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与首席合规官的岗位联系

2023-01-29 02:27
法制博览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国资委首席

吴 思

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 201210

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国资委印发了一系列的文件为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根据和支撑。随着央企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纵向深入推进,企业对法治、合规人员队伍建设方面也越来越重视。本文将从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的发展历程入手,结合实践案例,分析总结总法律顾问与首席合规官工作的挑战。

一、企业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法律顾问发展历程

欧美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建立得比较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其发展最早且相较其他国家更为成熟。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正式出台企业法律顾问相关制度。进入21世纪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的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将面临更多的涉外因素。为推动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国于2002年开始在部分国有重点企业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自此,我国开始在中央企业强力推行该制度,国资委还提出了“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1],制定了法治工作的三个三年目标,其中的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企业领导不重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问题,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缓慢。针对该情况,2014年以来,国资委又下发了系列文件,在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执行上持续做功,并结合新形势的要求对总法律顾问的职位职级、任职和聘任条件、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不断推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向国际一流企业看齐。综上所述,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发展概括起来分为起步、发展、完善三个阶段。从企业法律顾问发展各阶段关键年份的工作内容来看,起步阶段(1997-2002年)初期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相对较少,大都是企业自主行为,直至1997年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资格管理制度及考试制度出台,以及上述三份制度文件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专职化提供了支撑,也为后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展阶段(2002-2014年)重点任务主要是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提升至80%,法律顾问持证率达到80%。进入完善阶段(2014至今)后,在央企法治建设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在2025年央企及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配备到位”,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背景“比例达到80%”。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至“十三五”末期,已超3.2万人(见图1)。

图1 中央企业专职法务人员数量

(二)首席合规官发展历程

“‘道德与合规官’一职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企业,其职责是研究制定企业合规经营政策,监督管理企业文化和各项治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2]”,合规也仅限于刑事领域。随着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法规的出台,合规的领域逐渐向银行、保险、证券等各行业延伸。我国对合规官这一职务率先适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与欧美国家存在很大的不同。我国在规范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制度文件,确立将合规负责人(现行也常称之为“首席合规官”)纳入高管人员范畴。随着近些年的“Z公司事件”“湖南建工案”“H公司事件”等,中国企业发生的合规问题引起了中国监管层和企业界的重点关注。国家监管部门在金融、反垄断、数据保护、出口管制等领域大力推进合规,出台多个法规、政策文件为推动我国企业合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尽管我国出台的一些合规管理相关文件对“首席合规官”的称谓描述各不相同(见表1),但国资委对在中央企业设置首席合规官(或称合规负责人)的要求还是十分明确的。国资委在首席合规官任职人员设置上的建议,2018-2022年发生了变化,在兼任候选人上由二选一的“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暂时调整为唯一人选的“总法律顾问”兼任。之所以称之为暂时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作出此调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规办法草案》)只是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公布后,部分企业、学者、专家对此持不同意见,但人员的选任设置最终还需遵循企业发展需要,在合规建设发展初期,可以将国资委相关的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选聘人员的参考。

表1 中央企业首席合规官发展历程

二、总法律顾问与首席合规官的工作职责分析

(一)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规定

2004年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年,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有顾问办法》),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对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制度支撑和保障。《国有顾问办法》确定的总法律顾问职责共7项,具体由2项负责类、2项参与类、2项指导类、1项兜底条款构成。此后,各中央企业对于总法律顾问职责大都以《国有顾问办法》确定的为主,并根据国资委后续发布的法治央企建设、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不断更新完善。

(二)首席合规官的工作职责规定

合规官一职最早出现在美国,其很多法律中都有关于合规官的相关规定,如《美国联邦法规》《美国量刑指引手册》等,对合规官的设立、任免、职责、履职保障等作出了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中央企业首席合规官的职责主要根据国资委2018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确定了其职责为5项,具体由1项参与类、4项负责类构成。2022年国资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合规办法草案》中,规定了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的要求,并明确了其6项职责,具体由1项参与类、2项负责类、2项指导类、1项兜底条款构成,相比较《合规指引》而言,改动较大、更为完善,部分职责描述与总法律顾问的职责类似,如“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中央企业需持续跟进该文件的修订情况,根据正式发布稿适时调整本企业首席合规官职责。

三、总法律顾问与首席合规官的任职人员设置概况

通过对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工作职责的分类解析,可以发现,国资委在对待首席合规官的设置上倾向于由总法律顾问进行兼任。实践中,各中央企业一般会结合本企业的组织结构特点、企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在设置上有所差异,在不考虑隶属关系的情况下,设置方式主要分为兼任制和独任制两种模式。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中对法律专业背景没有硬性要求,故此在兼任制模式下,可能会出现总会计师、或纪委书记、或监事长、或总法律顾问兼任等多种情形。

四、新形势下国有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的工作挑战

2014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合规管理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合规与法治的建设任务开始紧密相连。我国随后发布的多个文件中将合规工作的相关要求放在法治建设章节中进行叙述(具体见表2),由最开始的涉外法治工作合规,到将“着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作为“着力健全法治工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表2 法治与合规关系

从这些文件亦可以看出,合规建设已然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的工作不再仅局限于单一工作领域,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和发达的今天,我国企业对市场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国内,面临的竞争压力来自全世界各地,需要适应的市场规制、法律规范更加纷繁复杂,涉外因素将成为我国企业风险环境的一个常态化指标,其中国际贸易合规问题将是当下企业发展必将面对的问题,合规管理在经济日趋国际化、全球化的当下尤为重要。因此,现代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的工作要求不只局限于说“法律不允许”“不合规”,岗位作用不再只是运用好法律合规知识提出风险问题,而是要更注重解决问题,岗位角色不再只是“纠察官”而是“消防员”“指挥官”。如此高要求之下,就需要他们能足够了解市场、行业以及企业运营管理模式,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3]。因此,在当前发展形势下,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强调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高超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及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专业+复合”将是该岗位任职需求的主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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