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3-02-04 20:12陈晨郦航琼周旭昊
中国标准化 2023年5期
关键词: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标准化

陈晨 郦航琼 周旭昊

摘 要:本文基于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现状,分析现有的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和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供给情况,找出当前国内尤其是地方上知识产权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地方知识产权标准工作建议,为下一步地方通过标准规范、引领知识产权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标准化,标准体系,标准供给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05.001

1 知識产权标准化现状概述

1.1 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工作现状

目前国际上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主要集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其他组织或国家则只在特定标准中纳入了知识产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事项,以及专利的纳入等。

1.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WI PO于2 0世纪9 0年代开启标准化工作,并于2009年创建了产权组织标准委员会(CWS),研制、发展产权组织标准。其标准主要是为处理载于知识产权文件中的信息提供单一的共同框架,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版权,用于知识产权办理过程中的所有阶段和数据传播,助于全球知识产权局高效、及时地开展工作,简化各国主管局间的国际合作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的使用。截至2022年3月,CWS共发布有55项相关标准(见图1)。

1.1.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在2013年成立了创新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 279),范围为术语工具、方法及相关方面的交互,能够实现创新的标准化,知识产权也涵盖其中。ISO/TC 279下设5个工作组,其中WG1负责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截至2022年11月,ISO共发布6项相关标准(见表1)。

1.1.3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C E N在2 0 0 8年成立了创新管理技术委员会(CEN/TC 389),范围为创新和创新、研发活动的标准化。CEN/TC 389下设6个工作组,专设了WG5 知识产权管理。CEN作为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截至2022年11月,共发布有8项相关欧洲区域标准(见表1)。

1.2 国内知识产权标准化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缘起于专利领域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1世纪初发起,主要内容为规范专利申请中的相关事项。

因知识产权门类多,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长期以来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别管理,标准化工作也呈现由各管理部门各自主导开展,直至2014年方才有相对统一的规划——《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4〕74号)。

随着政策的出台,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全面铺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2.1 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国家标准组织主要由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和其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负责专业范围为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传统知识保护和管理、组织知识管理等。TC 554同时承担ISO/TC 279在中国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2021年设立地理标志分标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标准研制。截至2022年11月,TC 554归口管理国家标准有178项:知识产权管理163项(含地理标志产品147项)、组织知识管理15项。在研标准共计16项:知识产权管理9项(含地理标志产品4项)、组织知识管理4项、创新管理国际标准3项。

其他门类知识产权方面,国家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7)、全国品牌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2)、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83)等制定或发布有版权、品牌、植物新品种、无形资产等国家标准。截至2022年11月,知识产权国家标准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1.2.2 行业标准

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主要由行政部门主导,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广播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和农村部等部门牵头制定和归口管理为主。截至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有20项行业标准(基本为术语标准、规范标准,内容主要是专利文献、专利费用、格式和代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归口备案管理有57项植物新品种行业标准,农业和农村部归口备案管理有161项植物新品种行业标准,均为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国家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委员会(SAC/TC 527)和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39)分别归口有版权行业标准4项、56项、12项。另有商务部等部门归口有品牌建设相关行业标准4项。

综合而言,知识产权门类多、范围广,涉及的主体众多、事项繁杂,且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个阶段的内容各有特性,呈“散、杂、细、多”态势。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工作也是分散化进行,“多方管理”“单兵作战”,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暂未能整合成一个系统(各类知识产权标准分布概览见图3)。

1.2.3 地方标准

近年来各省市也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地方标准化工作,但未成体系。从地域来看,知识产权综合性省级标准主要由江苏省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S/TC 13)、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23)、浙江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JQS/TC 80)、山西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 08)牵头开展,地市级成立有宁波市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上海、安徽、吉林等十四个省(市)也出台制定了个别地方标准。其中,江苏省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集中在省级层面,广东和浙江则以地市积累、省级探索为特点,如图4所示。

从涉及的知识产权门类来看,各个地方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大部分基本集中在地理标志领域,截至2022年11月,全国累计有相关标准近1500项;其次是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专利领域,较少涉及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老字号等领域,版权领域基本未开展标准化工作(见图5)。同时涉及商标的标准化工作多集中在品牌标准化工作中开展,截至2022年11月,全国累计相关地标71项。

从涉及的工作内容来看,各省市相对集中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涉及保护、管理、运用领域较少;广东在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均有标准化发力,江苏、浙江集中在服务、管理和保护领域。各省市知识产权地方标准涉及的工作内容概况见图6、表2。

1.2.4 团体标准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相关团体制定知识产权标准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解读现有的团体标准,其适用范围基本围绕在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价值评估、体系管理等几个方面,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较少涉足的空间。发布团体主体覆盖多领域,既有知识产权团体(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为代表)、标准团体(以深圳标准促进会为代表),也有产业团体(以中关村智能终端操作系统产业联盟为代表)、技术交易服务团体(以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为代表),主要典型标准如表3所示。

1.2.5 其他相关标准

工信部、中央军委等部门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制定发布了个别标准,适用于企业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与评价工作。例如国家统计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军用标准“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以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指南”等。

2 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现有标准内容的整理发现,一是当前知识产权国际(区域)标准以规范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服务知识产权办理过程和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两大内容为标准化对象;二是国内的知识产权标准化活动非常分散,标准化对象以下述内容为主: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运用、专利办理、品牌培育、版权办理、地理标志产品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等。结合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的专项调研发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标准除了呈“多方管理”“单兵作战”“分散式分布”的态势外,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

2.1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不深入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标准的公知通用属性,使得传统认知上两者毫不相干,甚至相悖。这导致知识产权标准化成为一个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空白点”,两者融合程度极低。首先,当前我国标准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较为松散,规范供给不足,尚未形成体系性的规范群;其次,标准与知识产权关系的理论研究不足,仅限于标准必要专利,很少涉及标准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1]。

2.2 标准需求旺盛而供给极度不足

解剖现有标准清单,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最多,其次为植物新品种标准,皆是产品相关标准,综合管理和其他专项标准数量较少。当前的标准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社会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培养、涉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高价值专利培育等。

2.3 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有待健全

目前,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构建的专业理论,少有相关机构对其展开研究,现有的标准体系也仅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构建,例如《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4〕74号)提出,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践行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深圳市标准化研究院构建的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则分了“通用——管理——服务——运用——保护”五个知识产权工作子体系[2]。国家层面的设计为“知识管理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子体系”,地方层面无成形的体系可供参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3 地方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建议

3.1 构建健全的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支撑标准化工作常态化开展

标准体系构建的核心是标准化对象,标准体系的展开深度由标准化对象范围决定[3]。各地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对象应当综合多方主体(政府、企业、社会、个人)需求,囊括知识产权八大门类,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服务、管理、保护全链条;体系内容应当体现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活动、推动形成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最佳秩序。综上,地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的构建,应当围绕知识产权“十四五”总体目标,聚焦知识产权数字治理、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助力共同富裕先行,找准自身定位、确定特色主题、明确实现路径,体现地方辨识度和示范引领作用。

3.2 着力强化知识产权和标准的融合,切实提升标准化工作能力

着力强化知识产权事项业务梳理与标准融合。知识产权事项业务的梳理是标准化工作的源头,通过梳理明确什么事项需要标准、什么工作可以使用标准,才能确定知识产权标准化的工作方向,确定标准研制的内容;通过梳理明确各事项业务的联系,才能确定标准间的内在联系、决定标准体系的结构层次,进而优化标准供给。

着力强化知识产权从业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从业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提升是知识产权标准工作效能提升的必由之路,行业从业者标准化意识的提升、标准化工作技能的掌握,方能形成一支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队伍,从而有效支撑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交织[J].电子知识产权,2020(1):4-22.

[2]王钾,蔡然,牛江波.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及方法研究——以深圳市知识产权标准体系为例[J].中国标准化,2019(2):208-210.

[3]周晨.浅析标准体系构建的共性特征[J].中国标准化,2021(24):6-9.

作者简介

陈晨,本科,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标准化。

郦航琼,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識产权标准化。

周旭昊,本科,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标准化。

(责任编辑: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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