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璐
(1.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苏 常州 213100)
2020年,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我国首次提出了“数字营商环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要进一步优化数字营商环境。2021年,我国数字营商环境在G20经济体排名第九,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跻身世界前列。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与传统产业不同,数字化转型需要配套的数字营商环境作为保障。数字经济赋能传统营商环境,能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对构建我国经济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和统一全国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的发展构建了数字营商环境的需求语境,因此,数字政府的实践构建了数字营商环境的应用语境。因此要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特色的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根基。
国内文献多集中于从数字政府转型(孙源等,2021)、数字经济(马俊等,2020;马源和高太山,2020;马晓瑞和畅红琴,2021)角度出发,以定性的方法进行研究,缺少数据支撑。国外观点主要以打补丁的形式提出了数字营商指标,割裂了传统商事活动与数字经济之间的互动,也忽略了数据作为市场要素与治理供给的二元属性。本文思考数字空间泛在化趋势下的数字营商环境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将数据的二元属性纳入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收集“全样本”省级数据,定量分析测算我国数字营商环境的整体发展、区域差异与动态演进,为客观认识我国数字营商环境发展现状与优化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数字营商环境既包括利用数字技术对传统营商环境的提升,也包括面向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提供完整生命周期中所需的新型营商环境。数字营商环境具备天然的“数智化”优势,能有效助力营造高效、公平、透明的政务商务服务体系。本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参考《2021G20数字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相关指标进行设计。本文指标设计既重视传统商事活动与数字经济之间的互动,又考虑数据作为市场要素与治理供给的二元属性,选择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市场环境、数字政务服务、数字法治规则、数字创新环境5个维度,构建我国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理论框架,见图1。
图1 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理论框架
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具体包括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见表1。
表1 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本文选取2011—2020年30省份数据,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国研网、EPS数据库、《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政府绩效评估报告》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缺少数值用插值法补足。
1.改进熵值法。为了较好地消除主观因素的影响,本文采用客观的熵值法确定数字营商环境中各指标的权重。有m个省份、n个指标、r年,Xtij表示第t个年第i省第j项指标的原始数据。考虑到传统熵值法无法适用于面板数据,参考蔡璐(2020)选择改进的熵值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为了去除评价指标不同量纲的影响,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二步,计算各指标比重。
第三步,计算第j项指标的信息熵值。
第四步,计算第j项指标的权重。
第五步,计算各对象数字营商环境综合指数。
2.核密度估计。核密度估计是一种非参数估计方法,可直观地理解为“光滑”的概率密度直方图,用连续的密度曲线描述地区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分布特征。纵向对比区域内多期样本的核密度曲线形态,可以识别区域内数字营商环境分布的动态演进特征。横向对比不同区域的核密度曲线形态,能够捕捉数字营商环境分布轨迹变化的差异。计算j区域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密度函数。
其中:n为观测值数量;Xi为样本值;x为均值;h为带宽;K(·)为密度函数,选择高斯核密度函数。
3.障碍度模型。在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之后,为进一步分析诊断其发展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改进方向,常采用障碍度模型。
第一步,计算指标偏离度。
Ptj=1-Ytj
第二步,计算指标层障碍度。
第三步,计算准则层障碍度。
其中:因子贡献度用单项指标的权重wj表示;偏离度Ptj表示单项指标与理想值的差距;指标层障碍度mtj表示单项指标对数字营商环境的影响程度;准测层障碍度Mtj为指标层障碍度之和;Ytj为各指标的标准化数值。
本文利用改进的熵值法计算得到2011—2020年30个省份数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指标权重,见表1。2011—2020年全国数字营商环境及各维度水平变化趋势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全国数字营商环境水平逐年上升,从2011年0.215增长到2020年0.392,十年间增长了81.95%,但整体水平仍较低。2015年的增长率为10.17%,为十年间增长率最高的一年。
图2 2011—2020年全国数字营商环境及各维度水平变化
五大维度在观测期均保持增长状态,数字基础设施是用数据表达新型生产力结构和生产关系,并用以支撑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底层架构和技术基础,表现出数据作为市场要素的经济属性,对数字营商环境的贡献最大,为0.309。数字市场环境为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性条件,与传统经济的融合联接加快了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激发了市场活力,对数字营商环境的贡献为0.261。数字政务服务对数字营商环境的贡献为0.125。数字创新环境对数字营商环境的贡献为0.217。数字法治规则的贡献最小,为0.088。
具体来看,“十三五”时期我国持续推进5G、IPV6、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夯实数字营商“硬环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多项举措。2019年,我国首次提出数字政府战略,极大提升了监管准确度与服务便利度,加速实现政府监管与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数据的治理供给属性逐渐凸显。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与科技革命的变革,形成了协同数字治理新格局、建设数智化监管体系的智慧化服务型政府。《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全民数字素养与数字技能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数字人才强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等能力达到更高水平。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为创业活动提供了基本技能与发展潜力。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继颁布。目前浙江、广东等省份发布了数字市场地方性法规,探索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流通利用规则。但地方数字市场的立法仍较保守和谨慎,创新性制度规则较少,可能与其贡献度较低有关。
2011—2020年全国及东、中、西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变化趋势见图3。从图3可以看出,观测期内东部地区评价指数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中、西部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总体来看,三大区域均保持上升态势,保持较高的增速。观测期内全国及东、中、西部年增长率分别为6.88%、7.15%、7.06%和6.31%。东部表现为增速发展态势,中部凸显赶超全国的趋势,而西部与其他区域差距逐渐扩大。
图3 2011—2020年全国及东、中、西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变化
东部地区的数字政府改革领跑全国,对新业态、新模式选择“一指减负”“亲情在线”等惠企场景,夯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东部地理与交通条件便利,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宽带中国”试点进一步提升了东部网络覆盖率,互联网3.0时代给予社会大众去中心化的网络。东部城市在“抢人大战”、创新要素聚集等方面更具优势,加速实现了数字普惠金融、数字经济新业态成果的转化。
中部地区在开创“中部崛起”的新局面下,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增速表现出对全国平均水平的追赶趋势。中部地区人口众多,具备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突出优势,有助于实现大数据产业价值链升级。“中部金三角”城市圈发展加快了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构建纵向贯通、横线协同的新业态发展体系,推行跨省覆盖的“数字政府”服务。
西部地区受限于地理和交通条件,数字基础设施难以全域推广。西部地区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滞后,人才引进能力不足。考虑到城市规模的异质性,西部地区拥有更多的三线以下城市,这些城市缺乏充分的数字资源与基础条件,抑制了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人口素养、数字创新文化的提升。这些因素导致西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与其他地区差距逐渐扩大。
为了更细致地捕捉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绝对差异的动态信息,采用核密度估计探析全国数字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分布、态势、极化、延展性的动态特征,见图4。首先,观测期内核密度曲线中心向右移动,说明全国数字营商环境水平明显上升,集中在0.1~0.4,整体水平不高。其次,峰值逐渐下降且曲线宽度增加,说明各省份数字营商环境水平集中程度下降,且存在明显差异性。再次,右拖尾逐年拉长,分布延展性逐渐拓宽,说明存在某一地区数字营商环境水平明显高于其他省份的现象。最后,从极化现象看,2017年表现出双峰向单峰的转变,说明两级分化现象减弱,十年间数字营商环境低水平省份逐渐向高水平省份追赶,加速了整体水平的提高。
图4 全国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分布动态
研究结果表明,2015年我国全面实施的“互联网+”战略,积极鼓励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同时,“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提出促进了“在线服务2.0”的转变,推动了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提高。2019年底,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影响下,数字经济对缓解社会经济冲击发挥了巨大作用。科技进步与放松过度的市场准入促进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的产生倒逼数字治理模式不断创新与发展,促进了2020年数字营商环境水平进一步提升。
图5、图6、图7展示了代表年份东、中、西部数字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分布、态势、极化、延展性的动态特征。首先,东、中、西部曲线中心右移明显,三大区域的数字营商环境水平均表现出上升趋势,且东、中、西水平递减。这与典型事实的描述保持一致。不难理解,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资源禀赋、政策制度等存在差异,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表现为东、中、西递减,解释了2017年后数字营商环境高水平省份与其他省份差距持续拉大的原因。其次,三大区域存在的“双峰”现象逐年减弱,在观测期均转为单峰。三大区域在2017年后曲线趋于平缓,说明两级分化现象逐渐减弱。最后,三大区域核密度曲线主峰高度下降,曲线宽度拓宽,2017年后出现右拖尾且逐年增强,说明区域内离散程度逐渐提高,离散程度表现为:东部>西部>中部。区域内数字营商环境水平较高的省份逐渐增加,并与低水平省份不断拉开距离。
图5 东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分布动态
图7 西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分布动态
东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离散程度最高,说明在缺乏历史经验借鉴的背景下,东部各省份数字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有差异。同时,区域内部极端值与平均值差距增大,如广东省数字营商环境水平显著高于其他省份,且不存在收敛。中部地区数字营商环境水平集中程度下降最多,“中部崛起”的新局面带领区域内省份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各异。区域内建设水平差异性增强,但相比于东、西部而言,差异程度最小。“中部金三角”城市圈,纵向贯通、横线协同的新业态发展体系产生的溢出效应缩小了区域内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差异水平。西部地区受限于地理和交通条件、人才引进能力、城市规模的异质性等因素,导致西部数字营商环境水平与东、中部差距逐渐扩大。但2014年后,区域内的两级分化现象逐渐转弱,西部省份数字营商环境水平在提高的同时,差异度也在降低。
根据前文分析,全国和区域数字营商环境各子系统呈现上升发展趋势,同时演化进程也存在差别。为了进一步探究阻碍数字营商环境发展建设的因素,本文利用障碍度模型对数字营商环境准则层和指标层障碍因子进行诊断分析。
准则层作为数字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比指标层更具有概括性。表2展示了2011—2020年影响全国数字营商环境发展排名前三位的障碍。2011—2013年的障碍度排序为: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市场环境>数字创新环境。2014—2016年,数字创新环境升级为第二位障碍因子,数字市场环境障碍度相对下降。2017年,数字创新环境障碍度再次升级为第一位障碍因子,但三者之间差距逐渐缩小。2018—2019年,数字市场环境回归首位障碍因子,数字法治规则首次出现在核心障碍中,而数字基础设施退出前三位障碍。2020年,数字市场环境以59.95%的障碍度保持在首位障碍因子,障碍度剧增;数字政务服务以10.88%的障碍度位于第三位障碍因子,成为阻碍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次要障碍因子。从时间维度来看,数字基础设施障碍度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基本保持大于20%,表明数字营商“硬环境”始终是制约发展的核心障碍之一。市场环境作为数字营商“软环境”,其障碍度在2017年加速上升,说明破除“软环境”障碍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突破口。数字创新环境的障碍度在2018年后开始下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居家办公、线上消费等新模式的产生使全社会对数字创新环境高度重视,加速了数字营商环境的发展。
表2 2011—2020年全国数字营商环境准则层障碍诊断
准则层障碍度会掩盖指标层障碍度的差异,本文按区域划分,筛选出2020年制约30省数字营商环境二级指标中前六位障碍因子,见表3。东部地区首位障碍因子集中在经济发展(6省)与互联网应用(3省),第二位障碍因子集中于人口数字素养(5省)。东部地区覆盖了我国主要经济强省,具备优越的互联网资源与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培养了更多数字技能人才。但与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相比,经济发展与互联网应用在规模、结构、路径等方面还具备提升的空间。信息网络设施、物流交通、创业文化、法治建设等因素散见于第二至六名,说明东部地区在发展数字营商环境的实践中考虑到对多种障碍因子的破除。中部地区全部省份的首位障碍因子为经济发展,障碍度大于15%,说明数字经济离不开经济发展的有利支撑。互联网应用(6省)障碍度排名第二,是制约中部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优先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是加快中部数字经济建设的关键因素。人口数字素养、创业文化障碍度分别排名第三、第四,作为次要障碍因子制约了中部数字营商环境的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9省)成为制约数字经济的首要障碍因子,障碍度在15%左右。西部地方经济难以支撑高效的数字经济建设,是制约数字经济建设的主要因素。与东部相比,物流交通的障碍度排名相对靠后,作为次要障碍因素,是西部地区在未来破除数字营商环境发展障碍需要思考的方向。
表3 2020年30省数字营商环境指标层障碍诊断
本文重视传统商事活动与数字经济之间的互动,考虑数据作为市场要素与治理供给的二元属性,构建我国数字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然后运用改进的熵值法、核密度分析、障碍度模型,对数字营商环境及子系统进行测度,进一步刻画全国与东、中、西部数字营商环境的整体特征、维度特征、地区差异与动态演进,从而得到以下结论。
全国数字营商环境水平在不断提高。从2011年0.215增长到2020年0.392,十年间增长了81.95%,但整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说明我国数字营商环境的发展存在机会与挑战,这与部分学者的研究保持一致。2015年,全面实施的“互联网+”战略,促进了数字经济发展与数字政府实践,推动了数字营商环境水平的提高。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科技进步与放松过度的市场准入促进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的产生倒逼数字治理模式不断发展与创新,进一步提高了数字营商环境水平。
数字营商环境五大维度均保持增长趋势,数字基础设施的贡献最大,得分最高,数字法治规则的贡献最小,得分最低。2015年“互联网+”战略及“十三五”时期持续推进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了传统商事活动与数字经济的融合与联接,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放宽数字市场准入,为各类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提供了政策支撑。2019年,数字政府战略与疫情常态化,加速形成了多元协同、数智化的服务型政府治理,充分发挥了数据的治理供给属性。人口数字素养与新业态、新模式创业文化,从供给侧角度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要素支持。少数地区虽然颁布了地方性数字市场法规,但较为保守和谨慎,这可能是数字法治规则贡献度较低的原因。
从典型事实来看,东部地区数字营商环境水平遥遥领先,中、西部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呈现东、中、西阶梯性发展格局,与赵红梅和王文华(2022)的研究结论一致。在增长率方面,东部表现出加速发展趋势,中部凸显赶超全国平均水平的趋势,而西部与其他区域的差距逐渐扩大。从动态分布来看,各地区数字营商环境发展水平集中程度降低,地区间差距扩大。2020年,东部离散程度最高,发展差异性最大。区域内两级分化现象逐渐好转,区域内省份增长水平存在追赶态势,西部于2014年最早消除了两级分化。2017年后,三大区域内部极端值与平均值差距增大,如广东、四川、湖北表现出点状领先优势。从发展障碍来看,数字市场“软环境”障碍度提升与数字基础设施“硬环境”障碍度下降并存。经济发展、互联网应用、人才数字素养等多障碍因素制约了东部数字营商环境发展,而经济发展的障碍因素对中、西部的阻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