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正 珠海市第一中学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一个要素,是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也是当代治国理政的基本形式,更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法治”的概念在古今、中西均有差异,但核心内涵体现两个方面:一、强调社会经由法律治理;二、通过法律规范人民权利和义务。[1]这两个内涵突出了法的现代社会属性。而教材定义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则是从历史角度纵观“法”的本质属性。历史上的“法”如何变化成为现代的“法治”,应当成为我们教学的重点。
笔者参考学界关于“法治”定义,同时依据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的单元结构,深入探寻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从历史知识层面,经由对中外法治历史沿革的探讨,让学生理解法治在古代与现代的不同内涵;二、从价值观层面,让学生思考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如何从历史实践中汲取智慧,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希望经由法治概念的教学,探索一种用历史学视角切入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新模式。
在史学研究中,对于历史概念的历史本意、词义嬗变的探究解释,是一项基础工作。在进行“法治”概念教学时,厘清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以及中国古代法治特征,是从知识层面初探法治概念的首要环节。
中国古代 “法”的概念有什么特色?笔者利用第8 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史料阅读中的《韩非子·有度》,引导学生进行深度阅读,从文本细节中归纳总结古人语境中“法治”。同时结合第10课《当代中国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从立法主体、立法方式、实施模式来分析古今差异,要点如下:
第一,首句“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明确执行法的主体是君主,法是君主管治臣民的一种工具。同时,文中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明确昭示了法的约束对象不含君主,这与当代法治理念中的权力机关依法获得授权,执法中人人平等、公正司法的理念有着根本矛盾。第二,“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一句突出反映立法方式主要是君主颁布政策(举措而已)并强制执行,又与当代立法程序中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产生冲突。第三,韩非子在文中多次“法”、“刑”并用,着重强调限制与惩罚,而没有提及义务与权利,也体现出中国古代“法”理念偏重于刑法,重惩罚而无权利。当代中国法治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定《民法典》保障各方面权利。两者在实施模式上扞格不入。
分析材料可以见,法家概念中的“法”,更多是指由帝王确立并保障实施的刑罚,含义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去甚远。
同属法家的管子认为“杀戮禁诛谓之法”[2],可谓突出法的刑罚本质。这种观念,在秦汉时期仍有延续,比如《说文解字》:“法,刑也。”《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这种“法治”的思维,贯穿中国古代,本质上是一种“人治”,与当代法治精神大相径庭。
利用教材经典史料,对古今“法治”概念的不同解释展开分析,一方面根据教材史料,锻炼学生结合史料进行历史解释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中国当代法治的对比,构建古今对比的授课模式,加深学生对“法治”概念的理解。
法治的另一个重要内涵是规范人民权利和义务。源自于欧洲的法治理念,如何产生、演变,最终成为近代社会的行为规范,是教学中的难点。利用大单元理念,重新整合教学结构,将近代法治放在与中华法系对比的维度中进行讲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
第一个对比点是中国古代“君在法上”与西方法律经由授权理念的比较。教师要引导学生根据已有知识积淀进行探究。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古代法律来源于君主管理臣民的需要,任何法律都不能超过君权,儒家和法家关于德礼与刑法的争论,其实是统治策略的分歧。注重刑律,强调对君权的维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而西方法律从产生伊始,就脱胎于城邦公民政治,突出反映为有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此处可引用柏拉图的法治观:“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3]柏拉图的观点源自于雅典城邦民主制,强调法律应得到公民或统治团体内部的广泛认同与授权,不能是统治者个人强加的产物,其理念影响深远。所以,仅从权力来源来看,西方法律与中华法系有着明显差异。教师在讲授中可串联起西方法律发展史:《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平民与贵族妥协的产物;《大宪章》是英格兰贵族与君主妥协的产物。正是由于西方具备权力制衡的传统,因此才能在近代衍生出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组织模式。用这样的一个叙事结构,将中国古代、西方古代、西方近代串联在一起,让学生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有一个线性的时间概念。
第二个对比点是中国古代强调“无讼”与西方注重司法程序的对比。教师利用孔子的经典名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作为材料,说明中国古代司法强调社会的和谐与矛盾的调解,视喜欢诉诸司法的人为“讼棍”,极具贬斥意味。这种司法模式重在维护社会和谐,忽视司法程序,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性强,执行缺乏制度规范。而西方司法实践,从罗马法开始,坚持程序公正与无罪推定,确立了辩护权、陪审团、无罪推定等原则,使得法治具备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托,将法治理念转化为实际。当代习以为常的犯罪嫌疑人、律师辩护人等概念,实际上是受到西方法治观念影响的产物。
第三个对比点即中华法系重视礼法结合与西方法律重视保护私产的比较。中国古代法律强调维护君权、社会稳定、家族和谐,这是礼法结合的本质。此处可以引用一些具体的案例,弥补书本不足,提升学生兴趣。比如骂人在常人不算罪,但是骂祖父母、父母是绞罪,此规定一直持续到清朝。常人过失杀伤可以赔偿,而过失伤父母是徒刑或者绞刑,反之父母杀伤子孙仅杖六十,徒一年,这类型案例的引用,可以让课堂更生动鲜活。[4]反观西方,罗马法从诞生开始就将关注点放在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比如罗马法中对正义所下的定义是 “物归其主”[5],突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随后我们可以列举罗马法涵盖的个人权利,如遗产、收养、过继、法人等概念。让学生归纳其中的特点,会发现产权的归类与继承是重要的主题,可以说西方法律的滥觞,即源于对财产边界的划分,这是西方法治精神的重要来源,为日后拿破仑法典等所继承,与中国传统法治理念有很大差异。
通过对中西法治比较,我们可以在一个教学环节内,将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囊括其中,在概述中国古代法治特点同时,重点突出了西方法治精神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奠基作用,让学生掌握法治逐步具备现代意义的历史脉络,以便我们更好理解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内涵(见表1)。
表1
在课程的最后,我们需要让学生联系当代中国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路,以走出一条知识培育通向家国情怀的上升之路。
第一,利用教材《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学习拓展部分,其中提及,1982 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教师应当引导学生结合法治相关知识,思考这一调整。这其中反映的实质问题是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在先,根据公民的授权产生国家机构,《宪法》体现的就是这一原则。充分反映出我国对近代法治原则的继承与发展,也反映出法治的根本属性。
第二,我们要引导学生总结中国五千年来法治文化对当代的积极作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法治实践,留下了深厚的积淀与精神财富,其中哪些可以为当代所转化?我们仍然使用孔子关于“无讼”的论述,孔子思想固然有不重视司法程序的一面,但是他强调司法对家庭、社会和谐关系的维护,使中国古代法治具备一种相互妥协退让的特质,这是强调输赢零合模式的西方司法所缺失的。引申到中国当代,庭外调解、政府组织调解,是当代中国法治的一个突出特色,这不吝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在当代一个很好的延伸。又比如礼法结合的思想,固然有用封建道德束缚人的一面,但我们也要看到,它强调法律对社会良好风俗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契合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成为法律规范公民行为的重要补充。
第三,引导学生思考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当代法治的重要背景,一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一个是市场经济。因此结合教材《纲要·上》的内容,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原因,理解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以法治政府为先导推进法治,以市场经济为内驱力建设法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入法治,是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6]同时,我们也要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贡献出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法治不仅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中历史教学的重点。高中历史教材中对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融合于第三单元法治与教化一课中。可以说,如果要结合历史课与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一课是绝佳的结合点。同时,利用高中历史讲授核心价值观,一定要突出历史的学科特色,与其他学科相区别。因此,利用法治概念的讲授,结合历史解释素养的培育,传递家国情怀的德育目标,是用历史讲授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新模式,希望通过这样的模式,让价值观的传递既有德育的浸润,又有政治的庄重;既有故事的生动,又有历史的厚重,走出一条以历史教学形塑核心价值观的独特路径。
【注释】
[1]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年,第60 页。
[2][3]马作武:《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法学评论》1999 年第1 期,第48、50 页。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年,第32—37 页。
[5][法]菲利普·内莫著,张竝译:《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2 页。
[6]王硕:《西方法治文化的形成、发展及启示》,上海师范大学2017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