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锋
《清史稿》云:“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赵尔巽:《清史稿》卷一二○《志》九五,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2495页)康熙末年,觉罗满保提议:“福建闽、龙岩等四十州县,皆有棚民,宜如沿海州县例,拣员题补。”(赵尔巽:《清史稿》卷二九一《列传》七一,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6750页)雍正元年(1723),清政府规定:“遇有棚民之州县缺出,于通省拣选才守兼优之员调补。”(蒋良骐:《东华录》,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12页),故有学者认为清代设有特殊官缺“棚民缺”。
雍正二年,清政府将沿海107个州县官缺划为“沿海缺”(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四,台湾文海出版社1994年版,第644—648页),福建闽县、莆田县、仙游县以及宁德县虽有大量棚民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443页;第11册,第391—394页),但被列为“沿海缺”。雍正五年,福建巡抚毛文铨上疏:“沿海兼有棚民州县,准其三年俸满即升,若止系沿海而无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请照台湾例。”(《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雍正五年八月甲申,中华书局2012年版)毛文铨谈到三种情况:一是辖区有棚民的“沿海缺”,二是辖区无棚民的“沿海缺”,三是辖区有棚民但并非“沿海缺”,并未论及“棚民缺”。雍正十三年,雍正谕旨内阁,“浙、闽、江西等省有棚民之县,朕皆留心拣发牧令前往”(《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五八,“雍正十三年七月戊申”条),亦未提及“棚民缺”。
乾隆三十年(1765),江西巡抚明德称,“吉安府属龙泉县,地处万山,棚民杂处……请改为要缺。……广信府属广丰县……虽有棚民……请改为中缺”(《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四二,“乾隆三十年八月丁巳”条)。此处虽提及“棚民”与“官缺”问题,但只是衡量官缺等级——“要缺”与“中缺”的条件之一,并非专设“棚民缺”。
清代官俸有京俸与外俸之别,外俸则分为边俸与腹俸,而烟瘴缺、苗疆缺、沿海缺与沿河缺“历俸升擢,与边俸同”(赵尔巽:《清史稿》卷一一○《志》八五,第2303页)。由此可知,清代所设特殊官缺为边缺、烟瘴缺、苗疆缺、沿海缺与沿河缺五类,并未设置“棚民缺”这一特殊官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