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生兰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党建研究所 兰州 730070)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之重器,是“中国之治”的独特治理密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四个伟大”,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明确提出到建党100 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建设的推进力度前所未有。2013 年、2018 年党中央相继印发两个《五年规划纲要》①,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 年党中央又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些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法规建设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形成。依此,学术界也掀起了党内法规的研究热潮,尤其是2013 年以后相关研究如雨后春笋,其研究进路以理论或实践为坐标,对党内法规的学术研究从粗放到精细、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部分、从文本梳理到理论建构、从理论到实践,取得了全方位的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党内法规的概念、渊源、范畴、价值、关系等作出系统论述,搭建起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学理框架,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也存在着一些争鸣。
站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历史起点上,着眼于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及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揭示发展规律,探寻时代要求,既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的现实需要。本文以相关学术著作及CNKI 中2012 年以后篇名包含“党内法规”的文章,经过人工筛选得到851 篇文献为分析样本,对党的十八大后党内法规研究的现状、特点等进行梳理和探析。
着眼于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和体系化建设,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梳理诠释和辨析,并对其属性、效力、适用、党内法规体系的发展和建构等基础性问题和基本范畴进行了全面研究,回答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本原问题。首先,学界讨论最多的是对党内法规概念的梳理诠释。对概念的界定是研究党内法规的学术定位和理论认同的前提。学界普遍认为,“党内法规”的最早使用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的政治报告[1],但从早期党的领导人的一些表述看,并没有统一于“党内法规”这一表述,而是与“党的法规”“党规党法”“党规”“党内法规”共存于党的官方文件、重要文献或学术研究中。如刘少奇在1945年《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制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2]邓小平同志在1978 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3]显然,这一时期,对党内法规的概念使用并不统一,这些概念的模糊使用或党内法规名称表述上的变化,实质就是对党内法规内涵的不同理解,在不同的场景和语义下,党内法规的内涵或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从毛泽东同志更多强调的是党规等同于党纪到邓小平同志开始区分党规与国法,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法规认识的不断深入。实质上,一直到1990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对“党内法规”概念的共识,存在较多争议,直到《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被官方正式确定后,学界才逐渐趋向于官方用法。随着党的十八后对党内法规整体研究的兴起,学者们再次对这一概念的科学性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如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是个狭义概念,党内法规还应有广义的概念,即“还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4],也就是由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制定的可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和通知等文件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可能会有大量党内文件无法归属的问题。这就使党内法规的概念有了广义和狭义之争,如有学者认为,从党内法规的使用现状来看,更应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5]3,“从广义而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本”[6]等。因此,基于这一争论,大多学者在涉及党内法规概念时都会先限定其范畴。2019 年《暂行条例》重新修订,进一步界定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此后,学界和实务界逐渐有了一定默契,逐步统一于这一官方界定。除了“广义”“狭义”之争外,在对党内法规概念的释义中,“党内法规”概念的合理性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争议的焦点聚集于“党内”和“党外”,及党内法规的效力外溢问题。学者宋功德在《党规之治》一书中提出了对“党内法规”概念的疑问,提出“党的法规”的提法是否比“党内法规”的提法更合适[7]。学者柯华庆在《党规学》中直接指出应该将“党内法规”中涉及党外主体的一系列规定称为“党的法规”,而“党内法规”仅指“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那一部分规范,其规范主体不包括非党主体,党规是党内法规的上位概念[8]。再如欧爱民、李丹《党内法规概念之评述与重构》[9],欧爱民、越筱芳《党内法规的识别标准》等[10],都分析了党内法规定义的缺陷。此外,学界对“党内法规”的相近概念,如“党法”“党规”“一般性党内规范性文件”“党的制度”等概念的边界和外延也做了分析和讨论。这些研究,实质上大多是对党内法规的概念界定存有争议,学者们对这些概念之间是否存在上下位关系有着不同的观点。此外,在党内法规的基础性问题中,党内法规效力问题也是学者们的关注点之一,主要集中于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与效力外溢问题。对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因《暂行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学界对这一议题不存在争议,而对效力外溢问题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与视角。有学者们认为党内法规对社会是一种政治影响力[11],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溢出效力不仅限于政治影响力或者法律影响力,而更是一种拘束力,有些党内法规并没有严格区分党员和非党员。此外,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两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意见》的印发,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同步推进。因此,就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入了快车道,其论点一方面主要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角度展开,如褚宸舸的《论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和划分》[12],姬亚平的《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13],施新州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制度体系的内在逻辑》[14]等,在这些论述中对党内法规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但从《意见》看,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的上位概念,在此基础上,党内法规体系应包括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和建设保障体系。显然,党内法规体系是动态的运行机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静态的制度文本。如果从制度文本的视角看,党内法规体系如以《意见》为基准,则分为“1+4”模式,即党章之下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和监督保障这四大板块,这一模式为学界和实务界认可的主流模式,被认为勾勒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四梁八柱”[15]。另一视角则是从党内法规体系与国法体系的关系角度展开,如肖金明的《论党内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16],王建芹的《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17],刘茂林的《宪法体制视角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化》[18]等,将二者的协调与衔接作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基础性问题进一步厘清,更加注重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规划。总之,从本体论的角度,通过对党内法规概念、效力、调整对象及要素、范畴、体系等的系统分析,界定了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内涵和功能定位,在相当程度上建构了党内法规自身的话语体系,也回答了党内法规“是什么”的基本问题。
聚焦党内法规的内在价值、社会功能等展开相关研究,从不同角度阐释和论证党内法规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定位的问题。对这一议题,学者们将党内法规置于不同场域阐释了党内法规存在时代价值,如在党内和党的自身建设场域,强调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的制度保障,在法治场域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的担纲者”[19],是“法治建设的核心”[2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提出党内法规要与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相结合[21]。此外,学者们还从功能视角分析了党内法规的政党内部规范作用和社会功能,如《新时代党内法规重大理论研究的新课题》[22]《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23]等,分析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功能。这些价值阐释包括党内法规所产生的外部价值和内部价值。研究一开始更多的是关注党内法规的外在价值,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渐转向关注党内法规的内在价值,从倾向于制度建设对政党本身的价值所在转向考量制度本身的价值合理性、正当性与先进性,以及党内法规自身的价值追求。价值论的研究是党内法规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从不同角度阐释和回答了党内法规存在的正当性和向善性,较为全面回答了“党内法规为什么存在”“为什么要加强党内法规”等问题。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等是学者们着墨最多的命题,也是党法关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回答的根本问题,具有丰硕的研究成果。这实质上也是对党内法规属性或性质的探讨。对于这一命题,存在较多争论和分歧。学者们因对“法”的本质的不同认识展开了学术争论,争论集中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是否具备“法属性”,其与国家法律、政治的关系如何,两者之间应如何相互衔接等问题。这些都是党内法规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研究和争论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关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曾引发巨大争议,其中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党内法规不是法”,其主要论据是《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党组织不享有立法权,因此,党制定的文件不宜称为“法”,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二元论。另一种观点则从多元视角出发认为党内法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是一种软法,党内法规除了具有法的属性之外,还具有政策和道德等多重属性[24],等等。这种分歧与学者本身的学术背景及研究问题的角度有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后,关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的争议基本停止。对“软法”这一性质界定,同样有不少学者反对,如学者蔡金荣提出党内法规并不符合“软法”的经典形式,部分法规同样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25]。也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之‘法’与国家法律之‘法’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26]。显然,学界对党内法规的“法”的属性有着不同的理解,与此相反,关于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学界的认识是高度一致的,但这种共识并没有完全体现在实际研究中,还是会不自觉地习惯于以法言法语、法学思维去衡量、探讨党内法规。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大多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本质上是内在一致[27-28],但党内法规是“不同于国家法律的一种法治”[29]。在理论界还存在党内法规应当优先适用还是国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法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才有效,而在党的层面上,党内法规优先于国家法,纪在法前,纪严于法[5]12。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实践路径上,学者们从两者在制定主体、规范对象、法规效力等具体的现实功能出发,探索行之有效的党规国法衔接协调机制,还有些学者则从非常具体的调整事项、制定程序等方面提出衔接路径[30]。在这一议题上,处理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所在,也是难点所在,著述颇多,但观点基本一致。如王立峰、李洪川的《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中的主体定位及其职责完善》[31],郭世杰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32],马丽的《执政党建设视域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机制探析》[33],杨蓉的《新时代背景下宪法与党内法规的结合与互动》[34]等,研究涵盖衔接原则、内容、路径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宪法规定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贯彻到党内法规实践中,保证两者的内在统一是学界关于衔接原则的主流观点。欧爱民的著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则更为系统,从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入手,从两者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两个方面,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归纳为并行关系、交叉关系、一体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每一关系类型的衔接协调基准[35]。关系论的学术研究阐释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异同点、相关性、特殊性等问题,回答了党内法规建设“为什么”的问题。
对党内法规发展史进行纵向的研究,梳理各阶段党内法规的内容、历史特征,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总结经验,探寻规律。任何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党内法规建设包括对其研究都带有时代的烙印,只有回顾历史,借助历史比较,才能更深入地把握思想、理解制度和具体条款的承继性以及在这些基础上的承继与发展。这些研究包括有对建党以来整个党内法规发展史的研究及对党内法规历史阶段的划分。阶段划分有以改革开放或党的十八大为节点的二阶段说[36],也有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三阶段说[37],还有更多考虑党内法规的时代性特征的四阶段说[38],具体分为党内法规的起步探索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曲折发展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全面深化阶段改革开放后到党的十八大前,体系化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后至今,这种观点占据主流[39]。当然,无论是哪种划分,虽然划分标准不同,但在时间段上基本一致,体现了党内法规历史进程与党的发展历史密切联系,且无论是哪种划分标准和阶段划分,都较完整地还原了党内法规的历史演进。此外,也有学者聚焦于某一段历史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在研究中又以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研究颇受学者青睐。另外,鉴于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上成熟的重要时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延安时期的党内法规建设[40]。除这种纵向研究外,在横向上也有学者就国外政党党内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为党内法规的研究拓宽了国际视野。如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翻译的《日本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41]《德国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42]《韩国政党法规与党内法规选译》[43]《西班牙政党法规与党内法规选译》[44]《法国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45]等,以及一些期刊论文,如《国外政党党内法规的特征与借鉴》[46]《国外政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启示》[47],或聚集于某一政党进行案例研究,如《澳大利亚工党党规建设》[48]《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内法规建设成果及其中国启示》[49]《美国主要政党严明党纪的做法》[50]《越南共产党党内民主与纪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51]等,通过这些对域外政党法规的研究,寻求可资借鉴之处,吸取世界经验。当然受研究视野及资料收集的难度的影响,域外研究在整体上较为匮乏。总体而言历史论研究回答了党内法规是“怎么来的”的问题,追溯了一些党内法规的源流问题,客观梳理了党内法规的历史轨迹、发展规律,研究总结了历史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历史逻辑。
对党内法规的实施机制进行研究,从党内法规内部运行过程入手,着眼于党内法规的制定、解释、实施、评估、清理、监督保障等现实问题展开研究。党内法规的权威和生命力源于有效实施,因而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远比制定本身更复杂,涉及面更广。如何才能真正形成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的局面,也是社会各界共同思考的课题。在这一研究中,学界从最初强调党内法规的“执行”到更多强调党内法规的“实施”,反映了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党内法规运行的整体性。执行一般指党内法规运行中的单个环节,而实施则包括从立规到监督整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如管化的《党内法规质量评估标准研究》[52],王立峰的《论党内法规实施的内涵、要素与路径》[53],沈孝鹏的《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多重诱因与治理之策》[54],周叶中、邵帅的《论构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思考》[55]等,从运行的不同过程分析了党内法规实施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也对党内法规本身的规范性、程序性、时效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学术界也开始注重党内法规的实效评估研究,这些评估研究涉及党内法规评估主体、对象、评估指标、评估制度、评估程序等。对评估主体有学者认为应是多元的,这直接影响评估的效果[56],而多元化评估主体能有效解决多元化主体模式存在的问题[57]。关于评估指标就更为复杂化,不同的学者列出了不同的指标,且指标有越列越多之势,不同学者对同一标准理解不一的现象也较常见。因法规评估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评估研究是党内法规研究的短板弱项,在知网以“党内法规评估”进行搜索,只能查到33 篇文章,这显然也与党内法规其他主题的研究不成比例。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研究与实践的未同步性,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尚未破题。在学理上对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还未达成共识,在实操中,还存在导向不明确、标准不明晰等具体问题,没有把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评估置于应有位置。运行论研究更凸显了党内法规的实践性,研究着眼于实践,在实践中总结,在探索中前进,从党内法规运行的全过程回答了党内法规“怎么办”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对党内法规的研究不仅主题丰富,而且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党内法规”不仅作为一个政治话语,更是迅速成为一个学术话语的热点问题被学界大量关注。以党内法规理论和党内法规的实践为研究进路,研究视野越来越广宽,涵盖主题越来越丰富,其观点内容也更开放,从总体研究到分门别类,党内法规研究取得了很多实质性进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学科上包括了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其分析框架不仅反映了历史的连续性与发展性,而且反映了党内法规本身的要素,包括党内法规的概念与属性、产生与发展、历史与现实、问题与路径等。当然,党内法规的研究仍存在“冰火两重天”的现象,无论在方法还是内容上依然有很大的空间,深入研究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体现学术研究的针对性、时代性、全面性、逻辑性和实践性。
“文章合为时而著”,学术研究的针对性一方面要及时回应普遍关切,做到疑释解惑;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类别问题,做差异化处理。只有加强针对性才能增强实效性,否则就是自说自话。党的十八大后,学界不断拓展深化研究内容来提升党内法规研究品质,研究全面梳理了党内法规与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与加强党的领导、党内法规与法治、党内法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几对重大关系,体系化、整体化研究更为突出,但现有党内法规研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党内法规建设实践的发展,对一些现实问题的研究尚不能适应党内法规建设的发展要求,制约了党内法规建设价值功能的实现。党内法规研究不是空洞、抽象的纯学术研究,而要始终服务于党的建设、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因此,根据现实需要,在内容上应各有侧重,在功能上应相互协调、相互促进。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视域下对一些新的现象、一些新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深刻剖析这些现象和问题背后的时代动因,指陈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可能带来的挑战。一是在本体论研究中,对一些还没达成共识的基础理论问题应给予更多关注,取得实质性突破。比如关于“党内法规”的概念释义,这一概念虽早在1936 年提出,但集中作为一学术研究的时间并不长。对一些相近概念,有些学者做了清晰界定,但也有一些学者混同使用,或者作为同一概念使用,而这又进一步造成了在实务界使用的混乱。因此,针对“党内法规”相近概念的一些模糊使用情况,学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做一规范,达成共识,“名不正,则言不顺”,对概念内涵理解不同,其研究进路也会大不相同。二是在关系论中关于党内法规的属性之争,这一争议贯穿党内法规研究的整个过程。党内法既有政治属性,又具有法治属性,其法治属性蕴含在制度规范形态之中,党内法规的制度规范也内含法治精神。然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有些仅涉及其政治属性,只注重于政策宣示,或模糊化、同质化,或囿于西方法学观点的限制,使之限定于政治领域,而对法治属性视而不见;有些则偏重于法治属性,没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思维方式,以纯粹的法学观点衡量党内法规。这两种研究倾向皆不利于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学科体系的发展或现实需要来讲,也是难以自洽的。因此,要致力于形成党内法规自身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对党内法规的研究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教条态度,既要避免盲目效仿西方法治理论,又不陷于党内法规文本研究的窠臼。而是根据具体议题的特点,把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和法治属性结合起来,形成“各自作用、相互作用和共同作用”的基本格局,并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为价值追求,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是立论的基础和起点,否则就可能陷入法学话语或政治话语范式的困局,形成悖论而难以破解。三是价值论研究要从治国理政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回应党内法规为何重要,正确评判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和现实急需性,准确认定其价值意义。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旨归,“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58],这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价值追求,是党内法规建设和学术研究的根本原则,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要坚持这一根本要求。四是历史论研究要具有大历史观,从大历史观的角度把党的四个历史时期贯穿起来研究党内法规百年变迁走向和发展规律。历史论的分析框架既要反映历史的连续性和发展性,又要反映其背后的动因、影响事件本身的要素和要件。通过回顾历史,把握基本问题与关系,探寻历史发展规律,在党内法规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增强历史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正是通过历史考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党的自身建设是相伴生的,党发展到什么程度,党内法规建设也应跟进到什么程度,而党内法规的建设程度又直接决定党的建设质量。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建设有了极大发展,这正是在不断总结过去的基础上的传承、发展与创新,是在既有理论与制度资源基础上,根据时代特点和现实要求的与时俱进。五是运行论研究要从动态角度进行监测。现有研究从一般意义上、静态层面上研究党内法规的较多,如关于党内法规的制度文本始终为学界关注,而对党内法规运行的具体过程和动态监测则稍显不足,尤其是对党内法规的实施主体、实施评估的指标体系、操作性规范等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关注。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在实践上体现为一种动态的运行机制,是各要素之间的互动过程。应把静态的党内法规与动态的党内法规实施相结合,关注党内法规整个运行过程,包括制定部门与实施部门间该如何互动,如何基于价值、信息和利益进行博弈,各要素之间如何影响运行过程等问题都是党内法规研究的应有之义,同时还要加强党内法规保障体系的研究,对党内法规保障不足的问题要给予积极充分的回应。
任何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学术研究也不例外。党内法规的研究随着时代发展,其研究视域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民主革命时期,学界把党内法规主要放在纪律建设的场域下研究,改革开放初期则更多地放置在制度建设的场域下研究。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党内法规建设更加体现出时代精神,随着治党理念与治国理念的重大变化,党的建设的任务和着眼点也发生变化,因此,党内法规研究也被更多放置在的“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场域下。学界的研究无疑是把聚焦党的建设与党务管理中的党内法规,逐渐发展为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背景下的党内法规,并作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个重要课题进行研究。这不仅反映了党内法规建设实际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对自身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随着中国的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进入新时代,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应该用新的理论视野和思维方法来分析。新时代提出了新的治党治国理念和新的法治精神,这都对党内法规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因此,更需要把党内法规建设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放在党长期执政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认识和理解,并关注在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突出问题,以“大历史观”把党内法规建设放在新时代中,躬身入局,如此才能更准确地理解党内法规建设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实践逻辑,以促进党内法规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使党内法规更加完备、周密、准确,更好地为党的建设及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服务。
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融合性研究是党内法规研究的基本走向。党的十八大后,党内法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研究的视野、范围和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从目前的著述看,依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在研究学科上,自2014 年党中央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后,从法学视角研究党内法规的热情呈不断增长之势。然而,其他学科的学者们似乎并没有对此有更多的关注,尤其是从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党的建设等学科视野研究的并不多。受研究视野和学科背景的限制,在对党内法规的研究中要么是法律视角的法言法语,要么是党建视角的党言党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简单套用或者学科移植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推动跨学科研究,不断拓展党内法规研究的学术视野,为研究提供多种理论视角和路径,从而丰富学术理论分析框架,严密逻辑推演,使党内法规的研究更有深度和广度。在研究范围上,党内法规研究碎片化、分散化研究较多,分类研究、比较研究、地方法规研究、实施后评估研究等较少涉及。比如,《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三大体系,但目前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较多,对其他包括制度实施体系、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及各大体系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较少,这成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的短板。地方法规也较少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以至于一些地方法规的实践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践检验。在实操方面,学界和实务界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较少,存在研究者对实务不熟悉,对一些党内法规的实务操作流程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的单向解读,从而在实践进路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因此,要打破存在的较为明显的“研究壁垒”,在研究过程中要加强理论和实务工作之间的双向交流与促进。学界既要保持引领性,又要保持开放性、动态性和回应性。实务部门也应为党内法规研究提供更多的支持,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同时,多一些纵向和横向之间的比较研究,纵向上,把不同历史时期的党内法规进行比较研究,总结规律,探寻经验;横向上把党内法规研究放在世界政党规范的视野下比较研究,扬长补短。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文献梳理和阐释性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且在实证研究中,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样本抽取、案例选择、调查范围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党内法规研究本质上跨多门学科,其研究方法也应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构建具有党内法规学特色的研究方法、话语体系、研究范式。因此,从党内法规研究的体系化发展来讲,有必要对研究工作进行系统规划,构建有力的党内法规建设研究体系,以系统思维不断提升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克服以往彼此独立、“非此即彼”的“二元论”研究取向。从多维度、多层面开展研究,建立相互开放的观点,形成完整的学术研究链条,发挥系统研究的优势,从而有效弥补分散研究的局限,发挥出研究合力,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添砖加瓦。
党内法规研究在强调其学术性研究的同时,还要注重逻辑性,而所谓逻辑性是在学术性分析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侧重于分析的深刻性和有机性。毫无疑问,提高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和阐释的逻辑性,则需要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炼并提供学术分析框架,透过现象探求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运用学术理论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党建、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理论,按照“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逻辑进路,对相关问题进行严密的逻辑推导及学理上的探讨和解析。无论是历史回顾还是文本梳理,无论是经验总结还是规律探寻,都需要有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学理架构,否则各主题之间就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而难以形成具有内在关联的有机整体,而这种分析的逻辑来自历史和实践,要积极推进党内法规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发展逻辑的有机统一。这三者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只有将党内法规建设的所有要素、体制、方式按照一定逻辑和结构进行科学整合,才能实现研究效果最大化。
党内法规作为一门学科,对其研究应遵循基本规律,明晰基本属性,坚持逻辑性和学术性相统一,规范性和实践性相统一。在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过程中既需要不断补正,也必须在补正过程中不断总结规律,塑造新的模式。同时,党内法规也是实践,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产生、发展并逐步完善起来的,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践促进了党内法规研究,对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又反过来促进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践,也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党内法规建设的适应性、规范性、有效性。因此,对党内法规建设的研究要从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中总结和分析,更应注重党内法规建设背后的机理、时代背景和文化传承,在实践中构筑实现路径。从我党历史上看,每部党内法规的颁布都是在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中展开的,这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相统一,充分体现了党的建设的应时之需和现实基础。当前,党的建设、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党内法规建设和研究也应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
“万紫千红总是春”,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要求对党内法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提高党内法规研究质量也必将全面推动党内法规建设迎来重大突破,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坚强的政治保证和制度保证。
注释:
①2013 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 年)》,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