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江,李文璐
(温州大学 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6)
随着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学课程思政也面临着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革新。但自《民法典》颁布至今,学界关注的焦点多集中在法学研究视角下的条文理解与适用问题,较少就《民法典》对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影响展开相关研究。而《民法典》能在多大程度上从纸面上的“权利宣言书”成为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人民最大福祉之法”,在未来三十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归根到底取决于能否培养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1]以及一代代法律人对我国民法的认识与理解。因此,笔者希冀就《民法典》对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影响、如何充分挖掘《民法典》中的课程思政元素并予以全方位贯彻等问题,做出一定的理论探索,以期对《民法典》时代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实施有所裨益。
民法学课程思政,是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等思政教育、意识形态教育目标融入民法学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德树人育人目标。围绕这一理念,民法课程需解决思政价值元素、知识元素、教学方法与专业课程相融合的问题。而《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则从两个维度重塑了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理念。
一方面,《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不同民法学课程形成体系化课程思政方案奠定了基础。在当前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由于民法学所涉部门法较多,课程设置复杂,教学时间跨度长,任课教师多,导致民法学科的教学客观上存在体系化教学理念与逻辑性教学目标的缺失等问题。民法学课程均与《民法典》相关各编相对应,虽然分属不同的课程,但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其内在法哲学思想、立法目标、价值追求、理论渊源等方面是相互协调统一、逻辑自洽的。这为不同的民法学课程形成统一的课程思政目标、有机衔接的课程思政元素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复杂性决定了提升课程思政教学水平的核心在于思政元素的充分挖掘。历史与现代交融、理论与实践兼备、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共轭、比较经验与本土资源并重,四对相互矛盾的特点同时体现在民法理论、民法制度、民法学课程中。而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与具体实施,需要在这些看似矛盾的学科特点中寻找到恰当的切入点,整合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并在两者间实现均衡。如何将“纸面上”的马克思主义民法学理论转化为“课堂上”的鲜活思政内容,有赖于任课教师能否精准提炼课程思政元素。
确立民法学课程思政实施的具体目标是民法课程思政有效实施的前提。《民法典》从价值观、社会责任、科学精神三个方面,为不同民法学课程设立了统一的课程思政教学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社会的价值共识。《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一条,并通过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达,实现其由道德价值到法律原则的转化,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领域的调整范围和辐射面。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入课堂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将抽象的价值宣讲转化为鲜活的法律适用,这更有利于获得学生的认同感,促进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当前大学生大多是00后,他们对于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认同,但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能力方面尚有欠缺。民法学课程中有大量的社会责任感培养的内容,这些教学内容的讲授,需紧跟当下社会热点,结合时事政治和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事件,引起大学生对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关注。当代大学生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成长的一代人,社会热点案件、新兴技术等更容易引起他们的关注,可藉此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新时代的发展大势,充分理解数字技术在国家未来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民法典》的立法挑战,使学生在新媒体的影响下,找到学术归属感,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科学精神”是一种包括敬业、专注、创新等在内的职业精神。提倡“科学精神”,不仅是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育人职责和使命,更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在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中,应结合民法理论教学环节,体现民法学课程的职业属性,将学生作为未来法律职业主体进行法律职业教育,重视民法技能训练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以及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推进中,应在大学生培养中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使学生深刻领悟学术道德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民法学科的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其有着丰富的思政元素,可从意识形态、法价值、实践性三个维度对其予以挖掘,形成融入课程思政元素的完整民法教学内容。
相比传统公法学科,民法学自身的意识形态元素并不丰富,尤其在国内比较法研究的蓬勃发展下,无论是理论、制度、立法技术,还是法律适用方法,都有着浓厚的比较法借鉴色彩,民法技术理性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民法典》匮乏意识形态元素。相反,在《民法典》编纂历程中,蕴含着丰富的意识形态元素。具体而言,应从我国民事部门法立法争议、《民法典》编纂历史中,深刻理解改革开放事业的历史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时代变迁,这些立法争议都折射出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民法与经济法路线之争的背后是市场经济改革与回归计划经济主导之争;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是否应平等保护争议的背后,折射出在面对改革开放攻坚困难时,社会对是否要继续深化改革的不同态度;人格权法最终独立成编,更深刻反映出在步入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后,民众权益诉求焦点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财产权益保障,发展到现今的精神权益追求。因此,在不同民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紧扣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通过导入民事制度立法沿革,让学生理解我国社会变迁中的意识形态、国家意志和党的政策。
《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社会本土价值体系在民事部门法中存在失位的问题,这一现象集中表现为民法研究方法的错位,“在当前中国法学学科中,民法学是自主知识产权最少的一门学科。”[2]摆在当代民法学人面前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构以本土法律资源为基础的民法自主话语权,而这种建构的逻辑起点无疑是民法在价值体系上与我国社会价值高度一致,并以社会价值为纲领统辖民法价值追求与规范解释边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正是体现了“我们的民法典应当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3]的立法精神,“是初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话语体系必由之路。”[4]因此,在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推进过程中,亦应遵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纲领,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丰富内涵,“《民法典》从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具体规则,通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5]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解读、《民法典》习惯渊源的认定标准、民事权益的确认与保障、对特殊民事主体的倾向性人文关怀保障、民事权利行使界限、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发挥着法价值引领和司法实践指引的功能,在技术层面为《民法典》解释设定了价值判断标准,在民法方法论层面确立了“合宪性推定”“合理性推定”“合法性推定”。[6]因此,在民法课程教学中,凡涉及到与此相关的教学内容,均应体现课程思政理念,注重专业知识点与其所对应的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在《民法典》规范的理解与适用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无论是思想政治教育还是课程思政,其核心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7]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教育是造就人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8]而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理论命题,更是实践命题。作为马克思主义教育有机组成部分,课程思政在推进目标取向上,“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本质上是同向同行的,后者构成了课程思政建设的内在理论根基和根本价值目标。”[9]因此,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推进必须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践状况出发,将实践问题引入课堂教学,培养学生以正确的价值观去分析、解决实践问题,这也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征相契合。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立法固有的滞后性,决定了《民法典》难以应对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经济活动领域的大量创新,导致法律与经济活动间始终处于一种螺旋式关系,前者长期处于对后者的追赶态势,“社会经济总是充满了发展性、创造性,于是就导致了法律稳定的危机”,[10]甚至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同权益诉求,也对《民法典》的适用提出了新挑战。对于这些新问题、新诉求,《民法典》从颁布之初就缺乏足够的法律规范与法学教义予以应对。
盖因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同步发生着显著的变化。如果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权利本位时代,那么这种权利本位是建立在改革开放之初,商品供给普遍匮乏,人民群众对商品存在着共性需求基础之上的。在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后的今天,权利本位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个体甚至会自发性地创造出各种所谓的“权利”,并谋求司法保障。权益诉求个性化的背后,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是从“温饱”社会到“全面小康”社会的飞跃。曾经的共性权利需要已经发展为当代差异化的权利诉求,“其能否得到有效满足,直接关系到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尤其是关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11]这种社会经济基础、民众权益诉求与《民法典》条文之间的差距,恰恰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立法者与其说是创设法律,不如说是在发现法律的论断。由此可见,民法学课程思政实践资源的发现,理应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出发,从新兴民事权益、民生诉求出发,挖掘出能够建立起社会发展与《民法典》之间关联的实践素材,在以法教义学为主要内容的民事部分法课程中,有机地嵌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进而引导学生认识理解我国社会,领悟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培养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能够从实践出发,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去理解法律的适用和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充分挖掘民法课程思政元素,在民法学课程体系中全面贯彻《民法典》课程思政内容,不仅是当代“三全育人”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民法典》法价值追求的具体实践。在推进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过程中,应精准践行《民法典》的三大特色,(1)“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三个: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强调民法典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要回答中国之问;实践特色是要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时代特色是要回应21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将其有机融入到民法学教学全过程中,从而体现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法学课程思政价值追求。
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社会基础,致力于回应当代民众的权益诉求。《民法典》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其制度设计均围绕着民事主体权利确认、权利行使、权利救济展开。从这一角度考察,《民法典》的社会实践过程就是国家对民众权利诉求回应、权利妨害救济的实践过程。但是,我国《民法典》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相比于有限的法定权利,民众的权利保障诉求日趋多样,其中很多诉求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现象尤其发生在人格权领域。实践中,法官往往会结合案件特征、当事人职业、当地风俗等具体情况来判断给予当事人何种程度的保障,这种裁判思路与学者提出的对人格权保护应采取“动态系统论”的理论相契合,即“在人格权侵害的责任成立判断中,应根据法定因素及其顺序,通过因素间的互动综合考量。”[12]可见,人格权保护“动态系统论”的提出正是立足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纠纷复杂化的基础之上。这种现实的理论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状态,同样需充分反映在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民法学的教学内容不应成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照搬”,要对其进行本土化“再造”,而这一教学内容“再造”过程所秉持的首要价值追求和标准就是中国特色。
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活动应全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启发式教学,而这里的“问题”理应是我国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的实践问题。“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但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谁的经验”?在20世纪后十年至21世纪前十年的这段时期,学界能明显感受到比较法对我国民法学研究、教学的影响,在法学学位论文中几乎形成了“从比较法经验到我国法律制度”的固定“套路”。尽管笔者从不否认比较法研究在我国民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重要推动作用,但比较法范式不应成为我国民法学的主要范式,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13],民法学更应有义务回答“什么是民法学的中国贡献”。基于此背景,这种研究趋势最终引发了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之争,并自此以后,以本土法律资源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开始逐渐为民法学界所重视。这一研究趋势同样应融入到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如《民法典》英烈条款回应了民众关注焦点,社会当下热点引发的法律问题,应成为课堂教学的一部分,这也是民法学课程思政的实践性价值追求所在。
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应充分体现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内容与方法的与时俱进体现《民法典》的时代性。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挑战。如,用户观看网络直播时对主播进行“打赏”,事后发现主播一直盗用他人肖像进行直播,用户因此觉得自己受骗,主张返还打赏价款。在本案中,根据用户申请账号时同意的用户协议,用户对平台的一切信息不享有“所有权”,其中也包括各种打赏虚拟礼物。从学理上看,虚拟礼物是否能够适用物权规则是值得探讨的,但也由此导致“打赏”行为因不符合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构成要件,而难以直接定义为赠与合同;同时,主播也并非直接通过打赏获益,而是通过与直播平台的分账获得收益,用户打赏的对象是谁同样亦需要探讨。一言以蔽之,在网络直播打赏关系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的主体、用户主张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返还的义务人与返还范围等问题,均尚未形成定论。此外,因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引发的一系列民法学问题则更是早已被广泛讨论。尽管这些问题大多尚未达成普遍学术共识,但在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不应回避这些前沿问题,而应立足于时代,在基础理论教学中嵌入这些“时代之问”,将青年学生的兴趣爱好导向专业学习,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启发其深入思考,促使其形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在启发式教育、自主学习过程中,让学生感受到《民法典》的时代性与国家的时代性。
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法学课程思政,应是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上,充分贯彻国家的法价值追求、挖掘国家法中的思政元素,将这些内容有机融于理论教学、案例教学之中,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自觉地体会到党的正确领导与国家的飞速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对法学课程思政的贯彻过程本身亦是法学教师再学习的过程。民法学既要注重引入、推广国外的成熟教学方法,如当下被民法学界所推崇的“鉴定式案例教学”,同样也应充分重视本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我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为民法学的科研教学提供了新的契机,五次《民法典》编纂历史、《民法典》体例与具体条文的创新及其相应历史背景、《民法典》在司法适用中的新挑战,均为民法学课程思政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对此,民法学人理应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