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嘉伟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高等教育以大学战略规划为契机,在世界范围内掀起高校战略管理的时代浪潮,推动了大学治理转型的变革,即通过重视大学战略决策和管理能力,以夯实大学决策与管理的基础。大学战略规划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共识,也成为我国大学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决策和管理方式。中国大学的战略规划实践始于21世纪初,最初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开始,后扩展至全国各类高校[1]。教育部曾先后印发通知,指导全国各类高校要注重和做好战略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建立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划体系。因大学战略规划具有引领性与前瞻性,在大学改革发展中作用巨大和价值突出,遂成为中国大学治理实践中在大学改革发展中作用巨大、价值突出,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及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双重因素叠加下,中国大学亟需通过重视编制、执行战略规划以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从而积极妥善地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这也意味着大学战略规划本身蕴含着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的内在需要。因此,大学战略规划在中国大学治理实践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治理效能日趋显现。值得注意的是,大学治理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而如何实现大学的战略突围,既是当前许多高校面临的直接问题,也是棘手难题。因此,我们需要关注大学战略规划所蕴含的治理基因,以大学战略规划的治理特征、治理逻辑为线索,探寻大学治理转型发展的新突破口,并揭示出形塑大学未来治理结构的可能路径。
大学是具有悠久历史、深厚传统和使用一整套“游戏规则”来指导自己行动的存续组织,不仅受到普遍的社会信仰和价值观的影响,也受到政府法规的制约,其结果就是组织趋于同构,包括结构、流程以及治理的同构[2]。从治理的同构看,大学作为一个存续组织,其存在的理由并不局限于教学和研究,还涉及塑造大学行为和大学特性的一系列价值观、实践和结构,并反映出大学治理的品性。大学治理实质上是大学内外部关系以及大学内部关系的重构和优化,旨在解决大学教育效率问题。同时,治理也是大学决策方式的基础[3]。同样,大学作为一个战略组织者也意味着其因学科专业分工细化、管理高度复杂和琐碎化、运行机制体系化等显著特征,对战略规划的需求日趋紧迫,所以大学在战略管理过程也必须注重大学战略规划这一“首要”和“中心”环节。因而,大学战略规划既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大学决策方式,旨在帮助大学实现其理想目标与使命,又是一种对大学发展进行的整体性、系统性设计,即基于大学现实状态而进行的面向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状态的设想[4],并表现为大学组织活动、资源配置与目标使命系统结合的战略思维方式。一般来说,大学战略规划是大学为获得生存和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其外部环境以及内部资源和治理能力的状况,对大学远景、发展目标、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的谋划与决策。
实际上,大学战略规划是一种以思维方式、文本形式、目标使命、系统程序等多元形态参与到了大学治理结构的未来变革与调整中,因而大学治理结构的设计理应帮助大学实现其使命。在大学战略规划中,大学的决策和活动是根据其使命来评估的,同时也将大学的使命作为问责的参照点,以防止使命发生偏离,产生与使命不一致的行动。基于此,大学战略规划是大学治理理论与实践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帮助大学应对激烈竞争和提高自身内在质量的同时,也潜在发挥着影响大学治理结构的效用与功能。由此观之,大学战略规划也蕴含着大学治理的基因。一方面,大学战略规划以一种“契约”的文本与实践形式,将大学相关利益者凝聚起来,使其共同达成战略共识、形成战略目标、完成战略方案、实施战略行动,在“共同认知”“共同接受”和“共同行动”的基础上,为大学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大学战略规划也隐匿着治理的话语逻辑。大学治理是通过体系与机制来协调保障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诉求,促进大学治理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实现[5]。相应的是,大学战略规划通过战略设计与统筹安排,以确保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诉求地达成,最终实现大学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大学战略规划与大学治理是大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体两翼”,即大学战略规划以大学治理为目标,而大学治理则以大学战略规划为支撑。总之,大学战略规划具有的“契约”形式以及保障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诉求的目标与性质,决定了在大学战略规划的相关研究中,不能忽视其治理基因的存在,可从大学战略规划的治理特征、治理逻辑来揭示与阐释大学战略规划的治理内涵。
战略的起点是对组织有清醒的自我认识[6],这也关系着组织能否健康成长。大学作为一个战略组织,能通过治理形式的改进将大学的功能、结构、文化等因素纳入战略管理范围,以期整体提升大学的战略能力。大学战略规划是以一种治理工具的形式来达到大学自身治理效能的优化与提高,并促使大学发展得更快、更好,功能更加强大,结构更加有序,对社会的贡献更大。
“战略规划的关键是其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能以某种方法思考问题。”[7]如何在多样化的方法选择与多元化的思考结果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才是战略规划的关键。在传统计划思维的影响下,大学战略规划往往以行政逻辑为主导、以长官意志为准绳,而治理思维也就以一种简单的系统控制论和还原论为基调,认为可以通过系统严格的资源调控配置手段来实现大学未来发展的有序性和稳定性,从而达到规划预期的治理效果[8]。然而,这种简单性的治理思维随着大学日益深入参与到市场经济体系中,逐渐产生了大学战略规划的治理失效的问题,譬如大学战略规划的变形、范式转换、治理改革等。大学战略规划是一种大学治理行为,旨在确保组织计划与外部环境保持一定的同步性。因为在大学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密切关注不仅使利益相关者对大学发展有了更高的要求与期待,也催生了大学治理理念的转型,即从“集体管理”转向“共同治理”,从简单性思维转向复杂性思维。
“共同治理”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典型特征,意味着“共同参与”“追求共识”“共同监督”“共享结果”和“共有责任”。也就是说,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互动协调以求共识,共同参与重大校务决策,共同监督、评估和反馈大学治理的过程与得失,谁在某一领域拥有特长,谁就拥有主要发言权或是自主权,当然也就要承担责任。因此,大学战略规划显然是“共同治理”理念的映射。例如,大学战略规划须由大学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制定与实施;在战略规划的程序上,通过达成大学未来发展的共识而建立发展愿景、目标以及行动战略;在战略规划的实施上,通过激励大学内外每一个利益相关者,协同各部门管理人员与各院系师生的努力,共同促进学校的战略发展。所以,大学战略规划所蕴含的“共同治理”理念,不仅追求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学治理过程中受内部和机构的限制程度,使得大学治理的内外部边界愈发明晰。
现代大学不是象牙塔式的纯粹性学术组织,而是活跃在复杂社会中充斥着风险与非理性的多元利益组织。伴随着学科群落、利益主体、科研经费数量来源等不断增多,并且其中各种主体和要素相互纠缠,现代大学可以说是一种“复杂性”大学,而想要对“复杂性”大学进行治理,自然需要复杂性思维。复杂性思维是以不确定性、流动性和多元化为特征,以整体思维、非线性思维、关联思维、辩证思维为考察事物方式[9],既可以连续、背景化与总体化,也可以观照特殊性、个别性和具体性。事实上,大学战略规划所蕴含的治理思维方式也是复杂性思维的生动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如何应对“大学当下之变”以及如何认识“大学未来之变”中。在“大学当下之变”中,人力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结构的效益最大化,是实现大学战略规划的前提条件,而通过复杂性思维的治理思维方式,将更有助于实现大学战略规划所预期的治理效能。而在“大学未来之变”中,大学战略规划的复杂性思维在于如何运用组织再造的方式,调整大学的组织结构,使其获得新的组织生命力与活力。
大学治理究其实质在于形成稳定的秩序结构与和谐文化,为以知识为基础的大学组织运行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从秩序结构看,因为大学治理中存在着行政逻辑与学术逻辑,所以在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性部门之间、学校与院系之间形成了“松散耦合”的秩序结构,既要确保大学行政管理的快捷、有效,又要维系学术探索的和谐、宁静。从和谐文化看,大学治理文化旨在促使组织文化和学术文化相得益彰。组织文化蕴藏在大学办学实践中,表现为大学精神、办学理念、校园文化等,而学术文化则蕴藏在知识生产实践中,表现为对学术的态度、兴趣、情感、意志以及坚持的学术伦理。值得注意的是,和谐的组织文化与学术文化是大学战略规划目标设置与实践操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而凝聚这样一种治理文化的关键则在于强化民主氛围与法治意识,大学战略规划本身则具有这一效用。因为大学战略规划无论是在前期准备、制定规划中,抑或是在实施、监督和评估规划等环节中,都要遵循一定的民主与法治程序,从而获得与加强大学战略规划的民主性和合法性,使其真正达成广泛的决策共识。
一般而言,一所大学为保障规划编制的质量,其战略规划编制主要会经历前期动员与调研、中期文本起草及征求意见修改、后期专家咨询论证及报批完善三个基本阶段,在各个基本阶段中均渗透着一定的民主氛围与法治意识。例如,在规划制定的前期动员与调研阶段,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的讨论,编制印发规划工作方案,同时将中层管理与落实人员纳入相关会议讨论中,以畅通民主沟通渠道;在中期文本起草与征求意见修改中,广泛听取来自二级学院、全校师生、知名校友、企业等主体的反馈意见成为了既定的法治程序与民主机制,以加强民主氛围;在后期专家咨询论证及报批完善阶段,专业咨询人员的积极介入,将会评估大学战略规划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并确定自身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而通过宏观环境分析和学校内部情况(如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和社会服务等)分析,形成《大学战略规划环境分析报告》,以此为大学战略规划方案的最终实施提供规范的科学评估程序,并深化大学战略规划的科学要求与民主诉求。
人治的大学治理,强调上下级之间的等级管理,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和上级的绝对权威,崇尚付出、高效,决策体制容易掺杂个人利益和功利主义的因素,使科学与否的决策皆可贯彻下去,而监测和纠错机制则容易失灵[10]。鉴于此,人治的大学战略规划将会放大战略规划的随意性与功利性,加剧战略规划执行主体与决策主体的利益冲突,最终使得战略规划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破解人治的大学战略规划的关键在于形成法治的大学战略规划,强化法治精神则是根本所在。因为法治精神能够有效减少法治活动中沟通和协调的成本,减少法治实现的摩擦与阻力[11]。换言之,大学战略规划的法治精神将促使战略规划的执行主体与决策主体进行合理分工、明晰各自责任,资源协调畅通,实施程序透明清晰,以最小的战略资源投入获得较好的法治效果。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处理是大学治理的关键症结所在。大学追求的“善治”就是要理顺大学内外部包括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市场权力等在内的权力集团所形成的权力结构体系。大学虽为松散的耦合组织,但其内部管理却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管理模式,由此产生的行政权力实质上加剧了大学由“耦合”向“聚合”的倾斜幅度。同时,大学也是一个学术组织,以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为基础形成的学术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去中心化”的权力结构,避免了学术权力异化为行政权力的轨迹走向。伴随大学在知识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大学逐渐成为了市场驱动型和竞争型的实体,大学的市场权力也随之加强。大学的市场权力旨在让大学由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转向知识的消费者与应用者的过程中获得最大化效益。相应地,大学战略规划也就呈现了三种权力表现形式,在行政权力主导下的大学战略规划是“自上而下的意志传达,强化了大学的行政组织属性,其价值目标与大学使命存在内在的冲突,影响了大学应然功能的发挥”[12];在学术权力主导下的大学战略规划是通过专业化的学术探究以反馈较为全面的多方利益主体的声音与大学组织目标存在的实然差距;在市场权力主导下的大学战略规划则是为获得市场认可和声誉排名等而进行的一种具有竞争意识的知识消费与应用行为。
相较于学术权力的表现形式,大学战略规划的行政权力和市场权力表现形式更较为普遍。因为受计划传统的影响,我国大学多是按政府指令办学,学校发展受到不同政府部门的管理,大学战略规划多是由上级要求或行政领导重视的被动行为,多数由行政人员牵头制定,并不是基于大学内在的动力主动为之。其次,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下,效率优先成为大学战略规划的又一追求,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则是数量指标的设定。例如,大学学科排名多少、建设多少个重点学科和硕博士点,校办企业取得的经济收益如何等。因此,大学战略规划呈现一种复合体的形态,在此基础上的大学战略规划治理旨归则是实现三者有机结合的“善治”。
随着战略规划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市场化需求导向的转型发展,大学战略规划的学术探究和知识消费的治理旨归得到彰显。一方面,具有学术探究色彩的大学战略规划,更观照大学自身的使命和精神,并从自身的特色、定位、类别和需求出发,在院校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同时还能协调好大学内外部及其内部间的各种关系,以期减少大学战略规划落实的阻碍。另一方面,市场化的需求导向正逐渐从数量指标转变为质量指标。大学战略规划,与其说是一种文本知识的生产,不如说是关于大学如何实现战略发展的知识消费与应用。因而,大学战略规划更强调质量意义上的治理效能,诸如大学的卓越发展、延长自身生命周期、实现大学功能最大化等。可见,大学战略规划的知识消费是一种关于大学如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理性决策的深层追求,这不仅推动了指标意义上的质量转型,还推动了学术探究的深度融合。因此,大学战略规划的知识消费与应用将使三种权力在如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理性决策的基础上,实现有机整合。
伴随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升,高校办学自主权徘徊在扩权幅度与履权能力之间[13]。一方面,高校渴望获得足够的权力,以使大学能够有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另一方面,高校获得权力后,又因欠缺一定自主办学能力而深陷履行权力与承担责任的泥淖。从大学战略规划看,高校办学自主权也关系着大学如何实现自主发展。长期以来,大学自主发展受国家高等教育宏观调控的影响较大,“长官型”的管理文化也使得大学自主发展表现出“同质化”现象,即大学自主发展的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不明显。同时,我国大学中一套高度扁平化的运行机制,把学校的办学权力高度分散到各个部门中,由各个部门去掌握[14],也使得大学的治理格局呈现出条块化、协调难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大学自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当前,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日渐深化,大大增强了高校自主权的赋予程度,不仅促使高校增强了自主办学和民主管理的意识,而且规划编制也成为高校实现自谋发展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战略规划是高校有效利用办学自主权、强化发展自主性的重要手段[15]。
从大学战略规划的结构体系看,专项规划和学院规划逐渐呈现“从上而下”到“从下而上”的转变。一般来说,“从上而下”出于高校领导层意志的积极推动,而“从下而上”则是由主要责任部门与学院负责,由部门与学院成立的规划编制小组来完成,这实质上也实现了权力重心的下移,即通过战略规划实现权力在大学内的分配。例如,A大学在编制专项规划和院系规划中,要求各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尤其是重视对国际、国内标杆学校和学科的调研,认真研究规划内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的制定;牵头单位加强协调,注重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与学院规划之间的衔接[16]。
以专项规划、院系规划为代表的大学战略规划是形成自主发展与上下联动的治理格局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大学的自主发展离不开院系发挥关键作用。大学自主发展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院系处于何种自主发展的程度与水平。如果院系层面获得一定成效,那么学校的整体情况将能有所改善,并能在宏观层面对实现何种程度或要求的大学自主发展进行初步评估。此外,专项规划也可以针对学校自主发展的具体问题(如资源配置、人力投入、机构设置)进行统筹安排,从而为学校自主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因此,对大学自主发展而言,大学应对能推动大学自主发展、特色发展的战略重点(如院系的选择、专项计划的安排)增加投入力度,使其大力发展,而对一些非战略重点则适当减少些资源投入,或后期进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战略规划编制的“上下联动”实质上是要理顺学校规划编制的行政主体间的权责关系,通过明确编制规划的权力、责任、利益边界,让校级部门与院系部门间、校级部门与专业部门间、院系部门与专业部门间取得平衡,实现三者的协同联动,并在根本上建构起人、财、物集约化,责、权、利一体化的治理机制,以促使行政主体间的权力配置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更新与重构。总之,以专项规划、院系规划为代表的大学战略规划逐渐呈现出自主发展的内在诉求与上下联动的权责关系间的有机融合,并形塑新的治理格局。
战略规划是提升大学战略管理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大学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17]。大学战略规划逐渐从一种大学规划形态转变为大学治理的核心工具,并深度参与到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战略思维作为治理共同目标与理念的思想载体。大学战略规划通过提出明确的发展战略,凝聚多方的利益诉求、形成共同的发展愿景,以一种制度规约的方式蕴含着治理逻辑,并允许大学以善治的方式来理解大学现在与未来所处的环境,不仅促进大学治理主体多元化,还能推动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提高自主与合作治理能力,以此实现大学治理自觉。
实现大学的卓越发展是大学战略规划的根本所在,大学卓越发展的前提是要对大学发展的战略目标与使命有清醒的认识与准确的目标定位。如果大学战略规划仅是简单地将政府的期望作为其战略定位,将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为战略目标,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大学自身的发展需求。大学战略规划不应只出于政绩的考量,而应注重大学的内生需求,将战略规划与大学自身的特色紧密结合,强化大学的内生发展动力。例如,对行业型院校而言,行业院校应关注自身发展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导向的结合,将多学科的力量汇聚起来,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导向,在教育、科技应用与推广和社会服务等问题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因此,在大学战略规划的目标治理中,要准确反映出大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并对大学发展的关键问题有自主性意识,从而避免大学目标定位的“同质化”现象。所以,大学战略规划在战略目标规划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突出大学发展的个性化与特色化,以个性与特色为标识,从自身的特色定位类别出发,在院校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要基于大学所处的发展阶段面临的重大问题与发展前景,为大学制定出适合的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为大学的行动方向提供指引,从而避免大学发展目标因缺乏操作性、可行性,最终流于形式。换言之,大学战略规划的目标治理在于强化大学的内生发展动力,既要突出大学发展的个性化与特色化需求,又能使大学的未来发展有一定预见性,使大学行动与决策更具科学性,进而对大学发展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将大学的运行风险降至最低。
为确保大学战略规划的形成和实施成效,要发挥好大学行政系统的战略领导作用,关键是协调好大学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大学行政系统主要包括大学的领导团队或领导班子、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和部门、院系单位等,而在这些行政系统间也形成了网络化的结构,旨在让复杂的利益相关者在网络互动中表达其诉求。因此,以行政系统为网络,建立不同利益群体合法、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调节战略规划执行潜在利益冲突、预防规划执行变形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将大学章程纳入大学战略规划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依法规范大学不同利益群体在战略规划过程中的利益表达,通过协商、交涉、妥协等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进而达成保证公共利益的方案。同时,在规划利益博弈的过程中,要以制度化的手段调整和约束大学行政系统的职能和行为,大学行政系统应是畅通多方利益表达的纽带与桥梁,而不是决定多方利益的裁判。另一方面,在战略规划过程中探索建立大学决策听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协商对话制度,保证大学各利益群体信息获取的对称性和参与规划决策的平等性,并发挥征询民意、解释政策、消弭冲突的“减压阀”作用,以促进大学利益共识的实现。同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校工会、团代会、学代会等在规划利益表达中的渠道作用,推进民主治理,使其成为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主渠道,从而将战略规划过程纳入大学不同公众的视野范围,提高学校规划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和水平。总之,以大学行政系统为网络,能将政府、高校领导和执行机构、师生群体、社会、企业、校友、专家等纳入大学战略规划的决策活动中,以此协调多方利益诉求,确保战略方案的合法化,以满足问责制的整体预期。
战略规划决策是理性的、经济的分析,是参与式的互动过程,对矛盾冲突具有很强的包容性[18]。而战略规划决策这一参与式的互动过程,既是战略规划人员在参与广度与深度上的反映,也是在组织运行中对跨学科、跨部门管理的有效方式。从大学战略规划的治理机制来看,战略规划以“参与式治理”为核心载体,在治理方式上强调提升人员参与和组织参与的范围和水平。首先,在战略规划的人员参与上,积极将广大师生、校友、企业等利益相关群体纳入其中,通过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提升对大学的认同感与责任感,从而调动参与大学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并塑造良好的大学环境。也就是说,在战略规划的人员参与上,要形成一种“全员参与”的局面,通过战略规划的宣传工作,组织召开各种层次、类型的座谈会,让全校每一个人都了解规划,还要让学生积极反馈,让学校利益相关者把他们的愿望、想法和建议都说出来,从而搜集大学战略规划的各种信息。其次,在组织参与上,除行政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参与外,还要重视跨学科组织的参与。跨学科组织的参与是由大学战略规划人员的学科背景所决定的。在战略规划的人员构成中,相较于单一的学科背景,跨学科背景人员的构成和参与更能充分激发出战略规划人员应具备的前瞻性思维。因此,从顶层设计上,能以一种宏观、全局视野,对战略规划存在的学科局限进行系统把握与研判,并在大学战略规划的未来学科发展布局、学科资源配置、学科研究重点内容等方面的决策上具有一定话语权,从而为大学学科资源规划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意见。总之,大学战略规划的参与式治理有利于提高治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升政策执行的参与水平和有效的政策反馈,并确保大学战略规划的有效执行。
治理是强调大学基本价值的象征性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是一种文化现象,应该被看作是个人绘制意义的符号、故事、神话、组织传奇、典礼和仪式[19]。因此,大学治理也可以被视为个体形塑其意义系统的过程。大学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组织,既是大学中每个独立个体生命的汇聚,也是大学作为一个集体组织生命的凝聚。从根本上讲,大学战略规划旨在促进大学组织生命和个体生命的延长,而此目标的实现则在于塑造大学文化自主的意义系统。文化自主的意义系统是大学个体生命与组织生命对大学未来发展所秉持的心理图示、价值判断和精神活动的集合。从个体生命看,大学战略规划旨在唤醒广大师生的主体意识;从组织生命看,大学战略规划旨在寻求大学的文化自主发展和科学理性决策。实际上,治理范式的变革需要文化自觉的发生,一是大学战略规划的治理理念更注重学术组织与行政组织二者所代表的文化融合。学术组织文化注重真理探寻,行政组织文化注重效率方法,两种文化的有机结合使得大学治理文化既以包容、严谨的态度解决问题,又可避免以“长官意志”和“一刀切”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大学治理的过程和效能。二是在大学战略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更注重自主发展的专业逻辑,因为传统的行政逻辑以及单纯的市场逻辑远不能满足当下大学战略规划发展的导向——既注重专业性,又注重多样性。大学战略规划不仅事关大学本身,而且也会对大学所在地域的企业、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外溢影响。所以,大学战略规划通过顶层设计、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系统调研、专业咨询、民主参与等专业化操作,能朝着更加专业、理性和多元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