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苏
(中国石化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部,北京 100728)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近期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当前气候系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极易引发更加频繁的极端天气。而极端天气和汛期自然灾害等因素,对石油石化企业的不利影响也呈逐年加剧的趋势,有必要对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系统规划。当前,国家和社会对危化品行业的安全环保要求越来越严,国资委还将因灾造成的事故同安全生产事故一样统计考核。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不仅关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是防止突发性灾害引发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必然要求,将是一项长期性的重点任务。因此,石油石化企业要提高自然灾害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要求,深刻把握我国自然灾害防治现状和石油石化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形势,在总结吸取近年来防灾减灾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抓好顶层设计,完善对策措施,逐步构建系统性防范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长效机制。
我国是世界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数据表明,2000年至今,中国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和地震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分别名列全球第一、第二和第三位[1]。具体来讲,主要呈现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a) 灾害种类多。我国的自然灾害既包含暴雨、台风(大风)、冰雪、雷电等气象灾害,又包含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以及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震灾害等。
b) 灾害影响范围广。中国各省市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威胁,国内70%以上城市分布在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区域,且2/3以上的国土面积频繁遭受洪涝灾害威胁[2]。
c) 灾害发生频率高。受季风气候影响,我国气象灾害频发,东部沿海地区几乎每年约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包含大量不稳定能量并可能形成气象灾害,带来破坏性强风、降雨及伴随的风暴潮、雷电等)。同时我国地处欧亚、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的三大板块交汇地带,地质活动也较为频繁。
d) 灾害造成损失大。2018年,各类自然灾害导致全国近1.3亿人次受灾,589人遇难,46人下落不明,524.5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 644.6亿元[4]。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表明国家更加重视灾害的风险管理,更加注重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更加强化灾害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2018年10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专题研究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有效举措。会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论述了持续推进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深入阐明了针对自然灾害“防”与“治”的辩证关系,着力在关键领域与薄弱环节深入谋划建设9项重点工程[5]。这不仅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体现出对自然规律、执政原则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
据统计,近5年来自然灾害损失较以往明显减少。2020年中国多地遭受1998年以来最严重汛情,但因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房屋倒塌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占GDP比重,较近5年的平均水平分别下降43%、56%和11%,其中因灾导致死亡、失踪591人,创历史最低[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显著提升。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自然灾害仍处于易发多发期,极端天气日益频繁,灾害风险加大,防灾减灾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因此,需要持续强化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坚持未雨绸缪,加强应急准备和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
石油石化企业属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化品行业,破坏性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和干扰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灾害和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国家减灾委在每年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报告中都会指出,加强防范洪涝、地质等灾害对油气管道、石油石化、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从石油石化企业来看,每年汛期,沿江、沿海及华中、华南、川渝等重点地区的油气基础设施遭遇的灾情险情不断,个别年份还发生过因灾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造成较大损失。
2017年6月,中石化某物探公司在南方山区进行勘探施工过程中,因特大暴雨引发山体垮塌,冲击了临时营地,导致4名分包商员工死亡,部分设备损失。2017年7月,连续强降雨导致边坡下陷侧滑,中石油贵州某天然气管道被挤断,引发泄漏燃爆,造成8人死亡,35人受伤。2018年7月,受台风“玛莉亚”影响,沿海地区某炼厂因暴雨内涝导致仪表失灵,丙烯机联锁跳车,数百吨物料被烧掉,一次停车加上开车调整,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2020年7月,受连续强降雨和陡坡应力增加的影响,某气田酸性气(含硫化氢)管道焊缝开裂,导致原料气泄漏,所幸经过及时应急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另外,2020年7月中上旬,长江沿线水位持续上涨,湖北、湖南、重庆等地的油库装卸作业和船舶运行受到较大影响,重载待卸船只滞留严重,水运进出厂十分困难,运力下降40%左右。受此影响,部分沿江炼化企业均下调了原油加工负荷。
石油石化企业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风险(特别是汛期)主要如下:
a) 处于西南、川渝地区的油气田井场、油气管道以及野外勘察、施工作业,遭遇水毁及地质灾害的风险大,易导致油气井关停、管道水保破损、露管、悬空、位移甚至引发断裂等险情。
b) 处在多雷、强雷区的南方企业,特别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如拥有大型炼化装置、大型油库、罐区等的企业)遭遇雷击的风险大。大型油气储罐区等基础设施在面临极端雷雨、台风等灾害时,易发现罐顶雷击、罐体失稳倾斜等问题,引发油气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事件。
c) 销售系统加油站、油库等基础设施,在面临洪涝、积水和台风暴雨时,易发生围墙塌方、设备被淹、断电和罩棚脱落等灾情,引发阶段性或重复性受灾停业。沿海地区企业遭遇台风暴雨袭击时,炼化装置易发生非计划停车、海上钻井平台失稳、码头船舶抛锚、大型储罐倾斜、加油(气)站停业等风险。
d) 汛期危化品运输及沿江码头装卸作业的安全风险大。LNG接收站、危化品运输码头等基础设施,在面临洪涝、台风等灾害时,易发生船舶进港延期、运输线路和通讯异常阻断、接卸作业停滞、油气资源平衡被打乱等问题,对区域能源供给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危化品在装卸作业及运输过程中遭遇灾害极易引发泄漏事故。
e) 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风险压力增加。临近江河、湖泊、水库、山体的企业,其分布在公共和自然环境敏感区的油气管道、油气井场、集输站场等设施场所,面临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加大。
f) 油气基础设施早期的设防标准与近年频发的极端天气强度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里既有洪涝、台风等级不断升级,设防标准相对偏低的问题;也有近年来对灾害防护工程进行彻底治理的预防性措施不够的问题。
总结以上易发多发的大概率灾害风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小概率、高后果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曾发生但有潜在诱因、不易发现的地质灾害风险;二是出于对地震不可抗力的认识,没有深入研究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三是忽略了施工作业(包括勘探开发、油建施工以及管道建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能诱发新的灾害风险;四是对人的安全风险防护,特别是现场一线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时常被忽视而不到位;五是部分企业在思想认识上,没有跟上气候变化的新形势,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事件重视程度不够,日常防范治理不积极、不主动,风险识别管控不到位。
石油石化企业需要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实践中,坚持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努力探索治本之策,通过“标本兼治”和综合精准施策,着力构建长效机制。面对主要自然灾害风险,为从根本上解决“年年防、年年损失不小”的问题,系统地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基础上,本着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控自然灾害风险的原则,从建设项目前期、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营、应急与灾后管理等5个方面系统地规范自然灾害防范管理工作,并明确职责与考核。
石油石化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具体职责,开展工作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防范治理和灾时应对等工作,依法参与属地政府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作为支撑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纳入企业HSE管理体系统一监督、检查与考核。为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发生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次生、衍生事故(事件)时,要进行深度剖析。对于因设防标准不达标、风险识别不全面、防治措施不到位、应急抢险不及时等导致的灾害(事件)或灾情扩大,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问责,具体执行事故调查程序。
石油石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基于本质安全和建设项目类型,在项目建设前期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相应评估工作,其中可能包括防洪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藏评估、水土保持和气象灾害风险(含雷击风险)评估等。比如,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一般需要开展防洪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藏评估和水土保持等工作;大型罐区或炼化装置一般需要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灾害风险(含雷击风险)评估等。
石油石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设计规范和项目前期所做的评价评估结论,开展项目设计,审查设计质量及设计文件的准确性。
要充分考虑系统内建设项目所处区域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差异性,对于洪涝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台风灾害多发区以及多雷、强雷区的企业,应当结合防御、减轻灾害影响等因素,研究制定相关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设计、安装施工的企业标准和制度要求。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雷击风险,采取雷电预警等措施。
要把建设项目配套的灾害防御工程纳入“三同时”管理,配套建设的灾害防御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是落实源头控制、实现本质安全的关键性指标,防止新建项目带着隐患投产运行。
石油石化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所在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特征,对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科学合理调整抗灾、减灾的设防标准要求。
对于野外勘察、施工作业区域及队伍营地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包括构建临时防护工程设施等。严禁在泄洪通道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置营地。严禁施工人员租住(用)存在坍塌风险的房屋或构筑物。同时要注意施工过程的自然灾害防范及治理(包括勘探开发、油建施工以及管道建设等)。对于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工程施工作业,应当加强灾害监测,作业前组织分析研判,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这方面在国家历年自然灾害风险分析报告中也有相应提醒和要求。
另外,当高风险作业和极端天气时要注意避灾避险,暂停相关作业活动,对关键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等。比如,在建工程中存在边坡基坑支护、施工用电等高风险作业或遇到自然灾害预警的,应暂停作业活动。对于高强闪电和雷雨等天气,应停止一切室外露天施工作业活动,暂停油气装卸作业,关闭油气贮存器开口等。
石油石化企业在日常生产运营工作中,要突出防范重点,建立常态化机制,根据所在地域、业务范围以及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分布情况,明确自然灾害防范的重点类型、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并将其纳入日常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根据需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优势,开展灾害调查评估,提高治理效果。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联治,寻求政策和资金支持,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特别要加强破坏性灾害导致的危化品泄漏及火灾爆炸等场景的应急处置演练。对于易受灾害威胁的重点目标设施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地方重点防护。
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发挥保险金融体系的作用给予了鼓励和支持。基于此,建议石油石化企业根据属地自然灾害风险特征,合理增加财产投保范围,以充分发挥保险金融体系在风险防范、损失赔偿、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要留存好证据,及时启动安保金理赔程序,对受灾设备设施开展损失评估鉴定,尽快弥补因灾造成的损失。
对于地震灾害防御,随着时代发展和环境变化,抗震设防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提高,过去建设的项目运行多年后可能存在不满足最新抗震设防标准的风险,需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防范加固等措施。
针对雷击风险防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对防雷设施检测周期提出明确要求,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开展定期检测。一般情况下,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处在多雷区、强雷区的企业(含野外作业单位)以及钻井井场、集输站场、大型油库、罐区和炼化装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检测周期。同时,野外作业单位还应特别关注重要临时设施的防雷工作,对方案设计和防雷装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确认。
另外,临近江河、湖泊、水库、山体及沿海的企业,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防洪、防汛、防台风专项排查检查,及时识别和消除灾害隐患,并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对于分布在公共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加油(气)站等设施,应当关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台风等灾害以及第三方堆土、取土作业对安全运营的影响,必要时采取灾害体加固、削方等工程治理措施。
动态掌握和研判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可以为企业高效开展应急响应和灾情险情处置赢得宝贵时间。所以,日常工作中要对各地发布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动态及时采集,并做好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处理。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预案。
石油石化企业应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研判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为遏制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发生,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应有明确的停产撤人、停止作业标准,并制定防范有毒、有害及可燃物质泄漏(包括危化品运输过程的泄漏)的具体措施。应急救援力量要与区域内相关单位、属地政府和社会专业力量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演练。
在灾情险情抢险救援期间,企业要分析条件、把握时机,制定的抢险方案和生产运行调整方案要符合现场实际,在防止灾情、险情升级扩大的同时,避免盲目和无序抢险威胁人员生命安全。
对于不可抗拒的突发自然灾害(如破坏性地震等),应根据生产经营产品的危险特性和抢维修队伍力量,协助地方(属地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灾等工作,纳入地方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加强次生灾害排查与监测预警,严防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针对地方突发的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石油石化国有企业应积极发挥装备、人员、技术优势,勇担救援重任,全力保障原油、成品油、天然气供给,并为地方人民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发挥国企政治担当,履行国企社会责任。
灾情、险情解除后,企业要及时组织恢复生产,对关键装置、设备设施、电力和通讯系统等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展损失评估鉴定等工作,补充相关应急物资,落实基础设施和关键性工程修复计划。符合安保基金投保条件的企业,应依据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申报投保财产损失赔偿。
石油石化企业在加快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自身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风险,紧跟国家形势要求,运用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优化顶层设计和对策措施,形成相对固化而且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结合石油石化基础设施本身的风险因素,开展有针对性的自然灾害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形成企业专业技术标准;运用新一代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搭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现灾害链的全过程智能感知监测预警和“企业-现场”的无缝衔接,为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提供高效的应急响应和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