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视域下绿色城市更新的实践困境与应对路径

2023-01-25 07:35李南枢宋宗宇
地方治理研究 2022年4期

李南枢,宋宗宇

(1.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400065;2.重庆大学 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重庆400044)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更新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十四五”规划在“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一章中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而城市是人为碳排放的最大来源,联合国相关报告指出,城市人为碳排放体量已占总排放量的75%,城市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角力场[1]。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布的《中国建筑能耗研究报告(2020)》显示,我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总量占全国碳排放比重的51.3%。可见,在“双碳”政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下,过去城市更新中存在的房地产化、大拆大建模式、不顾资源损耗等状况,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迫切要求转变传统城市更新的高能耗发展模式,探索绿色城市更新路径。由此,国家“十四五”规划强调“深入推进建筑领域低碳转型,建设低碳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城市更新“以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

所谓“绿色城市更新”,即区别于传统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与大拆大建式的城市更新模式,其以城市建成区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以绿色建筑推广、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绿色社区建设为更新方向,推动城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居民生活协调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2]。然而,在绿色城市更新中,尽管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已成为首要目标,但原有的物质文化需求并未消失,且呈现升级态势,即社会与市场主体的主观需求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因此,绿色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相关主体的需求,保障社会稳定。但是,长期以来绿色城市更新实践均将保护环境客体作为第一要义,忽视其中部分主体的合理需求,甚至部分地方在传统管制理论指导下,将政府以外的主体视为管理的客体,进而使绿色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与城市居民预期之间产生差距。因此,对现阶段绿色城市更新中的实践困境予以深入研究,将为构建绿色城市更新利益共同体,促进“双碳”目标高效实现提供有益思考。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

(一)文献综述:绿色城市更新的研究现状与问题

城市更新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是西方国家为应对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城市衰落与退化问题,以寻求城市物质环境持久的改善[3]。《上海城市更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城市更新定位为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过去,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相较于城市中心城市近郊具有土地使用成本更低、空间较为充裕、建设限制条件较少等优势,导致各级地方政府热衷于“新城开发”,但城市边界的无序拓展亦带来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与生态环境压力。现在,绿色城市更新则是在“双碳”背景下,通过“点(绿色建筑)+线(绿色基础设施)+面(绿色社区)”结合,为传统城市更新增添了“绿色”底色,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契合。

实际上,自2003年英国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后,低碳发展逐渐引起人类的重视。特别是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后,城市低碳发展更成为学界热点。例如,林伯强等在研究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影响碳排放的因素后,给出了城市发展的减排建议[4]。赵映辉在总结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规划后,强调城市更新只有采取低碳设计理念,方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5]。伍炜认为,城市更新不应仅是物质形态的更新,更是城市发展理念的更新[6]。由此,布莱森·杰里米认为,城市更新不仅与经济发展、城市设计等内容相关,伴随低碳经济兴起,城市环境主义亦会引导城市更新产生新的变革,即绿色城市更新[7]。并且,随着绿色发展成为指导国家长远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城市更新已然成为新时代城市发展的关键方向。

近年来,学界对绿色城市更新的研究逐渐增多,识别绿色城市更新实践中的困境,有效推动绿色城市更新已成为学界的关注重点。林坚等认为,当前绿色城市更新面临整体统筹不足的挑战,建设标准、技术研发、经济宣传等内容均存在问题[8]。为此,为了推动绿色城市更新实践,学者从不同视角提出建议。如姚迈新认为,绿色城市更新的对象不仅是生态环境,亦包括附着于其上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当采取“微更新”“有机更新”的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9]。谢荣辉认为,绿色城市更新中的绿色技术本身具有正外部性,其在节能、环保等多因素作用下能够有效改善城市更新区域环境,但环境利益或收益不具有排他性,不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独享,从而容易引发“搭便车”等问题,导致绿色城市更新的成本高企[10]。面对高成本问题,杨顺顺认为应当驱动绿色技术创新从而降低成本[11],梁喜等鼓励运用多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推动绿色城市更新市场的完善[12],杨晓冬等则建议完善绿色城市更新的投融资模式,如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13]。

应当明确,相关研究从不同层面推动了我国绿色城市更新的实践,但多数研究均只是从绿色城市更新的客体出发,如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基础设施、绿色社区的建设标准、技术创新等,而对宏观层面更新下的微观主体需求有所忽视。美国学者约翰·霍兰德提出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强调微观层面“适应性主体”对更新的推进作用,主体在更新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以改变社会环境和影响其他主体,促进更新良性循环[14]。事实上,一切社会活动均是由人来完成的,社会活动中的各种要素亦需在人的参与下才能发挥作用。环境问题产生的症结即是人类远超自然承载限度而过度消耗资源,生态空间被不断蚕食的现实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相叠加导致结构性矛盾突发。因此,绿色城市更新不应忽视其中的主体需求。诚然,绿色城市更新的目标本身已经蕴含了保护环境的主体需求,过去传统的城市更新采取粗放的大拆大建模式,必然增加大量的碳排放,而绿色城市更新则代表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但绿色城市更新的成功实践本身是多元利益主体交融互动的结果,如果仅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而忽视其他主体的合理诉求,将难以构建绿色城市更新的利益共同体。

(二)研究框架:空间正义与绿色城市更新

面对绿色城市更新研究中对主体需求的忽视问题,空间正义理论则提供一种新的视角。所谓“空间正义”,即空间生产在追求资源分配效率的同时应当顾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尊重空间内每一位主体的基本权利,其核心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早期的空间概念仅指物理空间,即能够看到并触摸到的物理载体。随着工业革命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现代西方城市中产生诸如环境恶化、利益冲突等社会问题,引发学者对空间社会性的思考,如列斐伏尔、卡斯特、福柯等学者均在空间概念中对社会性被忽视的现象进行了批判,强调空间是“一个历史性的集合体和一种社会的形式”[15]。由此,空间概念在认识论上脱离了有形的物质存在场所,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表达载体与社会实践的产物。主体在空间实践中不断建构空间与自身,但空间亦会形成差异化态势,即出现空间发展失衡与空间利益分化的现象。如列斐伏尔曾在《都市革命》一书中对资本主导的城市化提出批判,其认为资本主导下的城市空间是被权力与资本所占据以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场所,尤其是资本的无序扩张使得空间出现断裂化、碎片化与层级化,空间资源亦呈现占有与分配的非正义性[16]206。空间正义即从空间维度对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问题予以评价,强调在空间生产与资源配置中应保障空间中不同主体的基本权利。简言之,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空间表达形式,其不是部分人的正义,而是面向普通个体、倾向弱势群体的人民正义观;是从空间维度对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问题予以评价,强调在空间生产与资源配置中应当保障空间中不同主体的基本权利,坚持以人为本。

绿色城市更新本身即是一种空间建设活动与结果,包含空间生产的过程,具有物质、精神与社会属性,其本质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在空间生产中对资源分配的利益博弈[17]。而空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性资源,任何人使用均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特别是绿色城市更新普遍在老旧城区,因其具有高密度性会牵涉更多利益相关方,会严重影响实施区域及其周边的建筑与土地之上的既存权利主体,利害关系复杂。申言之,绿色城市更新中对部分主体利益诉求忽视的问题,本质是更新在空间生产中没有平衡和兼顾各方主体需求,从而造成了空间利益分配的失衡。事实上,即便绿色城市更新代表公共利益,亦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最终都需要落实到个体,像饥饿或疼痛一样被个体切实感受到,不能落实到个体的利益不能称之为公共利益”[18]257。因此,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个人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个体需要感受到自身利益得到尊重。若绿色城市更新实践与社会主体的原有预期存在冲突,且未能有效平衡和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将会不断引发社会公众对自身利益受损的担忧,阻碍绿色城市更新的可持续推进。

可见,作为空间生产的绿色城市更新在互动与博弈中迫切需要实现空间正义,以稳定空间生产中的社会关系。我们需要站在空间正义视域下重新审视绿色城市更新中存在的对部分个人利益忽视的问题,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从而最大程度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间的平衡。而如何实现绿色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正义?有学者强调,空间正义问题大多源于不同主体的多种社会实践,空间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有意识的行为规范加以矫正,完善的制度无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力量,其通过构建不同社会关系的治理体系从而引导主体的社会活动[19]。并且,作为当前社会问题的主要成因,个体利益分化加剧空间利益分化,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防止空间中强势主体的权利滥用,并通过制度协调来有效实现利益统合。因此,本文将基于空间正义理论,审视绿色城市更新中对部分主体的利益忽视问题,并在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空间正义实现的制度路径,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绿色城市更新的实现。

三、空间正义视域下绿色城市更新的实践困境

(一)绿色城市更新启动存在主体权益保障问题

当前,绿色城市更新的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与复杂化趋势,如既有土地所有权又有建筑所有权的权利人(城中村改造等)、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对建筑物享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权利人(老旧小区改造等)、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公共设施改造等)、对土地及建筑物均没有所有权但享有部分权能的权利人(如租赁权人等)。应当明确的是,绿色城市更新中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都与之紧密联系,在协商谈判及规则制定中需要考量其正当权益。政府作为绿色城市更新的掌舵者,需要更加公平、公正地担负监管职责,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体现更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符合空间正义的要求。然而,在过去绿色城市更新的协商和参与中仅关注同意更新的所有权人权益,却忽视了其他权利主体的权益保障。

一方面,绿色城市更新忽视了拒绝更新的所有权人权益保障。一般而言,只要当城市更新的收益低于预期,所有权人才有可能拒绝更新。而绿色城市更新因其高标准导致高成本,部分所有权人可能基于短期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而拒绝更新。为此,国内部分地区对城市更新的启动进行了一定探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对老旧小区已经签订更新协议且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数占比均超过95%的,政府可以对未签约主体实施征收。尽管绿色城市更新符合公共利益,但老旧小区,特别是高层老旧小区的权利主体数量极大,对于不同意更新的少数权利人,强制其同意并要求其共同承担更新后果是否妥当?并且,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实质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为出发点,若仅凭多数决机制便可以对个人正当权益进行忽视,则会陷入形式平等而缺乏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前文已述,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个人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个体需要感受到自身权利得到尊重,从而兼顾公平与效率。

另一方面,绿色城市更新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例如,承租人作为绿色城市更新的利益相关人早已引起学者注意。根据研究显示,深圳市1500万非户籍常住人口中有71.2%租住在城中村等老旧城区,而全国其他超大、特大城市中该比例约在45%~70%之间[20]。另根据国家卫健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20》中的相关数据,我国流动人口达2.47亿,其多以租赁形式解决居住问题。因此,承租人在城市更新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房屋租赁权与其生存权直接相关,绿色城市更新应当保障其正当权益。而绿色城市更新中广泛存在自组织更新、合作更新等形式,其不同于原有的政府更新,通过征收行为致使房屋出租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在自组织更新或合作更新等情形下,绿色城市更新的启动由所有权人自主决定,在此情形下其是否应向承租人承担赔偿义务?同时,绿色城市更新完成后,当地房屋价格较大可能会出现上涨,导致房屋租赁价格也会随之上涨,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居住问题亦有待解决。

(二)绿色城市更新内容存在弱势群体保护问题

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中相对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主体,其在社会活动中因生产能力不足,致使在分配与获取社会财富时容易处于边缘化地位而被忽视,通常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群、精神障碍人群等。以老年人群为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3.5%,预计到2025年将增加至14%。研究显示,由于老年人更习惯于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养老及养老服务配套机构不完善等原因,当前我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比例已高达96%[21]。同时,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显示,我国老年人对现有居住条件满意度较低,有58.7%的老年人认为存在居住环境不“适老”问题,包括建筑结构老旧、建筑质量差、“适老”产品配置不足等[22]。

然而,当前绿色城市更新目标多集中在建筑节能、保温及建筑安全性能提升等方面,在“适老化”问题上仍缺乏相应的改造技术体系支撑,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但如何在绿色城市更新中构建“适老化”改造的协调机制,如何增强“适老化”改造的社会接受程度,如何完善“适老化”改造成本更低的设计体系等问题仍然有待解决,与空间正义的“以人为本”理念相背离[22]。总体而言,我国绿色城市更新中的“适老化”改造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服务体系不完善、建设与运营脱离、缺乏社交空间等问题。例如,为改善老年人居住生活,提高居住品质,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帮助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但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除客观上部分老旧小区因建筑结构较为紧密、楼内公摊面积较小导致缺乏电梯加装空间外,还有低层业主因担心自身利益受损,部分业主早已搬离,费用分摊问题难以厘定等多方面因素,亦阻碍老旧小区的电梯加装工作。

(三)绿色城市更新结果存在“绿色绅士化”问题

传统城市更新中便存在严重的“绅士化”问题,即不断抬高城市更新区域的居住成本,损害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利。过度的“绅士化”造成空间奢侈化,形成显著的城市空间“极化”问题。中心城区占有大量的历史文化、教育、医疗等城市资源,经由城市更新而造成的“绅士化”使得城市的中心区位不断被富裕群体占据,形成空间资源占有的“极化”。“绅士化”问题的实质是在城市更新中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所导致的城市不平等状态。

而绿色城市更新同样存在“绿色绅士化”问题,国外的绿色城市更新实践中,便存在环境状况的提升与改善导致成本增高,最终只能吸引富裕群体的进入,从而对更新区域原住民产生排斥与驱逐,形成“绿色绅士化”[23]。例如,有学者认为“绿色绅士化”不仅是空间更新与人口置换,其实质是一个阶层的环境资源经济价值被另一个阶层所占有的过程与现象,是强化产生精英群体环境特权的过程[24]。具体而言,“绿色绅士化”是更富裕阶层借助绿色城市更新中的绿道、公园等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加剧城市社会空间的不平等。也有学者认为“绿色绅士化”是因实施环境工程而导致利益相关者的分配不均[25]。简言之,“绿色绅士化”就是绿色城市更新中因生态环境或绿色设施设备的需要而实现城市空间的人口置换,并成为富裕阶层进行空间压迫的方式,是绿色城市更新可能带来的一种负面影响。毋庸置疑,绿色城市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生态和经济效益,但绿色建筑、绿色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践中若忽视公平与正义问题,便会导致“绿色绅士化”问题,从而引发新的社会不平等,形成“绿色空间悖论”,即绿色城市更新的目标与结果间产生悖论,成为“少数人的可持续发展”。

四、绿色城市更新中空间正义实现的经验借鉴

绿色城市更新的启动、内容、结果等多方面均存在空间正义的实现问题,其实质是更新在空间生产中未能有效平衡和兼顾各方主体需求从而造成了空间利益分配失衡。应当明确,绿色城市更新不仅是物理空间的绿色转型,绿色建筑、绿色基础设施最终需要被主体所认可与接受,主体对绿色城市更新具有重要影响。若忽略城市空间内部的社区利益、缺乏人文关怀,将激发城市空间的潜在冲突,难以形成绿色城市更新的共同利益。申言之,绿色城市更新实质是城市空间利益的再分配,直接影响每一位城市主体的利益,尊重主体需求是绿色城市更新可持续的根本。面对绿色城市更新中空间正义的实现困局,国外及国内部分地区在理论与实践上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

从国内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城市更新条例,上海、辽宁、深圳已颁布并实施了城市更新的地方性法规,广州的城市更新条例业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珠海亦颁布城市更新办法等政府规章。此外,国内其他城市亦相继开展了城市更新政策法规制定工作,如重庆、天津、长沙等地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项目实施与激励措施、资金来源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上述地方实践为全国性的绿色城市更新法律制定提供了有益经验。

从国外来看,自二战以来发达国家的城市更新实践已有70余年历史,已陆续进入以生态环保、环境优化为主题的绿色城市更新阶段,各国形成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绿色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并在不断修改与完善中实现了法律基础的构建[26]。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以“主干法+配套法”为主要形式,其中,主干法包括核心法和相关法,如法国的《城市更新计划和指导法》、德国的《联邦建设法典》等,都为绿色城市更新提供了基本框架。主干法外,各权力机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相关配套规范。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国家行政层级颁布不同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绿色城市更新进行法律干预,不同规范间不是主次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如英国在《规划和强制征收法》《地方化法案》《社区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内城地区法》等均对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有所涉及。

总体而言,国外已形成绿色城市更新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以德国为例,其在2007年成立德国可持续建筑协会,并相继发布《适应行动计划》和《德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等文件,针对城市更新中的环境问题不断展开区域实践,涌现出豪斯派克(Honsberg)老旧建筑区改造、哈瑙(Hanau)“气候先锋区”等诸多范例。经过10年推广,德国在2017年以“东、西部城市更新计划”为契机,正式启动全国性的绿色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发布《城市绿地白皮书》,整合全国气候适应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内容,加强城市绿色空间保护与建设,确保居民生活质量。2020年德国公布城市发展资金计划,将逐步整合零散分布在各城市更新计划中的“绿色部分”,着力打造“气候适应+绿色生态+城市更新”“联邦引导+部门协作+地方落实”的绿色城市更新新模式[27]。

(二)推动主体的共同治理

在完善的制度体系基础上,制度内容同样应当对空间正义的实现进行回应。鼓励共同治理是当今世界在处理环境问题中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共同治理是指主体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民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与救济。以“绿色绅士化”为例,国外很多学者从程序正义视角指出,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资本、社会凝聚力与社会认同感的社区是抵制“绿色绅士化”所带来空间排斥的关键[28]。例如,部分学者认为更新区域的居民只有团结起来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积极参与更新规划的制定实现自我诉求的表达、呼吁环境正义的回归,才能保障绿色城市更新是“恰到好处的绿色”[29]。

事实上,绿色城市更新中空间正义的实现困境,多因权利主体众多且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造成空间权益分配的非正义现实。一方面,当前权利主体分散且存在自利逻辑。例如,老旧小区由于权利主体数量众多,而城市中大量老旧小区因居住环境较差,所有权人大多搬离了原居住地,现有住户多为租户,造成权利主体在地理空间上的分隔,对绿色城市更新中主体的需求整合产生了极大压力。另一方面,当前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导致主体需求碎片化。形式上我们虽有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但实际上本应作为社区治理中间纽带的街道、居委会仍是政府功能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向基层的延伸,其对快速城镇化带来的社会高流动性与异质性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号召力与组织力。同时,我国城市社区亦普遍缺乏有效的业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主要形式,而全国多数城市社区中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不超过30%[30]85。因此,在法律中重视不同主体需求,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共治模式,是应对空间正义实现困境的关键[31]。

第一,通过实体组织形式推动共同治理。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如果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32]40。在城市社会中,这个次级社会群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社会组织,其能够在城市社区的组织协调与组织管理上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大部分小区缺乏有效的业主自治机制背景下,社会组织将填补其桥梁功能。如美国斯普林菲尔德市的社会组织通过发挥自身在社会动员与整合方面的优势,通过组织居民参与制定城市更新制度框架,并定期组织社区会议将更新区域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凝聚为基于共同目标的行动集合体[33]。

第二,通过虚拟组织形式推动共同治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社群”作为网络社会中主体联系的新形式不断被社会所认可。“虚拟社群”概念最初由莱茵戈德提出,是强调社会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并聚集在一起的新型组织形式,并以利益共享与价值交换为中心[34]11。事实上,互联网的出现本身代表着重大的社会变迁,其赋予了社会主体更多的发言权,每个个体都可以作为参与者发表自身看法,并对现实的社会治理产生影响。由此,虚拟社群成为绿色城市更新权利主体在整合中提升居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经验,如北京杨梅竹斜街更新项目实施期间,当地居民通过开设“大栅栏居民”博客,对城市更新中的政策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为个体利益的表达提供了渠道[35]。

(三)增强主体的权利保障

面对绿色城市更新启动、内容、结果存在对部分主体需求的忽视问题,需要建立共同治理模式,但共同治理同样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以确保不同阶段主体愿意主动参与绿色城市更新。

第一,城市更新启动中的主体权利保护。以拒绝更新的所有权人为例,强调少数所有权人拒绝更新计划实施不应强制其承担更新的风险与后果,日本法创设了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两种制度以保障其权益[36]。其中,卖渡请求权即绿色城市更新中少数所有权人可向其他所有权人行使卖渡请求权,要求其处置财产以脱离区分所有关系,如少数所有权人可要求统一的权利主体或开发商收购其财产,亦可自行出售。买回请求权又称“再卖渡请求权”,即允许少数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买回其已丧失的区分所有权,以保障其权益。如少数所有权人出让其房产后,更新项目未能推进或最终取缔,则最初卖渡请求权的行使基础已丧失,其可要求买回。但应明确,卖渡请求权的设置是为保障绿色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若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应行使买回请求权。

第二,城市更新内容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以“适老化”问题为例,发达国家因进入老龄化社会时间更早,具有更为丰富的应对经验。美国在多次修订的《老人法》中对老年住宅、公益设施与社区更新计划作出部署,并于1970年开始在全美各州实施既有建筑“适老化”改造项目。德国在“适老化城市”研究中指出,“适老化”并不仅指微观层面上的个人住宅改善,更包括对周边生活环境与生活脉络的革新,意味着“适老化改造”应当是老年人个体及其生活方式的变革与交流过程。德国目前要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并在既有建筑与社区更新中移除可能的障碍设施,如以无障碍坡道取代原有的室外台阶,在老旧小区中加装电梯等,以提升建筑的适老性[37]。亚洲国家中,日本早在1986年颁行《日本长寿社会对策大纲》,提出了居住环境“适应终生生活”的要求,并在《长寿社会对应住宅设计指南》等文件中规定了“适老化”住宅的强制标准。

第三,城市更新结果中对原有居民的保护。“绿色绅士化”使得城市绿色空间不断被少数群体所占据,形成资源占有的极化,而原有居民则被驱赶至环境更差的地区,造成“新社会隔离”并加剧社会歧视,在空间极化后造成社会极化。如法国在2000年制定了《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城市更新中的团结与融合;其第55条规定城市中的社会住宅比例需达到20%,实现城市的“社会混合”。同时,为保障城市更新严格遵守该法律的规定,法国亦加强了法律责任的惩处力度,如增加税收罚款等,较短时间内在中心城区实现不同类型主体的混合。为保障绿色城市更新带来的生活成本增高能够被原有居民接受,2014年法国颁布了《城市与融合计划》,规定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为当地居民创造充足的就业与培训机会,如新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岗位应当优先考虑更新区域居民等。[38]

五、空间正义视域下绿色城市更新的应对路径

结合理论与实践经验可知,面对绿色城市更新中的困局,需要引入合作互动的方式,让每类主体发挥各自功能,充分尊重不同主体的意见表达。当前,我国绿色城市更新仍然面临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有效保障绿色城市更新中的个人利益。且国内也并无绿色城市更新的专门立法,尽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联合发布了《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但其层级较低并多为原则性表述,且《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空间规划法规亦尚未充分结合城市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制度的完善与补足。为此,未来应加快制定绿色城市更新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共同治理模式,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空间正义在绿色城市更新中的实现。

(一)明确更新的共同治理模式

绿色城市更新涉及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一主体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地满足发展需求。实现共同治理应发挥社会主体的力量,通过社区赋权与加强居民自治来增强绿色城市更新中居民的话语权,将居民合理诉求纳入决策考量范畴,从而保障居民的正当需求。然而,在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且难以普及的当下,若仅依照“物权的绝对排他性”理论主张,由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进行自我管理,则城市住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方能作出决策,其忽视了我国人口众多且城市人口稠密的现实,在成百上千户的城市社区中让每一位公民参与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应当明确,基层社区是个体成员组成的原子化社会,需要完善基层治理网络体系中的诸多节点与单元,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碎片化主体需求进行整合,提高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并且,高度组织化的集体行动能够为权利主体提供清晰的权利预期,通过信息交互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情绪波动。

具体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借鉴实践经验,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组织与虚拟社群的功能。一方面,城市社区是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区域,社会组织能够激发居民的积极性,其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架构,通过构建良好的沟通协商平台让居民对更新的效益更为了解,提高居民参与更新协商的动力。同时,在更新计划制定中社会组织能够基于第三方的视角对纠纷提出建议,保障更新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减少社会矛盾。社会组织在部分老旧小区缺乏物业管理的情形下亦可代替物业管理部门对绿色城市更新中的公共性问题进行动态响应,从而提升绿色城市更新的居民组织化水平与政府治理能力。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虚拟社群”被认为虽然具有信息传播的优势,但其由于“广泛性易得而行动力难寻”。然而,匿名化的互联网反而涌现出多样的互助社团与倡议社群,在缺乏人际关系网络的现实下成为弥补社会居民组织化程度滞后的关键力量,因此,应当鼓励建立绿色城市更新的“虚拟社群”,通过数字化平台增加主体意见的表达渠道,为共同治理中的需求整合提供便利。

(二)增强更新启动的制度保障

共同治理往往伴随激烈的博弈,法律需要为共同治理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保障,规范参与程序,发挥法律作为利益博弈调节器的作用,推动共同治理有序进行。通过法律赋权,绿色城市更新中的主体将拥有更高的主动权与话语权,不同主体间的博弈能力得到提升,从而演化出多元主体相互制衡与合作的协同趋势。

在更新启动中,应当鼓励更多公众参与,包括进一步扩大公众向政府或企业提出意愿与诉求的渠道,提升公众的决策地位。例如,政府应当鼓励绿色城市更新中权利主体自下而上进行更新申报,以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意愿并调动市场积极性。同时,为确保共同治理的有效性,应当构建绿色城市更新的信息共享机制。自愿的信息交换能够有效降低更新中的管理成本和犯错成本。若一个社群具有覆盖成员的信息共享机制、社群间的持续互助与资源交换机制,并在给予制度化认可的基础上,使社群具有较好的自主性与合法性,具有实现组织化的更大可能性。为此,绿色城市更新的共同治理应进一步加强更新信息鉴别与发布工作,分步骤建立强制性信息发布制度。各利益相关方通过获得完整的绿色城市更新项目及开发商、设计单位信息,了解项目建设后的节能环保性能、对更新区域的可能影响,为意见表达提供支撑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绿色城市更新的目标与居民需求相契合。政府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城市更新项目信息平台,以便各主体查询,节省信息搜寻成本。

此外,更新启动中应当对主体的正当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绿色城市更新具有正外部性特征,与权利主体的预期可能存在偏差,而其所具有的高成本特征亦会增加更新的交易成本与实施成本。为保障绿色城市更新的顺利推进,政府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应当与建筑权利主体进行预期增值收益的分配谈判,通过发布会、听证会等方式对绿色城市更新的目的、方式及前景进行阐释与说明,降低权利主体的抵触情绪。同时,为鼓励主体对公共利益进行让渡,应当配套监测平台、金融促进类、土地制度保障等多种更新政策工具,对于承担外部成本的主体给予补偿;对于仍然拒绝参与更新的所有权人,可以借鉴日本法律的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等制度。对于其他主体则应通过法律明确的方式稳定其对更新的预期,以房屋租赁人为例,在更新申请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因当初双方并不知道绿色城市更新会进行,仅需解除合同并退还房屋剩余租金即可;对于正在筹备或已经申请城市更新项目时签订的租赁合同,若承租人并不知情,因合同存在隐瞒情形,应赋予其损失补偿请求权;对于城市更新申请已批准、公示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已明知该房屋可能被拆除,其应当承担相应风险,仅能要求出租人退还剩余租金。

(三)完善更新内容与结果的制度保障

共同治理需要贯穿绿色城市更新全过程,除更新启动阶段的保障外,同样应当对更新内容与结果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从而最大程度满足主体的正当需求。

一方面,更新内容中应当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需求。在绿色城市更新的规划编制中,需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在规划中做到倾斜性权利配置,从源头保障绿色城市更新的可持续性。以老年人群为例,绿色城市更新的“适老化”改造要兼顾物理环境的改善与社会环境的改良。首先要解决住宅、建筑、社区本身的老化折旧及“适老化”设施不足的问题,形成全要素、全周期的建筑维护、修缮清单,如从老龄化人群视角落实“适老化”改造,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保障老年人日常生活的便捷性、舒适性及安全性。其次要提升“适老化”改造的社会环境。政府应当通过现场调研或民情摸排等方式拟定改造清单,并制定以事后人民满意度提升为关键的考核指标;物业、业委会、居委会、街道等组织应当深入了解与分析老年人的心理、生理及行为诉求,加大监管力度。此外,保障弱势群体需求应当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资金,如“适老化”改造的资金可以与绿色城市更新的工程改造报价脱钩进行独立核算,纳入政府公益性支出,加强住建、民政、卫健等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以保障其规划落实。

另一方面,更新结果中应当防止发生“绿色绅士化”现象。应当在绿色城市更新的制度实践中进一步落实“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城市的一切发展与进步都应当是为了人民,其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防止更新出现非正义后果。具体内容上,可以借鉴法国在防止“绅士化”问题上的经验,以多样化的方式在绿色城市更新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需求。如与空置的老旧公房业主签订合约,进行修缮、更新后由保障性住房机构统一管理,既保障了房东的正常收益又限制了房东抬高房租,有效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租房经济压力。同时,保障性住房等措施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混合”,但与传统成熟社区邻里关系不同,这些社区缺乏共同的社会意识与邻里网络,多是因为房价因素而集聚的同一收入阶层家庭,因此,需要实现社会主体对社区的认同。法律制度可以通过鼓励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扶助弱势群体、组织文娱活动等一系列社区建设工作,保持社区对居民的吸引力,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激发其维护社区的内生动能,从而为提高居民组织力增强内生动力。此外,政府亦需要为共同治理提供更多保障,如积极为绿色城市更新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权利,为自下而上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六、结论与讨论

绿色城市更新在指导思想、更新目的、更新方式等多方面均与传统城市更新不同,其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绿色城市更新必须尊重人的主体性,坚持以人为本,从人的角度去解决绿色城市更新中的问题。而空间正义理论要求尊重空间内每一位主体的基本权利,与绿色城市更新相契合。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不同主体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与利益需求,在绿色城市更新中表现更为突出。基于此,绿色城市更新需要切实考虑多元主体利益,以更为高效且公平的方式实现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目标。空间正义理论下,通过维持或保护社会中专门化的个人利益,培育城市的内在活力以释放城市绿色转型的内生动能,不断增强应对更新中不确定性风险的综合治理能力,从而形成社会群体相互依赖的制度模式。

绿色城市更新本身具有广泛的制度需求,其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其规范性实现社会期望的稳定化,从而形成全社会的信任机制。有效的制度将尽可能消除更新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更新成本,并使不同主体在复杂互动中更具可预见性,推动集体行动。因此,本文基于空间正义理论对绿色城市更新的相关制度构建进行分析,并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宏观上为制度构建划定基调与框架。但应当明确,我国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矛盾是不断变化的,绿色城市更新相关制度亦需不断突破原有路径依赖进行创新,以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更新实践,使绿色城市更新的空间正义在制度保障下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