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陈泽恒
(新西兰怀卡托大学,汉密尔顿 3216)
在新西兰这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土著毛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加剧,毛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内外的诸多挑战。因此,研究土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毛利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维护新西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西兰(New Zealand),是太平洋西南部的一个岛国,总面积约270 000平方千米。截至2023年4月,新西兰总人口为522.81万。其中,欧洲移民后裔占70%,毛利人占17%。官方语言为英语、毛利语。人类居住在新西兰的历史并不长,1 000多年前,这里还没有人类的足迹,200年前还没有成立国家。新西兰的土著居民是毛利人,毛利人属于波利尼西亚人种。在新西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几项立法为中心,包括《2002年商标法》《2013年专利法》《1994年版权法》《1953年外观设计法》《2006年地理标志(葡萄酒和烈酒)注册法》和《1987年植物品种权(PVR)》。虽然,新西兰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提供一些保护,但仍有很多领域的法律制度没有为毛利人的数据、Taonga(1)Taonga是任何被珍惜的东西,包括有形的东西(如土地、水域、植物、野生动物和文化作品)和无形的东西(如语言、身份和文化,包括毛利语本身),也可以包括毛利人传统的艺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和Mātauranga Māori(2)Mātauranga Māori(简称MM),是指毛利人的世界观,包括传统文化和知识。在WAI262报告中,MM被认为包括毛利语(包括语言、whakapapa、技术、法律和社会控制系统、财产和价值交换系统、表达形式)、控制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系统、诸如雕刻、编织、tā moko 面部和身体纹身等艺术,许多表演艺术,如哈卡(仪式舞蹈)、waiata(歌曲)、whaikōrero(正式演讲)、karanga(仪式召唤或吟唱),以及各种仪式和典礼,如tangihanga、tohi(洗礼)和pure(净化仪式)。提供足够的保护。
Ko Aotearoa tēnei即Wai262报告,该报告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其中的决定和政策将影响毛利人在其文化方面的利益并构成新西兰未来知识产权的实质内容。该条约是新西兰土著人民(毛利人)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创始条约,是一份突破性的报告。它强烈指出毛利人在知识产权和Taonga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并最终于2011年7月2日提交给新西兰政府。Wai262报告与新西兰在2010年4月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一样都不具有约束力,仅具有巨大的象征意义和政治意义。因而,人们对报告存在了意见上的分歧,有些人认为报告可能向毛利人让步过多,或有悖于新西兰的民主传统。另一些人(特别是原告)则对建议的半途而废和预防性质表示不满,认为许多建议的参与性质(而不是完全控制)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多的权力。
国际上明确指出了土著人民分享数据和Taonga利益的重要性。有一些国际文书也支持毛利人在数据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如《国际权利法案》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是迄今为止原住民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重要的制度成果,其中在第三、五和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自决权,即包括控制和决定什么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此外,该宣言支持土著人民对其数据及资源的权利和利益,并在第三十一条宣布下列规定。
1.土著人民有权维护、控制、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等表现形式,以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表现形式,包括人类的遗传资源、种子、医药、关于动植物特性的知识、口述传统、文学、设计、体育和传统游戏以及视觉和表演艺术。他们还有权保持、控制、保护和发展他们对这些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
2.各国应与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有效措施,承认并保护这些权利的行使(3)参见:Section 31 of the UNDRIP。。
土著数据描述为包括土著或传统知识,以及与土著人民及其领土有关的其他形式的行政或科学数据。它起源于2015年,产生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后来,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土著人民开始组成一个集体,旨在实现土著数据主权。他们共同组成了全球原住民数据联盟(GIDA)。
在过去,毛利人和许多原住民一样,失去了对其数据和资源的控制和权利,甚至一些曾经属于他们的Taonga现在也被私人或机构拥有。他们面临着争取生物文化权利的斗争,包括尊重他们多样化的生态系统管理实践、习惯法和传统权威等。因此,如果毛利人要重新获得对其数据的主权,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拥有数据和对数据的主权对于管理部落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1]。数据对于他们的人民和土地的维持,以及对历史上的不公正行为获得承认和赔偿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毛利人经济影响力的增长,拥有数据支持的重要性也随之增加。截止到2022年,毛利人经济的价值已经超过500亿新西兰元,而且还在不断增长,毛利经济对地区经济的贡献在所有权、就业和国内生产总值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数据的利用和分析将使毛利人能够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并从中受益。但与此同时,行使对这些数据的控制权是具有挑战性的。因为,目前许多数据还是由个人或者集体来收集,且较为分散或不容易获得,甚至由那些需要数据来克服不平等的人所管理。因此,在治理中还需要考虑到保密性和商业专有利益等问题。
现行的《1994年版权法》中没有专门涉及毛利文化表现形式的条款。该法主要抄袭了英国法律,并以西方经典的版权法规范为基础。这意味着,与新西兰的商标和专利法立法环境不同,新西兰版权法对土著人民来说,存在着与西方大多数国家相同的内在问题。根据普通法体系,版权保护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录音、电影、通讯作品等。虽然可以构成版权作品的清单很广泛,但版权被认为是对本土土著人最无益的知识产权形式。英国的版权法甚至对其境内的TCE(苏格兰语、威尔士语和其他盖尔语的表达方式,如他们的歌曲和故事)也有偏见,原因与目前土著人民面临的类似。以下是土著人在利用版权法保护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第一个问题是普通法体系所要求的固定化,这意味着未固定的民间故事、舞蹈、歌曲和口头传统不能受到版权保护。这样做的结果是排除了口头表达和未固定的故事、传说、诗歌、音乐和舞蹈。并且,“固定化”要求事物要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这意味着人体和脸部绘画可能不符合要求。此外,即使是固定的并且能够满足版权保护的要求,原住民的利益通常也不仅仅是物理表现形式,而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如设计、思想或人物。固定的要求导致对传统文化的记录的版权所有者往往是非土著人,因为,第一个“固定”传统文化的人成为第一个版权所有者[1]。根据新西兰法律,固定和作者身份是完全不相关的概念。例如,一位研究人员听了一个部落的故事并把它写在笔记本上,或进行录音或录像,就对他的笔记或录音拥有版权。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版权法》确实有表演者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实际用途有限。任何精神权利也属于“作者”,即“固定”的人。这意味着讲故事的人对固定的形式没有精神权利,这导致许多原住民不愿意分享其非固定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版权有一个有限的期限,即作者的寿命加上50年(如新西兰)或70年(如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有时间限制是为了确保作品最终能进入公共领域,为公众服务。有限的期限违背了原住民对他们在文化遗产方面作用的理解,那就是永久的监护人,而不是所有权。有限的期限对于一个传统文化世代相传的文化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时间上的限制也意味着先前存在的作品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第三个问题是版权法保护的不是事实或思想,而是表达。然而,什么是“事实”在不同的文化中是不同的。例如,名字就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事实。相反,有些土著群体认为名字不仅仅是事实,而且是个人性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这些名字会令人反感。但土著人民不能用版权来保护这些事实,因为,其他人可以提取它们用于自己的目的。
另外,因为法律没有根据“真实性”进行区分,这意味着非土著人也可以对利用传统文化的作品拥有版权。此外,与真实的作品相比,衍生作品的扭曲程度越大,可能越令人反感,衍生作品的“原创性”越高,其版权越强。
第四个问题是每个版权制度都有侵权的例外情况,如附带复制、批评、评论和新闻报道、研究或私人研究、其他教育目的、议会和司法程序、某些图书馆和档案目的,或在某些州用于模仿。这种许可行为的问题在于它们是以西方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创建的。作品的版权创造包括排他性的财产概念的权利。理论上讲,只有在最终对社会有利的情况下,才能授予这种排他性权利,排他性也不是没有例外。版权理论和政策是在国家层面的管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一直由少数几个西方国家主导,如美国、英国等。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公约》中的最低限制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国家中大多数人希望保护的规范和价值,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或土著人民的规范和价值(4)参见:Section 5(2)(b) of the Copyright Act 1994(NZ)。。
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英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则通过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和消费者保护法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五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或标志组合……都应能够构成商标”[2]。因为毛利语言和许多符号都是Taonga,所以《怀唐伊条约》第二条明确保证了对这些财富的管理。在许多情况下,毛利人可以用商标来保护他们的传统文化。首先,从理论上讲,只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土著人就可以通过先注册来保护他们所有的标志和文字。然而,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制度是低效和昂贵的。并且所有权属于注册商标的人,而这可能不是一个代表集体Iwi(部落)或Hapu(小部落)的法律机构。其次,如果一个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毛利人则不能注册该商标。并且,现在或已经变得没有区别的名称和术语本身不能注册。再者,如果没有在贸易中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该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5)参见:Section 2.1 of the TRIPS Agreement。,因而,如果商标是作为一种防御机制或为神圣而申请的,不是为了在贸易中使用就会存在问题。最后,商标法没有规定事先授权的原则。这些都说明土著人对知识产权防止利用、控制使用和阻止不当使用的期望,与知识产权实际授予的权利之间尚且存在着分歧。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充分保护数据和信息的权利和利益方面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建立支持土著数据主权和数据治理的机制。借鉴知识共享和贸易标签的经验,利用人类和机器可读的数字标签,将开发的元数据直接纳入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大学和其他拥有土著收藏品和数据的储存库的目录、分类和内容管理系统的数字基础设施。这些标签在元数据层面上发挥作用,以使决策更加有效合法。并确定所有权、使用权和文化上适当的条件,以分享历史和当代文化遗产收藏。它们的作用还在于为拥有大量土著收藏品和数据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推广一种新的分类、策展和展示范式及工作流程。这些标签由土著人部落自己直接掌控,提高了目录、藏品和元数据结构中被删除或被排斥的可能性。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制定约束力较强的并由毛利人参与制定的知识产权法案,不再一味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结合毛利人的思想和习惯,着重保护毛利人的权益和利益。再者,总体来说,版权法在过去200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断适应出现的新问题。然而,在这200年里,版权已经形成了一些僵化和半僵化的规则,这些规则已经正规化,很难改变,特别是在全球范围内。这并不是说版权法和其他形式的经典知识产权不能“弯曲”以更好地适应本土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而是说现有制度的弹性并不像从其历史发展中总结出来的那样大。法律的可变通性也随着其正式化和全球化而降低。因此,在土著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中,增强法律的可变通性,综合考虑当地土著人的习惯和思想,则会显得尤为重要(6)参见:Section 66(1)(a-b) of the Trade Marks Act 2002(NZ).。
当前,无论是新西兰当地,还是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毛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些立法,如《专利法》《商标法》等,也对毛利人咨询委员会(MAC)做出了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委员会的建议并不具有约束力,对毛利人权益的作用范围有限。又由于保护这些权益的条款分散在众多立法中,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非常复杂。虽然法律正在发生着变化,但任何变化都是缓慢的,而且保护力度往往有限。因此,重要的是建立法律以外的机制,填补法律目前无法提供保护的空间。同时,为数据创建标签的手段将有利于使研究人员更好地汇总掌控有用的信息,加强毛利人对其数据的主权,并支持毛利人对其土地、人民和Taonga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