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中的国家理性生态化

2023-02-10 04:22廖小平
关键词:中心主义范式理性

廖小平,张 展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湖南绿色发展研究院;c.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提出,到本世纪中叶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完善国家治理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更要优化指引制度设计和治理实践的国家理性,即推动国家理性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具有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国家治理应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治理对象,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治理目标。达成这一治理目标,不仅需要国家治理各方面的体制机制生态化,更需要国家理性生态化。因此,就国家治理必须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地包括国家理性现代化,特别是国家理性生态化。

学界目前关于国家理性的研究主要涉及到两个主要论题:一是思想推介,许超[2]、张文喜[3]、许小亮[4]介绍了培根、马克思、维柯等的国家理性学说;二是理论阐释,林光彬[5]、左高山等[6]、任剑涛[7]对国家理性的内涵、特点及其与国家战略、法治、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由此看,深化国家理性生态化问题的研究既有强烈的现实需要,也存在较大的理论生长空间。本研究将结合相关成果,从国家理性现代化的视角,继续探索国家理性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以及现代生态伦理之间的关系,提出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国家理性生态化之路。

一、中国式现代化蕴含国家理性现代化的内在诉求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在地包含国家理性现代化。或者说,国家理性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次内容。国家理性即国家治理活动的根本遵循,他让治理主体能认识到什么是善的治理、什么是恶的治理,指引治理主体实现善治。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尔曾指出,国家理由现在被拿来指治国方略:好的那种是依靠道德和宗教上可接受的方法争取普遍福祉和幸福,坏的那种则是利用不能容许的方法追求统治者的特殊私利[8]204。由此看,国家理性与道德有着高度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特定价值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在指引治理主体争取普遍福祉和幸福,从而赋予和保持国家治理的“善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8]18这意味着,要持续赋予和保持国家治理的“善性”,就必须使国家治理能满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必须使国家治理能服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反过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地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前提,必然地会提出国家理性现代化的内在诉求。

(一)中国式现代化孕育新国家理性

就其目的来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了解决国家治理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间的适应性问题,其中就包含如何构建一种新国家理性,指引国家治理更好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现实层面,国家治理和中国式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治理承担着为现代化建设谋篇布局、施策落地的重大使命,而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旨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进一步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自我完善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持续开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维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化的新情景、新内容、新目标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然提出新要求。

从生态维度看,“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9]19。这意味着国家治理从理论到实践都必须彻底扭转“一味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的思维定式和行动惯性,首当其冲的便是实现国家理性生态化。国家理性生态化指的是国家治理体制机制的设计、国家治理的具体实践逐步实现以生态价值理念为指引、以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为遵循,争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普遍福祉和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满足,最终实现生态善治。国家治理走向生态善治的过程,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同时也是新国家理性的构建过程,或国家理性生态化的过程。这种新的国家理性亦可称为生态理性,他体现为治理主体依据生态价值观念,遵循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优化国家治理体系,并将之贯彻于治理实践,实现生态善治的能力。就达成生态善治目标而言,国家理性现代化就是将生态理性上升为国家理性。

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这种发展理念需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自然观,强调人是自然存在物,人、自然、社会构成有机统一的复合生态系统,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前提;需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价值观,既反对牺牲环境、透支未来的短视性发展,又反对抑制生产、摒弃增长的片面性发展,强调以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来协调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和中国美丽;需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观,强调良好生态环境与民生福祉之间相得益彰的关系,尤其是良好生态环境质量本身的民生需要极其重要价值;需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文明观,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一体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文明新形态。总之,中国式现代化孕育了一系列具有生态属性的新理念,而以这些理念继续指引现代化建设也必将孕育出新国家理性。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新国家理性

国家存在的意义在于调和矛盾、建构秩序,这决定了“公共性”是国家的基本特征。基于这种公共性,国家治理的核心任务就是必须保全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善性[10]。国家的公共性和公共权力应追求的内在善性赋予了国家治理以伦理性,而这种伦理性又引导着国家治理向善、求善和行善。“善”的内涵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总是从不同的视角来定义“善”。在“人的依赖”时代,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人身依附关系,“人身自由”被认为是善的,此时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善性重点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自由。在“物的依赖”时代,人身依附关系表面上被解除,但人却又开始被物奴役,被物化,“快乐”“财富”被认为是善的,但这种善是建立在物欲的无限满足的基础上,造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分裂和对抗,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善性重点在于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物质条件,使人摆脱资本的控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因此,未来社会的文明形态应该是摆脱了对抗性的文明,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文明”[11]。生态文明就其基础和结构而言是属于现实的文明形态,就其理念和方向而言属于未来的文明形态,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符合文明发展的方向,必须有助于在历史现实中孕育未来文明形态。或者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致力于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分裂和对抗。从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趋势上看,国家治理所求之“善”就是要让人彻底摆脱“物的依赖”和“人的依赖”关系,维护好人的主体性,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归于和谐。为了实现这种“和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和充分肯定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价值。对该总体布局的实施,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前人长期奋斗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12]这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经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出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所要实现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现代化,经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所要达成的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的文明形态。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需要国家治理从理念、原则、规范到实践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正是基于这种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国家治理理念、原则和规范的变革总体而言就是国家理性的转变。国家理性既是治理能力的一种体现,又全方位地贯穿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实践中。国家治理需要国家理性的指引,国家治理本身也在建构国家理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在建构一种新的国家理性[14]。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成为伦理问题、政治问题,建设生态文明逐渐成为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最迫切的需要,国家治理实践必须回应和满足这一需要,即将生态价值观念融入国家治理全过程、遵循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治国理政。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要求国家理性现代化,而国家理性现代化包含着生态理性被构建起来并成为国家理性。

二、现代生态伦理为国家理性现代化供给生态理念

构建生态理性的前置条件是生态价值观念、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形成,而现代生态伦理则具有达成这一前置条件的内在特质与自觉使命。对于国家治理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生态伦理通过特色叙事中蕴含的核心理念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为生态理性的生成创造条件。

(一)现代生态伦理的核心理念

现代生态伦理是人类社会面对生态危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反思。不同流派的生态伦理为我们化解生态危机,使人与自然关系归于和谐供给了不同的理念。如一些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负有道德责任;动物权利主义认为,那些适应于人类的道德原则应该扩展到动物身上;生物中心主义强调,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界中的生命体;生态中心主义主张,将道德关怀和道德考虑再进一步扩张到自然生态系统,生命体和非生命体都可以成为道德的对象。

1.生态正义理念

20 世纪80 年代,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从主流环境保护运动中分离出来,将本来隐藏在社会底层的环境正义问题推到了环境保护运动的最前沿,从而对现代西方生态伦理片面关注环境保护,而忽视环境不公的理论倾向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一挑战,生态伦理的发展方向有所调整,一些伦理学家开始从更现实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正义问题在生态伦理学研究中的凸显,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转向,也大大地深化了人们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认识。在理论界,“生态正义”的界定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概括说,目前对生态正义有三种理解:一是人类社会内部的正义,与环境正义同义,是狭义的生态正义,即所有人在享有生态利益和承担生态责任上应该被公平对待,或者说生态利益和生态责任在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应该实现分配正义;二是人与自然之间展开的正义,即要人类对自然享有的生态利益与承担的生态责任对等;三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涵盖了前两种正义,是广义的生态正义[15]。“生态”是一个既具空间含义,又具时间含义的概念。生态正义因而需要从广义的角度加以理解,他内含着同一时间不同地域的人与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在生态利益和生态责任上的公平对待,即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不过,生态伦理所倡导的生态正义似乎更像是一种道德理想,而非事实描述。实现生态正义的道德理想,关键就在于改变发达地区(国家)和贫困地区(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恶物和环境善物分配中的不正义。对此,除了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与良心,我们更应该建立一种有助于生态正义的全球性分配制度。

2.自然价值理念

为了解决生态危机,生态伦理学主张将道德关怀扩展到自然界,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伦理关系。为了将伦理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之间,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基本都力图论证人和自然都是平等的价值主体,或者自然具有和人一样且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罗尔斯顿认为:“我们要扩大价值的意义,将其定义为任何能对一个生态系有利的事物,是任何能使生态系更丰富、更美、更多样化、更和谐、更复杂的事物。”[16]231自然界中的价值不仅仅是存在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关系之中,更是一种存在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遍联系或客观规律。自然价值论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自然价值指的是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物种与物种(包括人)之间以及物种与自然生态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自然属性;第二,生命体、生态系统以及整个自然界的客观价值是一种内在价值,不依赖于他者之目的而存在;第三,自然中的价值包括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自然价值被一些生态伦理学家提出来之后,就受到了来自人类中心主义者的驳斥。不管自然价值论在论证以及理论本身上是否存在瑕疵,“说到底,环境伦理学的自然价值叙事并不是与自然界或自然物的对话,而是对人的责任诉求”[17]。理论上激进地论证内在价值的存在,在实践中却并不是反人类主义和厌世主义的,而是客观地起到了唤起人们对自然物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道德感的作用。如果就生态伦理学的使命是让人们意识到并认真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而言,自然价值论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使命。

3.动物权利理念

在20 世纪60 年代的第三次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下,人们开始思考动物作为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一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人的相应权利,动物是否也应该被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动物权利论者雷根认为:“一个个体要么是生命主体,要么不是。所有作为生命主体的个体都平等地享有这个地位。因此,生命主体标准划定了我们关切的所有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共有的绝对地位。”[18]206动物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因而具有内在价值,是和人一样的生命主体,同等拥有天赋价值,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关于动物权利的观点,对于我们认识生态危机,反思传统的、盲目的人类中心主义思维能起到积极作用。如果主张动物权利,可以让人们自觉承担对动物乃至自然界的道德义务,从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那么这种理论无疑是具有启蒙性质的。但是,雷根的动物权利论较为激进,他所主张的“全面废止我们所知的动物产业”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我们应该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基本立场和理论逻辑,承认动物有自己的内在价值且在一定意义上拥有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们的这种内在价值和权利,不虐待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甚至在必要时对人类自身利益作出某种形式的让渡和牺牲[19]。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能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理念,主张动物的内在价值和权利,并没有否定人的内在价值和权利。既然能够共同居住于同一颗星球,又为何不能对动物物种表现出尊重,追求和谐共存呢?

总的来说,现代生态伦理通过“生态正义”“自然价值”“动物权利”等核心概念和范畴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调适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念、新原则、新规范。现代生态伦理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然不仅具有资源价值、审美价值等,更具有生态价值;人类只是自然存在物,并不能在自然界扮演“上帝”,相反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也必须在自然生态系统的限度之内,人类必须敬畏生命,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二)生态伦理理念融入治理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其中就包括“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瓶颈”“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这些问题说明: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较于人与自然和谐的现代化还存在差距。换言之,国家治理体系仍需要朝现代化方向持续推进。俞可平[20]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第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即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第二是民主化,即切实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第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是治理的最高权威;第四是效率,即治理实现了社会秩序、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五是协调,即中央治理和地方治理,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的整体。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治理就是对各种重大关系的调整,主要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关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内部关系。这五个指标涉及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内部关系,但对经济社会与环境关系的调整没有凸显出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不仅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治理的战略位置,更首次将“绿色化”纳入现代化的内涵之中。因此,“绿色化”或“生态化”理应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标识。“绿色化”或“生态化”,就是在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目标的同时,又能保持良好生态,实现社会秩序、行政效率、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皆得。实现此种“绿色化”,国家治理必须贯彻落实生态伦理理念,成为一种具有生态伦理属性的治理。只有达成了这一标准,国家治理才能真正进入生态善治这种理想状态,才能更具伦理合理性。

习近平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9]41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伦理理念融入思维方法和建设实践。因此,在新时代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促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方位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动力支持;必须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消除环境风险;必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重大工程为抓手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营造生态屏障;必须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调控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能源革命为契机优化全球治理,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凝聚世界共识。可见,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一方面孕育出了与新时代以及现代化建设新实践相适应的新理念,其中包括与生态伦理理念相通的生态理念;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的各方面、各领域正在越来越多地贯彻落实这些新理念,逐步构建起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国家理性,其中便包括生态理性。

总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不断地、连续地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革的过程”[21]。要推动这个“突破性变革”,必须借鉴和吸收各种治理理论和现代化理论的积极因子,但也不能生搬硬套,如生态伦理在国家治理理论的缺位就是我们应该避免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绿色化”的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表现为促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先推动国家理性生态化,即以生态理性为指引,遵循生态伦理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规范治理国家。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构建生态理性的过程,也或者说是将生态伦理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规范融入国家治理的过程。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们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开展生态实践的过程中构建起来的。国家治理作为一种实践活动,一方面依据并检验这些理念、原则和规范,另一方面也为他们的生成与进化提供平台。因而国家理性生态化的过程与现代生态伦理的构建过程并不是两个孤立的、一前一后的过程,而是相辅相成的同构过程。

三、构建生态理性需要跳出生态伦理的范式之争

现代生态伦理历来存在范式之争。推进国家理性现代化也就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何种生态伦理范式更有利于构建生态理性?“范式”是库恩(Kuhn)用来描述科学发展、科学革命的一个核心概念。库恩在《必要的张力》中,界定“范式”为:“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也是各不相同的。”[22]288不过,在库恩的理论中,范式一词表现出多种形式和含义。在国内学术界,“范式”也是一个高频词汇,其中不少研究仅仅是借用了这个概念。我们这里使用的“范式”,更多的是指一种共有的信念,一种共有的形而上学思辨,且这些信念和思辨成果不单独属于任何一个个体,而是共同体成员认可接受的世界观、本体论、方法论以及价值观等。在这个意义上,目前可以为国家理性现代化供给生态伦理理念、原则和规范的范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范式;另一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范式。

(一)范式之争

在对生态危机进行讨论的各种理论范式中,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范式受到的批评和诘难是最多的。在很多研究者眼中,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是环境危机的根源,为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德,必须重新认识自然的价值[23]。抛开伦理范式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可以肯定的:人类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导致了生态危机。对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的批评主要来自于非人类中心主义,这些批评概括起来有这样几个:一是在操作层面,自然存在物仅被当成对人有利的资源,但人对自然的认识是非常有限的,自然却是无限的;二是在自我认知层面,将人的某些特殊属性作为人类高于动物、且唯一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主体;三是人类中心主义内含利己主义的逻辑;四是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进步意味着道德关怀对象不断扩大,人类中心主义似乎阻断了这种扩大的过程;五是将道德理解为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准则,这只是一种元伦理学预设;六是缺乏后现代意识,即以本质主义和还原论为理论依据,将人与自然关系还原为孤立的原子式自我之间的功利关系或契约关系[24]。如果按照这些批评的观点来审视人类中心主义,我们会发现不论是本体论的、认识论的,还是价值观的,人类中心主义都是极端的、片面的。

面对各种诘难,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范式不仅对自身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更对反对意见本身展开了反驳和质疑。对自然中心主义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对“自然价值”的界定上。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的核心概念“自然价值”是一个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概念,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自然价值”本身的曲解,既从关系又从属性的双重视角来理解价值;二是对自然价值的主体界定不清,谈外在价值时将人作为主体,谈自然价值时又将人和自然都作为主体;三是自然价值的衡量尺度模糊不清,他们否定了“人的尺度”,却没有拿出一种统一的价值尺度。对于自然权利论生态伦理范式,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将权利扩展到自然物实际上是忽视了权利主体是人的基本共识,也混淆了“生物社会共同体”和“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区别[25]231-233。同时,自然权利论将权利主体等同于道德主体,但是道德作为社会现象,道德主体只能是人。总言之,在人类中心主义看来,非人类中心主义放弃人的主体地位,将陷入了“无主体”的误区。如有人就认为,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一旦真的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无主体的痛苦,从而陷入虚无主义的幽谷与“乌托邦”的幻想[26]。

生态伦理学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是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的哲学思辨和伦理思考,研究者们有自己的立场与价值取向也是很正常的。范式的争论使生态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有了一种这样的多数观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完全对立的生态伦理范式,现代生态伦理的构建只能是其中一种。因此,有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原则和最高的价值原则是不可超越的,鉴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是非科学形态,我们应该做的是重构一种科学形态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25]272-310。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拥护者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是生态伦理学范式的转换,标志的是人在自觉完成的进程中在不断逼近自己的本质[27]。

(二)跳出争议

争议作为一个理论发展、接近真理的方式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一种值得赞赏的探究方式。但是于生态伦理而言,我们的争论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共识之上,即停留在纯粹思辨的争论并不能成为真正的生态伦理学,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导向的学问。亚里士多德早就明确过,“我们现在的研究与其他研究不同,不是思辨的,而有一种实践的目的”[28]37,不仅如此,伦理学所推崇的道德德性也是要在实践而非思辨中形成。生态伦理学当然也具有这种“实践的目的”,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化解当前人类所面临的持续恶化的生态环境,根本的目的则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实,争论也不仅仅是存在于生态伦理学的构建当中,伦理学本身也是争论不断,有目的论范式与义务论范式的争论,有元伦理学范式、规范伦理学范式、美德伦理学范式的争论。这些争论集中起来焦点基本都集中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但是在不休的争论之后,人们会发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根本意义根本就不在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答案,而在于能否在争论之后构建一种支撑人自身发展的实践理性。

作为道德本质的实践理性,以两种方式存在于人类生活世界:一是实践理性的个体形态,承载个体对于道德价值的认知和认同结果,形成人的德性;二是实践理性的集体形态,即公共道德理想,是人的道德主体性力量的对象化,形成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体系[29]。就像罗马俱乐部在《人类处在转折点》的报告中警告的那样,旧的危机(如战争、疾病)还尚未过去,一大波新的危机,诸如人口危机、能源资源危机、环境污染危机、气候恶化危机等又接踵而来,人类似乎已经患上了“危机综合征”。面对这个“危机综合征”,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个体的德性和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体系。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的争论,刘湘溶[30]的评价是非常中肯的:“但无论哪一种立场或取向的生态伦理学说,只要在逻辑上自洽,且能为现实的环境爱护提供相应的理性支持,都是值得肯定的。”

国家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破解这个“危机综合征”,而破解此症就需要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国家的伦理价值目标,不管是出于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考量,还是出于人类与自然的应然关系来考量。这个伦理价值目标愈明确,国家治理的目的性与方向感就愈强,也越具有伦理合理性,越具有现代化的特征;相反,如果没有明确的伦理价值目标,国家治理便是盲目的,就缺乏伦理合理性支撑,也会由于没有相应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约而可能远离公共性,从而偏离现代化的轨道。因此,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在生态危机的现实背景中进行治理活动,首要的便是明确伦理价值目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的意义都在于“提供相应的理性支持”。在马克思看来,哲学家们不能只停留在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国家治理者更应该致力于改变世界。构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国家治理明确伦理价值目标,唤起人们尤其包括国家治理者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德责任感,形成对维护和促进生态正义的伦理自觉。国家治理的优势则表现为可以借助公共权力、自上而下地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价值目标,引导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伦理自觉的普遍生成。概言之,国家治理必须依据生态伦理的价值观念、遵循生态伦理的原则和规范进行治理。陷入无休止的范式之争,只能使构建实践导向的生态伦理学成为“乌托邦式”的想象,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现代化更是无补于事。

四、以和合的生态伦理推动国家理性生态化

肩负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使命,现代生态伦理便不能陷入无休止的范式之争。为此,我们需要一种新范式,使现代生态伦理能圆融争议,协和既有范式,为国家理性生态化贡献思想智慧和伦理动力,即以和合的生态伦理引领生态理性的形成。

(一)“和谐”的尺度符合美的规律

冲突其实是无所不在的。人类社会始终存在冲突,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冲突、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冲突,也有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人与自然关系本身也存在冲突,人从出生来到自然世界,作为自然存在物接受自然界提供的生存环境和资源,同时又通过创造性活动来摆脱自然界的控制和支配,将天然自然转变为人化自然;同时,人的智力的发展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又使人成为具有意义世界、精神世界的自然存在物,使原本完全被动的生活方式转变为了人之为人的生活方式,或者说由大自然的“顺民”(动物)变成了“逆子”(赋予自己主体地位,将大自然当作客体)。但是,和谐同样是无处不在的,人类和动物的不同在于,动物与自然的和谐是被动的顺应自然,做大自然的“顺民”;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主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自觉做“生态公民”。正是因为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得人可以化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人与自我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为和谐。

对于人在追求和谐、创造和谐中所表现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很早就曾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1]既然“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那么当然可以选择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尺度,也可以选择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生产。而“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当然就是按照人类所追求的“和谐”的尺度来构造,而不是按照人类所应规避的“冲突”的尺度。

那么,一种什么样的生态伦理学能给我们提供符合美的规律的价值尺度呢?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便存在这种能指引公民以及国家规避冲突的价值尺度,那就是“和”[32]。不同于传统西方哲学特别是近代西方哲学,中国哲学并不主张主客二元分离、二元对立,而是强调不同事物冲突融合而和合产生万物。《国语·郑语》中道:“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这里的“他”便是不同的事物、冲突的事物、相反的事物,融合、协调平衡这些事物,才能获得丰富发展并归于统一。道家《道德经·第四十二章》中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本就是阴阳、动静冲突的融合,万物同样是内外与阴阳相得,阴阳与抱负相合,因以阴阳相冲的和气而生长。儒家《中庸》中也认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把“中和”视为是沟通天地万物最普通的思想,理想的治理状态就是构建和合世界。

(二)以和合的生态伦理培育生态理性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程,大抵都是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国家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都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生态环境。正是基于这样的治理逻辑,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即他会因经济危机、阶级危机、文化危机、社会危机和生态危机等多重并发危机而必然走向灭亡。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美丽”为目标导向,彰显的主要价值要通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荣,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在优美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充分获得生态权益体现出来[33]。因此,面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人与自我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等诸多冲突,我们需要一种“和”的尺度,从而融合冲突,和实生物。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范式的相互诘难、彼此不容,实际上就是持有一种非此即彼的哲学观,这与“和”的尺度是相违背的。因此,回应生态危机最好的办法是构建一种和合伦理学:道德和合以天、地、人为目标,以“人”界的“性”与“命”为内涵,以天人和合、地人和合为价值导向,建构“天人和合”的自然伦理道德学说(或称生态伦理学),这种道德学说对人类的智能活动提出了三个基本道德原理:内外不二的公正原理、物我一体的无私原理和责利圆融的平等原理[34]。和合的生态伦理就是要求“叛逆的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能体现行为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做到正直、合理、适宜,依据平等原理进行天人交往、物我交往,实现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共利、共需、共生、共达”和“互渗、互补、互利、互惠”[35]。

习近平在国内、国际很多重要场合都提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的理念,强调的便是承认冲突、融合冲突,和合而生物——生成发展契机、生成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生成良好的生态秩序。如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习近平向世界推介:“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6]

基于“和”的理念,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倡导人类按公正、无私、平等的原理给予人类生命生存和天地万物生命生存以道德关怀。为了汇聚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磅礴之力,习近平还呼吁:“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不论是战胜新冠疫情,还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唯有团结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性挑战。生态兴则文明兴。我们应该携手努力,共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37]全球生态治理有必要秉持“和”的理念,中国的生态治理更应如此。实施有效的生态治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协和国家、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力量,求同存异,通过对话协商的渐进方式完善生态治理体系,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红利。具体而言,这个“红利”便是以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总言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时代国家治理效能的集中表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追求,同时也是和合的生态伦理的价值指向。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须依据和合的生态伦理来培育生态化的国家理性,即推进国家理性生态化。

时至今日,生态伦理虽兴起的时间不长,却已经成为一种时代之音,生态伦理学也发展成为一个显性学科。生态伦理提倡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规范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检验,较为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和践行,孕育出了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生态理性。在国家治理层面,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会对国家治理提出现代化的要求,生态理性的形成就要求国家治理追求生态善治,因而必须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以及推动治理方式生态化。从当前中国的治理实践来看,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治理行动都是对生态理性的遵循,是对生态伦理的基本理念、原则和规范的认同与实践。可以肯定:不管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生态语境依然形成,“生态”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标识。如果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角度来审视国家治理,我们会发现生态伦理与国家治理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生态伦理贯穿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价值导向、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彰显国家治理的伦理合理性;另一方面国家治理致力于建构的生态秩序也正是生态伦理的目标追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落地又是对生态伦理原则和规范的确认和验证。因此,构建和合的生态伦理与国家理性生态化是一个并行同构的过程,通过培育生态理性,和合的生态伦理能帮助我们调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生态善治目标,持续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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