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剑峰/文
[案情]被告人饶某骑摩托车途经甲市某海滩时,将孙某放置在川崎摩托车后座垫上的“AGV”牌定制款摩托车头盔盗走。经鉴定,该头盔价值人民币2978元。被告人饶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饶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被告人饶某是否能认定盗窃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饶某主观上对所盗窃头盔的实际价值产生了误判,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速递]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饶某不存在价值认识错误,构成盗窃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从全案的客观事实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对所盗头盔不存在价值认识错误。在评判被告人是否认识到盗窃对象的价值时,主客观相一致是认定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案件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的认识能力、行为手段、供述情况,综合分析是否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如果超出,则说明主观上无罪过,存在责任阻却,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未超出,则说明主客观相一致,构成盗窃罪。回到本案,基于被告人饶某盗窃时的情景、盗窃后的一系列行为,结合其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认定被告人不存在价值认识错误。
首先,从被告人盗窃时的情境分析。被告人常年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对普通摩托车头盔的价格有大概的了解。案发时,被害人的定制款头盔放置在其川崎摩托车的后座上,无论是摩托车还是头盔,都与普通摩托车、头盔明显不一样,从被告人的供述也能得到印证。虽然不能仅凭上述证据认定被告人一定知道所盗窃头盔的具体价值,但是可以推定出被告人是明知所盗窃头盔与普通头盔明显不一样,可能价格较贵。
其次,从被告人盗窃后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分析。被告人将窃得的头盔藏匿后,被告人的朋友电话告知其被害人已经报案,且头盔价值不菲,并劝说其归还头盔,但被告人没有及时主动归还。直到几小时后,案发滩涂保安当场找到被告人及头盔后,被告人才把头盔交给保安,逃往外地,直至被抓获。如果之前还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明知头盔的价值,那么通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后续的行为,已可以认定被告人已经明知所盗头盔的具体价值,但其仍想继续非法占有,直到被保安发现不得不归还。
最后,盗窃对象价值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评判被告人对盗窃对象的价值认识有无错误,应该以一般人的认知作为参照,同时结合个体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被盗的定制款头盔与普通款头盔市场价格有差别,但相差并不悬殊。这与“天价葡萄案”“天价兰花案”等类似的“天价”案件具有明显区别,在上述案件中,一般人很难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的葡萄、兰花与“科研葡萄”“珍稀兰花”价值的巨大差距。虽然普通款头盔价格从几十到几百上千都有,但是被盗的为定制款头盔,其原价3200元价值并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和被告人的认识。
最终,被告人饶某以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