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妮 陈敬敬
(1.2.长安大学,陕西西安 710054)
目前,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等,都离不开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但是,为了更好地应用数字化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其与社会融合之间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的支撑作用。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外部嵌入性资源,在方便乡村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同时,也因其对乡村社会融合的制约而引发了“悬浮化”问题。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数字赋能的结果导向更多地是对标生活在乡村的农民,因此,如何突破农民主体性视域下的乡村数字治理“悬浮化”壁垒,进而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的耦合,是当前乡村数字治理筑牢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着眼点与支撑点。
数字技术是乡村治理的工具与方法,对乡村治理工作的推进、优化、效率以及方式的创新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作为乡村振兴重要举措的乡村数字治理在持续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带来了非预期的负面影响,其中,数字化治理因与本土社会脱节而导致的“悬浮化”现象就是典型的表征符号。乡村数字治理“悬浮化”,在本质上是治理机制和体系在乡村基层前线的堵点淤点问题,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解决这些问题,造成了上级政策的“落空”,这不但对基层政府的治理效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更对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产生了不利的作用。
“悬浮化”一方面表现在,在目前的乡村数字化治理进程中,大多数“数字乡村”的实施主体仍停留在县级政府主导下,并没有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的能动性,不少农户还觉得这些“高科技”离他们的农村生活有点“遥远”。乡镇政府非常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解决农村的综合管理问题,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花费大量的资金来进行各种数字平台的建设,但是却往往忽略了数字平台在后续实际操作中的作用,这与目前的晋升锦标赛体制有关,上级政府只注重能够被量化或者用肉眼观测到的成果,因此,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数字治理的创新,建立了形形色色的数字平台,研发了各色各样的应用程序,许多应用程序其实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实际操作的空间,更不用说用数字监管来提高治理效率了,有的应用程序还演变成了形式主义的帮凶,增加了基层治理人员的负担。第二,过度重视痕迹,容易产生形式与内容间无重点无主次的数字悬浮。“痕迹主义”认为“痕迹”无处不在,主要表现为一切以痕迹为中心,有意制造痕迹,用痕迹管理的形式来代替实际的工作目的[1]。部分乡镇机关为了适应新型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管理模式,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的“留痕”“打卡”工作,已日益成为日常治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看到工作留痕在数字化技术的催化下,愈来愈多地把工作与流程以纸面与电子化的形式展现,乡级治理过于看重和追求“痕迹”,容易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这就必然会产生数字悬浮。第三,大量创新仍然浮于表面。许多 APP和数字框架的建设,只是停留在农村问题的表面,并没有与农村的现实情况相结合,特别是在没有对乡村治理的具体特征和细节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就仓促地进行了建设,从而导致了乡村数字治理中的许多创新都只是表面现象,流于形式。此外,各个功能部门利用多种数字技术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但是事实上,大多数的数据和信息都只是存储在数据库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在乡村治理领域,数字化的成果导向更多地指向生活在乡村的农民,农民借助数字化技术构建与其他农民互动的公共空间,从而打破“话语霸权”“政治冷漠”等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获得自身的权利。[2]数字化手段能够辅助农民提升其治理决策水平,并在正式与非正式的沟通场合中实现多个主体的联结与交互。在数字建设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交会的风向标下,面对着数字化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发展的前瞻性高度,本文从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的视域切入,分析并把握乡村数字治理悬浮化困境,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乡村数字治理聚焦农民真实场景的驱动路径,为推进乡村数字治理的进程做好基础性的理论和实践工作。
伴随着时代的变迁,乡村治理体系中农民角色转型及其主体性日益提升,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主体意愿[3]。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内生性主体,其自身的鲜明特质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数字治理是指将数字化技术运用到乡村基层治理中的一种新现象,在数字治理的进程中,不同的治理主体存在着不同的行动内核和举措,某些时刻会招致治理的滞后与效果的匮乏,乡村数字治理容易遭遇“数字形式主义”[4]“数字鸿沟”[5]和“痕迹主义”[6]等现实困境。就其本质而言,此时数字技术向乡村治理的渗透往往不是乡村村民的自发行为,而仅仅是行政干预下的产物,这种“数字赋能”由于缺乏对农民生活实际需要的关注,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处于一种“悬空状态”,一系列“悬浮化的冲突”逐步演化为农户治理实践过程中乡村数字治理的现实之困。
当前很多乡村数字治理运用要么是需求不足、问题导向不强,要么是自以为是、自我空想等虚假需求为依托进行构建,以数字化为目的进行数字化,其后果就是华而不实,数字治理变成“数字炫技”,对农民主体价值视而不见,甚至因技术强行替代、刚性嵌入等原因人为地制造更多新问题,导致乡村数字治理主体出现“悬浮化”现象。
在纷繁复杂的村庄数字治理过程中,过度膨胀的工具理性,倾向于削弱价值理性,且从国家权力末端表达来看,亦易对数字技术产生依赖性,同时对治理主体和制度重塑存在着行动惰性。在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崇尚工具理性,忽视农民主体价值等问题。一方面,以数字化治理为代表的治理策略与治理硬度容易建构治理主体对数字技术手段的过度依赖以及治理过程对量化考核与专项治理的重视,部分乡村治理者把数字治理仅仅理解为对信息技术的单纯运用,没有从本质上思考数字技术和村民需求的链接,村庄实际之间的衔接和互融问题,落入乡村数字治理“表面化”误区,进而使其悬浮。另一方面以数字化手段实现他者霸权也日益成为现实。在数字乡村治理系统中,对科技越是熟悉,对科技的把握就越强,治理的权利越大,甚至能独占绝大多数治理权,而且不懂技术、不能接触后台系统,就只能是“被治理”,这极可能带来治理权利分配不平等的危险。所以,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在治理权得不到有效监督、公平分配的条件下,以技术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可能形成某种技术垄断与数字控制,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存在治理权与参与权缺位的隐患,只能扮演服从者,以客体的方式“被卷入”数字乡村的发展过程,很难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毕竟,它只能是治理体系的一个“被动接受者”,而不可能是乡村数字治理体系有效参与方之一,很难发挥为构建乡村数字化的治理体系服务应有的功能,成为乡村数字治理进程中被“悬浮化”的主体。
乡村数字治理的工作人员通常过度依赖数字平台的运行,极端放大了数字治理平台功能,容易导致反客为主,也就是过分强调了数字系统的使命,忽略了线下的现实问题。所以,无限制地放大了数字治理平台对乡村综合治理的影响,或许会带来线上执法的繁荣景象,但是线下现实问题被忽视了,甚至被束之高阁很久,造成线下“悬浮化”现象严重。
在构建与运用乡村数字治理平台过程中,因前期对村民需求调研不充分,后期平台运营和维护机制构建欠缺,往往使得平台功能及后期运营维护都不能满足村民们的现实需求,直接造成了用户的使用体验不佳、使用率不高,且引发了公众参与缺失的尴尬局面,继而使得乡村治理在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处于“悬浮”农民群体的外部——只构建了平台框架,而且也很难取得实质治理效果。例如,部分地区花费较多资源,在乡村大力推广“数字化农家书屋”这样的网络阅读平台,但是事实上,村民对读书要求不高,部分认为还有读书必要的村民,也不会采用上述平台,而是选择更大的、更加便捷的网络平台。在这一陷阱中,数字治理平台背离了其建立的初衷,成为政府部门跟风、宣传政绩的形式主义产品。对农民群体来说,这一表面的数字化繁荣,没有为村民搭建一个有效的数字服务平台,也没有为他们的互动交流、协商议事、村务监督等提供数字化的参与渠道,这将使村民对数字乡村的治理和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严重的质疑。乡村社会中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的“三留守”群体[7]数量庞大,他们普遍数字素养较弱,数字操纵能力缺位。例如,各领域数字应用平台的视觉形式与表达效果令人目不暇接,APP的下载与注册、登录与使用等操作界面,演变成老年人群体触网过程中所面临的盲点,部分老年人由于跟不上社会变迁的节奏,在数字化生活中逐渐被淘汰。老年人为代表的农村弱势群体在数字化时代由于数字技术操作技能不熟练而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丧失“数字权利”,这既造成人力、物力、资金等一切资源的内耗,又会损害政府形象,破坏政府公信力,使农民群众对乡村数字治理的意义产生怀疑。
数字治理的悬浮化表现为用唯生产力论深化乡村数字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以乡村生产力提升、科技装备升级、产能规模提升等视为乡村数字治理的核心问题, 村民的生活场景应该是乡村治理的本质和核心,轻视了乡村的生活本位的特质,造成了乡村数字治理中农民生活“悬浮化”的问题。
在发展主义的主导下,乡村治理表现出了明显的生产力偏向、经济优先等特征,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因素、功能等,而社会治理维度则被“遗忘”。“以物质为本”的思维定势与持续,使得实践与理论研究未能将视野延伸到社会生活,从而导致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滞后。在农村场景中,对农民不同的社会生活习惯和思想习惯关注的薄弱,导致乡村数字治理的理想图景未能完全在乡村社会场景中充分植入,乡村数字治理出现了中心议题的偏移,从行为表现可以发现,生产本位为导向的乡村数字治理,是一种生产表象的治理形式,片面地强调经济主导型。以改革开放为契机,乡村治理的重点放在经济发展上,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们不应该对经济的发展或者是经济效益给予过多的关注,比如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经济都是考核、晋升的主要指标,用经济标准来衡量乡村治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唯利是图和目光短浅,从而影响了乡村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因为在广大的乡村社会中,“以经济为本”的思维方式,造成了乡村数字治理的“经济偏向”,并逐步演化为乡村数字治理乃至基层社会治理的绩效内卷,忽视了乡村农民治理主体的自然话语和日常生活,最终造成了农民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的沉默对抗与应付性参与的局面,造成了数字治理在乡村中的“悬浮化”,甚至是“水土不服”。
在乡村数字治理中,作为乡土情境的主体,农民是实施乡村数字治理的主要行动主体,其主体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乡村数字治理是否深入实际、切实、行之有效。为此,在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必须对乡村数字化治理下农民“悬浮化”的困境逻辑进行深刻剖析,探求农户主体性丧失的深层原因,以激发乡村治理的主体活力。
“乡土化”构成了传统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农村属于熟人社会,乡土意识强烈,安于现状等思想观念,已深深扎根在农民心中,由此,在农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若受外来势力冲击,这样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将造成暂时或者长期的混乱与失调。所以,继承了乡土情结的农民面对现代数字技术时,往往显露出无所适从,很难适应现代技术对其日常生产、生活带来的改变,只有到了万不得已,才能对农民已有的知识、风俗、规则、制度产生影响。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中国农村社会持续遭受着现代化的冲击,在现代性与乡土性的碰撞、撕扯、磨合的紧张关系中,在农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表现出一种相生相克的状态,而现代性与乡土性的这种相克相生的习性,又不可避免地在传统农村与数字农村的治理张力中被继承,这一矛盾的存在,注定了传统农村与数字农村的内在矛盾。中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信任是乡村治理达成共识的基础[8],很多无法用数字甚至法律来解决的矛盾,都是通过感情和信任来解决的。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治理原则具有“灵活性”“人情味”的风貌,当发生一些小的争议或冲突时,往往采用“可变通”的原则来化解。相对于传统的乡村管理模式,基于一系列数字技术的智慧管理模式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农民需按系统化、程序化的规则办事,缺乏“可变通性”与“人情味”,呈现出一种机械化的特点。由此意味着,乡村数字治理有别于传统乡村治理。若将各类数字化治理技术迅速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要求农民遵守“固有的”“标准化的”数字治理规则,将会与传统的乡村治理规则相抵触,从而制约乡村治理的进程。农村惯有的威望长辈在以熟人为主体的乡村社会中一向具有较强的调解邻里纠纷的优势,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主要是因为,它从传统农村的生产生活习俗中产生出来,同时也为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服务,可以为农民提供一种比规则化的数字治理更有效的维持机制和行为模式。在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的过程中,也可以很容易地引导当事人双方冰释前嫌,降低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和费用。也就是说,仅仅依靠数字化来治理错综复杂的农村社会,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乡村数字治理实践处于“走过场”的悬浮化僵局。
在乡村社会中,农民群体数字化程度不平衡的现象非常显著,尤其是老年人、女性、低学历、无学历等特殊群体,已经成为了数字弱势群体,导致了农村社会中的数字贫困现象。即,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对数字化可用性的认识等因素对其运用数字化的意愿与能力产生了影响,这就造成了乡村数字建设和农民数字贫困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张力,这种张力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乡村社会中某种程度上的内生“悬浮”困境。乡村数字治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数字化素养的培育,也就是塑造懂技术、有素养、高素质新型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与数字乡村战略中,它不仅是核心人力因素,更是乡村建设和包括数字乡村在内的各项乡村事业的重要标志。数字化乡村治理虽然可以消除时空差异,并将外来农民纳入到乡村治理场景之中,但是,由于现代乡村社会的复杂性和事件的随机性,使得乡村治理依然是以本地农民为主体。在大范围的人口流动中,留在农村的中老年群体比例较高。抛开生活习惯、知识水平、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单是老年人的视力问题,就是数字化时代老年人参与乡村治理的一个巨大的阻碍。同时,由于网络的资费比较高,许多村民由于自身的经济状况,不愿意使用宽带,这就影响了他们对数字资源的访问。此外,在农村地区,不但老年人对数字知识的认知程度比较低,而且年轻人对数字治理的认知程度也比较低。尽管青年人在互联网上有很高的黏性,但是他们大多局限在网上读书、购物、聊天等娱乐方式,对于村庄里的公共事务,一般都缺乏积极性,不愿主动、自觉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农民对数字虚拟空间为乡村生产与生活带来了一种未来图景,即表象空间,正面认知不足,导致数字空间与农村实际空间相分离,也就是乡村“数字悬浮”的空间表现。乡村的熟人社会和慢节奏的生活方式,共同建构着农村的社会空间,与数字乡村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空间区隔。中国乡村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文明,经过数千年的探索和实践构建出了一套有着地方特色的生活方式与治理传统,技术理性在农村社会空间中的不断嵌入的过程中容易导致离散错位,与传统的乡村生活融合不足,很难与乡村内生型的发展需要相吻合,很难赢得地方农民、社会化关系的合拍,以至于产生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的悖论。数字化空间是一种虚拟的、智慧化的、理性的空间,是一种突破时空限制的“流动着的空间”,强调匿名化、陌生化的社会性互动,主要服务于基于数字化的媒介载体,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平台,对技术有很高的需求;而社会空间是指建立在自然环境、生产力水平、地域知识等条件之上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社交空间重视情感与关系,面向各类人文精神在地化的社会关系,并没有太多的技术需求。数字空间与社会空间的离散错位,导致乡村社会治理出现“数字化悬浮”现象。在这个数字化的虚拟世界里,尽管新移民的农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数字技术的使用能力,但他们因为对互联网上的信息没有足够的甄别能力,很容易被虚假信息和诈骗信息所感染,他们没有足够的信息识别能力与信息获取能力,很容易就变成了“无声的多数”。同时,由于虚拟世界的迅速扩张,使得部分缺乏数字技能的中老年人受到数字治理的排挤,还有一部分老年人认为网络和人工智能产品是属于年轻人的,跟他们无关,甚至他们还产生了一种错觉,认为网络是一种消遣,只会让他们沉迷于游戏,不愿意让年轻人从事相关的数字治理,这也使得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资格”,无法从事乡村的数字化治理。
乡村数字治理关键是要促进农民的行为,农民只有积极作为,乡村数字治理才是有效的。只有农民这一实践主体掌握数字技术才会产生赋能效应。要解决乡村数字治理中的“悬浮化”问题,推动“农民行动”,不仅要不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乡村社会和农业生产的数字化,更重要的是要把乡村治理的重心下移,把乡村数字治理的推进路径与乡村发展的社会结构和农民的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从而激发乡村数字治理的内在动力,否则,仅仅依靠外在的推动,只会停留在表面,不利于乡村数字治理的目标的实现。
农民数字素养的贫困是导致乡村数字治理在农民群体中悬而未决的最为直接的因素,长期以往,较多村民被排除在乡村治理的门外,要消解乡村数字治理的“悬浮化”,提升农民的数字化素养可采取如下措施加以完善。一是构建乡村数字教育系统,使其在促进农民数字生活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以数字乡村战略的实施和乡村人才振兴的迫切需求为中心,促进构建由政府扶持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为准则、学校和社会教育培训力量共同参与的乡村数字化教育体系,构建出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和优质数字资源共享机制,将各方的力量都发挥出来。将数字化教育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电商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等相结合,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出具有差异化特点的教育培训方案,并以乡村数字生活的内容及形式为基础,持续地对农民数字化教育课程设计进行充实和创新。二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提高农民的数字素质,不断提高其对数字生活的参与程度。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如微信、支付宝、淘宝、天猫、京东、网络教育、网络医疗平台等的应用,全方位地加强和提升农民对网络信息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的使用以及网站平台的维护方面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动态的引导,不断提高农民的数字社交能力;对新的数字技术运用方式,如短视频创作和直播带货,开展激励性培训,持续提高农民的数字创新能力;在数字平台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信息安全、数据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而有效地提升农民的数字化安全素质。三是加强对老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的关爱,在服务接口和操作流程上,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提供更加符合他们需要的服务方式,以缩小“数字鸿沟”。将村民的不同治理需求进行整合,将其与数字乡村的治理目标相结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沟通服务。与此同时,乡村的数字治理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数字平台应该提高其透明度和分享程度,以开放的、互动的方式来解决农民群体性问题,避免在治理过程中,农民的角色被边缘化、外向化。
针对目前乡村数字治理中过分注重技术硬性而忽略农户的“悬浮”状态,迫切需要从农村内在动力入手,以情感化的治理模式来激发农民的参与,并以农民的情感作为切入点和归脚点,每一步做到扎实有效,这将直接关系到数字时代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种感性的治理方法,可以克服制度化的数字治理给人们带来的态度冷漠、僵化的缺点,它在平等与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对人文关怀的重视程度更高,还可以让农民感受到治理的温暖,从而拉近与农民的距离,真正地激发出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乡村居民偏好感性思维,易于接受感性教化,并对其进行感性选择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进行了确定,则是激发村民积极性的有效途径。一是提升村民对乡村治理的数字依赖程度。改变过去行政管理的工作模式,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及时掌握村民的真实需求和心理动态,对乡村数字化治理的制度和内容进行改进,让数字化治理更好地融入到农民的利益中去,在农村治理方面,拓展数字技术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农民对于乡村数字治理的满足感、幸福度和信任感。二是注重对“数字农村”领军人物的培养与发挥,注重对“模范乡镇”的培养与示范效应。对于农民十分陌生的数字治理和网格化服务,仅仅依靠知识传授和道理解释,并不足以让他们清晰地认识和明确地相信。因此,必须要根据农民群众习惯感性思维和典型效仿的特征,用各地率先探索并成功发展出的乡村经济数字化或乡村治理网格化的成功典型,去引导他们运用数字技术,从而激发他们在互联网空间中发展数字化治理的活力与魅力。三是乡镇政府要以“情”为中介,创造“软”的管理环境;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应避免治理脱离群众,乡镇政府应加强和农民之间的感情互动,用真心关爱农民和为农民服务的心情来实施治理方案,要走进田间地头、走进农民家中,真正与村民心连心,成为可以与他们平等交流对话的朋友。所以,在未来的数字乡村治理中,一定要打破目前的局面,首先要从情感交流入手,与人民群众融为一体,贯彻人民群众精神,用自己的真心、实心、善心、耐心为村民寻找出路,为村民谋幸福,真正把农民的事记在心里,时刻为他们做实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赢得他们的信赖,使他们有一种灵魂上的契合,继而表达对乡村政府工作的支持与肯定,自觉参与乡村数字治理。
为防止数字技术在乡村推广应用时,“自治”属性被剥离、村民自治被虚化等潜在风险,首先,要构建完善的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机制。不管是推动“数字治理”,还是制定与“数字乡村”有关的政策,都应该与农民进行广泛协商,听取农民的声音,而不应该用一套又一套的制度目标把任务一层一层地交给农民。在治理实施的过程中,也要依托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多种组织形式,进一步畅通村民的参与渠道,引导村民以多种组织形式参与村务决策,发布意见建议,积极构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村民主动参与乡村数字治理的激励机制,推动数字技术与农民生活深度融合,保证农民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执行环节中,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与引导,建立农民议事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证农民对数字治理的参与。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数字乡村治理中的独特功能。村规民约是村民公认的“公约”,对村民自治的实现和依法治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行更新,增加对数字建设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等内容,增强村民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二是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在技术上、内容上的持续改进,以调动乡村中“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化依托下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基层主流媒体是与农村用户群体联系最为紧密的数字媒体技术平台之一,农村地区数字技术内容推送除借助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外,也可配合基层党组织借助乡土传统的传播形式加以渗透和引导。例如,以壁画和村务公开栏的形式流传下来;用乡村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增强受众接触数字化乡村的兴趣。对政策意义重大、有利于“破茧”的内容,要以基层主流媒体为依托,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奖惩机制,引导农村网民形成信息关注。三是构建覆盖村务、财务、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大数据体系,使得在外打工的村民在身份认证后,能够以大数据为媒介,通过互联网的跨区域资源流转,将外出打工的村民与户口所在地的农村联系在一起,为异地的居民网上办事提供便利,不管他们身处何处,都能够在此基础上与社会建立联系,人不回村也可以在线办村务,增强他们的政治参与感,提高他们的声音,突破乡村治理的时空分割性,为乡村治理公共空间的重构提供支持,实现乡村的跨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