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教育行为”及其治理

2023-02-24 23:56史吉海史华楠
现代教育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治育人学校

史吉海,史华楠

(1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2;2滨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山东 滨州 256602)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人。作为立德树人的实践活动,教育有其自身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然而在当下的学校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偏差行为。如重分数轻育人、教师超纲教学、学生过度学习等,学界一般将其视为教育行为的误区偏差,有人干脆称之为“反教育行为”。这些形形色色的“反教育行为”看似是“替学生着想”“对家长负责”,实则与教育目的相去甚远。它不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阻碍着教育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使立德树人的落实流于形式。这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长此以往,极易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亟需高度关注和强化治理。

一、“反教育行为”及其危害

在当下的教育语境里,“反教育行为”一词其实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概念。多数情况下,“反教育行为”常被用于对学校领域一些与我们党的教育方针相左的极端教育行为的泛称;有时也被用以概括一些与正常教育行为背道而驰的“非正常”教育活动。基于历史、现实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对“反教育行为”这一概念加以科学阐释,从而厘清其内涵边界,认清其现实危害,是应对“反教育行为”及其治理研究的价值基础和逻辑起点。

(一)何谓“反教育行为”

何谓“反教育行为”?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与回答,涉及到对教育本质、教育目的及教育方针基本内涵的认识与把握。从教育本质看,教育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促进个体社会化和完善化的过程[1]。用顾明远先生的话说,教育本质就是“提高生命的质量和价值[2]。教育的这一本质属性彰显了教育的价值理性,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教育行为”极具启发意义。所有违反这一本质、偏离这一核心价值的行为,都属于“反教育行为”。从教育目的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完满幸福人生奠基,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创新人才。凡不符合上述教育目的,甚至与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相排斥、相抵触的行为,都可称之为“反教育行为”。从党的教育方针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教育方针全面阐释了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教育活动的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那些背离党的教育方针、脱离教育法则和育人原则的行为,那些无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阶段和生命成长的行为,均可视为“反教育行为”。

“反教育行为”在学校领域有诸多表现,比如“管理主义的教育思潮”,大量存在的与时代不相称的学生管理弊端以及过度严苛的校规校纪,使“本真”教育目标受阻,教师的育人理想难以实现[3];再比如,“重智轻德”的理念偏差行为、“超前教育”的方法偏差行为、“分数至上”的价值偏差行为等。顾明远教授从学生的视角揭示了“反教育行为”的五大表现:一是把学生划分等级,特别歧视所谓“学困生”;二是对“学困生”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惩治;三是用扭曲人性的警示语来劝导学生努力学习;四是强化学习中的竞争性;五是违背学生成长规律,实施超前教育,用超负荷的学习任务来摧残学生的健康[4]。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反教育行为”主要是指发生在学校教育领域,由学校管理者和教育教学人员主导的,针对学生群体或者个体进行的违反教育本质和育人原则、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忽视人的发展权利、偏离核心教育价值观的一系列教育偏差行为。

(二)“反教育行为”的现实危害

“反教育行为”阻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培养目标的有效达成,危害严重,影响深远。一是“反教育行为”不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发展教育和培养人才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党的教育方针从法律层面做了科学界定与全面阐释。党的教育方针的进一步完善,使教育的方向更加明确、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具体。而“反教育行为”使学校育人方向模糊、误区偏差泛滥,学校发展与教育教学规律产生隔阂,与人才成长规律出现反差,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隔离带和绊脚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及教育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二是“反教育行为”违背立德树人根本宗旨。立德树人是育人为本教育理念在教育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反教育行为”将育人为本停留在口号上,忽视“五育并举”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对学生好”为名,隐匿于学校教育场域中,是一种教育生态的异化。这种异化、扭曲的教育生态,致使学校的升学压力从校长、教师、学生、家长身上一直传导弥漫到社会,从而引发全社会的焦虑。而这种带有普遍性、广泛性的社会焦虑一旦出现,反过来又会对学校教育造成冲击,使立德树人目标形同虚设,教育的声誉和学校的形象遭受严重损害。三是“反教育行为”破坏学校的正常教育管理秩序。学校管理要遵循教育原则,遵守办学规范。“反教育行为”则违反这些原则和规范,热衷于学业竞争和高压管理,对学生实施超前教育和过度教育,将“抢跑”与“拔苗助长”作为学校办学的不二法门。这种唯分数、唯升学的“反教育行为”,把“育分”和育人简单对立,不仅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且使本已遭人诟病的管理体制和学习模式变得更加不堪,引发社会及家长的群体焦虑。四是“反教育行为”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反教育行为”无视学生的平等权力和健康发展,肆意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通过对学生实施竭泽而渔、急功近利的“透支开发”等行为,把学生捆绑在考试的战车上,严重背离了教育的本质和目的,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化发展极为不利。

二、“反教育行为”的形成机理与纾解之困

(一)“反教育行为”的形成机理

“反教育行为”表现具体,成因多维。既有政府、社会宏观领域的情由,也有学校及制度机制微观层面的原因,涉及生态化育人文化体系的多个层面。

首先,学校对教育本质、教育目的及党的教育方针的认识误区及执行偏差,是“反教育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要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就需要各级各类学校深刻把握教育的本质,严格落实教育目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然而,受教育体制机制的制约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没有严格落实到位,不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更有着执行上的偏差,以至于在教育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违反教育本质、背离教育目的以及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不当教育行为。其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缺位,是“反教育行为”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除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外,其中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学校教育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其监管却存在缺位现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的重心,过多地放在了整体教育的规范发展、公益与公平上,而且较大程度上是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对学校教育的过程及采取何种方式去实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关注较少,对学校领域能否做到育人为本缺乏专业监管和价值引领,从而使“反教育行为”在学校教育实践中长期不同程度地存在。再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落实机制的欠缺,是“反教育行为”治而不止的体制机制因素。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其办学行为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然而受应试教育弊端的影响,无论是依法治教,还是依法治校,其依法管理的效能都大打折扣,尤其是执行层面落实机制的缺失,使得这种现象更加司空见惯。如果某项举措有利于学生考试成绩的提高,即使存在涉及学生权利或人格之类的法律规定,也只会被轻描淡写地处置,或者干脆悬置在一边,而让位于考试与升学这个“硬道理”,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法治落实机制的欠缺,使“反教育行为”经常性存在治而不止的现象。最后,社会大众的功利主义倾向及传统教育文化心理,是“反教育行为”产生的哲学及心理学基础。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古典功利主义自诞生以来就饱受质疑,其后产生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重大分野[5]。 行为功利主义强调,为追求更有利的结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按其观点,当违反规则可以带来更大功利时,对规则的违反就是可以接受的[6]。“反教育行为”的产生,正是契合了行为功利主义的上述特征。同时,千百年来中国父母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攀比心理根深蒂固,希望子女通过教育出人头地已成为我们的“文化心结”。这种传统的教育文化心理也在左右着社会及家长对学校教育及学生发展的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对“反教育行为”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反教育行为”的纾解之困

“反教育行为”表现广泛,危害日甚,因由复杂。以往的消解措施单一乏力,纠治“反教育行为”依然面临多重困境。一是单一主体的政府管理及其在教育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是“反教育行为”长期得不到根治的制度障碍。长期以来,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是无所不包的,政府是全能的,更是全责的。而实践证明,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是管不好教育的[7]。这种仅靠单一主体、缺乏多元参与的政府教育管理方式,不仅会导致其在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而且极易引发政府的管理失灵,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的效能,也为“反教育行为”的长期存在架起了制度壁垒。二是学校管理的历史传统和思维惯性,也给“反教育行为”的扭转带来很大阻力。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的管理及思维模式都是紧紧围绕是否有利于应试教育体制下的学生升学考试而展开的。为了学生能考出好成绩、上好大学、找好工作,学校及教师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各种“提分”策略,运用各种“增分”手段,逐步把学生变成了考试机器,把学校变成了考试工厂。久而久之,这些策略和手段逐渐演变为一种历史传统和思维惯性,使得“反教育行为”问题的扭转困难重重。三是优质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及社会用人导向的误区,也为消除“反教育行为”树起了天然屏障。以趋利避害为特征的个人功利主义,在面对奇缺的优质教育资源时,必定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去追逐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其中就包括“反教育行为”。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家长、学生、教师,还是作为法人个体的学校都概莫能外。另外,社会用人机制的不健全、用人条件的任意拔高等,也使得学校及家长不得不以牺牲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代价,通过将其输送到更优质的学校,作为将来参与社会竞争的唯一筹码。四是法治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教育行为”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学校内外部管理自身存在的法治监督监察机制欠缺或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学校教育的误区和偏差长时期得不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社会、家长根深蒂固的传统教育文化心理及对学校管理的无形绑架,也使“反教育行为”的存在如虎添翼。

总之,“反教育行为”的纾解面临着“育分”与“育人”、“逐利”与“求善”的多重价值矛盾,需要我们深刻把握教育本质、深入践行教育目的、全面落实教育方针,从源头上彻底纠治“反教育行为”。近期,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通知》[8],指出要坚决校正教育领域的误区偏差,充分彰显了消除“反教育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二十大更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更加凸显了教育的本质、教育的目的和新时代教育的使命,这些都为对“反教育行为”的有效治理指明了方向。

三、“反教育行为”治理的价值取向与进路构想

(一)“反教育行为”治理的价值取向

“反教育行为”治理是教育公共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运用现代治理的理念和精神来再造学校教育事务管理制度的过程。通过治理,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各治理主体,努力寻求在非线性的、多节点的、多关系的复杂层面上,以多元协同的方式对“反教育行为”进行反思、批判、纠正和治理,实现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和不同维度之间的转移和调整。因此,“反教育行为”治理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基于治理理论和教育本质的价值选择,是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学校、教师、家长及学生等相互博弈的结果,其治理的最终指向和目标定位,是实现教育的价值理性和育人理想。一是巩固学校“立德树人”的教育功能。教育具有文化价值,传承文化、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是教育最本质的功能。随着学校教育的不断发展,教育无论从物质、制度还是精神、心理层面,都会紧紧围绕“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一基本内涵,逐步形成特定的教育文化。校园文化是教育文化的一部分,其在学校教育中有着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的内化功能。“反教育行为”无论在校园文化,还是在教育整体文化氛围中,作为学校教育场域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与教育的本质都是相背离的。因此,推动“反教育行为”治理,就是要在校园文化或教育整体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不断重构教育文化的价值内核,使“反教育行为”逐步被富含教育本质的教育文化所同化。二是优化学校“育人为本”的教育生态。在现实状态下,很多家长把子女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而给予不恰当的教育引导,普遍认为只有有了好分数,才能进好的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上了好大学才能有好工作,否则就没有前途。这种异化、扭曲的教育生态,导致许多家长把压力转嫁到学校、孩子身上,使学校的“育人为本”变成一句空话。推动“反教育行为”治理,就是要重塑学校的育人为本理念,让教育回归本源。它对于矫正教育行为的生态异化,厘清“反教育行为”的实质,进一步明确教育行为的规诫,使学校教育回到正常运行轨道上来,将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三是杜绝学校教育行为的畸形发展。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人生奠基,在于为未来社会培养合格公民。“反教育行为”违反教育目的,是教育行为的畸形发展,是“没有爱的教育”,更是一种错误教育价值观在学校教育行为中的集中反映。推动“反教育行为”治理,就是要梳理分析“反教育行为”形成的原因及背后所蕴含的文化惯性,运用复杂性思维,统合多种治理理论,协同推进,使施教者摒弃一系列违背教育规律的失当做法,尊重每一位学生,公平对待并促进其健康成长,以此形成法治、自由、民主、公正的教育新秩序。

(二)“反教育行为”治理的进路构想

“反教育行为”是一种有害教育行为,它本身不具有教育性、对学生不起教育作用,有时甚至对教育活动起反作用[9]。它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学校“立德树人”目标的实现,损害了学校及教师形象,阻碍着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教育现代化的持续推进。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转变教育管理方式,依据公共治理、教育伦理、协同治理等理论,逐步形成“反教育行为”多元治理的实践进路与策略构想。

1.政府“元治理”。“元治理”就是“治理的治理”。政府“元治理”是指以政府的顶层设计为主导、以公共政策为基础,积极发挥政府在职责定位、权力运行、利益分配、行政干预、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而构建起的政府主体治理模式,是对政府传统科层治理的再治理。在复杂治理系统中,这一模式处于协调、统合、干预和促生的地位。政府“元治理”,必须通过转变领导方式、公开办学规范、强化过程监督、集中专项整治等方式来实现其最大效益。一是转变领导方式,建立责任政府。政府开展“元治理”要求其转变传统的教育领导方式,变机械控制、布置任务、交换劳动及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交易式领导,为授权、沟通、激励及提升为目标的道德式领导。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变居高临下的威权式、命令式、强制性管控,为降贵纡尊的指导式、协商式、服务型监督,更好地激发政府、学校、社会、公众和市场共同参与“反教育行为”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塑造和提升组织的动机、价值观和目标,崇尚道德,注重责任、义务和办学方向的政治引领。笔者认为,“反教育行为”治理的政府责任主要集中在:调准教育目标,塑造良心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变革评价体系;完善升学制度,取消学校差别;整顿超纲教学,清理影子学校;施行督导对接,培训校长教师;推进依法治校,严防教育内卷等几个方面。二是公开办学规范,公布负面清单。“反教育行为”在学校场域的形成,一方面是受学校教育文化的惯性影响,使得本该被纠治和改善的一些教育偏差行为,因有了“对学生好”的假象,而普遍受到社会及家长的偏爱;另一方面是由于学校办学规范的隐晦使然,造成学校管理者及教师对一些明显存在误区与偏差的教育行为放任自流或习以为常。为遏制变本加厉的“反教育行为”,教育部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关于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从作息时间、课程计划、考试科目、招生管理、学校布局、均衡发展等方面公开了办学规范[10]。教育部在2014年秋季开学工作通知中也曾明确指出,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让办学行为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违规违纪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曝光,绝不姑息[11]。所有这些都启示我们,要发挥政府“元治理”的优势,全面治理“反教育行为”,必须要在办学行为规范上做文章,及时公布教育偏差行为清单,让学校、社会和家长知晓哪些是有所为的、哪些是不能为的。唯其如此,“反教育行为”治理才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过程监管,开展督导检查。“反教育行为”一旦形成,其危害性就会渗透在其所依附的学校教育实践中,且遗患很深。这说明“反教育行为”的治理绝非一日之功,而是一个漫长、细致、不断推进的过程。政府应结合教育偏差行为负面清单,针对“反教育行为”治理情况建立问责制度,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反教育行为”治理进行全过程监控。教育督导部门应把“反教育行为”治理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予以督导、跟踪检查。政府应主动将“反教育行为”治理及督导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并借助各种媒体向大众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四是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末端执行。“反教育行为”的存在,毫无疑问是学校发展的羁绊。对“反教育行为”进行政府“元治理”,既需要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针对某一偏差行为进行过程性的分步式治理,也需要从总体上围绕“反教育行为”的复杂成因以及治理过程的难点和堵点,采取整体筹划、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专项治理。政府应结合工作巡察、督导检查、网络监督及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和限期整改,并严格实行销号和清零制度,以打通专项整治的“最后一公里”,促进“反教育行为”治理末端执行的畅通无阻。

2.学校“自组织治理”。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法人组织,既是“反教育行为”产生的土壤,也是有效治理的最佳场域。学校“自组织治理”就是以法人学校为主体,以教育回归本体为导向,由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共同参与,以学校教育教学中违背教育规律及育人原则的行为为治理内容,而构建起的学校自治模式。它是“反教育行为”治理的主体,是复杂治理系统运行合力的交汇点,同时也是实施最主动、运行最频繁、作用最直接的一种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学校“自组织治理”需要通过强化党建引领、坚持以人为本、健全规章制度、遵从教育规律等方式来提升治理效果。一是强化党建引领,更新管理理念,有条不紊地应对教育时空变迁。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组织行为有机运转的中枢和保障,加强学校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有助于在“反教育行为”治理中凝聚向心力、形成战斗力。“反教育行为”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合课内外各方面的力量,积聚校内外各领域的智慧,齐心协力,合作共治,因而离不开学校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引领和带动。同时,学校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也要牢记“国之大者”,提升政治站位,更新管理理念,并注意不断学习,以适应“反教育行为”治理的现实需要。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回归教育本位,不失时机地触发学校内部变革。“反教育行为”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是否有利于学生发展、是否尊重儿童权力、是否遵从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作为评判治理实效性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反教育行为”治理,真正使教育回归本体,真正实现提升儿童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目的。三是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有的放矢地防止体制机制内卷。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教育行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治理“反教育行为”要从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入手,将教育行为以学校章程或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并辅之以自律和监督措施。通过规范办学管理,规诫“反教育行为”,来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机运行。四是遵从教育规律,促进以文化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是学校的立身之本,治理“反教育行为”也要从这一根本任务出发,要把是否有利于学校形成“立德树人”的生态教育环境,作为检验“反教育行为”治理实效性的总抓手。要大力发展积极向上的学校文化,坚持以文化人,在校园文化或教育整体文化的形成中,逐步积淀“提高生命质量与价值”的文化内核,不断优化教育生态。

3.社会无缝隙治理。所谓社会“无缝隙治理”,是指在政府的主导和统筹下,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团、学生、家庭、媒体等共同参与,多机构、多领域、多系统相互配合,各主体职能既分离又协同的多元合作共治模式。它是在政府的引领和统筹下,以学校“自组织治理”为基础,由多系统相互配合而形成的协同治理格局,是整个复杂治理系统有效运转的粘合剂。社会“无缝隙治理”的主体包含下列四种形态:一是广大家长。家长是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直接见证者,也是学校教育行为规范运行的监督者。“反教育行为”治理,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它有助于学校办学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有助于对“反教育行为”的精准识别,更有助于扩大“反教育行为”治理的民主性。家长可通过家长开放日、家委会、家校协同育人平台、家长满意度调查等渠道,积极参与学校办学及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反馈和评价,以此来帮助学校和教师及时纠正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偏差行为,还教育以本来面目。二是在校学生。学生是学校教育的对象,既是学校立德树人教育目的的被达成者和受益者,也是“反教育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学生参与“反教育行为”治理,其治理的深度、效能更容易被感受和把握,因而也是检验“反教育行为”治理成败的关键。学生可以通过课堂教学反馈、班级管理活动、学期评教活动、课外实践活动等来参与学校“反教育行为”的治理,从而把“反教育行为”的危害降到最低。三是师生社团。“反教育行为”渗透在学校教育教学实践的各个环节,作为学校教育内容载体之一的师生社团,也会受到“反教育行为”的制约和影响。社团参与“反教育行为”治理,可以从不同维度分解“反教育行为”治理的任务,为其他领域“反教育行为”的治理提供借鉴。社团可以通过活动的主题设定、参与范围、互动方式、教师介入、效果评价等来规范社团教育的行为走向,有效避免社团活动运行中的“反教育行为”。四是公共媒体。大众传媒对“反教育行为”治理具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媒体参与“反教育行为”治理,可以运用曝光平台等对学校“反教育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制约,通过揭露和公开报道不遵守办学行为规范或违背教育目的的偏差行为,促使学校法人和教师主体尽快做出改进和调整。

4.行业“法治化治理”。教育领域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行业“法治化治理”,即教育行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履职追责问责为手段,依法实施对学校办学和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管监督,而建构的教育系统行业治理模式,它是保障以学校自组织治理为主导的复杂治理系统有效运行的助推器。行业“法治化治理”要求教育系统及办学主体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构建法治体系、完善法治监督,以保障“反教育行为”治理的规范有效。一要增强法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12]。教育系统、学校组织及教师课堂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主阵地,要结合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的现实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更加贴近学校及教师工作实际,服务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要通过强化法治意识,引领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人员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待“反教育行为”,提升其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增强治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二要运用法治思维。“反教育行为”治理要凸显法治逻辑,强化法治思维。特别要注意提高校长和教师的法律素质及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各种问题的能力。要把法治思维贯穿于“反教育行为”治理的全过程。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一方面,要对学校管理者提出明确的法治思维要求,并要求在教育实践中加以综合运用;另一方面,要为各级各类学校配备法律顾问或法治副校长,增强管理者运用法治思维洞察和治理“反教育行为”的能力。三要构建法治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制教育工作规划,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普法宣传日、法制进校园、少年法庭等活动形式,组织广大教职工学法、知法、懂法。要充分开掘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育人价值,引领广大教师和学生尊法、守法、用法。此外,学校还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果,为“反教育行为”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四要完善法治监督。中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等。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逐步建立法治协调和监督机制。一方面,要依托教育政策法规部门和督导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和督导检查,来加强对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察和惩治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人大、政协及相关司法部门对教育领域的专项调查或述职检查来强化法治监督。通过完善法治监督,依法有效治理“反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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