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焱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龙岩 364000)
虽然无罪辩护已经逐渐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但是辩护效果仍然难以令人满意,律师辩护业务的开展在司法实务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客观困难,受到很多制约。因此,还需要目前的司法部门能够明确当前无罪辩护中存在的困境问题,并真正立足于司法实践提出科学的破解途径,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这对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和其代理律师在法院庭审中为被告作无罪辩解的过程,以还被告清白、进而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要么是被告有罪,要么是被告无罪。无罪辩护主要是律师进行的工作,法律规定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实际上律师即使知晓了嫌疑人的其他一些犯罪事实,也只能为嫌疑人保密,这是职业道德要求,而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职责[1]。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事才有报告的义务,其他情形则须为当事人保密。可见,无罪辩护的重要意义是保护人权、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最为明显和突出的危害,是由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大幅度减少,使本应作为必需品的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其需要者大多并未获得;相关被追诉人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实现保障上被大大地打了折扣。
而体现得最为严重的危害是,整个刑事辩护活动已经成为律师们不敢也不愿涉足的法律服务领域,简而言之,已经被律师们视为“畏途”。一些律师是因为参与刑事辩护遭受到枉法追诉之后而心有余悸,而一些水平较高的律师则早已“心有预悸”。例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早在1997年初即预见到这种困境是“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2]。其后的事实已经验证并且还在继续验证着这个预见。但这种困境的代价未免太大了。控方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打击报复,既毁坏自身和国家的形象,也摧残着法律的尊严,更践踏着被追诉人甚至包括律师的人权。特别是极大地损害着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保障的信心。长此以往地发展下去,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产生极大的消极甚至是阻碍作用。对其危害,执政党、立法和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都应予以高度重视。
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近年之所以出现严重困境,有多方的因素和原因。有的是历史形成的,如刑事诉讼的观念和人民群众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误区,有的又是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走了“弯路”,在制度设计和立法导向上出现了与历史进程相背离的偏差。经过认真学习及反复思考,本文认为,导致困境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无罪辩护中,需要辩护律师针对案件进行仔细的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据来为其辩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但实际上大多数律师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无证难度变大,而没有证据的支持就很难来澄清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使得公诉问题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还会因此使案件陷入僵局,并有可能引起败诉。具体来说,导致调查取证难度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资源,如经费、时间、路径等。很多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往往会面临复杂的案件或涉及多个证人和证据来源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的调查工作量比较大,并且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但实际上很多律师面临的是有限的经费和时间,调查路径也较少。二是证人的合作性较低。在案件的调查中不可避免地会需要与证人进行沟通证词,但实际上很多证人的配合程度较低,主要是因为证人会担心报复、不信任法律系统,经常会拒绝提供证词或证据。三是证据被隐匿。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证据经常会被掌握在控方或其他相关方手中,律师要想获得这些证据只能通过法庭程序来要求公开或共享相关证据,但是效果差强人意。四是保密问题。一些敏感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很有可能会受到保密限制,使得律师无法获得所有必要的证据,无罪辩护也因此缺乏关键性的证据支持[3]。可见,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对较大,使得无罪辩护的开展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甚至有可能会导致败诉的结果。
涉及无罪辩护的案件通常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也比较多,因此,辩护律师会承受较大的风险与压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威胁和报复。上文中提到证人经常会担心受到威胁与报复而拒绝提供证据,同样,律师也会面临来自控方、证人或相关方的威胁和报复。比如,言语威胁、诽谤、人身攻击甚至身体伤害等。这会打击辩护律师的积极性,甚至在一些严重的威胁下出现有意败诉的结果。二是社会舆论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会在社会上引起高度的关注和争议,因此也会出现辩护律师承受来自公众舆论的压力和指责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影响律师的声誉、职业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到其个人生活,并连累家庭成员等[4]。三是格式化审判。这一审判程序的实施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和策略选择会受到较大的限制,影响其专业能力的发挥,使得对案件进行个性化辩护的可能性也会大幅度的降低。四是法律制度的漏洞。这主要是因为司法系统中存在的一些歧视、腐败或政治操控等问题影响了审判环境,而不公正的审判环境也会导致辩护受到较大的影响,不利于辩护律师的良好发挥。
在无罪辩护中,辩护律师经常会面对辩护意见不被另外一方所认可的情况,而且也难以说动法官及陪审员等,使得辩护工作受到较大的限制,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不足。此类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对较高,很多辩护律师经常无法获得充足且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辩护意见,这就使得辩方的立场被不断地削弱,最终可能导致败诉。二是证人证言矛盾。在法庭上经常会出现辩方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或物证相矛盾的情况,这会导致法庭怀疑辩护意见的真实性与可行性,使得辩方的论证变得不可靠,最终导致法庭不认可辩护意见。三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通常由法官做出,如果法官认为辩方的解释是不合理或不正确的,那么辩护意见可能会被拒绝。四是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如果其他证据有力地支持控方的观点,那么辩护意见可能会被认为不可信或不能改变案件的结果。五是情感或个人偏见,法庭对辩护意见的采纳也会参考与案件相关的情感或个人偏见,因此使得辩护意见的接受程度受到较大的影响[5]。
疑罪从无也称为“疑罪推定”,就是指被认定有罪的被追诉人始终坚持自己本身无罪。在这一原则的支持下,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要求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也要推定被告人无罪。在这一法律原则下,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足的保障,在保障司法公正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并不意味着就是无罪的,只有在充足证据的支持下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法庭仍然有权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排除对被告人的有罪推定,而是要求在法庭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但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环节中经常会因为证据不足的情况导致一些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的情况,一些罪犯会利用争议的证据、缺陷的调查程序或其他手段来获取无罪判定,可见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的权益和需要则容易被忽视,甚至无法获得补偿或者满意的赔偿,这也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公信力降低,从而对社会秩序和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无罪辩护的效果,首先,应该重视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以便有更加科学的证据支持保障辩护工作的科学性。面对当前辩方律师所遇到的困难,还应该取消对调查律师取证权限的限制,给予其充足的支持,使其可以自由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证人、收集文件和录音等,以便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全面和公正,并为辩护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需要政府、立法机构、法律界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来制定科学的政策支持。除此以外,还需要辩护律师能够制定明确的调查计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要立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发现其中的关键问题,以便可以收集到更有力的证据[6]。除此以外,还需要积极搭建合作网络,也就是律师要避免各自为战的情况,而是与其他调查专家、行业专业人士或社会团体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加强调查取证的能力,还要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取证、网络调查等,来收集和保护证据。
无罪辩护存在的危险性较多,使得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较大的打击,因此做好预防工作至关重要。一是要注重对所经手案件的评估工作。在接受无罪辩护案件之前就需要律师能够仔细地评估案件的性质,以及该案件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是胜诉的可能性等,做好准备后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相应辩护,进而真正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二是要求律师做好自我安全的保障。在工作期间,尤其是面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该注重自身安全,可以与警方等相关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报告任何威胁,尽可能地避免潜在威胁的场合或人员等,而且要注意对自己的信息保密。三是保持专业和道德。辩护律师是无罪辩护中的核心人物,其专业能力的发挥更是关系到辩护效果,因此要求律师人员能够遵守专业道德规范,坚持诚实、透明、公正和客观的原则,以便建立起自身良好的声誉,同时也可以减少潜在的攻击和指责。四是要维护客户关系。律师应该与被告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确保能够了解案件细节、查找重要证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建议。五是要注意获得公众宣传和社会支持。律师也应该巧用媒体渠道,主动向公众解释案件的事实和辩护理由,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虽然无罪辩护的危险性较高,很多律师人员经常望而却步,但是为了保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还需要广大律师人员能够提高其积极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7]。
充分尊重辩方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在法庭上至关重要,因此要求法庭在作出判决时应考虑并回应辩方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以确保辩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体的实施中,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要注重对辩护意见进行概述。可采用判决书的形式来概述辩方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以反映对辩方观点的理解和考虑。二是要引述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可以引述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其与辩方的辩护意见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讨论,以此也可以更好地判断辩方意见是否能够被采纳。三是如果法院认为辩方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判决中可以清晰地说明理由,并详细解释为何不接受该辩护意见;反之,如果同意这一意见也应该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对辩护意见的采纳,对其观点的认可理由也应该进行解释。四是要重视对各方行为的调查。如果发现控方在调查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辩方可以要求排除相关证据或提出不当调查的抗辩。总之,只有充分考虑和明确地回应辩方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才能够体现法院对辩护权益的尊重,并增加判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还需要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才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保障其客观准确,以便可以更好地为辩护意见提供科学的依据,这对法庭进行辩护意见的确认有着重要的作用[8]。
由于疑罪从无极易被滥用而导致罪犯逃脱,因此,在无罪辩护中还需要根据相关的责任标准来进行审判,维护被诉人的基本权利,待证据收集充足、证词收集充分之后,再做宣判。在这一环节中,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至关重要,因此司法部门还需要健全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还可以使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便可以提供充分、客观且准确的证据,确保辩护的有效性。再就是要提供公正的辩护和审判,使得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辩护,并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因此,辩护律师也要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并检验控方提供的证据,确保它们符合科学和法律要求,以此也能够避免低质量或潜在误导的证据被引入审判过程中[9]。除此以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受害人的需求,可以提供科学的赔偿机制,以便可以补偿在错误判决或滥用疑罪从无原则情况下受害的个人,从而强化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变化,各种无罪辩护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不断提升,疑罪从无虽然可以较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是该法律原则被滥用的问题已经受到了司法的重视,必须要在确保疑罪从无原则正常运转的基础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10]。
无罪辩护是一种特殊的追诉人辩护方式,是一个让没有罪的人不被定罪的法定程序,在维护权益人的清白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无罪辩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面临诸多困境,如取证难度大、律师辩护的危险性高等,这使得无罪辩护的开展受到较大阻碍。因此,还需要国家法律部门能够提高重视,放开律师的取证限制,并做好其安全保障等,以便可以更好地维护辩护人的权益,而这也是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