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生物多样性立法仍需努力

2023-02-05 09:57阿计
人民之声 2023年5期
关键词:保护法物种生物

随着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到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再次引发举世关注。而三周多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首部新法,亦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事实上,综观近年来的生态环保立法,无论是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旧法的修改,还是生物安全法、湿地保护法等新法的创制,“生物多样性”都已成为一大关键词,从立法原则到具体制度所融入的保护理念,赋予立法以鲜明的精神气质。

这样的立法态势,折射的正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紧迫需求。从高山之巅到深海之渊,从浩瀚大漠到广袤草原,由万物生灵和生态环境共同塑造的生物多样性,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基,也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然而,由于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过度开发等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不断叠加,生物多样性衰退已成为全球性困境。我国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面临着同样的压力和挑战。正因此,早在1992年,我国就已成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首批缔约国,积极投身于生物多样性的拯救行动,而不断演进的立法建设,正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值得注意的是,生物多样性并不限于广为人知的生物物种多样性,也涵盖了宏观层面的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微观层面的遗传基因多样性。迄今为止,我国制定或修改的50多部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正是沿着这些广阔、多元的纬度展开的,并由此推动了相关立法体系的不断前行。

其中成果最为显著的当数生态保护领域的立法建设。目前,对应森林、草原、海洋、河湖、沙漠、湿地等多种生态系统,我国均已颁行了相应的国家法律,基本实现了生态系统类型化保护的立法全覆盖。尤其是近年来,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立法的崛起,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域立法的诞生,以国家公园法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提上议事日程,无不见证了生态保护立法不断走向纵深,也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奠定了更具问题意识、更能靶向施策的法制基石。

不过,由于立法认知、立法资源、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局限,当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展并不均衡,存在着重要立法缺失、立法位级偏低等短板。比如在物种保护领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只是限定于珍贵、濒危等动物,普通野生动物并未进入立法保护的视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不仅有着相似的立法狭隘,其立法位级也仅为行政法规。而微生物作为物种的重要一脉,其立法保护更是几近空白。此外,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等关乎生物多样性安危的重要议题,目前只能主要依托于法规、规章层级的制度规范,而在法律层面仅仅植入了原则性规定,尚无专门法律予以应对。显而易见,未来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建设,理应以“补短、提质、升级”为主攻方向,全面梳理议题清单,加速填补制度盲区,科学配置立法位级,最终以相关立法的量变和质变,充分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制需求。

同时应当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关联诸多要素的系统工程,与此相关的制度建设虽然数量颇为可观,却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更低层次的规范,不仅来源庞杂、效力不一,而且大多局限于单一的治理对象,仅仅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个别要素。这种分散性、类别化、单向度的立法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不仅折损了立法的应有功效,也难以避免理念抵牾、制度碎片、规则冲突、多头管理等弊端。

近年来,从学界到全国两会,要求制订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呼声不断高涨,这一动议,当可视为打造、完善相关立法体系的关键一步。事实上,2018年出台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已经迈出了先行先试的步伐。未来国家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理应以综合性、基础性的制度构造为基调,肩负起确立价值取向、归集共性制度、布局协同治理、统一管理体制、厘清权利义务、明晰法律责任等重任,进而以系统、整体的顶层设计,引领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多点突破、携手共进。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这是中国先哲早在农业文明时代就已提出的朴素观念。而在迈入生态文明时代的当下,保护生物多样性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也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对世界的贡献。就此而言,相关的立法建设可谓使命神圣、任重道远。因为说到底,一个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体系,不仅是推进这项千秋伟业的法制保障,更将彰显中国的守护决心、责任担当和制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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