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文 杨宜晨
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与发展为各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提供了重要机遇,成为各国参与全球化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受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数字经济革命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球价值链进入本土化、区域化和多元化的变革新阶段,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经济体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最新模式,这将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国家间竞争格局。全球价值链细化和区域贸易协定深度化是国际贸易进入21世纪后呈现出的两大重要特征(1)David Dollar, et al., Global Value Chain Development Report 2017: Measuring and Analyzing the Impact of GVCs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Washington, D. C.: World Bank Group, 2017, p.12.,全球价值链和深度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引起学界、政府部门及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试图梳理全球价值链概念的演进历程,分析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态势,阐释全球价值链与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相互影响关系,为进一步拓宽相关研究、优化有关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伴随着全球价值链在世界经济中的形成与发展,全球价值链概念经历了价值链(Value Chain, VC)、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 Chain, GCC)和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 GVC)三个演进阶段。
1.20世纪80年代的价值链理论。“价值链”一词最早由迈克尔·波特在其1985年出版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2)Michael E. Porter, Competitive Advantage: Creating and Sustaining Superior Performance,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85, p.33.波特认为,企业的整体经营可以分解为一系列单独的、具体的活动,主要包括基本性和支持性两种类型:基本性活动包括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物流运输等,支持性活动包括技术开发、计划、物料供应等。这一系列活动构成了企业价值创造的链条,即价值链。Kogut(3)Bruce Kogut, “Designing Global Strategies: Comparative and Competitive Value-added Chains,” in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Vol. 26, No.4 (1985), p.15.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价值增值链理论,首次探讨了价值链的“片段化”和跨国公司的生产配置问题,将价值链概念的应用范围由企业拓展至一国(地区)的宏观领域。其后,Krugman等(4)Paul Krugman, Richard N. Cooper, and T. N. Srinivasan, “Growing World Trad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in 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 No.1 (1995), pp.327-377.为了将价值链运用到全球经济层面,尝试将空间经济学和价值链理论进行结合,研究了价值链的空间重组问题,为国际分工的新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2.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商品链理论。在价值链和空间经济学等理论融合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价值链的全新理论分析框架。其中,Gereffi和Korzeniewicz(5)Gary Gereffi and Miguel Korzeniewicz, Commodity Chains and Global Capitalism,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94,pp.1-2.提出的全球商品链概念最具代表性,全球商品链以原材料购买为起点,到最终产品被消费而结束,而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中间投入品则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不同的过程被生产,并在两个端点之间移动。在此分析框架下,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被视作一个节点,这些节点被连接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更广泛的跨组织合作网络。全球商品链的治理模式可分为两种,分别是生产者驱动型和购买者驱动型。生产者驱动型全球商品链是指由一些较大规模的生产型企业在国际间建立的一种垂直分工体系,而购买者驱动型全球商品链则是由一些大型零售商等通过非市场的外在调节构建的全球生产和分销系统。虽然全球商品链的理论框架对一些贸易现象做出了解释,但“商品”一词的局限性使其受到质疑,Kaplinsky(6)Raphie Kaplinsky, Globalisation, Industrialisation and Sustainable Growth: The Pursuit of the Nth Rent, Brighton: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1998, p.37.就指出全球商品链过于重视链中的“商品”,没有关注与之对应的社会关系以及价值增加的方式,与实际状况不能充分契合。
3.21世纪的全球价值链理论。为避免多概念对统一研究范式造成的不利影响,2000年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的全球价值链大会将全球价值链确立为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共同框架,全球价值链研究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Gereffi和Kaplinsky(7)Gary Gereffi and Raphael Kaplinsky, The Value of Value Chains: Spreading the Gains from Globalization, Brighton: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2001, pp.3-4.在全球商品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全球价值链的内涵,指出全球价值链就是把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划分为不同的生产投入阶段,并最终交付到消费者手中的全球化链条。此时,难以界定最终产品的国别属性,所有企业根据各自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分工和利润分配。2002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从组织规模、地理分布和生产性主体三个维度对全球价值链概念进行了界定:全球价值链是在全球范围内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原料的采集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和分销、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等。所有企业参与者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增值活动,并根据各自的分工进行价值和利润分配。至此,最具影响力的全球价值链概念被正式确立,全球价值链一词开始不断出现在各国学者的讨论中。
从全球价值链概念的演进可以看出,全球价值链强调纵向维度的生产分工,主要是垂直化的专业分工,分工越细化、纵向链条越长,这实际上涵盖了全球产业链和全球供应链的核心内容。同时,全球价值链也关注横向维度的专业化分工,横向维度的专业化生产会进一步发展成规模经济。全球价值链的纵向链条和横向链条越长,全球生产网络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
与全球价值链同时期出现的全球生产网络和区域价值链也在阐释全球化生产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三个概念的相似性及发展历程的时间重叠性,许多文献在具体运用时未加以区分。实践中,区域价值链是全球价值链在区域层面的表现形式,二者一脉相承,全球生产网络亦被纳入全球价值链的分析框架,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理论工具。
1.全球价值链与全球生产网络。与全球商品链相比,全球价值链在研究对象、研究范式和产生的经济影响上均有所提升,但仍存在某些不足。Bair(8)Jennifer Bair, “Analysing Glob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Embedded Networks and Global Chains Compared,” in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37, No.3 (2008), pp.339-364.认为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分析没有充分考虑地理因素和制度背景,不能全面解释生产组织的空间布局。Henderson等(9)Jeffrey Henderson, et al.,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s and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Vol. 9, No.3 (2002), pp.436-464.则认为全球价值链的主要缺点是将生产和销售等活动描述为线性化或者垂直化的过程,相比之下,应使用“多维的、非线性的全球生产网络”概念阐述基于生产关系而形成的企业内和企业外的合作链条。Dicken等(10)Peter Dicken, et al., “Chains and Networks, Territories and Scales: Towards a Relational Framework for Analysing the Global Economy,” in Global Networks, Vol. 1, No.2 (2001), pp.89-112.则借助价值、权力和嵌入性三个变量,分析了网络的空间组织机制,全球生产网络由此进入研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GPN 1.0。Coe和Yeung(11)Neil M. Coe and Henry Wai-Chung Yeung,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s: Theoriz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n Interconnected Worl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22-38.在GPN 1.0的基础上加入了对长时间历史维度的解释以及对因果关系的总结,正式提出了GPN 2.0发展框架,更好地解释了全球生产网络的动态变化。Taylor(12)Phil Taylor, “The Globalization of Service Work: Analyzing the Transnational Call Centre Value Chain,” in Paul Thompson and Chris Smith (eds.), Working Life: Renewing Labour Process Analysis,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0, pp.244-268.认为全球生产网络概念框架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种掌握全球—地方关系的辩证法,更加强调价值创造。然而,Herod等(13)Andrew Herod, Susan McGrath-Champ, and Al Rainnie, “Foundations,” in Susan McGrath-Champ, Andrew Herod, and Al Rainnie (eds.), Handbook of Employment and Society: Working Space,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10, pp.1-16.认为其没有将劳动力问题考虑在内,而对劳动过程的分析有助于深入理解愈发复杂的跨国公司关系。
实际上,全球生产网络与全球价值链研究经过近二十年的博弈,已经逐渐从对立走向融合。在Gereffi和Kaplinsky提出的概念基础上,全球价值链的内涵不断丰富,被视为具有生产、分配和消费等功能的一系列治理安排,已经包含了全球生产网络的分析内容。Yeung作为全球生产网络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在其最新研究中也不再强调二者的理论分歧,而是将全球生产网络视为全球价值链的一个流派,同时肯定前者在地理视角方面的特殊贡献。(14)Liena Kano, Eric WK Tsang, and Henry Wai-Chung Yeung, “Global Value Chains: A Review of the Multi-disciplinary Literature,”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Vol. 51 (2020), pp.577-622.因此,全球生产网络与全球价值链理论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诠释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动态。
2.全球价值链与区域价值链。紧跟全球价值链区域性结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涉及“区域价值链”概念。Baldwin(15)Richard E. Baldwin, “Globalisation: the Great Unbundling(s),” in Economic Council of Finland Reports, 2006.最早将全球价值链和区域价值链同时进行研究,认为现代国际贸易更多展现出区域化而非全球化特征。全球价值链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四大枢纽国为核心,周边国家主动嵌入其所处的区域价值链,形成“亚洲—北美—欧洲”三足鼎立的发展格局。但是,Baldwin对区域价值链的划分方法未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个大洋洲国家纳入研究范围,亦未能体现作为全球消费中心的美国同东亚区域生产间的密切关系,对亚太区域价值链的相关研究弥补了这一不足。(16)王金强:《TPP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与亚太价值链的构建》,《东北亚论坛》2016年第3期。2014年,APEC制定了《亚太经合组织促进全球价值链发展合作战略蓝图》,为亚太地区价值链合作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同年,亚太经合组织贸易部长会议又把“促进亚太地区全球价值链合作”列为重点议题,亚太区域价值链概念由此正式进入官方视野。随着2022年印太经济框架(IPEF)的正式启动,影响亚太区域价值链合作的两股力量再次引发各界关注,一股是发展中国家,尤其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签署和实施为代表,体现了中国和东盟等国家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包容性和共同发展的要求;另一股是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IPEF的推行为代表,体现了对更严格经济合作机制的需求。与后者相比,RCEP具有鲜明的内生性特质,最大程度反映了新兴国家的利益诉求,同时其作为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器”,降低了区域内贸易成本,强化了亚太区域价值链的贸易创造效应。(17)孙丽、图古勒:《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影响及对策——基于USMCA、CPTPP和RCEP的分析》,《亚太经济》2021年第3期。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在这两股力量的博弈中不断深化。
全球价值链测度的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以投入产出模型为代表的国别宏观层面研究,二是以异质性行业、企业、产品为核心的微观层面研究。
1.宏观测度。Hummels等(18)David Hummels, Jun Ishii, and Kei-Mu Yi, “The Nature and Growth of Vertical Specialization in World Trade,”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 54, No.1 (2001), pp.75-96.首次提出了狭义的垂直专业化概念,即专门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中间投入品,并建立了一系列表征垂直专业化的指标。此后,大量衡量价值链贸易的指标得以定义,但却没有形成能够彻底分解一国总出口的统一方法。Koopman等(19)Robert Koopman, Zhi Wang, and Shang-Jin Wei, “Tracing Value-Added and Double Counting in Gross Exports,”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104, No.2 (2014), pp.459-494.试图对此进行弥补,他们按照来源将出口总额彻底分解为九项增值部分。但这种方法只能分解一国总出口,未能细化到部门层面,也未基于产业部门前后向联系追踪出口产品的最终吸收地和吸收路径。Wang等(20)Zhi Wang, Shang-Jin Wei, and Kunfu Zhu, “Quantifying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Sharing at the Bilateral and Sector Levels,”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19677, 2013.提出了对多个层面的总贸易流量十六项分解法,建立了一套从官方贸易总值统计到贸易增加值统计的完整核算法则。然而,Los等(21)Bart Los, Marcel P. Timmer, and Gaaitzen J. De Vries, “Tracing Value-Added and Double Counting in Gross Exports: Comment,”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106, No.7 (2016), pp.1958-1966.指出,虽然上述分解方法在运算上是正确的,但相关术语的推导和解释过于复杂,有必要进行简化提炼。
2.微观测度。全球价值链的微观测度方法大体有两种:一是案例分析,二是对基于加工贸易统计的出口国内增加值率(Domestic Value Added Ratio, DVAR)进行测算。Upward等(22)Richard Upward, Zheng Wang, and Jinghai Zheng, “Weighing China’s Export Basket: The Domestic Content and Technology Intensity of Chinese Exports,” i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Vol. 41, No.2 (2013), pp.527-543.和张杰等(23)张杰、陈志远、刘元春:《中国出口国内附加值的测算与变化机制》,《经济研究》2013年第10期。对我国的出口国内增加值率进行计算,发现入世以来中国企业的DVAR呈上升趋势。Kee和Tang(24)Hiau Looi Kee and Heiwai Tang, “Domestic Value Added in Exports: Theory and Firm Evidence from China,”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106, No.6 (2016), pp.1402-1436.、盛斌和陈帅(25)盛斌、陈帅:《全球价值链、企业异质性与企业的成本加成》,《产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4期。则将宏微观方法结合,对企业层面的DVAR进行测度。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方法均假定出口的国外增加值全部来自进口中间投入,然而国内原材料中也有来自国外产品的份额,使用上述指标反映国家贸易利得的做法或许并不十分准确。因此,吕越等(26)吕越、罗伟、刘斌:《异质性企业与全球价值链嵌入:基于效率和融资的视角》,《世界经济》2015年第8期。将国内中间投入中包含海外附加值的情况考虑在内,对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改进。
3.全球价值链的相关指标。反映全球价值链特征的指标主要有参与程度和分工地位两大类。衡量参与程度最直观的指标是Koopman等(27)Robert Koopman, et al., “Give Credit Where Credit is Due: Tracing Value Added in Global Production Chains,”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16426, 2010.提出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指数,该指数可被细分为前向参与度和后向参与度。Wang等(28)Zhi Wang, et al., “Measures of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Value Chains and Global Business Cycles,”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23222, 2017a;Zhi Wang, et al., “Characterizing Global Value Chains: Production Length and Upstreamness,”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23261, 2017b.将全球价值链前后向参与度表示为一国某部门创造的增加值中属于全球价值链活动的份额,以及参与全球生产分割活动的国内和国外生产要素对一国最终产品增加值的贡献份额。但是,上述指标忽视了跨国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的价值链活动,而这有可能造成对贸易政策的严重误判。祝坤福等(29)祝坤福等:《全球价值链中跨国公司活动测度及其增加值溯源》,《经济研究》2022年第3期。由此对参与度指数进行拓展,根据前向产业关联推导出了区分外资和本土企业的参与度指数。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测度指标可分为三个维度。首先是分工位置维度,最具代表性的是由Koopman等(30)Robert Koopman, et al., “Give Credit Where Credit is Due: Tracing Value Added in Global Production Chains,”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16426, 2010.构建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该指数使用前后向参与度差值判断一国全球价值链位置,但不能完全揭示国家在现实中的经济地位。Wang等(31)Zhi Wang, et al., “Characterizing Global Value Chains: Production Length and Upstreamness,”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23261, 2017b.基于前后向关联视角测算了行业价值链生产长度,并使用前后生产长度之比表示一国所处价值链位置。其次是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维度,其与全球价值链的微观测度方法一致。最后是生产阶段数维度,它体现了一国经济系统的复杂程度,核心是对生产过程数的加权汇总。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WTO成员方的增加,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多边贸易体制的成本相应提高,维护以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为代表的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和深化(32)在WTO文件中,RTA包括关税同盟(CU)、经济一体化协议(EIA)、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局部协定(PSA)。,地区主义的盛行进一步助推了区域一体化趋势,签订双边和多边RTA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流。全球形成以欧盟(EU)、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为代表的四大区域自由贸易体系,各大贸易体系标准不一,对区域外经济体具有一定排他性,使得域内国家在局部地区配置资源的优势显著大于全球配置,掀起了新一轮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
据WTO统计,1990年,向WTO通报的RTA数量为28个,正在生效的RTA为22个。2000年,向WTO通报的RTA提高到98个,正在生效的RTA为82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以区域贸易协定为代表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被视作各国破解经济困境成本低、风险小的有效处方。全球范围内RTA通报数量由此进入快速增长期,十年间平均增速达到16.2%。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影响叠加,对全球价值链合作产生冲击,但也增进了各国抱团取暖的意愿。截至2023年9月11日,全球范围内向WTO通报的RTA数量为593个,正在生效的RTA为360个,其中FTA有314个。
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增加的同时,其质量也在不断提升,形成深度区域贸易协定。深度区域贸易协定是指消除那些专属于国家管辖的,制约跨境贸易、资本流动和服务转移的法律和管制政策的行动,对全球贸易规则升级起到引领作用。(33)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Lawrence(34)Robert Z. Lawrence, Regionalism, Multilateralism, and Deep Integration, Washington, D. 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6,pp.1-9.首次提出了“浅”和“深”贸易协定的概念,认为浅层协定侧重于规定直接影响市场准入的关税壁垒等边境措施,而深层协定则强调缔约国间在国内规制、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补贴等边境后领域的一体化。Hoekman(35)Bernard Hoekman, “Free Trade and Deep Integration: Antidumping and Antitrust in Regional Agreements,” in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950, 1998.沿用了Lawrence的二分法,但在“浅”和“深”的定义上与其有所区别,他认为消除国外与国内公司间歧视的条款,即国民待遇原则属于浅层协定,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缔约国间因监管政策差异造成的市场分割等属于深层协定。Horn等(36)Henrik Horn, Petros C. Mavroidis, and André Sapir, “Beyond the WTO? An Anatomy of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in The World Economy, Vol. 33, No.11 (2010), pp.1565-1588.在Lawrence和Hoekman提出的概念基础上,进一步对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衡量进行研究。他们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与其他WTO成员方签署的28个区域贸易协定,将协定中高频出现的52个条款定义为深度条款,并将其分为“WTO-plus”和“WTO-extra”两大类。通过对条款内容的划分,实现了对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量化。其中,“WTO-plus”是对现行WTO框架下已有内容的深化,共包括14项具体条款;“WTO-extra”是指超越当前WTO体系的双边或多边承诺,共包括38项具体条款。2011年,WTO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沿用了Horn等的划分方法,并根据条款内容将区域贸易协定划分为第一代贸易政策和第二代贸易政策,奠定了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条款的分类基础,也意味着官方组织开始重视贸易协定的深度化趋势。由此,学界在Horn等分类量化方法的基础上拓展研究,形成了横向测度和纵向测度两类方法。
1.区域贸易协定深度的横向测度。横向测度是指对区域贸易协定包含的条款数量直接进行加总或通过各种方法对条款赋予不同权重后加总,可进一步分为水平深度测度和垂直深度测度。(37)水平深度指深度条款覆盖度,垂直深度指贸易协定中18个政策领域的垂直子条款数量。水平深度方面,Hofmann等(38)Claudia Hofmann, Alberto Osnago, and Michele Ruta, “Horizontal Depth: A New Database on the Content of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in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7981, 2017.的研究成果最有影响力。他们从条款的覆盖领域和法律约束力两个层面详细评估了279个区域贸易协定,将52个深度条款分为更有经济意义的“核心条款”和“非核心条款”两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RTA总深度和核心深度测算公式,丰富了RTA水平深度测度的内涵。许亚云等(39)许亚云、岳文、韩剑:《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对价值链贸易的影响——基于规则文本深度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20年第12期。使用该方法测算中国已签署贸易协定文本的水平深度,发现无论是从总贸易角度、中间品贸易角度还是增加值贸易角度,区域贸易协定对缔约国贸易流量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张志明等(40)张志明等:《区域贸易协定深化与亚太价值链合作模式重塑:基于分工复杂度视角》,《世界经济研究》2023年第1期。构建了法律约束力层面的RTA深度指数,从分工复杂度视角证实了深度区域贸易协定对亚太区域价值链重塑的促进效应。垂直深度方面,Mattoo等(41)Aaditya Mattoo, Nadia Rocha, and Michele Ruta, Handbook of Deep Trade Agreements, Washington, D. C.: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20.研究了1958—2017年向WTO通报的283项贸易协定,使用协定中最常涉及的18个政策领域的1028个细分条款计分对RTA的深度进行衡量,形成目前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横向测度的最新方法。横向测度方法的优势是能够反映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条款的覆盖范围,但由于其默认每项条款的深度是相同的,因而存在不同RTA中相同条款同质性问题。区域贸易协定深度的纵向测度方法对此做出了弥补。
2.区域贸易协定深度的纵向测度。纵向测度是指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某项条款划分成不同的维度,按该维度是否出现在协议文本中进行“0”、“1”赋值测算其深度指数。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ESCAP)将RTA条款中的货物、服务、投资、贸易便利化、原产地规则和其他共6大领域分为58个维度,根据不同RTA对条款的承诺程度衡量贸易协定的深度。文洋和王维薇(42)文洋、王维薇:《亚太地区深度一体化的评价与启示》,《亚太经济》2016年第1期。使用该方法对亚太地区贸易协定的深度进行量化,发现我国与亚太地区其他经济体相比,贸易协定深度一体化程度仍较低,我国需对RTA的谈判对象和新领域议题等问题予以高度重视。Dür等(43)Andreas Dür, Leonardo Baccini, and Manfred Elsig, “The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Introducing a New Dataset,” in Th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Vol. 9 (2014). pp.353-375.推进了RTA深度的纵向测度研究,他们基于1945—2009年的733个区域贸易协定,首先选择了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在内的七个条款并将其分为48个维度,根据协议中是否出现该维度进行简单计分,再使用Rasch模型计算RTA的深度。同时,他们汇集自身研究成果构建了DESTA数据库,为RTA深度及相关研究提供便利。杨继军和艾玮炜(44)杨继军、艾玮炜:《区域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条款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21年第2期。使用该数据库考察了RTA服务贸易条款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发现服务贸易条款总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削减双边国家的贸易成本、发挥技术溢出效应等提升价值链嵌入水平。
我们使用Dür等构建的DESTA数据库,对1948—2020年RCEP、EU和USMCA三大区域签署RTA的平均深度进行量化,结果见图1。从区域来看,EU签署RTA的深度最高,近十年平均深度为6.54,表明其贸易协定涉及的条款内容较多、自由化程度较高。RCEP区域由于同时涵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RTA深度相对较低,近十年平均深度为6.08,但与EU和USMCA等区域的差距正在逐年缩小。从时间来看,各区域签署RTA的平均深度均呈上升趋势,表明全球范围内RTA的质量正在不断提升。
图1 1948—2020年世界三大区域签署RTA的平均深度资料来源:根据DESTA数据库整理,https://www.designoftradeagreements.org/。
Baldwin(45)Richard E. Baldwin, “21st Century Regionalism: Filling the Gap between 21st Century Trade and 20th Century Trade Rules,” in WTO Staff Working Paper, No. ERSD-2011-08, 2011.详细解释了各国追求区域经济深度一体化的原因,他将20世纪90年代由信息和通信技术引发的全球范围内生产环节的分割称为第二次“解绑”(第一次“解绑”出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并指出在这种分工形式下,国际生产分割存在额外成本(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且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距较大,这些成本对南北经济合作来说更高。因此,尽管跨国生产者可以通过要素价格差异和新技术进步获益,但额外成本的存在使其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通过制定深度一体化的制度框架,一国在国外设置生产基地所减少的边际生产成本可以抵消离岸生产的非生产成本,使得生产分工活动更加稳定。因此,区域贸易协定的深度化发展有效促进了各经济体之间的经贸合作,推动了全球经济格局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加速演变。
首先,全球价值链通过影响跨国公司的经营规范推动RTA的签订。跨国公司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形成产品内分工,是构成全球价值链的“细胞”,他们将价值链活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拆分,推动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形成。Lawrence(46)Robert Z. Lawrence, Regionalism, Multilateralism, and Deep Integration,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6.最早对全球价值链影响区域贸易协定签订的具体理论机制进行研究,认为标准化和统一化的协定将使得碎片化生产活动更加安全高效,从而有效促进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Orefice和Rocha(47)Gianluca Orefice and Nadia Rocha, “Deep Integration and Production Networks: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World Economy, Vol. 37, No.1 (2014), pp.106-136.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路径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两国之间的贸易强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签署深层次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就提高约6个百分点,并且与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国家相比,南北国家之间签署深层次RTA的可能性是其5倍,说明生产的全球化使各国对深层次的区域贸易协定产生了需求。Damuri(48)Yose Rizal Damuri, “21st Century Regionalism and Production Sharing Practice,” in CTEI Working Paper, No.14580, 2012.进一步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海外生产基地的选择和伙伴关系的建立,增加了其应对海外法律和政治监管差异的风险。同时,现存的部分单边贸易自由化协议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非关税壁垒方面的优惠仍然十分有限,为了提高投资效率,两国往往选择签订深度RTA,通过制定一致性的协议为维持并提升双方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提供保障。
其次,全球价值链通过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福利水平促进深度RTA的签订。由于中间品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高达60%左右,这直接导致了以中间投入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离岸外包业务的兴起。(49)Robert C. Johnson and Guillermo Noguera, “Accounting for Intermediates: Production Sharing and Trade in Value Added,”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 86, No.2 (2012), pp.224-236.Antràs和Staiger(50)Pol Antràs and Robert W. Staiger, “Offshoring and the Role of Trade Agreements,”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102, No.7 (2012), pp.3140-3183.从多国博弈的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发现在离岸外包情况下,原有的纳什均衡将失效,并且由于国家之间政治偏好的不同,以互惠和非歧视原则等为支柱的WTO多边贸易体系变得不再适用。因此,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对WTO提出了政策性改革挑战。Blanchard等(51)Emily J. Blanchard, Chad P. Bown, and Robert C. Johnson, “Global Supply Chains and Trade Policy,” in NBER Working Paper, No.21883, 2016.对全球价值链如何影响国家贸易政策进行研究,发现最终产品中包含的国外增加值使得国民收入与最终产品贸易额之间产生了差距:来自国内最终产品的收入流向国外,而来自国外最终产品的收入流向国内,这使得政府原有的进口关税保障措施被转嫁回本国,从而降低了其经济福利。全球价值链的贸易方式削弱了政府实施进口关税保障措施的动机,使其更倾向于签订深度RTA维持本国福利水平。
区域贸易协定的经济效应主要包括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和福利效应。从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能够显著增加缔约国的贸易量,并且RTA的一体化程度越高,这种促进作用就越明显。(52)Scott L. Baier and Jeffrey H. Bergstrand, “Do Free Trade Agreements Actually Increase Member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 71, No.1 (2007), pp.72-95.对全球价值链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效应测度显示,贸易创造效应将使RCEP区域内增加值出口大幅提升,并且缔约国增加值贸易将不断向区域内转移,区域内GVC贸易、GVC参与度和垂直专业化程度都有所提升。(53)彭水军、吴腊梅:《RCEP的贸易和福利效应:基于全球价值链的考察》,《经济研究》2022年第8期。从福利效应方面看,深层次RTA的达成可以显著增加缔约国的实际收入,提升国家福利水平。(54)Rahel Aichele, Gabriel Felbermayr, and Inga Heiland, “Going Deep: The Trade and Welfare Effects of TTIP,” in Ifo Working Paper, No. 219, 2016.中间品贸易以及上下游之间的产业关联对于改善一国贸易福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TA将通过中间生产与非关税贸易成本的变动对各经济体的福利产生积极影响,这种福利影响将随缔约国全球价值链参与度的上升而增强,更加紧密的全球价值链联系成为促进RTA缔约国福利提升的主要驱动因素。(55)Timo Walter, “Trade and Welfare Effects of a Potential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Review of World Economics, Vol. 158, No.4 (2022), pp.1199-1230.同时,RTA各缔约国融入区域价值链是其提高国家福利的重要路径。(56)杨曦、杨宇舟:《全球价值链下的区域贸易协定:效应模拟与机制分析》, 《世界经济》2022年第5期。但在其积极作用外,更高质量的深度RTA还会对各国异质性消费者产生差异化影响,引致开放成果分配不均,拉大不同收入消费者间的福利差距。(57)张洁、秦川乂、毛海涛:《RCEP、全球价值链与异质性消费者贸易利益》,《经济研究》2022年第3期。并且,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综合性开放措施,会进一步加深经济体按照比较优势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程度,有可能使其在面临特定的贸易冲击时变得更加脆弱。(58)Julian di Giovanni and Andrei A. Levchenko, “Trade Openness and Volatility,” in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Vol. 91, No.3 (2009), pp.558-585.
深度区域贸易协定是保障价值链分工和国际生产网络顺利运行的关键政策因素。一方面,深度区域贸易协定通过贸易自由化等边境条款降低国家间的贸易成本促进经贸合作。Baier等(59)Scott L. Baier, Jeffrey H. Bergstrand, and Michael Feng, “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s and the Margin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 93, No.2 (2014), pp.339-350.指出,RTA通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了出口集约边际和扩展边际的增长,缔约国间开始进出口协定签署前没有贸易可能性的产品。也就是说,深度区域贸易协定促进了缔约国间的价值链合作,相对抑制了与其他经济体的合作,这将推动协定各方的价值链合作模式由深度价值链向浅度价值链模式转变。(60)张志明等:《区域贸易协定深化与亚太价值链合作模式重塑:基于分工复杂度视角》,《世界经济研究》2023年第1期。进一步的,贸易成本的降低加速了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将对国家价值链地位产生影响。张建平和董亮(61)张建平、董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当代世界》2021年第1期。指出,RCEP对关税壁垒的削减可促进加工贸易产业由中国向东盟经济体的转移,有利于提高中国的亚太区域价值链地位。另一方面,深度区域贸易协定通过劳工标准条款、环境保护条款以及知识产权条款等边境后措施降低了成员国间的协调成本,消除了不确定性风险,推动了更加紧密的价值链合作。Zeng等(62)Ka Zeng, Yue Lu, and Ya-wei Li, “Trade Agreements and Global Value Chain (GVC) Participation: Evidence from Chinese Industries,” in Economics &Politics, Vol. 33, No.3 (2021), pp.533-582.指出,RTA中与研发、设计和物流相关的服务条款规定提高了合作质量,降低了对接成本,加速了缔约国间价值链生产环节的高速运转。然而,深度区域贸易协定对边境后议题的规定延伸到了缔约国的国内治理及政策法规,需要更大的国家主权让渡空间(63)徐泉、耿旭洋:《边境后措施国际监管合作发展趋向与问题阐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这可能会对一国的国内政策造成干预,给国家间的价值链合作带来挑战。
深度区域贸易协定加深了国家间的增加值贸易关联,将重塑域内价值链合作模式,加快全球价值链重构进程。RCEP作为“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64)参见中国商务部官网发布的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对RCEP协议的解读,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jd/202011/43619_1.html,访问日期:2023年2月6日。,是21世纪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典型代表。目前针对RCEP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存在不同看法。比如,有观点认为RCEP的经济体量难以支撑区域价值链重构,美国对华遏制战略是最大外部变量。(65)张彦:《RCEP区域价值链重构与中国的政策选择——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基础》,《亚太经济》2020年第5期。除去大国博弈冲击,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潮,以及针对CPTPP与RCEP的规则标准之争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66)孙忆:《CPTPP、RCEP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前景》,《东北亚论坛》2022年第4期。与此同时,全球价值链框架下的贸易协定众多,颇具“意大利面碗”效应,实现对合作规则的协调也是一大挑战。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RCEP将通过推动经贸规则整合、经贸机制统一及经济利益融合加深区域价值链合作,进而引导全球价值链重构。(67)潘晓明:《RCEP与亚太经济一体化未来》,《国际问题研究》2021年第5期。
首先,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几乎涵盖了当代贸易协定的全部核心要素。如投资自由化条款可以减小跨国公司国际投资的阻力,诱发其嵌入全球价值链的生产动机,有助于域内中间品贸易的发展;(68)Julien Chaisse and Richard Pomfret, “The RCEP and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World Trade,” in Law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 12, No.1 (2019), pp.159-190.RCEP还削减了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将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为全球价值链合作提供了更加便利、透明和公正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条款保护程度的上升将使高技术行业的离岸外包活动愈加活跃,能够显著提升其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并且这种作用会随着行业专利密度的提高而增强;(69)Claudia Canals and Fuat ener, “Offshor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 108 (2014), pp.17-31.电子商务规则打破了域内电子商务贸易壁垒,将通过成本效应加速数字产品有效融入全球价值链,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
其次,RCEP将强化区域价值链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全球价值链的分工安全。RCEP不仅可以提高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也可以通过制度约束增加国家间价值链合作的黏度,保障价值链的稳定性,减少价值链断链风险。(70)倪月菊:《RCEP对亚太地区生产网络的影响——一个全球价值链视角的分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RCEP的深度实施,使得缔约国在更优惠的区域一体化安排下进行经贸合作,有利于构建新型良性竞合关系,引导高标准、高质量的合作规范。
最后,RCEP成功抑制了域内贸易规则进一步碎片化的趋势,加速了区域一体化进程。RCEP区域内双边和多边区域贸易协定交织,多个协定之间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累积规则重叠,衍生出了网络模式。RCEP签署之前,各经济体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安排,使各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策略不能保持一致,这不仅提高了区域内的贸易成本,也弱化了参与全球价值链的贸易创造和福利效应(71)刘均胜:《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链视角》,《国际经济合作》2016年第11期。,RCEP将从规则的“宽领域、高标准、包容性”三个方面对多个贸易协定进行协调,弥补上述不足。此外,RCEP将为中国通过主导区域价值链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发展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益于推动内外循环有机联动,加速以中国为核心的亚太区域价值链融合发展。
当前,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区域性属性日益增强,加速了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是缔约国实现经济增长和福利增加的主要驱动因素。同时,区域贸易协定深化进一步强化了国家间的域内价值链合作,成为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和融入国际市场的重要路径。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企业依托不断完善的产业体系和日趋活跃的创新活动,将与跨国企业形成的垂直型价值链逐步演变为中外企业互惠互利的扁平化网状结构。我们利用Koopman等提出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指数和Wang等提出的全球价值链位置指数计算发现,2011—2021年,中国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保持稳定,其中前向参与度均高于后向参与度,全球价值链位置指数呈上升趋势,表明我国正逐渐向价值链上游环节攀升,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有所增强。(72)限于篇幅,作者未详细列出计算过程,留存备索。但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目前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部底端位置,美国处于最高端,日本、德国通过“生产+创新”占据了全球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在部分领域,中国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仍然较大。与此同时,欧美等国推行对华“脱钩”战略,试图在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领域实现“去中国化”,进一步加大了中国突破“低端锁定”困局的难度。(73)2022年9月15日,拜登签署行政命令,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对关键供应链、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和生物技术等领域涉及外国公司的交易审查。参见杨帆等:《CFIUS:概念、变化与影响》,新浪财经网,2022年9月18日,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zmt/2022-09-18/doc-imqqsmrn9562401.shtml,访问日期:2023年2月6日。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署是中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治理的重要内容。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已签署的RTA有21个,共涉及28个国家和地区,考虑法律约束力的RTA平均总深度和核心深度分别为17.9和12.3,平均纵向深度为4.5,仍有较大提升空间。RCEP作为中国目前实施的最高标准贸易协定,将发挥国家间的要素互补优势,提供生产片段重组空间,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我国把握全球价值链重构机遇,提升在国际经贸规则领域的话语权。因此,中国应积极推动签订高水平贸易协定,落实已签署实施的贸易协定,有效推进更高标准的规则升级。以推进RCEP实施为切入点,探索利用其统一的经贸规则加强价值链治理,促进RCEP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灵活配置,推动全球价值链重构和延伸,增强RCEP域内全球价值链合作的长度、广度和深度,奠定亚太区域在全球价值链中与欧盟、北美三足鼎立的地位,在推动全球价值链深刻变革中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