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主义、社会自治与国家理性

2023-02-14 00:47陈涛
读书 2023年2期
关键词:规训韦伯主义

陈涛

近年来,当我们日益感受到国家超出以往的力量和变动,想要认识它时,却有些沮丧地发现,社会科学能够提供的理论视角并不多。出于各种原因,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中国社会科学悬置了对正式国家制度和理念的讨论。而十九世纪后期诞生的社会学,则把重心放在“社会”,而不是国家或政治体制上。它关心的问题是重组社会,结束革命;是研究社会进步的规律,据此来解释政治制度的演化,并为政治决策提供参照。因此我们看到的是有关风俗的研究,有关工业社会的组织和演化法则的研究,而鲜有关于政治事件和政治制度的研究。由孔德和涂尔干等人所培育的这种“社会学主义”的基因,再现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和布迪厄的符号暴力理论。针对后者,阿隆的批评可谓醍醐灌顶:“如果有人认为莫斯科的国家意识形态和巴黎的‘象征性暴力仅仅在程度上有所区别,那么他就会让社会学主义弄瞎了眼睛而看不到我们这个世纪的关键所在。”

部分出于对结构功能主义和受其影响的现代化理论在理解亚、非和东欧等地新兴国家上所存在的局限,部分得益于韦伯、辛茨和罗斯托等德国学者的著述的译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学者开始尝试把“国家”带回到社会科学的中心。当时盛行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在他们的国家研究上打下了独特的印记,使其有别于他们从中汲取营养的欧陆视角。韦伯和辛茨侧重于从不同的身份团体或阶级的利益冲突入手,解释现代国家各项制度的起源、它们在漫长历史中逐渐演变的过程。国家只是一个手段,这是韦伯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从特定的时间点来看,某一身份团体或阶级能够凭借自身的军事或经济实力而掌握国家的领导权,把国家作为实现他们所认可的价值的手段,并在国家制度上打下他们的烙印。因此,不了解采邑封建制和等级制国家下贵族与君主的权力格局,不了解贵族自身的身份荣誉和利益诉求,就无法理解议会制的历史及其精英政治特征;不了解现代早期英、法、德等国君主所面对的压力、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无法理解在他们手中逐渐打造成形的现代官僚制;不了解现代市民阶层的底层和无产阶级的经济和社会处境,也就无法理解政党结构的变化和领袖民主制的兴起。从“支配”入手分析国家,使韦伯得以把各个身份团体或阶级,以及他们各自在经济或理念上的利益,引入到國家研究中。这一横跨国家—社会两个层面的做法,构成了韦伯—辛茨视角的生命力所在。但在查尔斯·蒂利、迈克尔·曼和西达·斯考切波等人那里,一再被重申的一个观点却是,国家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有自主行动的能力。从这一点出发,他们侧重于考察国家如何凭借军事动员和资本汲取等技术手段,去获得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自主性权力,这被看作衡量国家成功与否的标准。在著名的“财政—军事模型”中,各个身份团体或阶级在国家构建中的影响要么被过滤掉,要么就是被打包放在绝对主义和宪政主义的简化模式下加以处理。虽然这些研究通常被放在历史社会学之下,但是历史的复杂性在这些模型和变量中却被裁减掉了。

在笔者看来,《规训革命:加尔文主义与近代早期欧洲国家的兴起》一书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它点出了上述流行的“国家成功学”所存在的局限。在作者戈尔斯基看来,无论是蒂利和唐宁(BrianD ownning)所代表的“财政—军事模型”,还是佩里·安德森和沃勒斯坦所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模型,都忽略了宗教改革在现代早期(一五00至一七五0)国家构建中的影响。这一影响被具体锁定在加尔文主义的“社会规训”上。加尔文主义在个人与教会中所推行的规训,不仅延伸到了教养院、济贫院和孤儿院等社会机构中,而且也延伸到了军队、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和议会等国家制度中。借用韦伯的术语来说,加尔文主义在社会层面所推行的伦理理性化构成了国家行政理性化的基石。这提醒我们,一旦忽略各个身份团体在国家构建中的影响,也就必然会忽略他们所持有的理念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在形塑国家体制中的作用。循着物质利益,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的某些洞见纳入到国家研究中;而循着理念利益,则可以将政治哲学和思想史中的某些研究,包括宗教问题,纳入到国家研究中。而这些不同的维度在当前那种“国家成功学”中只能被过滤掉,这透露出当前社会科学的贫困:只能为某一政策或技术的成功考虑,而无法将价值或理念上的考量纳入到视野之中。

不过,坦率地说,笔者不认为作者通过他所选择的低地国家和勃兰登堡—普鲁士的历史材料成功地证明了自己的理论洞察。不清楚作者为什么没有选择瑞士、英国,甚至还有法国这几个在谈及加尔文主义时无法绕开的个案。这不仅降低了其论证的说服力,而且也有损于他对加尔文主义在现代早期国家构建中的影响所做的整体判断。

作者在第二、三章的论证策略是,首先通过批评财政—军事模型、马克思主义模型和其他模型在解释上的局限,然后引入宗教规训的解释。前者的局限虽然说明了引入后者的必要性,但如果不能正面论证宗教规训在国家构建中的具体影响,那么这一努力就是不充分的。

在第二章中,作者充其量只是论证了低地国家加尔文主义的宗教规训在各种社会机构尤其是济贫院中的影响—一种有别于强制身体的国家权力、深入个体灵魂的牧领权(pastorship)。除了借用福柯《政治与理性》和《规训与惩罚》中的若干概念所做的这种理论表述之外,这里并没有什么新的经验发现。稍微了解宗教改革史的人都清楚,一改中世纪基督教对托钵僧乞讨行为的赞赏,现代早期各个新教教派,不只是加尔文主义,都严禁乞讨。贫穷不能增耀神的荣光,有劳动能力者去乞讨,犯了七宗罪中的懒惰之罪。

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把这种社会规训与国家构建结合在一起,“宗教纪律与国家权力有什么关系呢”?作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赖于他对“国家”的重新定义:“如果将国家定义为一个与其他制度泾渭分明,并试图垄断合法暴力手段的集权机构,答案再明显不过:关系极小。但如果我们承认,国家既是民族性的,也是地方性的,与荷兰(或近代早期欧洲的任何地区)的教会并非清晰可分,因而它既寻求强制,也寻求规制,那么回答是:关系很大。”(92 页,译文稍有改动,下同)可见,作者的论证基于他将狭义上的,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项制度所构成的国家,扩大化为不仅把地方政府,而且也把各种社会机构都囊括在内的国家。但是,有待回答的问题仍然是,宗教规训、社会规训如何影响了各项国家制度?在本章临近尾声时,作者坦承:“加尔文主义对荷兰政治制度的影响确实不如它对荷兰社会生活的影响那样深刻。荷兰规训革命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国家的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上,而非国家结构上;体现在非国家治理上,而非地方政府上。”(112 页)从宗教纪律在济贫制度等社会事业上的影响,再强调这种社会规训构成了国家的基础结构,因而对国家的行政效率、军事制度有某种“间接的影响”,贯穿在这本书的各个章节的论证中。第二章让我们看到这种论证策略是多么薄弱。它只证明了加尔文主义的宗教规训在“下面”有超出教会、影响各个社会机构的力量,而并没有具体说明它对“上面”的国家制度有什么影响。至于得到证明的那一部分,也因为第四章的补充证明而被进一步削弱了。在那里,天主教和其他新教教派那里也发展出类似的社会规训。

这暴露了作者在借用福柯的“规训”“牧领”和“微观权力”等概念分析国家时的困难。所谓的“微观权力物理学”就像寄生蟹一样,依赖于我们预先知道既有的国家理论解释了什么、没有解释什么。而它恰恰是绕开政治制度和政治事件这些传统主题,转而去谈论各种微观权力技术,并不时地挑战我们的常识、撩拨我们的神经。福柯扬言要在政治思想中,“砍去国王的脑袋”,剖析社会肌体内部毛细血管式的权力运作。这也是国内社会科学在分析非正式权力时经常借鉴的理论视角。然而,戈尔斯基有更大的野心。他不只是想要分析社会肌体、社会规训,而且还想要为这个肌体“嫁接”上已经被福柯砍去了的国王的脑袋(40 页)。然而,微观权力与国家制度之间真的就是基础结构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吗?这些理论问题得不到澄清,就不可能给出一幅完整的图画。但真要澄清这些问题,势必危及福柯的理论视角。

在这方面,韦伯那代人的研究仍然具有启发性。作者虽然在一开始就提到了韦伯的相关研究,但他没有留意到韦伯散落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和《经济与社会》等处的、就新教伦理在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影响所做的观察,并将其整合进自己的理论视角中。

在西欧各国,加尔文宗最早的信众主要是城市的市民阶层。较之于政治事务,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经济事务,因而骨子里带有非政治和反政治的特征。但是,当绝对君主领导下的国家构建危及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经济利益时,他们被迫从事的政治反抗,则因为加尔文主义的某些教义而展现出巨大的政治力量。特洛尔奇(《基督教社会思想史》,基督教辅侨出版社一九六0年版,411 页)曾考察过英法两国受加尔文主义的影响,所发展出的反暴君论和人民主权论:人民可以诉诸暴力革命作为最后手段去反抗违背自然法和上帝法、不服从十诫的政府。韦伯更关心的是加尔文主义对被造物神化的拒斥:在教会和一般生活中应该由上帝来支配;人更应该服从神,而非人;信赖某一政治大人物是有罪的,因为这会有损于人们对神的顺从。在宗教热情高涨的年代,从上述原则中一度发展出激进的革命政治,为现代政治的民主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克伦威尔治下的英国即是例证。而从长远来看,这种政治上的反权威主义的主要成就则是在国家面前为个人要求良知自由的权利,从而促进了宗教宽容原则的形成(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译林出版社二0二0年版,233页)。

另一方面,上述趋向也因为加尔文宗教社团的独特特征而得到强化。韦伯和特洛尔奇都指出,这种社团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有别于传统家父长统治下的共同体崇尚权威、注重情感慰藉,这种社团基于个体的自由和自愿结合而成,以荣耀神、履行神的命令为唯一目的。因而,它具有明显的非人身性、就事论事性和功利性的特征。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团圣餐礼的洁净,不会因为不够资格者的存在而触怒神,所以他们在内部奉行严格的道德纪律,相互监督,并不时对出任圣职者的资格加以审查。克伦威尔的查核局和风纪局就是这种社会规训的政治影响的绝佳例证。在美国再洗礼派的宗教社团那里,韦伯看到了类似的社会组织特征。他认为,这种宗教教派,及其各种世俗化产物(即各种俱乐部和团体),以及由他们所塑造的人格,构成了美国民主制的基石,或“不成文的宪法”。“美国的民主制并非由毫不相干的个人所集拢的沙堆,而毋宁是由极度排他性的,但完全自由成长的教派、社团与俱乐部所集结成的一个混合体;以这类团体为中心,个人本身的社会生活在此中进行。……‘教派及其派生物,以其對人格的形成具有无出其右的影响力之故,是为美国之不成文的,但却为最重要的宪法要素之一。”(韦伯:《支配社会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二0一0年版,423 页)如果说这里存在一种发端于宗教规训的社会规训,那么这种社会规训所达到的首要效果却是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上的自治,对国家干预和包办这些事务的厌恶。这里的首要问题不是这种社会规训如何自下而上地影响到了国家制度的构建—这种影响当然是存在的。但关键在于,新教在社会层面所实现的自治,与其在政治上的反权威主义一道,促成了英国、低地国家和美国向宗教宽容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这些国家的各项制度(议会制度、官僚制、领袖民主制和政党制度等)在随后的沿革,必须参照这一框架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

勃兰登堡—普鲁士的情况非常特别。借由选帝侯约翰·西杰斯蒙德(Johann Sigismund)皈依加尔文宗,加尔文主义得以经由霍亨索伦家族“自上而下”地影响勃兰登堡—普鲁士的国际和国内政策。但其治下的大多数贵族和民众仍旧信奉路德宗。因此,任命大量的加尔文主义者和外族人担任行政官僚,推行中央集权,打击地方贵族,构成了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上半叶霍亨索伦家族的一贯政策。显而易见,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与加尔文宗与路德宗的教派冲突交织在一起。

作者的考察集中在从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到“士兵国王”腓特烈·威廉一世这三任国王,也就是勃兰登堡—普鲁士从边陲小邦跃升为世界列强的关键时刻。该国一系列重要的行政、军事和财政改革也都集中在这一时期。遗憾的是,福柯视角的先行,导致作者侧重于罗列“腓特烈·威廉一世发动的自上而下的规训革命”的各种举措:对军队纪律的强调、行政的集中化和理性化、财政的理性化、非正式的间谍和线人网络等等。作者并没有兴趣详细考察勃兰登堡—普鲁士的行政、军事和财政制度的具体创设和沿革过程,加尔文宗在其中的影响,以及它与信奉路德宗的贵族或其他邦在政策取向上的差别。像本书的其他章节一样,作者仅仅满足于指出某个受加尔文主义影响的地方包含某种规训,就推断它们隶属于一场加尔文主义的规训革命。这真是一个贫乏的理论视角,能够看到的东西又是多么稀少!作者本可以花点时间,考察一下约翰·西杰斯蒙德对枢密院的重组、在腓特烈·威廉一世时期发生的“从君主在枢密院中的统治”到“从内阁发出的亲自统治”的变革过程。又或者,考察一下总理事务府和战争与王领官房会议的创设和沿革,以及王室如何通过任命军事专员和财政专员,打造一个现代的专业官僚体制。在这些地方,都可以寻觅到加尔文主义的影响。而辛茨和特洛尔奇等人的研究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在发表于一九三一年的一篇题为《十七世纪早期勃兰登堡的加尔文主义与国家理性》的文章中,辛茨指出了加尔文主义对勃兰登堡—普鲁士最重要的影响:加尔文主义构成了一座桥梁,将现代西欧的“国家理性”引入勃兰登堡,并将霍亨索伦家族的政治视野从王朝利益提升到国际政治的高度,为其跻身于欧洲列强奠定了基础。

十七世纪初,勃兰登堡面临着将普鲁士和于利希—克莱沃—贝尔格并入自身的问题。与此同时,它在政策上面临的是偏向于西欧还是东欧的问题。在东方,路德宗更符合其利益。德意志东北部的君侯和庄园主构成了路德宗的支持者,而路德宗则鼓励一种家父长制的美德,劝导他们的臣属把君侯视为王国的父亲、把领主视为采邑的父亲,虔诚地服从权威。在西方,加尔文宗更符合其利益。它注重个体自我意识,并擅长团体自治,富于合作精神,被法国、低地国家、瑞典、苏格兰和英格兰等地的君主国和城市共和国所接受。最终,于利希的继承问题促使约翰·西杰斯蒙德公开皈依加尔文宗,寻求低地国家的军事支持,加入到对抗西班牙和罗马的天主教联盟的新教阵营中。

自此以后,勃兰登堡的政治踏上了另一条道路,从受限于帝国视野下的边陲小邦的静态生活,迈向了更高领域的、任务更为繁重的欧洲国际政治,尤其是卷入到宗教冲突中。霍亨索伦家族的王朝利益则与新教的一般政治原则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加尔文主义的“基督教共和国”,还是在法国和荷兰已然发展出来的国家理性,都为霍亨索伦家族提供了一个不同于王朝利益和地方特殊利益的政治视野。

国家不再仅仅被看作与王朝利益捆绑在一起的一个世袭家产。它有其自身的利益,必须增加自身的权力,赢得自身的独立。当宗教激情逐渐褪去,国家维持自身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本身就成了一个目标,甚至还是唯一正当的目标。十七世纪,加尔文主义并不是勃兰登堡国家理性产生的原因,但却将国家理性的思维引入其中,灌注到同一时期正在进行的行政、军事和财政改革中(OttoHintz e , T h eHistorical Essays of Otto Hintze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 88-154)。在腓特烈大帝那里,普魯士的国家理性达到了它最纯粹和最高峰的形态。他自觉地把民众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置于王朝利益和个人权力欲之上,推进行政和军事的理性化,甚至把自己也训练成“国家理性”的工具,所谓“国家的第一仆人”。借此,他也更坚信自己所使用的各种“治国术”的正当性。那些地方贵族和民众并没有因为戈尔斯基所认为的“加尔文主义的规训革命”而改宗,但却被国家理性,以及由它所统领的官僚制度所重铸。韦伯看到,这种“就事论事性的”国家理性,恰恰构成了现代专业官僚扩张自身权力,要求自由裁量权的根据。十九世纪下半叶直到“一战”之前,普鲁士正是凭借这种专业的官僚制度,而一度成为许多国家,包括日本和中国羡慕和模仿的对象。

总之,加尔文主义在普鲁士与荷兰的国家构建上所造成的分别,并不在于本书所区分的规训革命究竟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地发挥影响。关键在于,加尔文主义作为现代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接生婆,因为不同国家既有权力格局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影响路径。在英国、法国和荷兰,加尔文主义成为各个身份团体,包括市民阶层反专制主义和要求自身权利的支柱,而在勃兰登堡—普鲁士,它却被用来强化君主和国家的权力。

今天,宗教分歧已不再处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中心。然而,旧有的宗教分歧所折射出来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并没有随着宗教热情的冷却而烟消云散。它们仍在切实地影响着我们当下的生活、当下的国家。如果说,我们一度以为有关国家制度和国家理念的问题已经不再那么紧迫,那么这本书提醒我们,这些理念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可能扮演多么重要的角色。不过,要厘清这些理念和制度的影响,还需要从过去的思想中学习在当代人那里学不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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