载录档案、文书撰写之主要载体,在“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的战国时期,竹简的使用就变得更为广泛。秦国可以迅速通过商鞅变法来实现富国强兵并完成大一统格局,这些都离不开以媒介属性出现的竹简,抑或说,竹简不单单是一种法律文化传播的媒介,同时也作为一种秦帝国政法之“形象”以及社会治理的工具。这种传播工具迅速地帮助秦统一六国。“车同轨、书同文”,不仅通过法律构架了秦帝国的行政体系,而且也是秦利用竹简媒介的传播手段构建了一种由文字文化为主导的帝国。自此,竹简便承载着秦帝国法律传播、社会治理以及法文化空间构建的用途,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就是最鲜明的例证。从彼时起,中国彻底进入到文字文化为主导的法律与社会治理模式之中并一直延续至今。秦法“繁似秋荼,而网密如凝脂”,事实上,如若没有竹简这一媒介的广泛应用,秦帝国便无法将法律传达到统治范围内,进而获得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应有之效果。
文字媒介阶段,文字留存使人类社会开始了超越自然时空限制的文明传播时代,这种文明传播亟需构建一种体系来维系文化、政策、法律的传播,而邮驿系统就在此时对于秦朝构建的文字文化政法秩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维系帝国统治之运作必然少不了文书的传达,实际上,这也是秦帝国政法秩序置于空间架构的一种形式,通过邮驿系统,可以帮助秦帝国维系空间内的法律秩序与阶级等级。自“书同文,车同轨”后,秦文书用竹简交流更为频繁,邮驿之需求也更多。邮驿系统帮助了皇帝在其统治范围内进行权力的空间延伸,而实施空间延伸与社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法律。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行书律》便对文书、驿制、邮驿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殴(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一八五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19]
“秦帝国的邮驿系统成为文字文化政法秩序的大动脉,中央与边陲地区之间政治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个高效邮驿系统的帮助下进行的,帝国的邮驿系统在负担信息传播任务的同时,也成为帝国的象征。”[20]可见,秦不单单缔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帝国,而且还构建了以竹简为官方文书的承载形式,以文字文化为主导的政法秩序,这些在官文书传递系统的构建上起到了先导作用,并深刻影响了长达两千年的中华法文化历史走向。
纸在中国的大量应用,使佛教徒能够大规模使用雕版印刷技术。儒家势力由于国家的影响和儒家经典的大量刊布而壮大。中国的文字给行政管理提供了基础,它强调的是按照空间来组织帝国,但无法满足时间的要求[21]。
汉初实际上构建了一种口语文化与文字文化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同时也创建了一个口语文化与文字文化相糅合的法政秩序时代,口语文化意味着“礼法融合”,更加偏向德治,而文字文化代表的则是“汉承秦制”,更加偏向法治。秦帝国推行法律主要依托文字文化,但是事实是,竹简这一媒介虽已经用于官方传递,但实际应用于民间的却依然较少,文字文化构建政法秩序的快速推进并不能完全适应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故而,汉朝吸收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惨痛教训,虽然“秦法繁如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但这样遍及各个事项的严刑峻法并不能帮助秦朝实现永开万世的想象。经历了连年征战之后民生凋敝、百废待兴,“汉初以蠲除苛法严刑作为休养生息政策的重要内容”[22],以此来恢复民生。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开始将礼与法融合在一起,“自董仲舒之‘天人之策’方略被汉武帝采纳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路线的开始施行,标志着礼法融合已成为一种自觉的运动”[23]。官职、社会、法律都归结于文字文化秩序的调整,构建了一种口语文化与文字文化结合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政法秩序。口语文化更多强调“礼”,也即秩序、德行与等级,而文字文化则更多强调“法”。因为有秦朝文字文化的奠基,法律都以文字的形式载于竹简之上,便有了法令不可,也不能朝令夕改的原则。实际上,礼法融合的治理模式,就是口语文化与文字文化结合的法文化治理模式。也正是在这个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东汉蔡伦造纸,纸张这一媒介正式进入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来,竹简、简牍等由于其重量、保存方式的不便利性,在纸张发明后其弊端就被暴露出来,相较于竹简,纸张在书写以及传播上的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从媒介转换的角度看,法律媒介载体应用效率的高低,关系着口语文化与文字文化的链接程度及其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作用程度;纸张的应用效率越高,其对口语文化与书面文化在构建政法秩序上的剥离感也会越强,从秦帝国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出,虽然文字文化所构架的法律社会治理体系在秦帝国时期初现端倪,但其更多体现的是文字载体,即竹简的工具性。工具性质下的法律在传播过程中更多地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就背离了建构一种完全符合彼时发展的法律与社会治理模式,造成了一种“天下苦秦久矣”的局面。汉朝通过这样一种礼法融合的治理模式,或言之,汉朝通过秦朝创建的“文字文化帝国”这一根基,对其进行传承与发展,通过礼法融合、口语文化与文字文化的结合,将这种文字文化观念上升为一种价值的、抽象的观念,并形成一种文化导向。文字文化在汉朝的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以及政法秩序上应当体现出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的重塑、社会安定性的保障以及政法秩序观念的再造。不仅周朝的口语文化所统治的秩序被颠覆,而且同样对秦朝所建立的文字文化帝国进行了改造与重塑。
汉代的法律文本载体依然以竹简为主,而其纵向的法律传播模式,仍然依靠官文书的传递,即由上至下、由中央至地方。汉代在法律文书的传递方式及其机构设置上与秦相比就更加完善具体,其在全国设置许多具有文书传递职能的机构及组织,如邮、亭、置、驿骑等。这种完备的机构管理制度主要依据的便是《行书律》,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规定,“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口口口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24],即规定了邮书须严格按顺序逐站传递,以免责任不清。此外,同样有官方文书传送期限的规定及刑罚,“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24]203。
汉代法律文化的传播,其媒介介质主要依赖于扁书。“扁书就是将政令、法律书之于木板之上,悬于高处的一种法律公布形式。”[25]扁书作为一种法律或政令公布之介质,在汉代法文化传播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其一般悬挂于市里、门亭、官所、燧候等人群密集或流动较大的地方,使得民众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国家的政策与法令,这种传播从文化的角度上看既有纵向传播,也有横向传播,纵向表现为上情的下达。
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寺舍、门亭、隧堠中,令吏卒民尽讼知之,且遣鄣吏循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26]
在横向传播上则表现为王政对边塞地区的管束,如:
十一月壬戌,张掖太守融,守部司马横、行长史事,守部司马焉、行丞事,下部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明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门外谒舍显见处,令百姓尽知之如诏书到言。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疆、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敞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27]
汉代正是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构建了汉代统治空间下的法文化认同与民族文化认同。两种文化认同一起推进了汉代的国家认同体系。人民有国家认同感是更加方便法律与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汉代建立的口语与文字文化相结合的政法秩序可以体现出一种国家认同感。在口语文化中,国家与君主常常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一词,最早见于西周文献,在《今文尚书》十九篇《周书》中,‘国家’一共出现过2次,分别出自成王和周公之口,均采取,‘我国家’三字连用的方式……都是商周最高统治者用来描述自己王国的用语,还不属于公共语言。”[28]从中华法文化的价值上来讲,秦帝国通过文字文化构建的政法秩序,让民众对法律形成了一种认同关系,尽管这种法律认同在现代意义上讲具有相当的被动性。乃至有汉,“以德为国者,甘之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29],也同样构建了这种以文字文化为具象表现,以口语文化为抽象理解的“外儒内法”的政法结构。
这种国家认同在汉朝时期建立,从简单的“汉民族”这一词汇一直沿用至今就可以充分体现到这种国家认同扎根于中华文化之中。文字文化所构建的政法秩序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国家呈现一种“双体论”格局。这种国家认同感,可以体现出中国历朝历代的更迭都通过正史来证明政权来源的合法性上。故而,秦汉转型时期,便形成了一种文字文化认同—法律文化认同—民族文化认同—国家认同的价值体系。而法律文化认同,作为中华法文化价值中的一部分,以文字文化认同为基础,促进了民族文化的认同和国家认同。“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概念一直延续至今,并深刻地根植于中国民众心中。
要使优秀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治理理念得到弘扬及传播,主要依赖更先进的传播媒介。生产力的革新带来媒介技术的革新,这种革新体现在文字载体上就是由竹简至纸的转换,宋代以降,印刷术这一新型媒介技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虽然,无论竹简抑或纸张这种文字载体分别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及东汉时期就已出现,但其并未广泛应用于大众,或言之,文字媒介载体可否大规模生产与可否满足大众生活之需求之间就产生了供求偏差。
“毫无疑问,就知识的传播而言,中国是处在传播圈的……另外,在科学革命之前,中国的发明与发现持续从东方向西方传播,经历了20个世纪。而且技术程度越高,传播起来便越发容易。”[30]从文本的承载媒介上看,纸张与简牍相比无论从体量还是运输上讲都更为轻便。文字载体由竹简向纸张的过渡较为漫长,纸媒介于东汉时期便已出现,但“朝廷官府正式文书通用简牍,这一情况至东汉末也没改变……简纸共存与简纸替换时间之长,是因为纸作为一种先进的传播工具,其高级形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为少数人掌有”[31]。“公元404年,东晋桓玄以诏令的形式,肯定了纸代简的趋势。”[32]“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33]直至魏晋时期,官文书才完成了由竹简向纸张的转变,并且纸的品种、产量、质量都有所增加和提高,造纸原料来源更广。这就为有唐时期可以大量地通过纸这一媒介传播其文化打下了坚实之基础。
及至有唐,榜文业已成为官府传播法令政策信息最常见的方式。榜文在法律传播史上并非一直以纸这一媒介存在,东晋之前,其主要的载体为木板,悬挂于亭传等高显处,使民知悉,故《晋书·刑法志》有言:“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有诏从之。”[34]榜文这种上情下达的法律传播形式广泛应用始于唐代,且主要得益于纸媒介的出现和发展,其主要介质都是纸张。敦煌吐鲁番法制文献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中有载:“纵别言他事,并不须为勘当。或缘斗竞,或有冤嫌,即注被夺密封,事恐露泄,官司不为追摄,即云党助逆徒,有如此色者,并不须为勘当,当仍令州县录敕令于厅,在村坊要路榜示,使人具知,勿陷入罪。”[35]可见,“唐时将法令以榜文形式示诸村坊或州军,均极为常见。榜文成为中央政府在庞大帝国维持其法制一统的重要工具”[36]。
简纸替代后,不得不提最具中华法系代表称谓的《唐律疏议》之文本传播。《唐律疏议》在其历史发展节点上的先进性已无需做过多讨论,纸媒介的普及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唐代对于纸媒介的应用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唐代已开始出现雕版印刷技术,但现存的《唐律疏议》都是以手抄本为主。以敦煌吐鲁番法律文献为例,敦煌出土唐代法律文献的断片、残卷都是手抄本。《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有载:“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现存唐代印刷品中,都以经卷、诗集、字书、医书为主,法律文本的社会需求量较少,故而,虽有雕版印刷,但从法律文本的需求体量考虑可能手抄更加经济便捷。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社会的动荡与立法的局限所造成的。媒介对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有滞后性,因为媒介产生的先发时期其实并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大众的日常需求,这也是为何现存的《唐律》史料都以手抄为主的原因之一。
文明的传播和技术的革新,早期都是以宗教、信仰、观念的传播为原始驱动力,唐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之代表,而从法律文本载体所依托的媒介上看,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纸媒介在唐代彻底替代了竹简,纸张的便捷性也推动了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尤其是法律文化的交流传播,其不仅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之治理理念于法律文明层次上的传播,也深刻地影响了周边国家尤以日本为甚的法律发展路径。可以说,唐代的法律文化治理模式依托于纸媒介,通过纸媒介不仅塑造了一种中华法文化的先进形象,也在此基础上架构了一种开放多元的法律及社会治理模式。
宋代的法律与社会治理理念之所以能够推行到社会生活中去并传播到其他地区同样也得益于媒介的变迁。宋代在官刻、家刻和坊刻方面均有很大发展,故而称之为“雕版印刷的黄金时代”。“宋代纸张大致可分为普通纸与工艺纸(或特种纸)两大类。普通纸中,又有精粗之分。书籍印刷,一般使用普通纸。但是由宋代特种纸张工艺发达的情况可推知,宋代普通纸张的生产水平自然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普通纸张的大量生产,使得书籍的大量生产变为了现实。”[37]可见,基于纸媒介以及印刷技术的进一步革新,宋代在法律文本载体以及法律知识传播方面进一步发展。“公元963年掌管刑狱的大理寺刻印的由窦仪主编的《宋刑统》,这是我国刑事法典的最早印本,也是宋代官方刻书的开始。”[38]《宋刑统》是宋朝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它的刊行与撰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得益于法典化的文字文化政法秩序的构建以及雕版印刷媒介的应用,使得《宋刑统》在彼时社会治理上有所裨益。此外,基于雕版印刷的先进性以及可靠性,《宋刑统》“客观上对保存和传播《唐律疏议》均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版本的质量(尤其在漏、错字及利于长期保存方面)是《唐律疏议》的许多手抄本所不及的……对于《唐律疏议》后来的校勘出版也起了重要的版本作用”[39]。
从宋代的法文化之域内传播来看,其较之前代之进步主要有二。其一,榜文较有唐之发展更甚。《宋会要辑稿》中就有大量涉及盐茶法规、环境保护、战时军法、劝讼化民等相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上也通过榜文来告知官员以及百姓,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三·登闻院》有言:
内有词诉冤抑、请给恩赏差遣等奏状,多是不曾经由次第,径赴本院投进,今来若不收接,虑有违前项圣旨指挥。欲望朝廷详酌,明赐指挥,行下本院,以凭遵守。诏依检院已得指挥,令尚书省给榜。[40]
淳熙三年七月十三日,约束书铺进状。既而执政言:诸色人进状诉理不实,自有条法。近来书铺止是要求钱物,更不照应条法,理宜约束。上曰:书铺家崇饰虚词,妄写进状,累有约束。不若行遣一二人,自然知畏。可令刑部检坐条法行下,检、鼓院出榜晓谕。[40]3089
其二,民间大量契约的应用。由于生产力技术进步的同时促进了手工业、工商业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就是买卖、租赁、借贷、典当等契约形式的大量涌现,这些契约的出现往往会导致大量的纠纷需要诉诸法律解决。契约的书写依靠纸张,并且有契约的“标准格式”,由地方官府刊印,叫做“官板契纸”或“印纸”。
孚又言: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诏从之。[41]
民间缔约时,要向官府购买印纸,填写后,再投税印契,“其后更有官方将统一印制的官版契约纸向全国推行”[42]。可见,纸媒介与印刷技术充分应用于民间契约交易和诉讼生活之中,对宋代契约交易的规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的法典承载形式,在清末之前都是以简牍、纸张为载体的写本、雕版印刷、刻板印刷为主。虽然活字印刷技术在宋代业已出现,但并未达到同一时期欧洲那样大众化和低廉化程度。在中国法史变迁历程中,学界往往将清末民初时期认定为中华法系的解体以及近代转型时期,而这种被迫的解体与近代转型也同样与印刷技术革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中世纪的欧洲,雕版印刷在西方并不重要,西人所谓印刷术,通常指活字印刷而言。“采用活字印刷,及欧洲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得科学在中世纪漫长黑夜之后,突飞猛进起来,并发生了欧洲文艺复兴。”[43]而“真正带来革命性的进步是1455年德国人古登堡发明的铅活字机械印刷技术,促成文字印刷的快速和规模化,由此带来社会的快速演进”[44]。
西方印刷媒介革新不乏其历史原因。基于宗教的发展,自14世纪开始,天主教内部产生了一些改革派,最终形成了新教,而新教的发展离不开印刷文化。英语由26个字母构成,字母活字似乎从排列组合上看比中文方块活字更加快捷,更加便于活字印刷技术的发展,为《圣经》的印刷与传播提供了良好的路径。马丁·路德在德国发起宗教改革运动,“从1517年起,欧洲大陆的印刷商们的迁移方向都是新教的中心城市,书商们的迁移方向都是新教的中心城市,市场扩张和多元化的趋势在新教治理的地区比在天主教治理的地区迅速。”[45]彼时西欧通过确立王权的统治地位与教权作了一系列斗争,促进了新兴民族国家的确立。“为什么是欧洲而不是亚洲发展出了成熟的活字印刷和印刷革命,除经济形态和城市文明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以字母文字作为‘活字’可以更加高效率和低成本”[46]。换言之,“数量相当少的字母使得以低廉的成本铸造在铸模上使用的可以再次利用的金属活字成为可能”[47]。可以说,古登堡对于印刷术改进最成功的意义在于其推动了书面文化在近代社会的普及,而这种普及更偏向于大众化,对于法律文本的传播也正如此。印刷革命带来的是让书籍留存的机会大大增加。此时,法学家著书立说,譬如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洛克等都是印刷时代后期的世界著名法学家,其法律著作的文本传播也促进了西方法文化的发展和普及。
同时期的中国正处于明朝的景泰至正德年间,雕版印刷在此时才真正应用于民间且有“刻书又大盛”之称谓。而这种“刻书大盛”却将法律书籍排除在外,可以说,法律知识的传播在宋代直至清代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固有“流传法律之书,多遭阴浅”一说。西方的法制现代化途径往往连带着书面文化的普及,印刷革命不仅带来了技术上的革新,也带来了民众对书面文化的渴求,可以说,西方是通过书面理性来构建现代法制文明的,而中国则是基于其社会结构、民众的识字能力、国家权力在社会中的渗透程度等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口头传播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之文字传播方式或许还要更大一些。”[48]
西方得益于印刷媒介技术的发展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使得其在近代法文化上一直趋于领先地位。清末法制的落后虽然与闭关锁国之政策、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封建形式有固然的联系,但媒介技术落后所造成的文化普及不足尤其是法律文化知识普及的欠缺也是其亟须进行法制变革的诱因之一。
“清季迄今,变迁之大,无过于法制。综其大本,则由德治而趋法治,由官治而趋民治,漩澓激荡,日在蜕变之中。”[49]深究其原因,以印刷媒介承载的法律文本没有广泛普及,法律文化没有良好的传播环境是造成其后果的诱发要素之一。西方印刷媒介的发展极大提高了大众获取知识的便捷程度以及信息搜集的数量,而这是近代西方法文化得以传播的一个先决条件。另一方面,西方商人在打破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封闭、积极输入西方私法文化方面也不容忽视,基于清末特殊历史背景,“涉外商业行为以及商业纠纷,成了西方近代民商法文化向中国工商界进行传播的重要机会,而西方商人则是其重要媒体”[50]。
此外,翻译和出版西学著作也成为彼时传播西方法文化的媒介,自19世纪后,报纸、书籍以及期刊读物成为社会上最具效率的信息传播方式及手段,西方法文化就是通过这些传媒向全中国扩散,以俾社会各阶层民众所认知、了解和接受。1874年王韬所办《循环日报》,王氏经常主笔在该报上发表赞扬英国君主立宪制并主张废除治外法权等主张;上海商务印书馆在戊戌运动失败后,承担了许多翻译及出版法政书籍之任务,譬如《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估译)、《行政法各论》(清水澄著,金泯澜译)等等,这些书在国内发行,销量极大,对于彼时促进西方法文化的传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清末以降,一方面源自中国封建社会对于西方资本社会的被动接受,另一方面也在于中华法文化内涵一直有口语文化的影子,口语文化更注重秩序与等级,而忽略了文字文化中的“书面理性”。“如此一来,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密度和正式程度与这样的事实密切相关——法律语言主要是书面的语言。”[51]西方印刷媒介的变革对中国法律的冲击涵盖了法律语言、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多方面要素,故而,中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有譬如沈家本等法学家翻译了很多外国法律书籍,“其自奉命修订法律起,就重视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和研究工作”[52]。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在传播媒介——书籍上的重要性。“书籍获取难易程度的关键性变化同样从16世纪开始。”[53]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王朝的灭亡。西方近代法文化通过印刷术革新后的便利性,形成了近代法律科学性的思维模式,法律制度也更加趋于标准化、专业化。可以说,印刷媒介革新与近代西方在法律文本尤其是法律文化传播上有相当强的同构性,而这种同构性所衍生的法文化及法律思维模式从清末法制改革后一直对中华法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文本的载体形式依托于媒介的外在形式,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所蕴含的社会治理理念与社会控制手段得以传承和弘扬都需要依托媒介的发展。秦汉以降,传统中国自发进行的口语文化—文字文化的变革,从单纯的媒介之中抽离出来,演变为一种法律规制形式与社会治理工具,它涵盖了国家政法秩序、国家组织形式、国家认同以及政权合法性等诸多层面。媒介的技术进步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传播与变革,丰富了法律文本的承载内容,促进了法律文本的传播。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国家通过文字文化所颁布的法典、政策来规制人民的行为,媒介在其中起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空间架构和连接作用。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以及古代的社会治理模式固然离我们远去,但其中传播媒介所承载的法律文化却充分体现了在特定的时期、朝代所带给当时人们的便利与法律思维之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