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晨,田 发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随着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发布,国家发展进入下一个阶段。但目前我国在各个关键科技领域都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卡脖子”的困境,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如何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成为了需要面对的首要难题。伍虹儒[1]指出当企业拥有足够的R&D时企业的创新效率将会得到显著的提升,姜娟和刘聪[2]通过实证也得出企业创新投入与创新绩效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方面加大投入是解决当前困境的方法之一,而税收优惠作为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主要手段,形式多样且以往效果显著,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如何值得进一步研究。
2020年,长江三角洲地区生产总值24.5万亿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0%,以不到4%的国土面积,创造出中国近1/4的经济总量,1/3的进出口总额,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与积极的区域之一。姜琳[3]对全国31个地区的高校科技创新水平进行分析,长三角地区人才聚集效应明显,各省份与直辖市的创新水平均居全国前列。因此推动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建设优质高科技企业有着重要作用。
当前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献,多以研究税收优惠对某一行业产生的影响为目标,或以某省企业为研究对象,少有单独以整个长三角地区企业为研究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本文以沪深主板上市的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2017—2021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通过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探究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首先,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作用,国内外学者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较多学者以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如贾洪文等[4]以2011—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发现税收优惠能够明显增加企业的创新活动,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且这种正向促进作用对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来说均显著。陈志勇等[5]基于2011—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的减税政策有利于企业的高质量创新发展,该结论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张帆[6]以2008—2019年中国A股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其实验结果表明,宽松的财税政策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在区分财政激励政策和税收激励政策依然发现两者均能够显著提高创新效率,并且财税激励政策对创新效率的提升在高科技行业中更显著。也有学者以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如田发等[7]通过对创业板上市的526家企业进行研究发现,降低所得税率能够有效地激发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除此之外有学者以其他标准选取研究对象,如李真等[8]以2011—2017年区域数据为基础,对减税降费形成的企业创新激励机制进行研究,发现政府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严汉民等[9]通过对深圳市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程度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陈红等[10]通过对2012—2014年制造业和服务业475家上市公司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开发性、探索性、创新绩效均有激励作用,但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对提出了不同意见,如吴松彬等[11]采用2012—2015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15%税率式优惠政策对高新制造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创新激励效果不显著。储德银等[12]经实证得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激励作用并不显著。
其次,关于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不少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薛薇等[13]认为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应当由重视规模与速度转向重视效应与质量。邹洋等[14]通过对创业板上市的499家公司进行分析认为税收优惠中,流转税优惠的激励作用大于所得税优惠,而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还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整体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系统性问题,如刘方[15]认为虽然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推出,但由于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不强。余宜珂等[16]指出当前我国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注重形式而非实质,应当多激励实际从事研发创新的企业与个人,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考核机制。最后,韩仁月等[17]认为当前多种税收优惠同时实施还存在着激励效应相互抵减的现象。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出由于选取的研究对象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实际激励效果也有所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差异明显,但目前少有针对某一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更加细化的研究,因此单独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的激励情况有一定的实证价值。目前我国税收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仍需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税收优惠制度进行新一轮的系统性改革,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较为迅速的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可以得到参考价值较高的实证依据。
目前主流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投入具有激励作用,但研究目标多为特定行业或以全国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本文聚焦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一步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主要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成本,因为企业自主创新通常需要很长的研究周期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当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时,无法满足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时对资金的巨大需求,而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能够极大缓解高新技术企业因研发投入而带来的经营压力,如王彦超等[18]认为税收优惠能够减低企业的研发成本,从而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另外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布密集,企业水平与发展环境相较其他地区有着较大的优势,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更强的需求,李远慧等[19]以先进制造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发现,所得税优惠对东部地区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要高于西部企业。因此,针对长三角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给与企业在创新方面相当大的帮助。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1:税收优惠政策会增加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
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也会受到各种异质性因素的影响,如袁建国等[20]认为税收优惠对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区和不同规模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小规模企业不具有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因此在创新投入方面需要更多的考虑企业的发展与生存问题,相较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讲,更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与帮助。刘明慧等[21]以2016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其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有着显著差别。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2:税收优惠对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优于大规模企业。
本文选取已在沪深主板上市的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以2017—2021年的面板数据为研究对象,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初步筛选,剔除了期间所得税费用或利润总额为负的企业,观测样本共计495个,参考以往文献以企业研发投入为因变量,税收优惠为自变量,考虑到其他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因素,选定企业规模、资本结构、净资产收益、流动比例作为控制变量,使用的变量及其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前,通过Hausman检验来选择使用固定效应回归还是随机效应回归,Hausman检验结果见表2。
表2 豪斯曼(1978)检验
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应选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时间与个体进行双重固定,本文回归模型选择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并通过怀特检验,说明面板数据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结果见表3。
表3 怀特检验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模型选择如下所示见式(1)
Yi,t=β0+β1X1i,t+β2X2i,t+β4X4i,t+β5X5i,t+μi+λt+εi,t
(1)
式中:β0为常数项,β1、β2、β3、β4、β5为回归系数;i为不同的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t为不同的年份;μi为个体效应;λt为时间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本文所使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4。
表4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通过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解释变量税收优惠(x1)均值为17.672,最小值为12.696,最大值为22.758,可以看出不同企业所获得的税收优惠力度有着明显差异。被解释变量企业研发投入(y)的均值为18.96,最小值为16.222,最大值为23.748,标准差为1.24,说明不同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回归结果见表5,通过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对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每增加1%,企业研发投入就会增加0.096%。观察控制变量与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看出,企业规模对企业自身创新投入有着显著正相关关系,即企业规模越大,越会增加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流动比率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有正相关关系,而资本结构和净资产收益率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样本选择的企业皆为沪深主板上市的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并不是这些企业目前的首要目标,加之新冠疫情与西方国家的技术封锁等原因,市场需求下降的同时,企业间竞争加剧,迫使企业加大对研发方面的投入。综上所述,假设1成立,即税收优惠政策会增加企业的创新投入。
表5 税收优惠对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企业规模的大小也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产生影响,本文结合上文中用于衡量企业规模指标的中位数来进行区别,超过或等于中位数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低于中位数的企业即为小型企业。对样本数据进行异质性分析,结果见表6。
表6 异质性分析
通过对样本数据按企业规模的大小进行分组回归,可以看到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企业的创新投入促进作用相较于大型企业来说更为明显。对于小型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每提高1%,企业创新投入会增加0.11%,而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每提高1%,企业创新投入会增加0.097%。综上所述,假设2成立,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效果更好。
参考储德银等的做法,使用研发人员数量的自然对数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投入的指标重新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7,通过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通过替换被解释变量,使用研发人员数量的自然对数作为企业创新投入的指标后,回归结果依旧显著,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每提高1%,企业研发人员数量增加0.111%,因此,通过替换被解释变量所得到的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
表7 稳健性检验
本文以99家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2017—2021年的面板数据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税收优惠政策对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从企业规模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对长三角地区的小规模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效果更好。
1)根据地区发展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税收优惠制度对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有着显著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在多个高科技领域受到西方国家的制裁与限制,只有走自主创新的研发道路才能解决针对我国的技术封锁难题,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企业创新的代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缓解企业研发过程中带来的经营方面的压力,让高新技信企业能够有更多的闲余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去。但由于各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因地制宜,税收优惠政策在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企业创新动力的同时,也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不能盲目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应根据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能力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
2)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实证可以看出,小规模企业对税收优惠制度的敏感性高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企业的激励作用更强,因此,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应当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企业由于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小,没有大型企业所独有的规模优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加需要相关的政策对其进行扶持,针对小规模企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帮助企业减缓研发同时带来的经营与生存压力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政府应加大税收政策的宣讲与解释,保证小规模企业能够准确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条件与范围,使满足相应政策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制度优惠。
3)加强税收制度的执行与监管。税收优惠制度的制定还是需要执行,若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执行,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不仅起不到促进作用还会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制度,则需要制定完善的甄别机制,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挤占政府的税收优惠资源,保证真正需要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从而促进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