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意蕴与要义解读*

2023-03-03 09:47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刘 宇

(1.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历史阶段所要坚持的法治思想、法治内容、法治路径,这对于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加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36。党的二十大不仅进一步拓展和创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还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与行动遵循,基于此,有必要在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及实践规定予以科学解读,以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自觉与理论自觉。

一 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意蕴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发展的必要举措,更是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由此其价值意蕴可从政治价值、理论价值及实践价值三个层面予以理解。

(一)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需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其重大意义,也就是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的本质。

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发展的第一位问题,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和事业兴衰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全党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在政治方向上出现偏离,就会不可避免地犯颠覆性错误,就会走错路、弯路甚至于出现南辕北辙的相反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这就是政治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的最大的区别[2]1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集中体现于政治方向上,也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根本保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明确了价值取向,即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道路选择,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3]。其政治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法关系理论,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创造性地回答了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同时丰富和完善了党法统一的理论体系,并坚持在依法治国中不断坚持和完善的党的领导;二是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结合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三是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中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文化、道德风俗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出发,在继承中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兼容并蓄地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二)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被称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还在于其本身极强的理论原创性和深刻的学理性。具体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包含的若干理论之间彼此配合,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与整体性,形成了一个相对全面且立体的体系,实现了对法治观点、法治命题、法治论断的超越[4]。

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深刻的原创性,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如针对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提出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观点,就清晰明确概括了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积极作用,实现了对西方法治实践中条块分割、过度分权等局限的超越;二是体系的严密性,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2]10,对法治与德治、政治与法治、法治与党的领导等重大关系予以深刻解答,从学理层面实现了整体建构、系统建构;三是鲜明的问题导向性,也就是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回答“为什么要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其产生于复杂的政治实践和民众的广泛诉求,特别是在实现美好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法治保障,只有立足于这个实际,习近平法治思想才具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由此可进一步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全新演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其鲜明的阶级立场,揭示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法治的内在矛盾,同样也系统阐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法理[5],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飞跃。二是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法治理论”三大核心要素,即立足于中国国情设计法治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体现了对法的理性认识[6],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方向和依据,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继续发展。三是丰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其中的重要理论板块,对于其他板块内容具有保障和支持的重要作用。

(三)系统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理论用于指引实践,提升实践的自觉性与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地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7]6。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设,目的还是在于解决新时代中国所面临的法治问题,包括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解决策略等。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丰富的实践内容。一是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即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提高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能力,最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是科学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明确了中长期阶段的法治建设目标和任务;三是系统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体现为“十一个坚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而言具有保证性作用,从严治党着力解决好“四种危险”“四个不纯”等问题,解决好一个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就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依规治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破解治党难题,逐渐摆脱以往单纯依靠思想建党的传统路径;二是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而言具有规定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会期和重大战略机遇期,空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决定了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全新特点和时代挑战,习近平法治思想则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与路径提供了具体指南,为处理好新时代法治难题提供了时代答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三是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言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良法和善治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手段和必要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的必然逻辑,深入探讨了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地位及推进方式、价值准则等内容,明确了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保障作用和支撑方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 系统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义

经过长期实践和深入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严整、内容丰富、意蕴深刻,目前众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其理论要义予以理解,如以“十一个坚持”或者“三大板块”为主要思路解读,也有从“二元化结构”或“主题主线”为思路展开的解读,为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维度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尝试性地从根本保证、价值追求、总体目标、框架结构及突破重点等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义予以解读。

(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深刻回答了依法治国“由谁领导”“如何领导”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8]154。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面依法治国包含着多方面的工作、任务、要素和环节,这些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广泛复杂又系统完备的统一整体,因此就必须要做好整体谋划、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也就意味着要推动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要发挥党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啃下硬骨头。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必然性与可行性。一方面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就是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确保把党的意志贯穿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才能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才能建设符合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体系。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具体方式,明确要求“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就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不仅要自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还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并得到全面贯彻和及时执行。

另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对“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予以了严厉驳斥,要求“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9]34。也就是说,一方面,要说清楚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高度统一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科学批判“法大还是党大”的伪命题,一切公共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追求社会公平,不仅是社会主义思想家们——从康帕内拉、圣西门、傅里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科学社会主义者长期以来的夙愿;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的孜孜追求,众多思想家们也有此类表述,如“不患寡而患不均”“大同”“均贫富”等。可以说,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

公平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2]31,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鲜明的价值指向就是公平正义,即以构建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从具体理论内涵上来看,体现为:一是将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融入公平正义理念,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才能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体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人民观,即“如果执法、司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2]32。二是体现为对人权保障和生存权的优先性,公平正义不仅体现为抽象的法治思想和法律体系,还体现为对于人民现实问题的关照与解决,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程度直接成为衡量公平正义的标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就明确提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0]597,提出对现有社会不公现象的法治根源及法治解决路径。三是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实践,提出“提高立法质量”,要求“推进严格执法”和“推进公正司法”以及“推进全民守法”等,将公平正义理念落实到法治的各个环节、不同主体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规定了明确的价值旨向,还明确了法治发展程度和建设水平的依据,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31,所以才有了对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依法进行重审,对云南恶霸孙小果“死刑不死”案件的重新追查等,这些案件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了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

(三)总体目标: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总体性的政治目标,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归依与行动目标。早在2001年就已有学者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提及“法治中国”这一概念,直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公开提及“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概念,随后在2013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予以进一步确认和规定。自此,“法治中国”概念就成为主流的政治概念与学术概念,也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与关键词。从词义上来看,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意义的政治实体;而“法治”则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体现的是规则在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指法对所有人和所有组织的约束和管理[11]。从内涵上来看,法治中国应该是“两个坚持”,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1]36,是各种抽象法治概念的统摄化表达。基于此,法治中国的内容可理解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中国”作为总体目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作为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960多万公平公里、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坎坷,只有建立制度、实施制度、维护制度才能确保国家法治的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二是继承了中国共产党既往的法治建设精髓,即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的升级,从而实现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的提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改进、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的转变,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当然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对“法治中国”目标予以了明确规定,具体来看:一是建设法治国家,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均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和管理,具体体现为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的协调运转以及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各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不仅需要“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而且还要求“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9]30。三是建设法治社会,是指社会成员依法自律自治的状态,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关系能够依据法律与社会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框架结构:全面系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要善于通过历史看现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好全局与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1]19。强调系统观念、系统思维,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要求,也是解决中国复杂问题的实践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内容框架上就体现了全面系统的鲜明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内容结构上的全面系统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安排,从总目标、总抓手、重点任务等方面予以一体化部署和设计——明确总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抓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重点任务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是厘清了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内容的内在逻辑,即以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目标,具体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大部分组成,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又对这五大体系的内容予以进一步规定,如法律规范体系就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等。三是统筹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一体推进,强调“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家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119,要求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善于运用法律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全面系统性还体现在治国理政的实施过程之中,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政治定位,无论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4项基本方略”还是在“四个全面”中,都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是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我们党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2]98,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在法治实践中更强调整体发力、协同发展,既要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又要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要求;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脚踏实地、切实管用,让老百姓能切实感受法治阳光的普照;既要解决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难题,又要注重长远发展。

(五)突破重点:法律实施

早在2010年我国就已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从立法层面来讲的,也就是“应然”层面上“纸上的法律”已取得初步成绩。

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关于法律实施予以了明确阐述,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推进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重点围绕“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通过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例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二是推进公正司法,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受到制裁和惩罚,及时解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三是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将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 系统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条件

在全面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与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应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保障支撑条件进一步探讨,这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落实提供现实条件。

(一)明确总体任务,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大道[1]12。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之中,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和价值指向。因此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首要任务就是将其与党的中心工作、中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在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过程中不断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强法治保障。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同时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关键要素。新时代以来,无论是面对风云突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回应国内民众对于民生、公平、安全等方面的更高质量需求,还是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等工作中,法治在调节处理不同权利主体关系中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需要法治提振全社会的发展信心、运用法治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复杂关系、运用法治应对国际国内的各类风险挑战、在依规治党的基础上推进从严治党等。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在接近民族复兴的关键历史阶段,国内外不同权利主体的关系越是复杂、多样,更需要科学理论予以指导,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保证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二)完善人才保障,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是新时代法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新时代法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总体性要求。而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关键在于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具体包括在人大和政府机关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和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这三支队伍要具有相当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就需要不断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其头脑、提升其能力,才能用新思想理解新问题、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只有在运用中才能体现其生命力、只有在解决问题中才能提升其认可度,如此一来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地生根也就有了载体和平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这三支队伍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对于立法人员而言,要求具有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善于将党的政策路线方针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和法治要求,能够根据社会实践发展不断深化对立法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质量;对于执法人员而言,要求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通过带头尊法、认真学法、严格守法,让执法工作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努力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将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

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就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出要求,包括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快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的律师队伍;强调法治人才培养,发挥高校作为法学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作用,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培养合格的法治人才;另外,在关于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方面也予以相关论述。

(三)抓住“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2]526。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崇仰、广泛实践,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做。领导干部作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组织者、重要推动者和关键实践者,其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信念、决心、行动直接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与效果好坏。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139。可以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一项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需要在认识上重视、行动上落实、效果上彰显。

在全面落实新时代各项战略部署的实践中,领导干部更应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自觉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推进各项法治工作的理论指导,扎实完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规定的各项法治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于如何抓住这个“关键少数”进行了丰富论述,具体内容:一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首要条件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主动将法律法规的外在强制要求转化为法治理念的内在自觉认同,关键是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与自己承担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做守法模范,还要按照党纪党规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二是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定规则、法定程序和法定边界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以法治方式保障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三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而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本地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将法治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注重方法结合,发挥好道德的支撑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已取得明显成效,法律条文体系化、法律执行规范化、法律信仰普遍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大保证。在依法治国全面取得进展的当下,在处理好“安天下”与“润人心”的关系问题上也提出了新的思考,即如何在传承中国古代德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用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社会治理,推动政通人和的安定局面有序形成发展,就成为新时代的重要实践与理论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明确提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坚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治国理政规律的新认识、新总结。

关于法治的基础性地位和根本性作用,前文已有论述,关于德治的内容与作用方式习近平总书记也有深入系统论述,主要包括:一方面,强调道德对法治精神滋养和法治文化培育的支撑作用,推进道德体系与法治规范的紧密衔接、有机协调、相互促进。2016年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方面予以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不仅被写入了宪法总纲,也在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是新时代道德支撑法律、德治促进法治的重要依据和内容[13]。

总而言之,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好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法律是社会运行的最低标准和基础保障,也是道德得以实行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为不为”等问题,导致“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盛行,已逐渐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和败坏社会风气的重大风险[14]。特别是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等行为,也成为公共卫生领域治理的难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问题,能够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专业化与大众化的统一,国法天理人情各方面得到兼顾,确保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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