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 嵩 郭俊亨
说起婚姻,人们能够想到最美好的词汇就是“白头偕老”。两个人能一起携手度过一生,是新人伴侣结婚时美好的期许和承诺。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并无感情基础也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是出于某种现实的利益考虑进行“假结婚”的现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有关“假结婚”引发的纠纷案件。
梁先生是河北人,一家人虽然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随着孩子越来越接近入学年龄,落户需求越来越迫切。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考虑,梁先生打起了“歪主意”。2019年5月29日,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能人”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其妻子及子女办理北京户口。为此,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一个“假结婚”的男士并且办理北京户口,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终拿到北京户口后即与该男士离婚。按照约定,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6万元款项,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该男士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3年半。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承诺退还所有款项。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梁先生与妻子离婚,并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办理费,姜女士随即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持有北京户口的王先生,并安排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接着二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然而,还没等其妻子落户北京,北京落户政策发生了变化,此事“黄”了。梁先生无奈只好要求姜女士退款了事,可是姜女士拒绝退款,表示是由于政策变化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不应退款。双方争执不下,梁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姜女士退还全部已付费用并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两人的行为不仅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也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制度的初衷,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姜女士全额退还梁先生已支付的15万元,同时,考虑到双方均存在过错,梁先生主张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的形成是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所形成的一种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假结婚”会产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从人身到财产都可能遭遇各种法律风险。
首先,从人身的角度上分析。两个完全没有感情基础的人,为牟取某种利益而结婚,在此期间,一旦对方假戏真做,以不离婚要挟趁机捞一笔“分手费”,甚至对女方提出过分的要求,这无疑给人身安全带来风险。与此同时,如果一方不遵守约定,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通过诉讼离婚,劳心劳力。如果自行与“原配”恢复正常共同生活,还有可 能带来“重婚”的风险,面临牢狱之灾。
其次,从财产角度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假结婚”可能产生财产混同、继承纠纷、债务承担等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部分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夫妻共同财产就越多,离婚时都是会被平等分割的。即使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协议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归属的条款不够严谨的话,仍存在被分割的风险。
同时若一方在婚内大肆挥霍财产,大量举债,债权人往往会将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人诉至法院,共同承担对方的债务。民法典还规定夫妻有扶养义务,若对方因意外残疾无法负担治疗费用或生活困难无法保障正常生活时,就需要履行扶养义务。而且,若不幸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意外身亡,在没有遗嘱时,对方同样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肥水”就可能流入外人田。故婚姻不是儿戏,“假结婚”带来的可能不是利益更多而是各种“麻烦事”,最后导致人财两失。
综上,婚姻是神圣的,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个人牟求利益的工具。如果想通过“假结婚”来牟取利益,不仅在道德层面不被支持,在法律层面也可能面临着各种风险。就如案中的梁先生一家没能实现入户北京的预期目标,姜女士也没能赚取到金钱,最终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