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恒
现在流行于社会的迷奸药,大多是指强效镇定类安眠片和麻醉剂。这种强效镇定、让人失去记忆的药物,本来用于手术前的镇定,防止出现“麻醉成功病人却仍有意识”这种现象的出现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阴影。但这种药物被不法分子利用后,就成为令人防不胜防的迷奸药。比如在国内外迷奸犯罪中普遍使用的γ-羟基丁酸(GHB),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时被用作麻醉剂和辅助健身、睡眠,后来因为安全剂量的使用范围非常小并伴随有副作用而被停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GHB在欧美出现滥用迹象,随着夜店的兴起而流行开来。由于GHB无色无味,犯罪分子很容易在饮料和酒中偷偷掺入,很快便被用作迷奸药物。嫌疑人常常在酒吧、KTV等场所对被害人下药实施性侵。1990年GHB被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列为非法药物。
相关调查显示,迷奸类药物成分复杂、变种繁多,常见的有三唑仑、氯硝西泮、氟硝西泮等精神类药品。精神药品是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统称,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其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使人产生的依赖性程度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进行的划分, 第一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易使人产生依赖性,毒性或成瘾性更强。这些药物都是受国家严格管控的处方药,只能用于医疗目的,不允许在市场上售卖,一旦滥用便是毒品。
当然也有一部分药品国家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制,市面上很多此类药品打着女性保健品和“催情药”的幌子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其中不乏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但同样具有使人迷幻的作用。例如在“佛山23岁女子被司机迷奸致死”案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七氟烷便是一种最常用的吸入麻醉药。七氟烷气味很小,没有刺激性,但是人如果通过面罩短暂吸入高浓度七氟烷(如4%~8%),可在短短60秒就丧失意识,同样具有使人迷幻的作用[1]。有关调查显示,七氟烷目前只是处方药,并不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麻醉药品。
迷奸在学界又被称作药物辅助性犯罪(DFSA,Drug Facilitated Sexual Assault),是指利用药物(如中枢神经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损伤受害人的正常行为能力而实施性侵犯等的不法行为。药物辅助性犯罪属于法医毒物检验案件类型中的一种[2]。在我国刑法学定义里,迷奸犯罪是强奸犯罪的一种情形。“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迷奸行为便是借助迷奸药这类工具实施的性侵害。通过迷奸药使得被害人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遭到性侵犯,而且在生活中不同的场合下,极易触发其他如强制猥亵、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迷奸药具有麻醉使他人短时间内失去记忆或记忆模糊的功效,在国内外青壮年群体中有一定的市场。以GHB为例,GHB与GBL(γ-丁内酯,gamma-butyrolactone)是两种不同但是效果几乎一样的药物,后者可以是一种合法销售的工业溶剂,但是一旦进入人体就会变成GHB。两种药物被人简称作“G”,都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油性液体,可溶解于软饮料中被人体摄入。由新闻网站BuzzFeed和英国第四台(Channel 4)进行的调查当中,使用过G药物的2700名同性恋或双性恋男性受访者中有28%表示曾被侵犯。BuzzFeed News的LGBT事务编辑、第四台纪录片《性、药物及谋杀》(Sex,Drugs and Murder)的主持人帕特里克·斯特鲁德维克(PATRICK STRUDWICK)称G药物是“强奸犯在2020年的首选武器”[3]。
迷奸药的出现是性侵犯罪需求和不法利益纠合的结果。由于迷奸药物法律定性的模糊和短时间内经济利益的高收入,使得药贩子铤而走险动用各种手段打开市场,再用暗语来躲避市场监管。曾经有新闻报道,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购买含有氯硝西泮、劳拉西泮等(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成分的药品,通过小作坊将其加工成液态,然后借助网络平台建立网上商城,以性保健用品和“催情”等为噱头吸引买家。其中20多克的一小瓶迷奸药,售价从350元到700元不等,成本却只有几十元。这种低成本高回报、风险低需求大的非法买卖吸引了一些人参与。
之前有记者在多家电商、社交App通过检索发现有商户以“催情”“迷幻”等名义售卖相关产品。“催、听、迷”其实是迷奸药的暗语,“催”代表催情,“听”代表听话,“迷”代表昏迷。为规避平台的监管,其接头暗语以谐音等形式不断变换。记者以“催情”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二次检索时,在微博、知乎找到了相关商户,再换成“谜”“崔谜”等字词检索时,在某宝发现相关类似商品。在微博,记者检索到多个相关用户,其简介或头像上显示有微信或QQ号码;在知乎,有用户主页展示“弥漫之夜”,个人简介为QQ号码[4]。与传统毒品在网络贩卖的称呼一样,迷奸药在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上的销售也具有隐语特点,极具隐蔽性,符合传统毒品隐语类型化的特点[5],比如,传统鸦片又称“福寿膏”,海洛因又称“海螺姑娘”,具有诱惑吸引个体的指向性。同理,“迷幻剂”“蓝精灵”“海乐神”这类隐语也是以引诱消费者为目的的。用比较隐晦的词语进行查询时,往往得不到相关结果,需要多次查询和变换字词,最后可能得到的只是联系方式,还需要通过相关渠道进行进一步的接触才能实现交易。可见这种迷奸药产品的伪装性很强,有的逃过了网络平台的监管和执法部门的侦查,增加了网络平台履行网络监管责任以及警方网上巡查的难度。
尽管多数不法人员只是将迷奸药当作实施性侵犯罪的工具,但仍应有一部分群体买来供自己和他人吸食,因为这些药物中存在毒品成分,大部分吸食者属于瘾君子。与传统毒品相比,迷奸药中存在的新型毒品成分对大脑具有强烈的致幻反应,逐渐成为某些年轻人追求时髦、刺激、新奇的一种消费方式。多数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常常进行群体活动,他们社会经济状况良好,错误地将吸毒与时尚、最流行的生活方式联系起来,这是他们获得认同与体验快感的重要方式[6]。正是由于这种圈层的存在使得一些群体把传播迷奸知识、怂恿犯罪等教唆行为当成某种“亚文化”。上游卖家在线发布“迷奸视频”作为噱头广告,兜售违法药品。中游卖家在线指导用药,交流用药心得。下游嫌疑人在迷奸得手之后,部分人群为了寻求下一次买药的优惠条件就将自己拍摄的迷奸视频发布到色情网站,为网络赌博、售卖假药吸引流量从而形成恶性产业循环。“滴滴司机性侵直播”事件曾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在该起事件中,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就是迷奸药,为了在性侵的同时还能获取不法利益,在涉黄直播平台的参与下,在机动车内进行性侵直播并吸引大量网民的围观[7]。迷奸药下游亚文化就是赤裸裸的对女性性权利、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的剥削,而且借助暗网这一媒介,大量的非法药物明码标价在页面上售卖,性侵、赌博、诈骗、吸毒等违法犯罪的丑恶现象在暗处滋生。
一是轻信他人给嫌疑人以可乘之机。由于迷奸犯罪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双方的信任程度一般比较高。有学者曾统计,目前常见的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为生活中的同事、同学或朋友;其次是特殊服务场所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再次是通过网络社交陌生人或搭讪关系[8]。值得注意的是,像师生、医患、业务、朋友等关系,近来越来越成为迷奸犯罪中双方的主要关系。基于这种“先天优势”,往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都是由嫌疑人指定,被害人很难掌握。在不同的人际关系中,“下药”的作案手法也不一样,餐厅、电影院、公园、散步、开车兜风等场景都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在这些场景中的女性当事人对对方和周围环境的警惕性会降低,伴随着嫌疑人的“花言巧语”和场景氛围的烘托,对于对方的下药行为很难察觉。一旦嫌疑人得手后,事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受害人的昏迷状态下便不得而知。
二是迷奸犯罪的被害人很少报案。基于各种身份关系,很多时候被害人在知道自己被下药强奸以后选择隐忍不去报警,这给警方破案特别是发现迷奸犯罪背后的涉药问题带来阻碍。有调查显示,被害人之所以没有报警的原因主要是自责心理,有的女性在遇到这种事情后,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如何保留证据去报警,通过法律手段制裁犯罪者,而是出于羞耻心陷入一种深深的自责之中,明明不是自己的错,反而会将错误全都自己包揽,害怕舆论谴责。由于性侵犯的主体大多是与被害人关系较为密切的熟人,以后在工作生活中可能还要接触,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害怕牵扯太多的社会关系对自己造成不良的影响,大多数受害者选择“闭口不谈”。传统性侵观念的局限。由于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的影响,在传统主观认知中,人们更多地相信使用暴力强迫进行的性交才是性侵,但对于利用权力威逼利诱发生关系,或没有性交的不完全性接触,或在用药和醉酒情况下的性侵等都容易被忽略。这就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女性受害人选择隐忍而不是去报警。其次是涉毒特殊人群。这些人群往往在娱乐场所从事特殊服务,她们对于迷奸药是了解的,但是为了赚钱或者追求快感而频频尝试,即使自己被下药强奸后也不会去报警,本身行为的违法性,所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报警后对于自身和家人的舆论影响,导致涉毒特殊群体的报警率极低。
围绕迷奸药而在市场上形成的黑色闭合性产业链条(黑社会、黄赌毒、消费欺诈、暗网不法交易)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迷奸”类型的犯罪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报案或他人举报,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以后由刑侦部门负责侦查,如果顺利的话,最后大多是以强奸罪进行起诉结案。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对迷奸药涉及的毒品问题关注不足,例如,非法药物的来源、成分鉴定以及是否在社会上还有流失,有没有可能存在其他的涉毒犯罪等衍生性危害等情况,基层执法部门很难再抽出警力和精力去做进一步的调查。目前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执法部门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打击直接的涉毒违法犯罪,对于嫌疑人利用迷奸药进行性侵犯罪背后的涉毒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关注度不高。面对迷奸药进行性侵犯罪所带来的涉毒隐患,必须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良性互动,从预防与打击两个方面采取一定措施应对这一问题[9]。
由于部分被用于迷奸的药物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这些药物往往都是药贩子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在医院、医药公司、境外代购获取到的。通过地下小作坊进行二次加工使之成为具有迷幻作用的药物,再以不同的噱头进行伪装和产品包装,并借助电商网络平台和物流进行销售。囿于法律管制的迟滞与缺位,即使对于某些具有迷幻作用的药物,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存在走私、制造、贩卖与运输等符合毒品实质属性的行为,但其并不在我国药物管制的目录内,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在无法追究其毒品犯罪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最后只能以行政处罚或以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来加以制裁[10]。由于该类药物在法律上的规制盲点导致职责监管不清,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存在推诿扯皮的问题。
一是迷奸药类毒品检测难度高。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目前检测GHB的技术手段操作起来很困难。新加坡国立大学化学系教授张荣太说:“目前市面上的方法是利用一类试纸进行纸色谱分析法的分离测试。问题是,要做这些纸色谱分析,需要耗费大约10分钟时间。现在我们使用的是类似于试管的方法,但是谁会愿意把这种试管带到迪斯科舞厅呢?”美国检察官托马斯·瓦尔希则将由GHB导致的性犯罪称之为“完美犯罪”[11],因为这种液体毒药无色、无气味,使用简便,且最多在身体里停留6到12个小时,许多受害妇女无法提供及时完整的证据。受限于送检样本的存储时间和较高的检测技术门槛,在我国很多基层派出所没有相关的毒品检测项目。
二是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当前在迷奸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更多关注的是言词证据。一方面,由于实物证据的提取和固定相比于言词证据与要求更高,使得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据了很大比重。另一方面,传统“口供为王”的定罪心理依然在民警破案过程中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迷奸犯罪案件中存在辅助用药行为,使得被害人被性侵后意识模糊,嫌疑人多抓住这一点为自己辩护。加上迷奸药药效时间和新型毒品的检测难度、女性被害人在性侵之后的顾虑心理,使得依靠口供作为案件突破的审讯方法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口跨地域的流动性,传统的依赖地缘关系形成的社交圈子逐渐被边缘化。基于网络社交媒介和日常生活相识的朋友形成的社交关系成为目前人们主要的社交关系,网络空间中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和熟人社会共同叠加构建了生活日常关系,而且随着互联网社交的深入发展,网络空间日益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重组并不断激活与我们相匹配的生活日常[12]。社会成长中的每一个人都处在学习、生活、工作的忙碌和地域的流动之中,之前的熟人由于长时间未见面,再次相见的时候常常倾向于根据之前的信任关系再次展开社交,这恰恰会落入心怀不轨者的圈套。古有俗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无论是长时间未曾谋面的熟人还是在互联网上认识的陌生人都有可能心存恶念。所以女性个体在接受异性的约会邀请时应对邀请方的具体情况有基本的了解,对于陌生人提出的约会邀请要有高度的警惕;去的时候尽可能找靠得住的朋友结伴同行;在约会过程中对于食品和饮料要有警惕,尽量不要使之离开自己的视线。女性应提高对迷奸药属性和常见种类的基本认知能力,通过多媒体平台、媒介宣传等途径多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一旦发现类似药物要心存戒备或者报警求助。最后,如果不幸的事件真的发生了,要鼓起勇气第一时间报警。如果第一时间自己无法应对还处于崩溃的心理,则要调整好心态并及时与可以信赖的亲人、朋友沟通,保留好相关物证痕迹,在合适的时间报警。
首先,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宣扬主流文化使公众认清大部分迷奸药背后的毒品本质。打击社会上存在的毒品亚文化乱象,是治理迷奸药被用作工具性犯罪风险的根本举措。迷奸药在性侵犯罪中的使用现象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非法药物所携带的外国亚文化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的巨大冲击,全社会每一个人都应自觉提高拒毒、识毒、防毒意识。其次,对于可能涉及迷奸药这类非法药物的重点人员要进行阵地控制。对于不法商贩要严格取缔,对于易涉毒的娱乐场所等要加强执法巡逻和排查。对于吸毒成瘾者要通过相应的戒毒措施进行循证治疗和矫治,对于贩毒人员要严厉打击。
首先,从源头上加以把控。对于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企业要严格准入制度,健全网络平台对商户发布信息和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从信息发布把关、商品质量审核、经营行为监管等方面完善平台监管责任机制。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执法,针对迷奸犯罪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治理网络平台上的非法管制药品经营行为尤其是毒品犯罪行为,执法机关与网络平台要实现信息共享、针对非法药品与新型毒品的治理盲点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公开打击治理网售迷奸药的相关信息,一方面震慑电商自觉依法进行自我经营行为规约,一方面公开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建立起监督治理网售迷药违法行为的天罗地网。要从严问责,对网售迷奸药的平台和个人,不仅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并依法严惩,更要顺藤摸瓜,查清背后是否存在平台监管责任不到位甚至是网络平台参与毒品犯罪行为等,针对具体情形依法从严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责的概不姑息。相关部门要及时以案释法,强化案例宣传,规范公共及个体行为。
其次,从运输上加以监管。迷奸药的运输必然需要寄递物流的帮助,有些药物贩子与个别物流企业之间有着利益联系,在给买家发货的时候只指定一家快递企业。可见在非法药物的流通市场上,在寄递物流的监管上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应积极落实《第七号检察建议》,在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对寄递违禁品问题进行法律监督[13]。针对在寄递过程中出现的非法流通的药物要联合药监部门及时跟进调查,对于涉嫌行政和民事违法的行为要积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明知是毒品依然帮助药物贩子运输的寄递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如果在寄递过中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则要联合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防止更严重的末端衍生性犯罪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迷奸药中新型毒品的检测能力。被联合国禁毒署定性为“新精神活性物质”(NPS,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的第三代毒品在非法市场上的出现,其化学物质多样性、高蔓延性、互联网化等特征,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困难。迷奸药中的新型毒品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也应循着违法犯罪的脚步提升科技检测能力。以GHB为例,目前公安部门因为难以准确地在血尿中检测到GHB成分及其含量而无法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证据,所以在吸食GHB的毒品认定和利用GHB进行的性侵犯罪的含量检测都存在不小难度[14]。毒品检测的常规手段是验尿、验血、验头发。检测传统毒品的手段相对成熟,而检测新型毒品的技术有待提升。有关部门要继续研发相关试剂和检测仪器,对于目前常出现在迷奸类犯罪中的药物提供灵敏度高、易于操作的仪器设备,以便于一线执法人员能够迅速获取相关物证。
二是加强迷奸犯罪中客观类证据的收集。在迷奸犯罪案件中,为了实现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必然会提前进行犯罪预备活动,如事前从不同渠道购入非法药物,进行犯罪时间、场所的挑选和踩点,然后借助手机等通信工具联系被害人等。在这些过程中肯定会留有电子数据方面的客观证据,比如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通信记录、嫌疑人与卖药人的交易往来记录、在互联网上的浏览记录以及相关用药社交群组的聊天记录等。当犯罪结果发生后,侦查人员往往注重强奸现场的勘查记录而忽视了另一个犯罪现场——投药现场的勘查,因为投药犯罪现场和强奸犯罪现场往往是分开的,筛查投药犯罪现场嫌疑人的有关指纹、提取和固定下药的成分等将会扩大客观证据的收集来源,也能为犯罪溯源、并案侦查和类案治理提供更多有力抓手[15]。在侦破迷奸案件以后,对于侦破过程中发现的涉毒线索和嫌疑人供出的其他线索要及时移交禁毒部门,由禁毒部门深挖犯罪源头,彻底清理掉迷奸药的工具性犯罪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