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和精准处置

2023-02-09 12:26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三室赵敏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3年9期
关键词:函询执纪谈话

■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三室 赵敏

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线索处置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对此作出专章规定。问题线索是指对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尤其是利用公权力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政务处分或处分,以及法律制裁的情况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风险点。

问题线索受理

(1)问题线索的来源。来源主要包括信访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等,也包括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

(2)问题线索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以文字、图片的形式反映;口头形式,以来访、电话等形式反映;视听资料形式,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反映;电子数据形式,以网上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举报、网络举报等形式反映。

(3)问题线索受理渠道。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一大来源,但不是唯一。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有关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对于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也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执纪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提出分办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转相关部门办理。如果监督执纪部门发现属于上级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可以在审理工作完成后,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集中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分类处置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共4 类,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作出了结反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等不同层面的处理。

对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启动程序,是全案的基础,同时也是处置方式。初核具有线索处置手段和启动审查调查的双重属性。

对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同时要求,对于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年龄较大、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反映问题发生时间久远、无法查证的,或者被反映人已去世的,或者已有明确调查结果,又有重复反映的,经批准可以予以了结。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以上四种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也存在先不确定具体的处置方式,调阅有关资料、与有关人员进行侧面了解之后对问题线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判,再进一步研究处置方式的情况。

分析研判

在线索处置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也要全面掌握所联系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情况。分析研判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即考虑线索来源于人民群众或单位的举报、控告,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发现,巡视巡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还是被反映人在其他案件中为争取宽大处理而主动交代。来源可靠的线索更具真实性,价值也更高。

线索的明确性、针对性、关联性。即线索中是否有明确的被反映对象,反映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线索反映人的职务与被反映行为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被反映对象的利益关系大致怎样,被反映行为是否会涉及被反映对象的利益。线索反映内容明确,有确定反映对象,被反映行为与被反映对象的职务行为相关,可能涉及利益关系的,线索更具有价值。

线索反映内容的背景。即线索所涉对象所处的职位权限如何,有无实施被反映行为的机会与条件。若涉及行业、系统类型问题,则需考察其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如何,行业的重点领域与环节是如何运行的;有无有序的管理系统,监管是否到位,行业内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能性大小如何。线索反映行为属于被反映对象的职务范畴,其有机会经手该活动并进行被反映行为的,线索真实性高。行业、系统发展状况好,经济利益丰厚,该行业、系统内常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真实性高。行业、系统管理秩序混乱,监管不力,行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薄弱环节的,线索价值高。

线索的历史记录。查询历史记录,确认在此之前是否曾有对该线索反映内容的举报、控告等信访。在获知该条线索之前,已经接到过被反映对象类似举报,群众多次上访反映,或者网络上早有关于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负面舆论评价的,线索可信度高。

情况报告

问题线索处置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时要求“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既是组织原则,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扎实做好。

监督管理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结论

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精准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严格执行问题线索流转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有效工作抓手,是高质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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