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字劳动的研究现状与展望*

2023-02-28 12:13:24曾璐
实事求是 2023年5期

曾璐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作为新型生产力,使得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也使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模式应运而生。在21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特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这一概念,即参与互联网活动用户们的免费劳动。[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普及,数字劳动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许多新兴产业和就业机会的出现,使得从事相关数字信息内容的数字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角色。国内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见于2004年,然而在接下来的十多年中,该研究陷入了“断层期”,直到2016年,学界才开始重新关注此问题并加强研究,积极探索数字劳动的各个方面。国内学者在数字劳动领域的研究涉及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研究内容包括数字劳动的内涵、数字劳动的影响、数字劳动异化等方面。在数字劳动的研究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在数字经济和数字化产业中非常重视数字劳动的作用和贡献,积极推动数字劳动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国内对数字劳动的关注和研究日益增加,但关于其研究的系统性分析却较少。为了归纳和总结国内数字劳动的研究现状及展望,笔者初步检索出234篇相关文献(检索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随后,通过人工筛选的方式剔除了不符合研究内容的18篇文献,例如新闻、书评、出版年字段缺失以及关于国外数字劳动研究的相关文献,最终得到了216篇有效文献,通过对其梳理总结,旨在深入理解数字化时代的劳动现象和问题,并为推动数字劳动领域的研究发展提供参考。

一、关于数字劳动的界定分析

随着数字劳动的兴起,其已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推动着数字化转型和经济发展。对数字劳动的内涵进行分析,有助于提高研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便于更好地理解数字化时代的生产关系和劳动力变革,为数字经济和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一)数字劳动的概念

数字劳动是在数字化环境下依赖于数字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的各种劳动活动。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其中,周延云、闫秀荣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通过网络和通讯技术从事信息生产、传播、交流和管理等活动的劳动形式,具有高度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特征,同时他们也关注到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控自己的生产过程和劳动价值,导致了数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2](P30)吴欢、卢黎歌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以信息劳动为基础,通过投入人类智力形态的无形要素,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消费的劳动形式,它能够创造出多种数据形式,这些数据经过技术手段的处理,从孤立、片面的数据转化为有意义的信息,并进一步转化为知识形态。[3]肖峰、邓璨明基于西方学者对数字劳动的定义和界定,将数字劳动重新定义为一种通过使用ICT设备来创造和处理数据的劳动活动,这些活动需要消耗人的体力、脑力和时间。[4]闫坤如、李翌认为数字劳动是用户消耗在数字平台上的一种免费的、自愿的创造性劳动。[5]成军青、薛俊强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新兴的劳动形式,其前提是资本增值,核心为“非物质”劳动和数据信息的生产,同时得益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支持。[6]还有学者指出数字劳动既是一种物质劳动又是一种非物质劳动,既是生产性劳动又是非生产性劳动,根本上是一种对象性活动。[7]

(二)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

数字劳动主要是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体现了知识密集型、自主性、灵活性和数据资本的特点,同时也涉及劳动组织、协作、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也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其中,谭惠灵把数字劳动与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进行对比,强调数字劳动明显表现在用户行为转化为数字商品、数字劳动者时空的自由化以及数据变成了生产要素等方面。[8]黄再胜结合当前数字经济实践现状,认为数字劳动有网络数字平台中的无偿劳动、网络数字平台的微劳动、网约平台的线上劳动。[9]刘伟杰、周绍东认为,数字劳动主要表现为雇佣数字劳动和非雇佣数字劳动,其中雇佣数字劳动即为生产经营数据的劳动,非雇佣数字劳动即为生产个人数据、中间数据、公共数据的劳动。[10]李弦认为数字劳动有两种表现类型,一是互联网专业劳动者的数字劳动,二是一般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11]孟飞、程榕从广义和狭义层面区分了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认为广义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应包括雇佣形式下的有酬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下的无酬数字劳动;狭义的数字劳动表现在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介或互联网领域内的数据信息劳动范式。[12]王永章也认为数字劳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基础的雇佣数字劳动,另一类是在免费的互联网平台上为平台用户提供服务的非雇佣数字劳动。[13]

(三)数字劳动的特征

数字劳动既有传统劳动的共性又有其个性。其中,许鸿儒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出发,认为数字劳动依然具有劳动过程三要素及劳动二重性特征,其本质特征为生产劳动,可以带来价值增值。[14]李弦认为,生产数据商品也是数字劳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数字劳动者可以通过加工、分析和转化数据来创建有价值的数据商品,这些数据商品能够用于商业目的、决策支持、市场研究等。[15]孙伟平、尹帮文认为,在劳动时空上,数字劳动具有灵活性,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再受制于传统的办公室工作时间和地点;在劳动形式上,自动化和数字化的生产方式减少了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体力负担,而更多的需要智力活动的工作随之出现,脑力劳动逐渐成为当代最主要的劳动类型之一;在发展趋势上,数字劳动具备高度的智能化和自主化,通过分析大数据和学习算法,人工智能系统能够自动化执行复杂的任务,甚至能够从经验中学习和改进自身的性能,而且其智能代理系统可以独立地执行任务,根据环境变化作出适应性决策,甚至能够与其他智能代理进行协作,这种自主化的发展使得数字劳动者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复杂任务。[16]张传友认为数字劳动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工作,同时,数字劳动仍然需要消耗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其本质是物质性劳动。[17]此外,高斯扬、李婧雯认为数字劳动的多元化特征使数字劳动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工作;数字劳动的发展需要各种各样的技能,除了需要数据分析、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创造力、沟通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等非技术性技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数字劳动的发展促进了不同行业的融合。[18]也就是说,数字劳动的多元化特征涉及的多样化工作类型、技能需求及跨界融合,为个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推动了各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这也要求个体通过不断学习和改变,以适应数字劳动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关于数字劳动的影响分析

数字劳动是一把双刃剑,在为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创新和效率提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时间压力,加重了人们的精神负担。[19]在积极影响方面,首先,数字劳动是世界经济的“润滑剂”,[20]它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产业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字劳动打破了地理和时间的限制,加速了全球贸易和跨境合作的发展,使得商业活动更加便捷和高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全球供应链的协调和整合。其次,数字劳动蕴含着解放维度。[21]数字劳动为个体提供了更多展示和发挥创造力的机会,人们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更轻松地分享和合作,促进创意的产生和创新的推动,这种解放鼓励了个体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推动了各行各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数字劳动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工具,使得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更加便捷和广泛,促进了个体的终身学习和知识共享。

在消极影响方面,首先,数字劳动具有隐形剥削的性质。[22]数字劳动的价值往往以无形的形式存在,例如创造内容、提供在线服务或参与社交媒体等,然而由于缺乏透明和公平的薪酬机制,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贡献往往难以被充分认可和回报,他们的劳动价值可能被剥夺或低估。其次,数字劳动带来了自由危机。[23]通过互联网上的虚拟活动,个人的行为和偏好被收集和分析,进而形成用户画像,这些用户画像基于个人的浏览历史、社交媒体活动、在线购物行为等数据,可用于预测个人的兴趣、需求和行为模式。数据收集和分析技术使得个体的行为被跟踪、记录和分析,这种监视状态对个体的自由产生了一定的限制。针对数字劳动的弊端,有学者进行了正义重塑。杨黎、吴雪琴提出应通过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培养,使他们了解数据资本的权力结构和潜在的剥削机制,认识到自己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和价值,以及他们对数据的生产和使用权益。同时,鼓励数字劳动者对自身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打破数据资本的幻象,让他们成为数字经济中的积极主体。[24]

三、数字劳动异化分析

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劳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数字劳动与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劳动关系等方面深刻关联的表现。聂阳认为数字劳动异化是资本的权力借助数字技术更加隐蔽地渗透到社会关系和个人生活中,从而对人们的欲望和个性再生产进行深入的规范。[25]李弦认为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劳动的新型异化在劳动产品层面的体现之一是数字孪生体的出现,数字劳动者被分裂成了数字孪生体。[26]陈红、邢佳妮认为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与自身相对立的外在力量,导致劳动者主体地位逐渐丧失,而且它加剧了人类与技术之间的失衡关系,导致了新型的劳资矛盾。[27]还有一些学者基于异化劳动理论认为数字劳动异化一般有如下表征:一是数字劳动主体与数字劳动产品相异化。数字劳动主体在网络平台进行无偿数字劳动所创造的数据商品并不属于自己,而是被中间商或者平台所掌控,因此数字劳动主体生产的劳动产品越多,就越多地失去对劳动产品的控制权,使得劳动产品逐渐变成了异化的力量。二是数字劳动主体与数字劳动过程相异化。数字劳动主体为了维持或提高自己的工资待遇,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和体力,而且数字资本家为榨取数字劳动主体最大的剩余价值,往往会模糊工作和休闲之间的边界,进而剥夺了数字劳动主体的自由生命时间。三是数字劳动主体与其类本质相异化。数字劳动主体对数字技术的强依赖导致劳动主体失去了在工作中自主决策和掌控工作的能力,劳动成为维持个人生存的手段,本质上仍是对人的“类本质”的削弱与抽离。四是数字劳动下人与人相异化。[28]“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29](P59)一方面,数字劳动削弱了人际交往和社交互动的机会,使得数字劳动主体可能会产生孤独、焦虑和沮丧等心理问题;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加剧了数字资本家与数字劳工之间的两极分化。

对于数字异化问题,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破解路径。朱婉菁认为区块链能够被用于矫正数字劳动异化现象。[30]区块链可以为个体提供数据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技术基础,通过使用区块链,数字劳动者将自己的数据加密存储,并选择与谁共享和使用这些数据,这种方式可以减少数据的滥用和剥夺,增加数字劳动者对自身数据的控制和权益保护;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信息和数据的存储、验证和传输变得更加透明和公开,从而减少数字劳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现象,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数据和参与决策过程。汪金刚提出要制定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数字劳动异化伦理原则与治理规范。一方面,建立公平合理的数字劳动收入分配机制,确保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得到公正回报,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低薪、不公平的分成制度和收入歧视;另一方面,加强对数字劳动平台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并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对违反伦理原则和治理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31]

四、关于不同视域下数字劳动的具体分析

数字劳动需要在多个视域下进行综合分析,而不同视域下对数字劳动的分析重点和方法有所不同。其中,姚建华、徐偲骕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下对数字劳动展开研究,介绍了数字劳动领域最新的进展与成果,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数字劳动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以促进数字劳动领域的发展和研究。[32]温旭从数字资本视域下对数字劳动进行意识形态批判,指出数字帝国主义是数字劳动全球化的一种意识形态镜像,数字产消主义则是数字劳动产消化的一种意识形态陷阱,而数字自由主义则是数字劳动自由化的一种意识形态骗局。[33]朱方明、贾卓强从平台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平台数字劳动是在整个平台产业链条上从供给到需求、从低端到高端与数字技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劳动形式的总称。[34]于春生、李卓为以小红书APP为例,强调网络社区利用用户的劳动实现剩余价值的积累,然后通过广告和收取保证金或服务费的方式将用户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货币资本,从而获得了平台利润。[35]奚路阳、王管从社会学领域对浙江省L村青年群体开展田野调查,发现乡村青年数字劳动不仅推动了乡村青年社会认同的转变,而且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力量。[36]苏熠慧将女性主义的三个视角即交叉性、社会再生产和情感与身体的商品化引入数字劳动研究,为此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数字劳动的性别化特征以及如何在数字技术中消除性别不平等。[37]冀静认为直播经济中数字劳动产生的因素在于媒介、数字资本以及技术赋权,而且指出了直播经济中数字劳动的提升策略,一是优化网络环境,二是保护用户隐私,三是打破“数据茧房”。[38]冯孟认为数字劳动时代的劳动教育需要适应多元价值、多维形态以及广泛参与特点,同时以马克思主义劳动理论为指导,提出应从价值观念、组织形式、参与主体等方面重构劳动教育模式。[39]

五、关于数字劳工分析

数字劳工运用数字技术的便利性和在线平台的连接性参与数字劳动,并将其技能和劳动力转化为收入来源,而且数字劳动使得数字劳工的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进而推动了数字劳工数量的持续增长。罗锋、王路阳认为,数字劳工是数字内容商品化生产中的劳动主体,具有虚拟性、流动性和平等性。[40]戴颖洁、吕梓剑以数字劳工主体性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品牌带货主播的劳动过程与主体性表现,发现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劳动条件和剥削机制。[41]张铮认为随着智能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劳工呈现低龄化趋势,他们过早地接触网络信息,加上缺乏成年人的指导和保护,其身心易受到不良影响。[42]姚建华认为数字劳工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数字劳工的收入受到项目数量和客户需求的波动影响,导致收入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数字劳工往往缺乏基本的福利保障,如社会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相对来说其经济负担较重、风险较高;三是数字劳工缺乏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法律保护,容易受到雇主或平台的不公平对待;四是数字劳工通常以个人身份从事工作,缺乏传统工作环境中同事之间及团队的互动,形成社交孤立,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工作满意度。[43]朱悦蘅以数字劳工的过度劳动为切入点,认为其本质是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对此建议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确保平台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包括设定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工作时长、确保休息和假期权利及提供福利和社会保障等。[44]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视角颇为丰富,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深入探讨了数字劳动的关键问题,揭示了数字技术与劳动力、生产关系、价值创造等方面的相互作用关系,为理解数字化时代的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概念工具,为揭示数字化对劳动力和工作方式的重大改变提供了有力研究依据。这些理论洞见也有助于引导数字化转型,并解决数字劳动中存在的挑战性问题,揭示数字平台经济的运作机制,评估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为建立公平、稳定的数字劳动市场提供指导。

六、研究展望

当前,国内学者在数字劳动研究方面虽已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探索,为社会各界带来更多有益的成果和影响,以进一步推动数字劳动研究领域的进步和创新。

(一)关于国内数字劳动研究存在的不足

第一,研究视角有待拓宽。一是在学科偏重方面,国内数字劳动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传播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领域,而其他学科的参与相对较少,导致了数字劳动的研究视角较窄,难以充分挖掘其本质及影响。二是在研究对象方面,一些学者的研究主要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和高科技行业的数字劳动,而对其他行业和职业的数字劳动相对忽视,导致对数字劳动的理解不全面,无法覆盖各个行业和群体的实际情况。三是在地域局限性方面,部分研究过于聚焦于一些发达地区的数字劳动现象,而对中小城市、农村边远地区的数字劳动状况却了解不足,使得对数字劳动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影响因素的认识有所欠缺。

第二,研究程度有待深化。一是在产出方面,虽然国内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在逐年增加,但其不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均有待提高,尤其是从哲学领域研究数字劳动的成果相对较少。二是在合作方面,不同学科的作者和机构往往独立开展研究,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有限,使得相关研究较为分散,而且作者和机构大多来自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双一流”高校的新闻传播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三是在研究方法上,国内数字劳动研究主要侧重于定量研究,缺乏多样性和深度分析,而且数字劳动涉及的数据获取和处理较为单一,需要更加系统而全面的数据支持。四是在政策与实践参与方面,政策制定者、实践者与学术界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合作平台,使得所获取的研究成果不能及时应用于政策制定和实践活动中,导致他们对数字劳动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尚未充分认识和理解,因而无法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研究内容有待充实。一是在知识体系方面,国内数字劳动研究的知识体系架构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扩充和完善。数字劳动涉及众多领域,包括劳动力市场、劳动法律、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需要建立一个更全面的知识体系,以便深入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在理论框架方面,国内数字劳动研究在一些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论框架相对不够成熟,已有的理论模型和概念,对于数字劳动的核心问题、机制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仍有所欠缺。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劳动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征等方面,而一些重要的数字劳动领域及其问题如关于新兴数字技术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数字化转型对传统产业就业的影响等尚未得到充分研究,尤其是如何摆脱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仍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研究力量有待增强。一是在学术资源方面,目前国内数字劳动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相比于其他传统研究领域,数字劳动研究的学术资源相对稀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和经验积累。二是在研究团队规模方面,由于数字劳动的复杂性和跨学科性质,需要多学科的合作和专业知识的融合,但目前数字劳动研究的团队规模有限,而且从事该研究领域的专家不多,导致在深入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时的人力资源不足。三是在研究经费方面,数字劳动的研究需要在数据采集、调查研究、实证分析等方面投入一定的经费,但目前在这方面的经费投入还比较有限,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导致经费的缺乏限制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难以开展大规模的研究项目。

(二)关于国内数字劳动研究的改进措施

第一,扩大研究视野。首先,跨学科研究。数字劳动研究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而且每个学科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提供独特的见解和分析工具,不同学科的交叉合作还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综合的研究视角,各学科理论、方法和研究成果的相互借鉴、相互补充,也使数字劳动问题的研究更富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其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项目、学者互访等方式,了解和借鉴国外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并紧密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取长补短,为数字劳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最后,积极开展实地调研。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动者关系密切,他们的经验和反馈对于研究非常重要,通过与数字劳动者面对面的访谈和观察,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问题和需求,可以获取更真实的研究数据,从而能够以劳动者的视角开阔研究视域。

第二,提升研究效能。首先,增加学术产出。鼓励学者开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研究,挖掘新的研究领域和问题,提出新的理论框架和观点,注重原创性的研究成果,避免重复性的研究,尤其是亟待数字劳动的哲学研究成果。同时,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重视对数字劳动研究成果的评价和认可,鼓励学者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以提高研究质量和影响力。其次,跨高校、地区合作。鼓励不同高校、地区之间的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实行帮扶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和“双一流”高校要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和“双非”高校,从而促进学者之间的合作网络建设,包括建立研究团队、合作项目和联合研究中心等。通过合作网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研究和合作申请科研项目等,以提升研究合作的效果和成果。最后,采用多元方法分析。鼓励研究者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数字劳动研究,如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案例研究、实证研究等,不同的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探索,从而提升国内数字劳动研究的方法水平,并为研究提供更丰富、全面的方法支持。

第三,丰富研究内容。首先,增加研究议题。除了研究数字劳动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特征外,学者们应开展前瞻性研究,不断发掘和提出新的研究议题,要重点关注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深入了解数字劳动者的需求和困境,借助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揭示数字劳动的异化本质。或者通过案例研究,关注具体行业、职业和群体的数字劳动现象,探索其特点、影响因素和问题,提出具体的政策和实践建议,譬如提升数字劳动者的技能、促进数字劳动平台的规范化以及建立数字劳动社群和互助机制等。其次,构建完备的理论框架。将数字劳动研究与相关理论相联系,如劳动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组织行为学等,使其有机地融入现有知识体系,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同时,结合现有理论框架,关注新兴的数字劳动形态和现象,提出新的概念和模型,尝试突破传统研究范式,形成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路径,以理论的深化和创新来丰富数字劳动研究的内容。

第四,加强研究实力。首先,扩大数字劳动研究的学术资源。建设数字劳动研究领域的数据库,收录相关研究文献、数据和案例,为学者提供便捷的检索和参考资源,促进研究成果的积累和共享;组织学术研讨会、研究讲座、学术论坛等活动,给学者们提供展示研究成果和交流思想的机会,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与传播。其次,培养研究人才。要加大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对数字劳动研究领域的教育培训力度,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和研究方向,吸引更多研究者关注和投身于数字劳动研究领域;各大高校应与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使实践需求和研究方向紧密对接,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数字劳动研究人才。最后,当地政府应增加经费投入。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经费项目,通过调整预算分配、制定专项资金计划等方式增加研究项目的拨款和资助额度,以推动数字劳动研究的深入发展;要设立奖励机制,对积极支持数字劳动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激励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此外,政府应建立科学的评审机制,评估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潜力,优先资助具有创新性和重要性的数字劳动研究课题,实现经费公平、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