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协同税收监管的云制造平台知识交互演化机制研究

2023-02-01 01:17王红雪
运筹与管理 2023年11期
关键词:提供商收益协同

钟 琦, 王红雪

(东北财经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0 引言

制造业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支撑,现代制造业将云计算技术融入行业发展,实现制造资源协同配置与制造企业协同发展,云制造平台成为制造业发展的重点[1]。云制造作为一种新的制造模式,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根据云需求商要求整合、优化模块化的制造资源及能力,实现制造资源高效率、低成本协作和共享交互,进而提高制造企业及整个制造业创新发展能力。云制造平台通过基础架构提供价值吸引大量云提供商加入,挖掘云提供商的知识潜在收益、拓宽云提供商创新路径;云提供商作为平台互补企业,利用技术、服务等知识资源交互行为满足云需求商要求、增加平台价值、增强平台竞争力,双方通过知识交互实现协同合作、互补共生与价值共创。

云制造模式借助平台系统架构,与拥有强大网络外部性的平台经济高速融合。而与此同时,受云制造平台网络性、流动性等复杂特征影响,地区间纳税体系差异性,云提供商纳税知识体系不完善、纳税意识较淡薄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峻,许多涉税信息税务部门无法获取,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如何获得云提供商的完整涉税信息,成为保证云制造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平台税收监管的最大难题。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平台治理和监管问题,先后出台《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多项政策性文件,指出要强化平台责任,推动协同治理,要求加强平台企业税收协助义务,严格监管互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云制造平台作为连接云提供商的媒介,能够获得云提供商各业务环节相关数据和信息,云制造平台披露云提供商的涉税信息能够有效降低征管成本,为税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良好基础[2],而同时,涉税信息披露行为也会对云制造平台与云提供商之间的协同合作与知识交互带来影响。因此,如何在云制造平台披露涉税信息、协助政府完善税收监管的同时,确保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意愿、提高云制造平台整体绩效,已成为云制造平台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也是学界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重要课题。

平台中的知识交互是指在各创新主体驱动下企业间进行的知识交流和互动,包括知识分享、转移和学习的过程[3]。现有关于平台生态系统知识交互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主体间知识交互行为的形成机制[4]、知识交互的演化过程[5]、知识交互的影响因素[6]等方面。研究发现平台激励、知识势差、环境风险等对平台主体间知识交互行为策略产生显著影响。由于云制造平台的行业属性和网络外部性,作为平台互补企业的云提供商规模庞大,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及知识互补性,知识交互的规模远超其他组织形式;同时由于云制造平台与云提供商间的知识交互行为具有动态性、非线性等特征,使云制造平台中知识交互具有高度复杂性。现有研究对云制造平台结构[7]、主体间竞争合作演化机制[8]及主体间知识共享的激励机制[9]进行有益探索。

针对平台经济协同治理和监管问题,国内外研究者也已在不同情境中展开广泛研究。目前,平台协助政府共同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观点已成为学界共识,而平台与政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及协作关系日益受到关注。云制造平台运行过程中主体间的复杂关系、资源多样性等特征使得平台与政府协同监管势在必行,特别是税收监管体系将随平台经济的发展产生革命性变化[10]。

综合现有文献,虽然已有部分学者对平台知识交互机制和平台协同治理问题取得相关研究进展,但在平台经济规范监管的迫切需求背景下,针对平台税收监管难的痛点,考虑平台与政府协同监管情境展开对平台主体间知识交互演化机制的探索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论文选取具有鲜明知识交互行为及复杂性特征的云制造平台为研究对象,构建云制造平台体系结构,考虑平台与政府针对云提供商涉税问题的协同治理,构建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及政府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云制造平台与提供商之间知识交互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而通过仿真分析深入讨论税收监管对于云提供商知识交互策略的影响。

1 云制造平台体系架构

1.1 云制造平台主体间关系

云制造平台体系架构及主体间关系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云制造平台生态系统的主要主体包括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云需求商和政府。云制造平台连接众多云提供商,集合云提供商制造资源形成巨大制造资源池,通过庞大的网络外部性吸引更多制造企业加入并共享制造资源,云提供商按需获取并整合相关制造资源与知识,最终完成云需求商制造要求并创造协同收益。同时,政府作为平台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平台内部运营行为进行监管。云制造平台生态系统内外部主体之间协同配合,共同促进云制造平台绿色发展。

图1 云制造平台体系架构

在云制造平台体系架构中,平台企业既是该生态系统的建立者和组织者,也是平台的协调者,通过分享制造信息促进提供商之间相互兼容,通过技术赋能提升云提供商的创新能力;同时云提供商既能在平台内提供产品多样性方面的互补,又能提供技术上下层级间的联通。云制造平台和云提供商通过以上信息和知识交互行为实现制造资源、制造能力和知识的全面共享协同。与此同时,知识交互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正相关于云提供商应交税额[11],因此,云制造平台内知识交互意愿和程度将受到影响,最终使云提供商根据对知识交互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产生积极知识交互或消极知识隐匿的行为决策。为规范云制造平台健康持续发展,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政府需要在确保和促进云制造平台知识交互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对平台上的云提供商进行税收监管。掌握云提供商运营信息的云制造平台向政府税务部门披露云提供商涉税信息,将从根本上解决平台经济下纳税地点模糊、交易数据隐蔽、交易标的不明确等税收监管难题,因此,云制造平台通过向税务部门披露云提供商涉税信息实现与政府协同税收监管,政府和云制造平台的协同监管策略将对云提供商知识交互行为产生影响。

1.2 知识交互影响因素

美国传播学家蒂奇诺等人于1970年提出知沟理论假说: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两者间知识鸿沟越有扩大趋势。平台生态系统的产生有效减少企业间信息流动不畅问题,缩小知识鸿沟。蒂奇诺认为导致知沟加大的原因有:传播技巧、信息存量、社会互动、选择性理解及媒介的选择。据此,可提炼出云制造平台内主体间知识交互的影响因素,分别为:知识吸收能力、知识交互协同收益、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知识交互吸收能力、知识量、知识交互成本。本文建立的演化博弈模型将依据以上影响因素设置与知识交互相关的参数。

2 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及政府三方演化博弈模型

2.1 模型假设

根据前文对云制造平台体系架构及各主体间博弈关系的分析,建立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及政府三方演化博弈模型,模型假设如下。

(1)博弈中有三个参与者

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和政府,三者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均为有限理性主体,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行为策略及概率

云制造平台采取“披露”和“不披露”两种策略,概率分别为x,1-x;云提供商采取“知识交互”和“知识隐匿”两种策略,概率分别为y,1-y;政府采取“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两种策略,概率分别为z,1-z。

(3)参数假设

2.2 模型构建与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平台生态系统内博弈三方的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云提供商、云制造平台及政府三方博弈收益矩阵

根据表1收益矩阵,可得到各主体期望收益。

云制造平台“披露”收益为:

E11=yU2β1+yδ1R+y2T1+zL+U2β1θ-C1+δ1R′+M-yU2β1θ-yδ1R′

云制造平台“不披露”收益为:

E12=yU2β1+yδ1R+y2T1-zP+U2β1θ-C1+δ1R′-M-yU2β1θ-yδ1R′

云制造平台平均期望收益为:

E1=xzL+yU2β1+yδ1R+y2T1-zP+U2β1θ-C1+δ1R′-M-yU2β1θ-yδ1R′+xzP+2xM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收益为:

E21=U1β1β2-C2+δ2R+T2y+F-xF

云提供商“知识隐匿”收益为:

云提供商平均期望收益为:

政府“积极监管”收益为:

E31=y2T3-xL-C3+P+N-xP

政府“消极监管”收益为:

E32=y2T3-N

政府平均期望收益为:

E3=zP-xzL-zC3+2zN-xzP+y2T3-N

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行为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根据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复制动态方程可得出平台生态系统演化的复制动态均衡点、雅可比矩阵:A(0,0,0),B(0,0,1),C(0,1,0),D(1,0,0),E(0,1,1),F(1,0,1),G(1,1,0),H(1,1,1)。

将均衡点带入雅可比矩阵得到各均衡点特征值,如表2所示。

表2 各均衡点特征值

3 仿真分析

3.1 政府奖励

为评估政府奖惩机制对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仅改变政府对云制造平台税务披露行为的奖励值,取L=3,L=4,L=5,L=6,三方演化结果如图2所示。政府对云制造平台披露云提供商税务信息的奖励对其策略选择影响较小,总体来看,政府奖励力度越大,云制造平台越倾向于选择披露策略,说明云制造平台从披露策略中获得的奖励与云制造平台披露意愿呈正相关。对云提供商而言,政府对云制造平台披露其税务信息的奖励情况对其策略选择影响较小,原因在于云提供商在平台生态系统内的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值能够弥补税务披露带来的成本,只有当政府监管足够严格且税收监管成本足够大时,云提供商才会选择知识隐匿策略。对政府而言,在高昂的奖励成本下,政府选择积极监管策略的速度逐渐减慢,原因在于当政府对云制造平台奖励力度达到一定比例后,云制造平台选择披露云提供商涉税信息,此时云提供商选择知识隐匿比例增加,政府将无法获得云制造平台内依靠网络外部性获得的收益,从而获得的总收益减少,最终演化为消极监管。

图2 政府奖励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3.2 政府声誉

为评估政府声誉对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仅改变积极监管政府声誉收益值,取N=4,N=6,N=8,N=10,三方演化结果如图3所示。

图3 政府声誉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对云制造平台而言,政府因积极监管获得的声誉越高,选择披露策略意愿越高,原因是政府越看重声誉时,其积极监管获得的收益越高,则越倾向于严格监管平台内税务情况。对云提供商而言,政府在消极监管时声誉损失情况对其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原因是政府消极监管声誉损失值与云制造平台税务披露可能性呈正相关关系,云制造平台税务披露与云提供商积极交互收益呈负相关,但总体影响较小,因为政府声誉变化需综合考虑政府总体行为变化。政府越看重声誉越倾向于选择积极监管策略,此时政府较少关注积极监管成本。

3.3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成本、知识隐匿成本

图4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成本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图5 云提供商知识隐匿成本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对云制造平台和政府而言,平台内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及隐匿成本对其影响不显著,原因在于云制造平台对其上主体间合作关系具有较强控制力,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及隐匿成本对其策略选择影响较小;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及知识隐匿成本对其策略选择具有显著影响,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成本越高,选择知识交互策略速度越慢,云提供商选择知识隐匿成本越高,知识隐匿收益越低,其选择知识交互策略速度越快。

3.4 政府积极监管成本

为评估政府积极监管成本对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仅改变政府积极监管成本的参数值,取C3=1,C3=2,C3=4,C3=6,三方演化结果如图6所示。

图6 政府积极监管成本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对云制造平台而言,政府积极监管成本越大,收敛到披露策略的速度越慢,但总体影响程度较小,原因在于政府对云制造平台披露行为积极监管意愿与其积极监管成本呈负相关,而政府积极监管意愿与云制造平台涉税信息披露意愿呈正相关,即政府积极监管成本越大,云制造平台选择披露涉税信息的意愿越低。对云提供商而言,政府积极监管成本越大,其选择积极交互策略意愿越高,但总体变化较小,原因在于云制造平台随政府积极监管成本增大,选择不披露策略意愿增加,云提供商涉税成本可能降低,则云提供商选择积极交互意愿增加。对政府而言,其积极监管成本越高,积极监管收益越低,则其选择积极交互意愿逐渐降低。

3.5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知识隐匿协同收益、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

为评估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对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分别改变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知识隐匿协同收益、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的参数值,取R=50,R=55,R=60,R=65,R′=18,R′=22,R′=26,R′=30,δ2=0.4,δ2=0.5,δ2=0.6,δ2=0.7,三方演化结果如图7、图8、图9所示。

图7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图8 云提供商知识隐匿协同收益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图9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影响

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及知识隐匿协同收益、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对云制造平台和政府策略选择影响较小,因为云制造平台内知识交互与知识隐匿的收益对平台外部参与者——政府影响影响较小,云制造平台对于单一云提供商间收益变化敏感度较低。对云提供商而言,知识交互协同收益越高、知识隐匿协同收益越低、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越高,则云提供商知识交互策略收敛速度越快,说明云提供商知识交互过程收益与其知识交互意愿呈正相关。

3.6 云制造平台网络外部性

为评估云制造平台网络外部性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改变云制造平台中对云提供商网络外部性的参数值,取T2=5,T2=15,T2=25,T2=35,三方演化结果如图10所示。

图10 云制造平台网络外部性对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策略演化的影响

4 结论与建议

在平台经济规范监管的现实需求下,考虑平台与政府协同监管机制,促进平台主体间知识交互和协同合作以提高云制造平台价值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云制造平台税收监管难的痛点,通过云制造平台向政府税务部门披露云提供商涉税信息实现政府-平台协同监管,以此为背景探讨云制造平台知识交互演化机制。主要理论贡献与研究发现如下:

(1)构建云制造平台体系架构,涉及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个主体,分析平台各主体间博弈关系,在研究主体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运用演化博弈方法,分别构建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政府三方动态演化博弈模型。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模型结合云制造平台实际运行特点,在平台体系框架下综合考虑税收监管、知识交互成本及收益、网络外部性等内外部因素对平台知识交互的影响。基于MATLAB对三方演化博弈模型仿真分析,进一步剖析各因素对云提供商知识交互策略选择的影响。

(2)同时考虑云制造平台与云提供商知识交互过程中的积极知识交互与消极知识隐匿行为,结合“知沟理论”将知识交互的影响因素分为知识交互成本和知识交互收益两种类型。通过分析这些因素对知识交互的影响发现:一是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及知识隐匿成本对其策略选择具有显著影响,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成本越高,其选择知识交互策略速度越慢,云提供商选择知识隐匿成本越高,知识隐匿收益越低,其选择知识交互策略速度越快;二是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协同收益越高、知识隐匿协同收益越低、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分配系数越高,则云提供商知识交互策略收敛速度越快,知识交互过程收益与其知识交互意愿呈正相关。

(3)分析政府-平台协同监管对知识交互的影响,主要因素包括政府由于积极监管产生的成本,获得的声誉,以及政府对平台披露涉税信息的奖励。研究发现:政府积极监管成本越大,云提供商选择积极知识交互策略的意愿越高;政府消极监管导致的声誉损失对云提供商知识交互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而政府对平台披露税务信息的奖励情况对云制造商知识交互策略选择影响较小。

(4)考虑平台网络外部性对平台知识交互的影响,网络外部性对于云制造平台、云提供商和政府三方策略选择都产生正向影响,其中对于云提供商采取知识交互策略的影响最为显著。网络外部性越大,云提供商采取积极知识交互的意愿越高。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协同税收监管背景下提高云提供商知识交互意愿,提升云制造平台知识交互效率的建议:第一,对于政府税收监管部门,强化政府主导,平台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政府-平台协同税收监管模式,对平台披露涉税信息的奖励保持在一定水平,不宜过高或过低。第二,对于云提供商,增强知识转化、吸收能力,降低知识交互成本,提高知识交互协同收益,如拓展企业内部员工交流渠道,建立合作发展小组等。第三,对于云制造平台,完善云提供商积极参与知识交互的激励机制,如建立云提供商在线平台,为其提供经验交流及分享机会,成立协调发展小组,解决云提供商知识交互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知识交互奖励制度等。同时,提高平台网络外部性,吸引更多制造企业加入平台,加强云提供商纳税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纳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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