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视域下绿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

2023-03-02 12:11闫维才张冲
大科技 2023年51期
关键词:解纷法治化营商

闫维才,张冲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1000)

0 引言

2021 年翟某从某食品公司购买山楂果浆饮料多件,到货后发现饮料中含有异物无法食用。翟某租赁仓库、雇佣人员对问题饮料进行看护,且该批问题饮料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公司不予退货也不承担相关费用。翟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食品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将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并做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遂判决食品公司承担翟某存放看管饮料的费用及无害化处理费用。2022 年某养殖场因上游农牧公司未能处理产生的垃圾,对养殖场的水源造成污染,导致养殖场的家畜患病死亡。养殖场要求农牧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农牧公司对养殖场的水源造成污染,判决农牧公司进行赔偿。此外,还有特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有害气体泄露,给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企业占用滩涂湿地破坏环境的案件,企业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诸如此类,企业未尽到环境保护、防止侵权注意义务,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构成环境侵权的案件仍有发生。以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

企业是伴随着资源消耗、空间利用、环境影响而发展经营的。从诸多环境污染、盗挖资源等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企业一旦放松加强环境保护、防止资源浪费之“弦”,便会接近甚至踏入违法犯罪的边缘,亦存在民事赔偿等风险。在民事诉讼方面,企业经营引起环境污染、资源侵占、侵害他人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实现绿色发展,作为我国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是需要贯彻到当今一切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原则要求,这当然也包括营商环境建设在内。优化营商环境,着重关注的是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但也绝对离不开绿色发展要求[1]。人民法院应对民事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现实情况与实现企业绿色化合法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要大力推进诉源治理,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多元、迫切的需求。

2023 年9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确定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诉源治理成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与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

1 新时代背景下诉源治理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力量[2]。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视角出发,诉源治理体现了新时期对“枫桥经验”的承袭与发扬,是把群众需求与新时代特点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节约解纷资源的具体措施。法院率先倡导和推进“诉源治理”,是从终点解纷向源头解纷的逆向创新,也是法院参与社会基层治理,发挥引导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必然要求。

2 多元解纷是诉源治理的必然路径

市场主体涉及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利用统筹办法将庞大的社会资源整合起来,构建一个多元解纷平台,利用社会资源的影响力优势,化解市场主体的矛盾。具体到实践中,开展多元解纷,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还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法院系统内部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3]。让司法实践以人民为中心,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群众的智慧与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状态;亦可以达到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弘扬法制精神的良好互动效果。

3 多元解纷构建于诉源治理的重大意义

3.1 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多方协同发力,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应树立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的理念,推动低碳循环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需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企业作为社会治理参与者,应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低碳虚幻发展体系[4]。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是诉源治理的应有之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动和依靠群众,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有效衔接。鼓励社会自治力量,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司法调解、行业协会、团体组织等“元”要素的作用,主动参与矛盾化解,让解纷的“元”最大化,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倡导优良传统、弘扬法治精神、践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政策,用自治规范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进而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与资源环境的恶化。

3.2 助推市域绿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手段,深入推进涉企纠纷诉源治理,积极回应企业多元司法需求,能够有效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与绿色化。主要体现在3 个方面:①市场主体依靠传统的诉讼机制与诉讼资源,可能会产生时效慢、效果差、资源浪费、程序空转等情况。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寻求多元解纷,以司法程序兜底,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符合市场主体的运行规律以及人们对定纷止争的期待。②解纷机构是由法律制度保障设立的,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解纷机构由政府引领,协调政府、社会、个人、机构组织等多方力量参与,形成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加大对解纷机构功能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解纷机构促调解的可行性的认同感。③部分市场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存在针锋相对、官司一打到底的僵化感,这种氛围并不利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企业发展的停滞、环境侵权行为的持续。如果多元解纷机构及时加入双方纠纷的化解,可更有效地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盘活企业资金周转、加快企业在无讼状态下健康发展。

3.3 节约维权成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从实践来看,法院办理的案件越多,国家所耗费的司法资源越多,市场主体付出的成本越高,而这些资源终究来自于人民群众与自然环境。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治理资源,是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解纷成本的有效制度。从长远来看,诉源治理及多元解纷的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解纷渠道,不仅节约时间、金钱和资源成本,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助力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加快自然环境的恢复。

4 优化绿色法治化营商环境面对的现实困境

4.1 社会治理、营商服务法律规定和机制建设尚不健全

营商环境绿色法治化建设有赖于完善的法制体系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本质上讲,是从我国的法律文化土壤出发,基于时代环境所创建的,旨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处于良性轨道运行的社会管理模式。基于该机制“公权力主导下的社会管理模式”这一本质属性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立法手段在法律层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较为明晰的定位和相对完备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其科学化、体系化和制度化,才能在实践运行中产生“生命力”。同时,环境侵权纠纷处理作为诉源治理的一个分支,对诉源治理的专业性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解纷机构在解决环境侵权民事案件方面经验比较欠缺。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该机制进行定位和保障,还没有制定出台统一规范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的具有综合意义的“调解法”。而且,我国目前民商事法律衔接、补充尚不完善,对营商环境维护、环境保护上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起到引导、服务市场经济的作用。

4.2 群众法律意识单一固化

近年来,人们解纷思维有所转变,逐步考量解纷成本、解纷效果等因素。但是,基层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中小微企业,法治意识、法律观念、环保意识更新还比较缓慢,对诉讼以外的解纷渠道和方式信任不够、对智慧法院网上操作程序不了解,仍然觉得选择线下诉讼解决纠纷更加保险;加之部分诉讼代理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说服当事人主动选择诉前调解。当事人不愿主动选择多元解纷方式,忽略了诉讼导致的企业资产查封冻结、产生大额赔偿于诉讼成本的不利法律后果,坚持诉诸司法。这必定使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当事人对解纷方式的选择过于单一固化,非诉解纷方式推进阻力仍较大。

5 诉源治理对优化绿色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措施

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特别是要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为“答题”切入点,坚持高起点谋划、全方位推进,迅速整合、科学配置人员力量,释放改革效能,实现解纷能力和审判质效“双提升”。

5.1 树立新时代诉源治理的法律理念

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落实人民司法初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坚决破除制约工作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由单一地依靠人民法院解决纠纷转变为以多元解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解纷需求,提高便民服务效能,发挥减负增效作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积极推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

5.2 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

深化诉讼与非诉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统筹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在基层、在网格中落地落实[5]。②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支持将诉源治理纳入地方平安建设、环境保护的考评体系。认真落实相关诉前解纷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主动加强与妇联、工商联、医疗卫生、环境资源保护、保险协会、公证机构、鉴定评估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完善调解平台建设,推动行业调解组织成为多元解纷的骨干力量,形成工作合力。③在支持非诉解纷组织发展壮大上下功夫。加强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广泛吸收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丰富解纷机构调解人员构成,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性,鼓励支持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丰富司法机关指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司法的专业优势、权威优势,编写诉前调解文书模板,公布诉前调解典型案例,邀请旁听庭审,提高调解能力。

5.3 创新涉企案件纠纷化解机制

对于涉企案件应当创新纠纷化解机制,在畅通诉讼与非诉程序衔接上下功夫。①优化民商事案件筛查分流机制,确保来院纠纷“导得出去”。加强诉讼引导服务,整体把握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可能出现的裁判结果,评估诉前调解对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做好诉前疏导、析法释理工作。给予当事人诉讼风险预期以及非诉解纷方式的优势特点,培养当事人对非诉解纷的信任感。②结合“分调裁审”,保障矛盾纠纷顺畅化解。加强立案与调解、调解与速裁、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立案阶段依据案件类型、难易大小、快缓程度快速分拣,诉前调解失败及时转立案。③大力推进司法确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结构的联系。既可以主动将调解机构请进来调解,也可以利用派出法庭的天然优势走出去,与调解机构点对点对接,给予法律支持,提高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专业度与公信力,真正落实“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兜底”的多元解纷模式。

5.4 打造智慧型法院服务的重点场景

深化智慧法院成果应用,坚持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案件甄别、预判,繁简分流、专业分类,帮助当事人更好更好地将纠纷诉诸调解或诉讼。持续推进审执工作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将多元解纷机制融入信息化,着力发挥在线多元解纷优势,实现所有审判庭数字化、标准化建设,持续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线上线下全方位满足群众诉讼需求,有效提升服务质效,节约诉讼资源和企业诉讼成本。

6 结语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尊重和遵循诉源治理的客观规律,稳步推进诉源治理建设,鼓励引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社团组织调解、网格治理等机构组织发挥解纷功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以能动司法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绿色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环保低碳的营商环境,为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完善有力的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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