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清兰 唐亮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该条款确立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目前已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农机推广鉴定、质量调查、安全鉴定及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组成了农机化质量监管的工作框架,涵盖了对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全方位监管。但由于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及实施尚有不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效率不高。一是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企业在取得证书后,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样比较松弛。二是监管方式不完善。质量调查能够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但各省开展调查的形式多样、评价指标多样,判定方法存在不科学等问题,而针对在用农机质量监管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尚未开展。三是对不法厂商惩罚不力,对已发现的违规事件惩罚力度较弱,以罚代刑现象普遍。
(二)尺度把握不一。一是不同监管主体对同类企业和产品的质量管理要求和产品检测要求存在差异,致使企业适应难度增大。二是从产品的安全和环保性能要求看,现有的监管制度无法全面覆盖所有农机产品。
(三)检验机构能力较弱。农机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由政府所属机构承担,这些技术机构过多地依附于政府部门,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政力量解决业务问题,发挥技术优势和技术潜力、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形成。
(四)信息公开力度不够。一是信息传递不畅。监管披露的方式大多集中在官方网站、中央一级权威媒体上,与普通农民的日常生活距离较远。二是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不畅。信息化的滞后导致监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信息没有实现共享,容易让不法农机厂商钻空子。三是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广大农机使用者参与农机质量监督的意识不强。
(一)完善监控体制。一是调整监督检查重点。从长远看,我国农机质量监督将逐步从符合性要求为主转变到产品安全性要求上来。二是完善监管内容。根据效能原则和市场经济要求,监管的重点是强化安全、适用等内容。三是完善监管方式。制定质量调查工作规划,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上开展质量调查,实现同一产品质量调查的连续性和结果可用性。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标准是保证检测水平的依据。二是及时掌握标准执行的总体状况和市场的适用性,加强农机产品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
(三)放开第三方检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引入市场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第三方农机检验机构能够独立承担农机企业委托的检验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大信息宣传力度。一是各级农机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机用户的维权宣传,特别是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及跨区作业证办理等渠道对农机用户进行维权宣传。二是建立农机产品质量发布制度。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公布和宣传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提高农民产品质量鉴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