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象性活动视域下的数字异化探析*

2023-02-28 12:13:24王志成
实事求是 2023年5期

王志成

(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0240)

引言

数字异化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基于大数据的算法推荐技术为核心,以数字平台为场域所发生的现代性异化现象。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高歌猛进,一种全新的异化气息弥散于现代社会之中。数字异化像一个“幽灵”,隐现于微信、微博、抖音和Twitter这些现代人赖以生存的数字土壤中,使现代人生活越来越被数据和算法所穿透,进而使在经济上、政治上引导和控制个体成为可能。面对这一挑战,我们必须面向未来,形成新的数据人的生存方式,从而在时代的剧变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数字异化是异化现象在数字技术时代的表征,离不开异化原初的哲学架构——“对象性活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就对异化劳动进行了批判,异化作为一种现代性批判术语,在《手稿》中是同“对象”“对象化”等术语一道出场的,如“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1](PP156~157)也就是说,本应该服务于人的劳动产品在对象化的过程中被私人占有了,成为了“异己的存在物”。异化是对象性活动的中断,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后在复归阶段的受迫性中止,这是马克思对异化的人本主义理解,而在不久之后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则进一步提出了“对象性活动”的思想,奠定了其唯物主义的实践倾向。不同于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对象性存在物”,“对象性活动”或“对象性的活动”是一种自反性和能动性的实践活动,是马克思在吸收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形式所结出的思想果实。沿着这一视角,要想对数字技术同人的异化,数字信息活动同人的异化以及人同网络虚拟主体的异化作全面且深入的考察,就必须将人类与数字技术的交互系统置于“对象性活动”范围内,把其中的要素、介质和关系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进一步说,必须从“现实的个人”“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1](P519)将数字活动中的能动、交互和联结纳入数字异化批判之中。

因此,立足马克思“对象性活动”的实践唯物主义立场,以其独具特色的自反性批判精神和异化理论的精神实质,对数字异化在思维认知和生产实践中的表现重新加以分析,审视数字技术在我们的生产关系和生活世界中是如何与我们相对立的,或者说,以何种方式支配着我们的生活,便成为一条可能的路径。

一、数字异化的认识论与存在论探析

无论是智能算法模拟人类神经网络造成的“算法黑箱”,[2](P3)还是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所挤压至市场边缘的“数字穷人”,[3]数字智能技术本身及其应用所导致的新的异化现象令我们目不暇接,但总体而言,数字异化表征为两个方向:一是体现为算法推荐技术引发的“信息茧房”和“极化效应”,使人类在认知层面难以达到关于对象的真理性认识;二是在存在论上,使人类陷入了技术取代人类的生存危机。

(一)认知片面化:数字异化的认识论之维

尽管数字智能技术极大地便利了人类社会生活,但是数字技术的出现并没有使我们离真理更进一步,反而使人类陷入了认知活动的片面化。认知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对象性一方面指的是“在意识中被构造的东西”;另一方面指的是“一个整体意识行为所构造的整体对象”。[4](P182)在这个意义上,对象性展现了人在思维层面对实体和概念认识、区别和建构的整体性过程。然而,这种阐释忽略了客观条件对人思维的影响。

数字异化作为数字化的异化现象或异化的数字化发展,是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数字化是将实体的诸要素转译为数据的过程。数字化的前提是,被视为对象的客观世界以及人类实践活动本身,以及人类在思维中构建的概念图谱,都被事先编译进计算机语言系统之中,借助于摄像、录音和光敏、压敏传感器等复杂的外在设备,人类的生命体征、实践活动和客观存在能够在算法的识别下从现象系统进入符号系统。也就是说,数字化要求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实体及其活动能够为算法和机器所识别,能够成为其认识(输入)、记忆(存储)和应用(输出)之对象,数字技术对外部世界所进行的数字性对象化活动是其存在之根基。

与此同时,数字化的过程也包含了一定的主观性。代码和算法的设计必须具有可读性,其运行结果只有同人的目的和价值取向相符合,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对象性的活动是算法通过数字化认识世界和完善自身之根基,对象性的活动自然在认识论层面上成为数字异化不可或缺的前置环节和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数据化和量化成为了人类认知活动的底层逻辑。数字化是信息化与智能化的过渡阶段,如果说数字化是电子通信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革命性事件,那么智能算法所引致的数字异化则是智能技术将数字信息系统作为自身认识对象的结果。数据是信息经过数字化转译后的结果,数据化则是数字化的实质,是数字化将信息作为对象的一种抽象的计算。

数字化并不是突如其来的凭空想象,而是随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形成的。尽管数字化本身并不包含一定的价值倾向,但是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发展,人类的需要越来越成为代码撰写和算法设计的中心。通过数据的罗列、对比和动态显像,数字技术使人们在关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自由主义纷争中丧失了对于真理的理论兴趣,从而陷入数字时代的虚无主义之中。

(二)现实抽象化:数字异化的存在论之维

作为数字异化的生成基础,量化逻辑使人在认知上呈现出片面化。数字异化在认识论上使人将“数”和“数据”视为理解现实的唯一对象,使人陷入计算主义之量化逻辑,并借以进一步规定人们的生存方式,使生活世界系统堕于符号化的“黑箱”之中。

在其现实性上,智能算法的量化则愈加使“现实的个人”抽象为原子式的数字化标准人,使现实世界为虚拟世界的符码系统所代替。代替我们在数字虚拟世界出场的,不是从事现实生产活动的人,而是抽象化的符码,以人为中心的智能算法如今却反过来规定着人的生存,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言,人类“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5](P37)技术代替人类不仅意味着人工智能能够通过自主学习在认知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超越人类,还意味着人类将不得不尊崇着虚拟世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而存在。这种颠倒的存在肇因于数字计算机语言的抽象性。众所周知,目前人工智能仍未拥有读取人类思维中诸如情感、想象和信仰等非理性内容的能力,但其之所以能对人的非理性内容进行识别和判断,则是通过感性的符码化完成的。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代码和算法在机器语言系统和生活世界系统之间搭建了一个对象性的中介,以此实现二者之间的互通和转换。诚如陈嘉映先生所言,人的神经活动和意识活动之间也存在着一条“解释鸿沟”。[6]目前,人类还不能解释意识中的所见之物与生理活动中的一系列化学反应之间的关系,将人类大脑结构和神经网络作为模拟对象的智能技术同样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数字技术在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流”的时候,也将自身的语言系统掩藏在了“黑箱”之中,具有了难以蔽除的“不透明性”。[7]目前,人们试图在计算机语言系统和生活世界系统之间搭建一个象征界的具象化系统,通过象征界的符号和代码来对现实世界进行有限的片面理解,而这种片面的理解恰恰是数字异化的存在论之基。要言之,以现实世界为对象而搭建的具象化系统,虽然在象征界和符号学的意义上使数字化和数据化得以可能,但也加剧了数字智能技术与现实世界的存在论冲突。

诚然,作为数字异化之存在论前提的智能技术,其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但人逐渐将主体性让渡于数字智能技术,也有诸多主观因素。正如《代码经济》的作者奥尔斯瓦尔德所言,人类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本代码的进化史,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向代码让渡了权力与自治,“一时间,我们既被赋予了可观的力量,又被夺走了大量的能力,变得更加脆弱,却也更加全能——这一切都源于代码的进化”。[8](P24)将人类的社会实践进程比作代码,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计算主义的机械论世界观。数字异化的量化逻辑使以数据化为核心的数字化走向了极端,使人的对象性活动及其结果同人自身相对立。

二、人的媒介化:数字对象性活动和注意力的物化与异化

数字异化的产生发端于人的媒介化和物化,具体而言则是人的数字对象性活动与注意力的异化。数字对象性活动是指人类以数字智能设备为基础,以数字平台为媒介,以数据信息为对象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数据信息是人的对象化活动产物,人同时也是数字智能技术的分析对象,无时无刻不被读取。

媒介是一种能够促使二者发生关系的中介,它如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一般,决定了媒介两端之物以何种形式、何种效率发生联系。西方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在其成名作《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这样写道:“所谓媒介即讯息只不过是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9](P18)比如文字作为语言思想的传播媒介,赋予了人以可读性,人类通过文字得以展示自身;同时,作为文字传播媒介的印刷术,在使文字得以迅速传播的过程中,也致力于使原先作为媒介的文字本身成为其传播内容。因此,当人通过智能手机这一媒介浏览信息时,人自身也成为了一种对象性的媒介。在这个过程中,人不仅是数字设备之操纵者,更重要的是,人成为了数字信息技术实现自身智识增长的对象性媒介,成为了数字信息技术的附属之物。当我们今天反思“快感致瘾”“信息茧房”等数字异化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它们以“一种新的尺度”改造人类的认知方式进行审视和批判。

在数字生产的层面上,数字劳动的对象性首先体现在不自觉的数据化过程之中,这种数据化首先是一种外在的物化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物化不是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之维,而是说,人们在使用数字设备之时,总是以自身为对象,在数字界面创造一个具象化的“虚体”,[10]将自身外化于数字界面之上,在数字界面形成以现实肉身为内容的虚拟实体。与此同时,数字界面的对象性和中介性并不影响人直接同数字界面中的虚体直接发生联系,恰恰相反,较现实中的社会身份而言,人们对数字界面中的虚拟实体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至于数字界面中的虚拟实体的现实语境和呈现样态反过来影响着现实世界中人的价值偏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对象性活动的意义上,现实世界中的人与数字界面中的虚拟主体在交互过程中的地位颠倒了,不是人将虚拟主体作为自身对象之媒介进行虚拟实践活动,而是虚拟主体将现实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对象化为他者,在数字界面同他人直接进行交互。也就是说,在数据生产的意义上,数字劳动异化如许多学者所言,是数据生产活动同人相异化从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人无法以现实的生产实践活动在虚拟空间完成整体性的对象化活动。人成为虚拟实体进行自我建构的原材料和附属品,成为一种异化了的对象。

在对象化活动的过程中,注意力是基于感官系统而形成的综合能力。在人的感官系统中,视觉和听觉是最为灵敏的,其次是触觉、嗅觉和味觉,这些人最基本的感官同“直觉”和“第六感”等共同构成了人类注意力,也就是说,人正是通过眼睛、耳朵、四肢、皮肤、鼻子、舌头以及心灵思维的官能拥有了体察这个世界的能力。注意力帮助我们将感官所触及的表象同头脑中的认知相联结,以过往的智识和经验为基础,作出合乎经验或是合乎逻辑的判断。外界的信息和意见通过吸引我们的注意力来获得关注,同样地,人类也通过集中自己的注意力去从事学习和工作,这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然而,现代智能技术使注意力这一媒介发生了转变,注意力被物化为一种外在的东西,成为意识形态传播过程中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说,在今天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供给系统中,注意力成为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目的,一条信息是否有价值(特别是经济层面的),不在于其是否反映了事实层面的真相或是合乎整个人类的价值取向,而在于是否能够唤起人们的关注和注意。无数多的关注和注意在数字平台的聚合下,形成了一种对社会意识形态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的影响力,引导着整个社会中公民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立场。正如在科幻影片《黑镜》中,之所以每个人目光所及之处都可见电子屏幕的身影,恰恰是因为这种日复一日的观看使人在其中沉迷和堕落,成为心甘情愿被资本剥削的行尸走肉。对注意力的强制要求成为了各类媒介的内容本身,使得社会关注度聚焦于肤浅的表象,演技被颜值所代替,真实度让位于话题性,这不仅解释了为什么在今天“流量”能够力压“内容”成为现代数字社会中一种具有统治性的力量,使社会陷入纷繁芜杂的意见与喧嚣之中。

三、数据私有化:数字对象及其公共性的灭活与独占

在数字对象性活动的意义上,发微信、看热搜、刷抖音等数字信息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数据是其活动的主要产物。一方面,我们使用着全世界的资源进行数据生产,而另一方面,我们的活动也在“上传”的过程中被公开化、公共化。也就是说,数字对象性活动是一种公共性的活动,数据及其包含的信息是一种公共的对象。

然而,随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数据不再为公共性下的个人所占有,而是为资本所占有。隐藏在各种隐私条款和用户协议下的,仍然是为资本增殖立言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更关键的是,数据私有化不仅是对数据所有权的剥夺与独占,还是一种对社会权力的占有。美国数字资本主义专家贾坦·萨多斯基认为,数据用于管理和控制事物,这是一种权力或知识的关系,其中数据是数字化的、可移动的、可处理的知识形式。[11]作为数字对象性活动之果实,数据一方面是数字信息技术将现实世界纳入自身符号体系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人将其自身作为对象在数字空间构建虚拟实体的衍生之物。也就是说,数据只是知识的一种形式,而恰恰是这种将内容撇去的形式,成就了数据之运动和功能,甚至是权力。在这一点上,斯尔尼塞克这样解释道:“首先,我们将区别数据(事情发生的信息)与知识(事情为何发生的信息)。数据可能涉及知识,但这不是必要条件。”[12](P45)可见,数据虽然以数的形态存在,但它却实在地超越了数的原初场域,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同知识和权力发生了勾连。

在福柯的理论观照中,知识与权力有着双向的紧密关系:权力是通过知识来实现的,而知识则是由权力构建出来的。在人工智能学习的大背景下,知识的存量标示着人或人工智能在总的记忆层面和部分逻辑层面的智力水平,知识成为了数字化的首要对象,在数据的体量中占据了半壁江山。因此,当我们浏览互联网时,我们面对的并不是手中的数字技术,而是公共性的知识界面,或者说,我们直面的是整个人类的社会实践界面和权力系统。我们通过对象性的数字化活动与这一权力系统发生关系,将自我数据之所有权让渡给权力系统,以交换得到自己所需之物。数据的生产并不纯粹是私人活动的产物,而是借助于公共性的知识系统所完成的。因而,在生成层面上,不仅作为整体性的数据具有公共性,“现实的个人”所从事的社会性的数据生产活动也是公共性的,这种活动是发生在数据中的对象性活动,它以公共性的知识界面(各式各样的搜索引擎和算法推送界面)为对象性中介,以公共性的知识系统(数据库和“大数据”)为生产资料,又以数据的形式再生产自身。至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活动称为数字对象性活动。而当生产出来的数据逐渐在市场中为资本家所占有时,这种交换便逐渐演变为一种资本主义范畴下新的异化。这种异化掩盖了作为数据存在的知识之公共性,进而以“私有制”的方式将这些数据私有化了,数据及其内在对象性力量的活力在数据私有化的进程中被消灭了,也就是说,数字技术使人异化为片面、静止、直观的数据,而不是作为社会历史活动中不断变化的人本身,成为固定物(数据)为资本所占有。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原先作为人类共有的公共性知识,成为了私人占有的知识性财产,在数字技术下以私人数据的形态成为了可交易的服务和商品。

资本对数据公共性的剥夺对网络世界的原住民也就是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青少年成为数字资本增殖的工具,使作为注意力提供者的人本身异化为数据劳工。例如,在数字平台与流量直播和粉丝效应的融合进程中,“刷榜”“做数据”“打投”“刷礼物”等数字劳动不仅成为了数字资本剥削的对象,也使青少年受到了消费主义、个人主义等意识形态的蚕食。同时,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人口的老龄化也使得老年人在跨越数字鸿沟之后的数字成瘾成为一大问题。许多中老年人在信息流中失去了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从而成为“银发低头族”,沉迷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之中,“银发流量”也成为资本对有钱有闲的第三年龄阶层实施数字操纵的主要路向。

总而言之,以注意力经济为基础,资本通过对数据的私人占有,使数据代替知识成为新的公共性权力。基于数据形成的注意力经济暴露了数据同商品流通、经济发展、资本增殖的内在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流量经济”揭示了注意力经济的力量来源——数据权力同意识形态权力的一致性,以此为基础,资本借助对数字技术的控制从而控制了数据的隐性权力,成为数字资本,进而对整个数字信息网络进行无差别的意识形态辐射,以全部数字信息用户为对象进行意识形态殖民。对数据的隐性力量的揭示也使我们明晰,以数字对象性活动为场域的数字异化只是假借智能技术之势,其并非力量本身。因此,要破解数字异化的危局,必须深入数据资本化和平台资本化的历史脉络,方能找到解决之道。

四、资本平台化:数字社会关系的吸纳、集置与统摄

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空间,平台的搭建和形成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婚姻制度和后代繁衍的需要,以促进双方婚姻为目的的婚姻介绍所便作为一种平台产生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平台的社会功用,即以人际信息为对象,在公共性的意义上为人们提供某种参考和服务。如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人们就曾通过行情表、汇率、商业经营者之间的通信和电报联系等,获知其他一切人的活动情况,并力求使本身的活动与之相适应,[13](P111)以此为参考对象进行商品的计划和生产。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或者说资本家可以通过了解某个区域的普遍性信息来安排生产,他们通过对各个区域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在数据层面构建了供求关系的“市场画像”,从而使社会中商品生产的合理性成为一种可能。

然而,在数据为资本私人占有的背景下,作为公共性知识系统和中介性对象的平台越来越成为数据私有化的主要场所,从而成为数字资本增殖的新型场域。传统意义上的平台可视为某种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人类实践活动场所,它们不是我们今天数字世界中的那种隐匿、抽象的实体,而是人们用来交换他们创造或收获物品的实体空间,而在今天围绕数字平台所形成的资本主义市场下,数字信息技术的出现使平台的搭建完全得以在虚拟空间进行,不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空间。在工业时代,工人是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少量的货币,资本家通过榨取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资本的自我增殖,而在平台资本主义下,人们将自身数据化为外在的对象出卖,使其社会关系沦为数据层面的商品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的数据原始积累、自我增殖和垄断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同时也反映了人及其社会关系的数据化进程。

(一)数字社会关系的吸纳

正如加速主义理论家斯尔尼塞克所说,“平台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能够提取和控制大量数据”。[12](P7)平台的出现使得信息和数据有处可寻,有价可售,从这一视角看,恰恰是平台的出现才使数据从一种隐性的存在成为如石油般可见的资源。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平台产生以前,数据就早已存在,数据归根到底是人的产物,平台归根到底是数据的平台,更准确地说是作为社会性的人的产物。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501)数据作为人的产物,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结果,是人的本质通过智能技术形成的一种不完全的表现。一方面,作为人的延伸,数据是人同外界沟通的媒介,人的社会交往必然性使得数据和信息流具有天然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只有放在社会中,数据才具有价值,才能够通过平台作为商品展示并交换,数据也因此成为了规定我们自身的标尺。

(二)数字社会关系的“集置”

在社会层面,作为人们为达成目的而进行活动的场域,平台本身也是公共性的,不仅平台面向的受众是公共的,而且其信息的获取也是公共的。更重要的是,平台对信息的吸纳一旦初步完成,便能够使得自身成为公共性的“座架”,将数字对象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集置”起来。在海德格尔看来,技术作为一种解蔽方式,往往是在非技术的意义上规定和支配人本身。“集置意味着那种摆置的聚集者,这种摆置摆置着人,也即促逼着人,使人以订造方式把现实当作持存物来解蔽。集置意味着那种解蔽方式,它在现代技术之本质中起着支配作用,而其本身不是什么技术因素。”[14]数字平台之所以产生并在今天占据垄断地位,技术性因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则是其作为人数字对象性活动的对象场域,规定着人衣食住行的生存方式。

资本主义下的平台一方面尝试性地满足信息提供者的“被购”需求,另一方面则靠这些信息所形成的大数据反向对其用户收取各式各样的会员费用。当平台的数据和用户达到一定量级时,平台便能在概率的层面上现实地满足部分用户的需求。例如,当只有100条数据时,用户的需求被满足的可能性是10%。但是,当平台通过这100条数据吸引了更多用户加入时,用户被满足的可能性就达到了30%,这一平台也就能吸引更多的人。这显然是一种新的数据增值,平台为数据的这种增值提供了可能性,利用广告等向潜在用户施加魔法,使其意识中产生虚幻的期待,从而将自身作为数据出卖给平台。

(三)数字社会关系的统摄

平台不仅提供信息,还提供保证,即一种公信力。在传统的信息交换模型中,由于为达成各自目的的各方信息不完全对等,互相并不了解,难以互相信赖,因此便需要作为第三方的平台。平台既是人与人社会交往的历史产物,也是数据和信息流动的主要场所,更是数据实现其价值的主要途径。倘若将数据视为某种资产,那么可实现价值增殖的数据则成为了资本,平台也就成为了数据资本化的重要工具,成为了数据增殖和数据再生产的重要途径。使用平台的用户越多,平台对其他人而言就越有价值。因此,平台资本主义不仅是对数据及其权力的资本化和垄断,更是对平台这一数据生产场所、流通场所、交换场所和再生产场所的资本化和垄断。随着资本平台化的发展,平台这一人以信息和信任塑造的产物同自身相异化,成为了资本主义下数据及其权力同人相异化的共犯。

结语

从数据的主人到平台的“奴隶”,在数字对象性活动中,人逐渐臣服于自身的创造物,成为了被支配和统治的对象。然而,作为数字异化的基本前提和整体框架,数字对象性活动仍然是人本质力量的历史性的彰显,同时也是破解数字异化的力量所在。数字异化虽然带来了新的数字焦虑,但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要在从传统的经济理性转向新时代数字理性的过程中,重塑一种新的数字时代存在方式,并在这个存在方式中去寻找通向未来社会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