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

2023-03-01 17:42秦颖
中国民族博览 2023年22期
关键词:春秋战国文质儒家思想

【摘 要】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特征在孔子对于律法、政治等方面的理解上都有所体现。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即在推行立法与司法期间将儒家“德、利”思想作为中心。儒家思想出自春秋时期,但这一时期的儒家并没有受到当时统治者的认可,甚至是处在备受压制的境地。古时候战争频繁、思想动荡,将儒家提倡的“文质”论作为当时社会的运行内核,为统治者提供获得丰功伟绩的思想武器,是极为不符合实际的。而法家思想则在春秋时期中逐渐崭露头角,诸侯统治者也更喜欢法家思想,受此影响儒家提倡的“文质”论进一步陷入困境。

【关键词】春秋战国;儒家思想;“文质”论

【中图分类号】K01;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3)22—018—03

春秋战国时期,将“缘法而治”视作中心思想的法家主张逐渐成为当时的指导思想,威震一时。

但春秋战国诸侯势力的逐渐增强、社会复苏后,“缘法而治”便无法与当时的社会统治、民众需求相契合,急需一套全新的意识形态来应对社会一些客观存在的难题,缓解各种社会问题。

以此制定一套与统一制封建国家相契合的理想政治体系成为了重中之重。儒家“文质”论思想便在这时出现于春秋战国的历史之上,由此开启了长达两千年的思想统治[1]。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倡的儒学“文质”论思想是受到时局影响变革后的新儒学理念。

其在原有的哲学理论基础上结合了道、法与其他家学说,将家庭伦理与社会形态统统归入思想统治的范畴,充分结合政权、夫权与族权,将封建伦理道德与封建统治相联结,进而顺应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进程,满足各方诸侯的政治所需。

一、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战国时期的“文质”论思想核心要义

(一)“文质”以礼为基

“礼”是儒家规定的人生信条与国家治理标准之一,在仁义礼智信中,“礼”具有极为关键的地位,其也极大程度上体现出了早期儒家思想的治国理念。在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体系中,利益等级与名分是其基本的两大特征,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则是寄期借助“礼”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从而实现相处和谐之目的[2]。这也使得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体系中一直彰显着等级有序的儒家信条。

君臣关系方面要重点加强“忠君”思想在,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中也提出要严格避免出现损伤帝王尊严的行为,这种行为存在就会被判定是犯罪,并且对于此类罪名的惩罚会远重于同等级的罪名。在亲子关系方面,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倡导:儿女要对父母怀有感恩之心、孝顺父母。在夫妻关系方面,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倡导:夫为妻纲,妻子要尽到相夫教子的职责,同时男性在家中具备决定财产分配与婚姻的权利。上述规定所展现的事实上都是战国时期儒家“文质”论思想中“三从四德”的基础思想特质。

(二)“礼”“法”兼顾并施

除等级有序、以礼待人之外,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还指明了“礼”“法”兼顾并施的思想特点。孔子在战国时期所倡导的儒家“文质”论思想认为:“治国者若只重视社会律法便会出现很多问题[3]。”其思想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方面,法律不足以全面地對社会上各项事务的细节管制到位,部分管制不到的地方则要取决于百姓的道德与礼仪展开判断。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也无法控制所有的行为,因此就需要礼来教导世人,提升百姓的道德意识进而有效避免犯罪。“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法”兼顾并施的思想特点不仅是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指导思想,也是“文质”论对于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的集中诠释,“法”时刻表现“礼”的仁治,而“礼”也时刻维护“法”的尊严。

(三)慎重行法

“慎重行法”是战国时期儒家“文质”论的又一种思想形式,这也奠定了早期儒家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中的“施仁政”观念。“不独亲其亲,独子其子”,这一哲学观念就充分表明在严苛的统治与法律约束下,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区别关注。“律法森严最终只会导致百姓揭竿而起,同心协力推翻君主暴政。”因此,在战国时期儒家的“文质”论思想中,孔子也深刻吸取了前朝的惨痛教训,认为治国者要在量刑方面极为注意:

第一点,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认为:拷问时要谨慎,同时也要对囚犯拷问进行限制,但若出现“失礼”行径,拷问者便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拷问还应当受到很多规矩的限制,要依靠严谨的证据为基础,不然将会以“故失”论罪。第二点,对于老弱病残孕之犯罪应慎重行法。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认为:针对这类群体其若是犯罪,可以适当减轻惩罚或是免除。若是囚犯已经定刑,同样要谨慎对待,若是囚犯存在质疑,判官要在其他人证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审理,同时确保提供囚犯所需的生存保障,行法时要慎重使用笞刑和杖刑,而死刑更加需要慎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成,否则国家要追究相关责任。量刑时也必须要慎重确定,根据违法程度进行使用[4]。

二、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战国时期的“文质”论治国思想

在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中,“文质”论治国思想进一步发展。虽然其思路体系发展时期较短,但在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下,“依礼制律,引礼入律”的“文质”论思想却也逐渐成为了儒家思想后续的哲学精髓之一。后世编撰的《开皇律》《唐律疏议》等封建法典都是以“文质”论治国思想作为蓝本的。

“依礼制律,引礼入律”的“文质”论治国思想也渐渐发展成后世历朝历代模仿的基础。战国时期的“文质”论治国思想其最大特征便是:统治者一定要坚守“以利为刚”的指导准则。在此思想基础上制定的治国思想应“一切皆准乎礼”,即:“礼与律相互融合。礼借助律表达观点,律以礼为核心[5]。”在战国时期的“文质”论治国思想中,孔子所坚守的“礼法合一”也为“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哲学观念提供了发展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战国时期的“文质”论治国思想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形态。

三、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战国时期的“文质”论律法思想

(一)立法“文质”论思想

在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体系中,孔子所提出的“文质”论认为:思想上混乱一定会造成政治混乱,因而,为实现中央集权制度,必须将统一思想的工作进行完善。由此推崇的思想体系通过礼法约束百姓,与当时的治国方略相统一,预防暴政出现。因此,在战国时期的“文质”论律法思想体系中,孔子在“律、令、科、法、章、句、经、义”等立法形式上,都在强调“礼”“法”兼顾并施这一基本思想原则。虽然孔子所提出的“文质”论并不被各诸侯所推崇,但春秋战国时期的儒生却十分崇尚立法“文质”论思想,普遍采取儒家经典对法典内容进行注释[6]。

(二)司法“文质”论思想

在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发展进程中,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制度也逐渐与儒家“文质”论形成对立格局。孔子所提出的“文质”论认为:若是在审判时缺少清晰的规定,就可以直接借助儒家经义当做司法定罪量刑的评定准则。这样的司法“文质”论思想在《春秋》——“引经”部分也有所体现,这样的司法“文质”论思想也被称之为“春秋决狱”。自此之后,孔子所提出的“文质”论思想便逐渐开始渗透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领域中,这也使得司法“文质”论思想进一步打破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对于立法、司法观念的控制格局。虽然“春秋决狱”的儒家经义看似合理,但因时代背景所限,导致其权威性依旧不能够高于法家思想之上,从而直接变成国家律法的根源[7]。

四、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战国时期“文质”论思想的后世影响

(一)战国时期“文质”论思想的后世影响——刑法

《唐律疏议》和《唐六典》是唐代法律法规中的集中代表法典,从《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都能够看出立法与礼法的融合互通,唐太宗李世民与其父亲李渊的统治思想不同之处则在于,李世民通过传统儒家理论与国家刑法之间的辩证性结合,逐渐衍生出一套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唐朝法典,这样礼法并重指导思想,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中,却早已不复存在。

刑法方面的儒家化表现在新刑法的制定、增设罪名与形式原则层面。为了使中央集权稳定,汉朝不断对新律法进行完善。除此之外,汉朝统治者为了加强皇权,加大力度巩固了权威,同时还编写了《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等类似的律令。针对罪名,汉朝还设置了一定数量的严重罪责。如:汉朝法律列举出了欺骗、诬陷与诽谤等一些类罪责,根据上述罪名能够发现,统治者不光规定一般百姓不可威胁皇权,还要在内心深处绝对服从皇权统治。

《唐律疏议》云“德礼为政教本,刑罚为教用”,明唐法之大要,德刑重而礼法合也。唐太宗用大体宽仁,诏纳违经诸典,著之刑书。愿导之以经义,导诸刑罚。唐实治刑狱,严如唐律以量罪,守法者绝威强。其在政治文化,唐皆世道隆盛,此时国家非徒富民强市如潮,所以固本也。唐太宗在位,亦渐修唐法于空前之高,是时法非乃国之政刑民法,备极详矣。

今每闻成言十恶不赦,恶正古之十大罪也。唐十凶之制,起于魏、晋、北齐,唐因而完之以为详法者,皆当危立阶级之利,犯儒术者也,故十罪皆入于《唐律疏议》,而以重击其罪。唐刑法十恶之制,其雏形宜追魏晋南北通行《北齐律法》。《齐律》之本,唐刑者,恶刑之意也[8]。

唐代刑法典中的“十恶”制度,其雏形最早可追溯到魏晋南北朝时通行的北齐律。以北齐律为基础,对唐朝刑法中恶行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更细致、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优化。但《北齐律》中的“十恶不赦”,却把制度性规定直接指向了当时社会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由此引出儒家传统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与传统宗法相抵触,或与国家政法相抵觸的现象。

然《齐律》十恶不赦,则直指其制度之封建以统治之,亦引得当时之儒术、宗法与国家之政法相乱者也。《唐律疏议》乃唐六典集中为典,自《其疏论》及《典》皆见立法与礼相通,太宗与其父渊异道则在,世民因传儒理与刑法之辨合,稍衍以为“三纲五常”基本唐法,如是而重指导之,当今法制之中,久不复存。

(二)战国时期“文质”论思想的后世影响——刑罚

汉朝初期,文帝、景帝充分吸取秦王朝快速灭亡的惨痛教训,多次致力于减轻刑事处罚,在汉文帝时期,提出将三种肉刑废除,同时这些建议统统被汉文帝接受,由此可知当时统治者急于减轻刑罚并且汉朝法律和儒家思想相结合。汉景帝传承了文帝改进刑罚的意识并且不断深化,两度削弱笞刑,并将宫刑废除。唐五刑谓律令之科,杖、徒、流及死刑五罚也,五者相连,保刑者致于法,然而罪不及十恶,则可因赎而免之,不过赎罪而可用之上阶也。唐法制得儒家传思之意,刑罚轻于它世,唐之“轻刑慎罚”之法也。唐法尚有保辜之制,其法谓两争伤者,所加害者救之,而其制盖甚广,唐民外国友人,至有家畜。保辜之制不徒安人身心,亦降其所受刑罚,儒者仁慎之法也。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战国时期的儒家“文质”论思想始终都是封建社会影响下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与哲学体系,其无法避免自身存在的特有时代特征,就现代启示而言,如何分析理性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观念,并在其中摄取营养才是完善现代法律理念的必备之举。早期儒家的历史思想与历史哲学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进程提供一些借鉴,虽然我国现代社会的律法条件、律法环境都相对健全,但如何实现“善治”与“良治”格局则依旧是一种需要解决的现实因素。

参考文献:

[1]秦鹏飞.儒家“公私”思想的人伦关系维度——兼论“差序格局”的社会伦理含义[J].广东社会科学,2023(3).

[2]郭萍.儒家自由主义与自由儒学——论儒西文明对话的两种思想形态[J].文史哲,2023(3).

[3]李双龙.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儒家思想源泉[J].西藏发展论坛,2023(2).

[4]余治平.董仲舒赋予汉制“更高的文化理想”——“2022中国·衡水董仲舒与儒家思想国际研讨会暨中华孔子学会董仲舒研究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开幕致辞[J].衡水学院学报,2023(2).

[5]蔡方鹿,张静远.儒家经典诠释的有益尝试——评《“樊迟学稼”诠释史》[J].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3(1).

[6]陈立胜.儒家思想中的“内”与“外”——“内圣外王”何以成为儒学之道的一个“关键词”?[J].现代哲学,2023(2).

[7]杨美玉.明王道 重五常:儒家思想下的金代中期教育研究[D].通辽:内蒙古民族大学,2022.

[8]保罗·那比尔.“公子友如陈”:《公羊传》与“亲亲”“尊尊”儒家思想[J].衡水学院学报,2022(3).

作者简介:秦颖(1995—),女,汉族,山西运城人,硕士,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助教,研究方向为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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