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若干问题考辨与新释
——对《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的学习思考

2023-01-25 10:09龚万达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界别人民政协

龚万达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南京 210007)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条例》的制定,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就统一战线话语中的政治协商相关概念辨析与界说、政治协商的地方经验及理论检视以及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亟需解决的若干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等三个问题进行考辨与阐释。

一、统一战线话语中的政治协商相关概念辨析与界说

(一)政治协商:统一战线话语中的协商

《条例》规定,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也就是说,政治协商只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条例》同时规定:“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而创立的,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所以,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都是统一战线的产物。这也就非常明确地说明,政治协商只存在于统一战线之中,在不同的统一战线成员间进行。政治协商的实质是统一战线内部的协商,统一战线之外不存在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统一战线的专有名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必定会与时俱进,不断丰富,但其本质上固有的统战性使得政治协商的主体不会改变。对政治协商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与界说,应该以此为前提进行。因此,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政治协商就包括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两种形式,除此之外,其他协商都不是政治协商。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区分政协的三大职能。因为在三大职能中,政治协商是政协的首要和主要职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也是在政治协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政协工作中,尽管协商贯穿人民政协履职全过程,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参政议政是协商议政,但是不能把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混淆为政治协商。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直接的政党协商具有政党性、权威性、高层性、直接性[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是规模大、范围广、综合性强。这两种方式互不代替、互为补充。《条例》规定了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的(一)(二)(四)项内容是属于阶段性的重点议题,而第(三)(五)项是重大问题,除了在高层次、小范围进行协商,需要在更大范围征求意见并形成共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可以委托人民政协承接,所以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包括:“(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接续政党协商内容的第(三)项。“(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接续政党协商内容的第(五)项。就这些问题继续进行更大范围的协商,这也就使得人民政协协商对政党协商起到了扩展作用。

具体来说,虽然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基础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两者也有着诸多区别。在协商对象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对象范围较政党协商更加广泛多样;在协商内容上,政党协商内容更具有高层次性;在组织形式上,前者是直接协商,后者是依托于政治协商会议的间接协商;在协商形式上,政党协商具有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多种形式;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以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和协商座谈会四种会议为主要形式;在民主党派的角色上,前者突出党派性、政治性,后者强调界别性。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这种联系与区别,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性质、结构和特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不同政治角色和多重政治参与。二者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也体现了我国各种不同功能作用的政治系统在实现共同目标中的协商与配合。

(二)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之外的协商为什么不是政治协商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知,之所以说《条例》中的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之外的协商不是政治协商,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他类型的协商不具有统战性。就此可以做以下具体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政协与人大也出现了一定的沟通、协调、配合,甚至出现了工作性质的协商,这些联系和工作协商体现的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作,不具有特定政治协商涵义。从根本上说,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安排决定了人大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立法协商是由人大主导的协商,但近些年来出现的在政协中的立法协商,却是政治协商的新发展,是在同级中共党委领导下来实施,把协商重点放在法律法规起草环节。以2020年5月江苏省政协就“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召开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进行专题协商为例,这是江苏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首次探索实践。

江苏省政协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立法协商是经省委批准的省政协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在前期,省政协动员组织广大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省有关人民团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5月15日,江苏省政协召开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分管副省长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讲话。部分政协委员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发言,或者通过掌上履职APP提出意见建议。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与委员积极回应。5月30日,省政协办公厅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省政协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专题协商意见和建议》。6月8日,省政府作出批示。随后,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完善。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江苏省这一立法协商典型案例来看,政协中的立法协商体现的是集思广益,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的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对人大协商的配合完善作用。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之一是:“(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无疑是地方重要举措和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所以,政协中的立法协商是政治协商,是政治协商的新发展。

从根本上说,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各级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上实行“议行合一”,法院、检察院和人民政府,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受人大监督。人大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权力,不需要与任何其他主体依法进行政治协商。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行政,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也不需要与任何其他主体进行政治协商。正如胡乔木所言:“政治协商指各党派之间的关系,人大从行使权力的意义上说不发生政治协商问题。”[3]

在对各级人大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的多场座谈和访谈中,被访者有着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人大协商是人大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这是人民是国家主人的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从形式上看,人大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主要有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会议讨论辩论、座谈会、民主恳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从人大具体工作中来看,主要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民主协商。场合不同,运用的协商形式也不同。而不同的内容,也应运用不同的协商形式,或者综合运用几种形式。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也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但是他们在人大履职依照的是人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因其党派身份而和其他人大代表有所不同。人大协商中不存在中国共产党在人大同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的专门党派性协商。因此,目前人大协商的形式、议题、内容以及工作中,没有可以归于政治协商范畴的协商。

这也可以从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中得到证实:“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依照的是《宪法》和有关人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到政治协商。

从政协与政府的工作联系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也常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许多都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相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三)专题协商会。……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四)协商座谈会。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这些形式不是政协与政府进行政治协商,而是政府支持政协更好地进行政治协商。政府协商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决策听证会,其实质是政府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有关问题,听取市民和政协委员意见,政协与政府之间不属于政治协商关系。

全国政协组成单位中,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人民团体。这些人民团体中的非中共人士按照界别参加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但中国共产党与人民团体中的中共党员不存在政治协商,而是要按照《条例》规定,“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定,“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参与各渠道协商”“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人民团体除了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以外,参与和组织的其他协商都不是政治协商。基层和社会组织中的个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的非中共代表人士,按照所在界别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除此之外,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也不属于政治协商。

二、政治协商的地方经验及理论检视

(一)政党协商的江苏经验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这一在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距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江苏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政党协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将政党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工作中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取得了较好成效,也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政党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通过制定政党协商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会议协商、直通车等制度,建立健全知情明政、考察调研、沟通联络、协商反馈等机制。民主党派组织为力争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大多建立了协商准备机制。

注重创新协商形式。除中央文件规定的动作外,专题协商具有江苏特色,“党委出题——党派调研——专题协商——部门落实”是其基本运行机制。近年来,围绕“高质量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等议题,由省委统战部征求各方意见,在年初确定主题,并协调各党派省委会从各自擅长的领域、角度分头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在年底召开的邀请省委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的专题协商会上,提出意见建议,受邀出席的领导现场回应,取得了较好效果。另一个创新形式是将政党协商与专项民主监督相结合。2020年,中共江苏省委首次就安全生产委托各民主党派省委、无党派人士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根据分工安排,分别成立了以主委为组长的专项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赴各地开展走访调研,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赴危化、交通、建筑等单位、企业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实地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与地方沟通交流,形成专题监督报告。2021年初,省委省政府召开安全生产专项民主监督协商会,各民主党派分别就监督情况作了报告。

“直通车”这一书面协商形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协商形式在近年来江苏省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重大或者紧急问题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各民主党派每年就全省发展中存在的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反馈给中共省委,省委书记批示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反馈、协商,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关于在全省组织实施“乡镇糖医培训”计划的建议》推动了省卫建委实施了糖尿病管理“蓝梦计划”;《关于“3.21”响水爆炸后防范次生灾害应急对策建议》被批示后转交前线指挥部参考;《江苏省人口增长乏力的原因与对策建议》等引起了省发改委的关注并与民主党派共同开展调研;《关于完善我省疾控体系建设的建议》成为在新冠疫情暴发前最具前瞻性和警示性的政策建议,得到了省政协主要领导的肯定;《关于加快我省妇幼保健“所转院”进程的建议》经省委主要领导批示后被省委督查室列为动态关注件,由省发改委牵头财政厅、卫健委进行会商办理,相关厅局和县区都采取了有效的推进措施。

对口联系工作落实到位,知情明政渠道进一步畅通。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省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的意见》文件。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和民主党派界别特色、传统优势,将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省委对口联系。完善了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咨询及通报、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等工作制度,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实现了对口联系工作扎实开展,平台载体有效拓展,充分发挥了独特作用。

总体上看,目前江苏的政党协商质量日趋提高,呈现出各级重视、多层有序发展、制度规范、形式生动多样的良好态势,实现了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推动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广泛凝聚了政治共识。

(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江苏经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

江苏通过“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促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2021年7月,《人民政协报》和人民政协网在京发布《政协委员工作室(站)模式与成效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据《报告》统计,2020年,江苏省政协全力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全省共建立“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19 167个,其中乡镇、街道覆盖率100%,行政村、社区覆盖率75%,省级以上园区覆盖率98%,各设区市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协商议事室561个,建立界别协商议事室865个,“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做到了全域覆盖[4]。徐州市还积极探索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商会协会建立协商议事室,各种协商议事室参与协商的主体不尽相同。协商内容包括党政工作要事、民生改善实事、社会治理难事等。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协商议事室所解决的问题比较微观,界别协商议事室等解决的问题专业性、重要性相对更强。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探索,使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包含三个方面价值:一是基层反映强烈、重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上升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议题,可以拓宽党委政府确立政治协商议题的渠道。二是让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百姓“面对面”,与党的群众路线相联系,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从党的群众路线中获得丰富思想和实践资源,拓展履职空间。三是可以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机制优势、人才密集联系广泛优势、渠道畅通成果转化优势,为基层协商提供高质量的协商服务,改善基层协商的质量。

更为重要的是,江苏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的推进,对地方的治理方式产生了撬动和溢出效应,最终指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成为打破各自为政的部门化政府运作的“破壁机”。

以“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先行先试,取得显著成绩的徐州市为例。徐州市委、市政府通过正式的体制机制设计,赋予“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以相对较高的权威。2020年5月,中共徐州市委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强化考核评价,把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情况列入对县(市、区)、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的建设考核。”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日常治理中,综合考核评价是各职能部门每年都需要面临的“大考”。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既包含本部门的法定职能,也需要对应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确认年度中心工作。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会作为各职能部门年终奖励的发放标准,其评定结果会记入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档案,对于干部选拔任用也有重要影响。其中,党的建设考核是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不同职能部门的年终考核评价结果分值差异一般不大。也正因为如此,“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所具有的分值,已经能够对职能部门的年终考核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徐州市还通过配套的职务兼任等措施在制度建设上实现新提升。徐州市完善落实政协工作联络机制,利用换届契机,建立健全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统战委员兼任,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等。这些都表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基层党政整体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制度建设和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促使各地方具有很强的内驱力来促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的开展,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发生“化学”反应,对地方的治理方式产生了不可逆的良性变革。协商的问题涉及诸多部门,倒逼政府部门从各自为政转变为协同作战,变“部门化政府”为“整体性政府”,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和地方治理。事实上成为中共二十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尽管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搞得有声有色,不断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就政协而言,基层就是指县一级政协,但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目前已经涉及镇、村一级。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这里已经非常清楚地规定了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谁确定,议事协商由谁主导。所以,对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要密切观察、认真研究,及时分析出现的各种情况,总结各方面经验,保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基层协商相衔接要在现有政治架构中推进,保证基层协商必须由地方党政来组织开展。政协在其中的作用是搭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理论检视:政治协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学”

《条例》首次在两个层面完整定义了政治协商。首先对政治协商进行了定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然后对政治协商进行了定位:“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政治学是研究公共权力运作的,现代政治学具体注重研究政治主体和现实政治问题,如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决策等。从《条例》中政治协商的定义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是政治协商的政治主体;政治协商的制度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是其政治行为;通过政治协商,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作出科学民主的政治决策。

中共二十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协商。传统公共行政范式、新公共管理范式,都是基于政府中心主义的公共管理模式,这一治理逻辑带来了公共服务组织成本高启、供给有效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公共管理以政治学为理论导向,两者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政治协商是“以人民为中心”,倡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协商式的公共管理,即把人民置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中心位置。在国家社会自然整体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通过政治协商,在顶层设计上以人民的真实需求作为供给的核心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人民的真实需求相匹配。从以上论及的地方政治协商的创新做法来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政治协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学”。

三、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亟需解决的若干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强和完善了党对政治协商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的制定,进一步提升了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水平。以往的文献和相关人员的访谈、座谈反映的政治协商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保障机制和党对政治协商的领导,以及政治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商能力等方面。《条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和规范了这些问题。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这些方面还可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继续完善。但更为关键的是必须解决地方政治协商实践中的瓶颈问题,从绩效考核和协商主体建设两方面双向发力。

首先,把完善政治协商纳入到对党政工作绩效的评价体系中来推进。在政治协商的各主体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起着主导作用。政治协商搞得好不好,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保障机制能否得到遵守和与时俱进的完善,党组织的作用至关重要。《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规定:“省委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主办,省委统战部、省政协办公厅协办。”[5]2020年5月,中共徐州市委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强化考核评价,把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情况列入对县(市、区)、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的建设考核。”广东省地方政治协商工作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徐州市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是江苏省的典型,这些地方的各级党委政府之所以具有很强的内生动力来促进政治协商工作,与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到地方党政综合考核评价密切相关,实际上协商民主建设也已成为地方党政整体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在未来,应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对政治协商的各项内容适度加大考核力度,逐步提升工作标准,推动政治协商工作更好地发展。

其次,完善政协界别设置,推进政治协商在基层政协有序开展。现阶段我国政党协商主要集中在中高层。基层除了设区市的区一级有的地方有民主党派组织,而在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的县级行政区没有民主党派组织,所以,绝大多数的县级也就没有政党协商,绝大多数县级政协也就没有民主党派界别。中国共产党在县级的政治协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和政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因为政协界别代表了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在县一级层面上承担了政治协商的更多重任,政协界别的设置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体现了人民政协的团结性和政治包容性,所以,政协界别的规范设置意义重大,而且县级政协委员占各级政协委员总数的比例也最大。例如,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共有县级政协组织111个,县级政协委员共19 684人,占全区政协委员总数的77.63%[6]。

目前,县级政协界别设置欠规范,界别设置数量差别很大。南京市高淳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共有委员203名,分别来自26个界别。其中,除了中共界还有7个民主党派界别、1个无党派界别。而南京市江宁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共有区政协委员306名,比高淳区政协多了103名委员,却只有16个界别。其中,除了中共界,所有民主党派委员组成1个民主党派界。全国其他地方也有很多类似情况,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全州县政协,仅有4个界别;南宁市青秀区政协,却有29个界别。还有6个县另设全国政协所没有的界别,如南宁市横县设有律师界,桂林市临桂区设有财贸金融政法界、城建界等[6]。

所以,完善、规范区县级政协的界别设置,是推进政治协商在基层政协有序开展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重点解决市县政协基础工作薄弱、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汪洋主席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要求,“加强市县政协协商工作”。特别是要对区县一级政协界别设置作出规定,便于基层操作执行,使政治协商更加广泛多层制度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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